(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a) 在1991-92财政年度,应向该部门提供充足资金,以支付精神疾病机构基本护理水平的费用,该费用应按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费率,加上特殊治疗项目确定的费率,用于专业护理机构。如果县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管理服务的请求,并且已向该县拨付这些服务的款项,则该部门可以授权县管理精神疾病机构服务。该部门应继续与这些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以提供精神疾病机构运营所需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b) 在1992-93财政年度,当没有发现可行的替代方案时,该部门应考虑各县提出的继续提供与精神疾病机构设施相关的管理服务的具体请求。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1) 截至1991年10月1日,该部门应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和加州医疗机构协会协商,制定并公布一份精神疾病机构资金的县级专项拨款方案,该方案将于1992年7月1日生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2) 截至1991年11月1日,各县应通知服务提供者任何计划于1992年7月1日生效的服务水平变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 截至1992年4月1日,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应已就1992-93财政年度的基本精神疾病机构服务签订合同,费率应按分节 (e) 中所述,服务水平应不低于1991年11月1日或之前所表达的水平,但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允许县额外延长至1992年6月1日完成合同处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A) 县和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已于1992年4月1日前就所有实质性精神疾病机构合同问题达成一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B) 截至1992年4月1日,与县的谈判正在进行中,且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已书面同意延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C) 1991年11月1日承诺的服务水平超出了受影响服务提供者的床位容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D) 县可以证明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已于1992年4月1日前拒绝进行谈判,或已严重拖延谈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4) 如果县和服务提供者未能在1992年6月1日前就实质性合同问题达成一致,该部门可应受影响的县或服务提供者的请求,调解争议问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5) 如果截至1992年4月1日,按照1991年11月1日承诺的服务水平签订的合同尚未完成,且根据第 (3)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不允许额外延长时间,则分配给这些县的资金应收回重新分配,以促进各县之间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对于根据第 (3) 款允许例外情况的县,除非合同未在1992年6月1日前完成,否则资金不应收回。如果因县合同未完成而未对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则本节规定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收回。在1992-93财政年度期间,根据本款收回的资金应用于在现有设施中购买精神疾病机构/专业护理/特殊治疗项目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6)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就超出分节 (e) 中规定的费率的补充付款进行的谈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d) 截至1992年4月1日或之前,各县可以与设施签订合同,直接购买1992-93财政年度的服务。对于未在该日期前完成设施合同的县,应视为在随后的财政年度继续按分节 (a) 中规定的费率承担这些患者的财政责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e) 只要与精神疾病机构服务提供者的合同要求设施保持专业护理机构的执照和认证,基本服务的报销应按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费率执行。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精神疾病机构服务的报销费率应与2004年7月31日生效的费率相同。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精神疾病机构的报销费率每年应增加6.5%。自2008年7月1日起,精神疾病机构的报销费率每年应增加4.7%。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f)(1) 同意根据第5768条规定,与县签订服务合同的、无需熟练护理机构执照的替代性精神健康计划提供者,应保留重新获得熟练护理机构执照的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f)(2) 参与替代性计划并选择重新获得熟练护理机构执照的提供者,仅需满足其先前作为熟练护理机构运营时所符合的要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g) 在1993-94财政年度及此后,该部门应根据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确定的最新可用人口数据估算,考虑来自人口为150,000或以下的县提出的、继续提供与精神疾病机构设施相关的行政服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