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精神卫生机构的资金和管理指导方针。在1990年代初期,州政府根据既定费率向这些机构提供资金,各县可以申请管理这些服务。法律设定了县和提供者就服务合同达成一致的具体时间表,如果争议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解决,可以进行调解。因合同未解决而无法分配的资金将被重新分配,以促进各县之间的公平性。服务报销费率有明确规定,并逐年增加。没有特定执照的替代性精神卫生项目,如果需要,仍可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护理机构地位。在1993-94财政年度之后,人口较少的县可以请求继续为这些机构提供管理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a) 在1991-92财政年度,应向该部门提供充足资金,以支付精神疾病机构基本护理水平的费用,该费用应按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费率,加上特殊治疗项目确定的费率,用于专业护理机构。如果县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管理服务的请求,并且已向该县拨付这些服务的款项,则该部门可以授权县管理精神疾病机构服务。该部门应继续与这些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以提供精神疾病机构运营所需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b) 在1992-93财政年度,当没有发现可行的替代方案时,该部门应考虑各县提出的继续提供与精神疾病机构设施相关的管理服务的具体请求。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1) 截至1991年10月1日,该部门应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和加州医疗机构协会协商,制定并公布一份精神疾病机构资金的县级专项拨款方案,该方案将于1992年7月1日生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2) 截至1991年11月1日,各县应通知服务提供者任何计划于1992年7月1日生效的服务水平变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 截至1992年4月1日,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应已就1992-93财政年度的基本精神疾病机构服务签订合同,费率应按分节 (e) 中所述,服务水平应不低于1991年11月1日或之前所表达的水平,但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允许县额外延长至1992年6月1日完成合同处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A) 县和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已于1992年4月1日前就所有实质性精神疾病机构合同问题达成一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B) 截至1992年4月1日,与县的谈判正在进行中,且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已书面同意延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C) 1991年11月1日承诺的服务水平超出了受影响服务提供者的床位容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3)(D) 县可以证明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已于1992年4月1日前拒绝进行谈判,或已严重拖延谈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4) 如果县和服务提供者未能在1992年6月1日前就实质性合同问题达成一致,该部门可应受影响的县或服务提供者的请求,调解争议问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5) 如果截至1992年4月1日,按照1991年11月1日承诺的服务水平签订的合同尚未完成,且根据第 (3)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不允许额外延长时间,则分配给这些县的资金应收回重新分配,以促进各县之间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对于根据第 (3) 款允许例外情况的县,除非合同未在1992年6月1日前完成,否则资金不应收回。如果因县合同未完成而未对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则本节规定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收回。在1992-93财政年度期间,根据本款收回的资金应用于在现有设施中购买精神疾病机构/专业护理/特殊治疗项目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c)(6)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就超出分节 (e) 中规定的费率的补充付款进行的谈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d) 截至1992年4月1日或之前,各县可以与设施签订合同,直接购买1992-93财政年度的服务。对于未在该日期前完成设施合同的县,应视为在随后的财政年度继续按分节 (a) 中规定的费率承担这些患者的财政责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e) 只要与精神疾病机构服务提供者的合同要求设施保持专业护理机构的执照和认证,基本服务的报销应按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费率执行。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精神疾病机构服务的报销费率应与2004年7月31日生效的费率相同。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精神疾病机构的报销费率每年应增加6.5%。自2008年7月1日起,精神疾病机构的报销费率每年应增加4.7%。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f)(1) 同意根据第5768条规定,与县签订服务合同的、无需熟练护理机构执照的替代性精神健康计划提供者,应保留重新获得熟练护理机构执照的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f)(2) 参与替代性计划并选择重新获得熟练护理机构执照的提供者,仅需满足其先前作为熟练护理机构运营时所符合的要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2(g) 在1993-94财政年度及此后,该部门应根据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确定的最新可用人口数据估算,考虑来自人口为150,000或以下的县提出的、继续提供与精神疾病机构设施相关的行政服务的请求。

Section § 59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从患有精神健康残疾并入住精神疾病机构的客户那里收取SSI/SSP福利的指导方针。这些客户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年龄在65岁以下并符合Medi-Cal资格。

从1991年8月1日到1992年6月30日,提供者必须作出合理努力,从客户或其授权代表那里收取这些福利(扣除个人津贴),并将其汇给部门。从1992年7月1日起,提供者可以在类似条件下继续收取这些福利,但收取过程和责任由县与提供者协商确定。

提供者需要建立并遵循处理这些资金的会计程序,并且不应被视为管理客户资金的授权代表。SSI/SSP福利应根据客户在机构中停留的天数按比例计算。关于这些收款的数据必须在1993年1月1日前提供给立法机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1) “客户”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1)(A) 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1)(B) 符合Medi-Cal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1)(C) 年龄在65岁以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1)(D) 经县认证可安置在精神疾病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1)(E) 符合老年、盲人及残疾人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计划 (SSI/SSP) 福利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2) “客户收款人”指可代表客户接收收入来源(包括SSI/SSP福利)的授权代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a)(3) “SSI/SSP福利”指联邦社会保障局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16分章(自第1381条起)以及第9部第3章(自第12000条起)向符合资格的客户或客户收款人支付的收入来源。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b)(1) 在1991年8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精神疾病机构提供者应作出合理努力,向客户或客户收款人收取SSI/SSP福利。提供者应向客户或客户收款人开具SSI/SSP福利的账单,扣除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个人和附带津贴金额,并根据部门制定的程序,将所有收取的SSI/SSP资金汇给部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b)(2) 自1992年7月1日起,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疾病机构提供者可以向客户或客户收款人收取SSI/SSP福利。开具账单的金额应为客户的SSI/SSP福利金额,扣除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个人和附带津贴金额。SSI/SSP福利的行政收取机制,包括指定负责收取的当事方,应由县与提供者之间协商确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c) 在向客户或客户收款人收取SSI/SSP福利时,提供者不应被视为《加州法规》第22卷第72015条所定义的授权代表,以处理客户的资金或贵重物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d) 提供者应按照部门与提供者协商制定的程序,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向客户或客户收款人收取SSI/SSP福利。提供者应建立经部门批准的会计程序,用于实际收取和汇出这些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e) 提供者应根据客户在机构中停留的天数按比例分配客户的SSI/SSP福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3(f) 1992年6月30日之后,且不迟于1993年1月1日,部门应根据请求,向立法机关提供有关精神疾病机构提供者根据本节收取的SSI/SSP福利数据。

Section § 59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特定部门核销个人客户或其代表欠精神健康机构的、被认定为无法收回的债务。但是,这些债务只能在原始债务日期之后至少一年才能被核销,即使这些债务在本法律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