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旨在以促进居民福祉的方式,组织和资助被指定为精神疾病机构的熟练护理机构中的精神卫生服务。此外,本部分还旨在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向患有严重和持续性精神健康疾病的人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以确保持续获得联邦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县的财政风险,维持州在许可和认证方面的责任,将对各县消费者的服务维持在1990-91财政年度的水平,并提供一个机制,以实现项目和财政责任从州到县的有序过渡,从而维持行业的稳定性和活力。
总则立法发现和目的
Section § 5900
这项法律旨在管理和资助特定护理机构中的精神卫生服务,以改善居民的福祉。它侧重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支持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同时确保联邦资金持续到位。目标是减少县的财政风险,维护州在许可方面的职责,保持1990年代初期的服务水平,并平稳地将项目和资金责任从州转移给县,而不扰乱整个系统。
精神卫生服务 熟练护理机构 精神疾病机构
Section § 5901
《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节解释说,在加州各县能够全面管理精神卫生项目的监督和资金之前,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州政府认识到,如果各县立即接管,可能会出现信息不足和缺乏行政结构等问题,这可能会扰乱患者护理或危及安全。
对于1991-92财政年度,州政府拨款超过8700万美元用于支持精神卫生机构,并计划以避免服务中断的方式逐步发放大部分资金。剩余资金将作为各县的安全网进行管理。此外,财政部可以贷款高达2000万美元,以进一步支持这些举措。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a) 立法机关认为,在各县全面承担精神疾病机构项目监测和报销程序的责任之前,以下与项目运作相关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a)(1) 关于该项目的信息不足,无法在不严重扰乱患者护理的情况下准确地向各县分配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a)(2) 目前没有行政机制使所有县能够立即承担这些责任,而不危及所服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b)(1) 在1991-92财政年度期间,八千七百七十二万七千美元($87,727,000)将从地方收入基金销售税账户的精神卫生子账户中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支持精神疾病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b)(2) 对于1991-92财政年度,该部门应发布第(1)款中确定的金额中至少五千七百四十五万美元($57,450,000)的初步拨款。在制定初步拨款时,该部门应采用一种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所服务人员的服务中断,并继续保持1990-91财政年度的服务水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b)(3) 在1991-92财政年度期间,该部门应将第(1)款中确定的金额在第(2)款所述拨款完成后剩余的精神疾病机构资源作为代表所有县的风险池进行管理。自1991年7月1日起生效,该部门应与精神疾病机构提供者签订合同,按照1990-91财政年度的合同床位水平。这些资源应提供给所有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b)(4) 该部门应建立一种方法,按县识别居住在精神疾病机构中的人员,并通知各县其项目和财政责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01(c) 财政部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贷款高达两千万美元($20,000,000),存入根据第17602.05条设立的精神卫生设施基金的精神疾病机构账户,供该部门用于执行本部分。
精神卫生机构 项目监测 县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