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45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劳拉法”,该法指的是一种特定的法院强制性精神健康治疗。它将“辅助门诊治疗”定义为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某人参与的精神健康服务。

Section § 5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命令某人接受辅助门诊治疗。这些条件包括年满18岁或以上、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有不遵守治疗计划的历史。法院必须找到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需要治疗以防止病情恶化、防止伤害,或者因为该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无法安全生活。治疗申请可以由包括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或家庭成员在内的各种相关方提交。涉事人员享有权利,包括法律代理权和参与法庭程序的权利。如果法院同意该人员符合条件,可以命令他们参与治疗,最长可达六个月。治疗必须是可用的限制最少的选择。治疗的定期审查和延期可以在严格的指导方针下进行。这项法律旨在平衡公共安全需求和个人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 在根据第5348条规定提供服务的任何县或县群中,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根据本条提交的经核实申请中所述事实属实,并证明本条规定的所有必要标准均已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则法院可以命令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所涉人员接受辅助门诊治疗: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1) 该人员年满18岁或以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2) 该人员患有第5600.3条(b)款第(2)项和第(3)项所定义的精神疾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3) 根据该人员的治疗史和当前行为,已有临床认定以下至少一项属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3)(A) 该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在社区中安全生存,且其状况正在显著恶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3)(B) 该人员需要辅助门诊治疗,以防止可能导致第5150条所定义的严重失能或对其本人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复发或恶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4) 该人员有不遵守其精神疾病治疗的病史,即以下至少一项属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4)(A) 在过去36个月内,该人员的精神疾病至少两次是导致其住院治疗,或在州惩教机构或地方惩教机构的法医或其他精神卫生部门接受服务的重要因素,不包括紧接申请提交之前该人员住院或被监禁的任何时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4)(B) 在过去48个月内,该人员的精神疾病已导致一次或多次对其本人或他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或威胁、企图对其本人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不包括紧接申请提交之前该人员住院或被监禁的任何时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5) 当地精神卫生部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已向该人员提供了参与治疗计划的机会,前提是该治疗计划包括第5348条所述的所有服务,且该人员仍未能参与治疗。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6) 参与辅助门诊治疗计划将是确保该人员康复和稳定所需的限制最少的安置方式。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7) 该人员很可能从辅助门诊治疗中受益。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1) 授权辅助门诊治疗的命令申请可由县行为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在该申请所涉人员所在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所在的县的高级法院提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 以下任何人员方可向县精神卫生部门提出请求,以提交申请获取授权辅助门诊治疗的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A) 与申请所涉人员同住的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B) 申请所涉人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年满18岁或以上的子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C) 向申请所涉人员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治疗设施、慈善组织或持牌住宿护理机构的主任,且申请所涉人员居住在该机构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D) 申请所涉人员住院的医院主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E) 正在监督或治疗申请所涉人员精神疾病的持牌精神卫生治疗提供者。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F) 被指派监督申请所涉人员的警官、假释官或缓刑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G) 申请所涉人员出庭的高级法院法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3) 收到根据第 (2) 款提出的请求后,县行为健康主管应当对提交请愿书的适当性进行调查。只有当主管认定有合理可能性,即所有维持请愿书所需的要素均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时,主管方可提交请愿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 请愿书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A) 分项 (a) 中规定的辅助门诊治疗的各项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B) 支持请愿人认为请愿书所涉人员符合各项标准的各项事实,但请愿书的听证会应仅限于经核实的请愿书中陈述的事实,且请愿书应包含其所依据的所有理由,以确保向请愿书所涉人员及其律师提供充分的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C) 请愿书所涉人员在提交请愿书的县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在该县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D) 请愿书所涉人员有权根据分项 (c) 的规定,在请愿书程序的所有阶段获得律师代理。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 请愿书应附有由当地精神健康主管指定的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的宣誓书,该提供者应(如适用)声明以下任一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i) 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在提交请愿书前不超过 10 天内亲自检查了请愿书所涉人员,说明了请愿书所涉人员符合分项 (a) 中标准的各项事实和理由,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建议对请愿书所涉人员进行辅助门诊治疗,并且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愿意并能够在请愿书听证会上作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ii) 在提交请愿书前不超过 10 天内,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或其指定人员已作出适当尝试以争取请愿书所涉人员的合作,但未能成功说服该人员接受检查,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有理由相信请愿书所涉人员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并且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愿意并能够检查请愿书所涉人员并在请愿书听证会上作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B) 进行检查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在其提交给法院的宣誓书中,应说明被告是否具有就精神药物治疗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c) 根据本节启动的程序的所有阶段,请愿书所涉人员均有权获得律师代理。如果该人员选择,法院应立即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协助该人员进行程序的所有阶段。如果该人员有能力支付,则应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g) 如果辅助门诊治疗项目主任认定患者病情需要进一步的辅助门诊治疗,主任应当在初始辅助门诊治疗令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签发一项授权继续辅助门诊治疗的命令,期限自命令之日起不超过180天。根据本款获取命令的程序应当符合 (a) 至 (f) 款的规定,包括 (a) 至 (f) 款。根据本款后续命令授权的进一步非自愿门诊治疗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命令之日起180天。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h)(1) 在辅助门诊治疗令期间,每隔不少于60天,门诊治疗项目主任应当向签发门诊治疗令的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确认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继续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在这些时候,如果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不同意主任的宣誓书,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审议该人员是否仍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举证责任应由主任承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h)(2) 根据第 (1) 款提交宣誓书时,门诊治疗项目主任还应当向法院报告关于遵守处方药物的情况。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i) 在 (h) 款规定的每个60天期间内,如果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认为他们违背意愿被不当留置在辅助门诊治疗项目中,该人员可以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从而要求辅助门诊治疗项目主任证明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继续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j) 根据本条被命令接受辅助门诊治疗的人员,如果未出席签发该命令的听证会,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该申请解决之前,不得开始根据辅助门诊治疗令进行的治疗。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k) 本节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加州某些县,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以命令某人接受辅助门诊治疗。首先,法院必须根据明确的证据认定请愿书中的主张属实。其次,该人必须是“合格受监护人”——这意味着他们目前处于监护之下,正面临终止监护的请愿,符合其他特定标准,并且如果独立生活,将受益于门诊治疗以更好地管理其精神健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5(a) 在提供服务的县或县组中,根据第5348条的规定,并依照第5346条的要求,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两点,则法院可以命令根据本条提交的请愿书所涉人员接受辅助门诊治疗: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5(a)(1) 根据本条提交的经核实请愿书中所述事实属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5(a)(2) 该人员符合本条规定的“合格受监护人”的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5(b) “合格受监护人”是指本部分项下的受监护人,其是待决的终止监护权请愿书的当事人,符合第5346条的标准,并且如果该请愿书获得批准,将受益于辅助门诊治疗,以减少独立生活期间精神健康恶化的风险。

Section § 5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符合辅助门诊治疗(AOT)条件的人,自愿同意通过和解协议接受治疗,而不是通过法庭听证会。如果精神健康专业人员认定他们可以在社区中安全生活,就可以这样做。该协议有效期最长为180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经法院批准,并包含由社区项目制定的治疗计划。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修改治疗计划。县级部门会监督协议的遵守情况,不遵守协议的情况必须上报。该协议与辅助门诊治疗的法院命令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被指控不遵守协议,接受治疗的人有责任证明该指控是虚假的。本条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a) 在根据第5348条提供服务的县或县组中,经法院认定受第5346条(a)款约束的人,可自愿根据本条签订服务协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b)(1) 在提交辅助门诊治疗令申请后,但在申请听证会结束前,申请所涉人员,或经该人员同意的其法律顾问,可放弃辅助门诊治疗听证会的权利,以便根据和解协议获得治疗,前提是经审查的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声明该人员可以在社区中安全生存。和解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且应由所有当事方同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b)(2) 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经法院批准,并包括由社区项目制定的治疗计划,该计划将以与申请所涉人员需求一致的、限制最少的方式提供治疗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b)(3) 任何一方均可在180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请求法院修改治疗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b)(4) 法院应指定适当的县级部门监督该人员根据和解协议接受治疗及其遵守情况。如果该人员未能按照协议接受治疗,指定的县级部门应将该人员的不遵守情况通知县级指定律师和该人员的律师。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b)(5) 根据本条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应与根据第5346条发出的辅助门诊治疗令具有同等效力。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b)(6) 在关于不遵守协议问题的听证会上,提交的书面不遵守声明应构成初步证据,证明已发生违反协议条件的情况。如果申请所涉人员否认声明中所述的任何事实,他们有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是虚假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7(c) 本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4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选择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个人提供辅助门诊治疗服务的县的要求。它强调使用基于社区的多学科精神健康团队,并设定高员工与客户比例以有效管理病例。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个性化服务计划,根据每个人的需求量身定制,并考虑文化、语言、年龄和性别差异。这些计划下提供的服务旨在帮助个人独立生活、保持就业并管理其精神健康状况,同时减少无家可归和法律纠纷。重要的是,县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相同的服务,并且未经单独的法院命令不得强制用药。此外,县必须每年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该项目的有效性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 为第5346条(e)款之目的,选择根据本条提供辅助门诊治疗服务的县或县群应提供辅助门诊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1) 基于社区的、流动的、多学科的、训练有素的精神健康团队,针对根据第5346条接受法院指令服务的人员,采用高员工与客户比例,每名团队成员服务不超过10名客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 包括以下内容的服务规划和交付流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A) 确定服务人数以及为满足其需求将提供的项目和服务。地方精神健康主任应与治安官、警察局长、缓刑官、精神健康委员会、合同机构以及由主任确定的家庭、客户、族裔和公民选民团体进行协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B) 服务计划,包括向其成年子女与其同住并患有严重精神健康状况的家庭进行外展服务,精神健康服务设计,药物协调和获取,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服务,物质使用障碍服务,支持性住房或其他住房援助,职业康复,以及退伍军人服务。计划还应包含评估策略,其中应考虑目标人群中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性别、年龄和特殊需求,以及基于《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的需求。应配备具有必要文化背景和语言技能的工作人员,以消除因英语口语能力有限和文化差异而造成的精神健康服务障碍。外展服务的接受者可能包括家庭、公众、初级保健医生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到患有未经治疗的严重精神疾病的个体的人,如果该疾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未经治疗,这些个体很可能会无家可归。对成年人的外展服务可能包括因严重精神疾病而自愿或非自愿住院的成年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C) 提供服务以满足身体残疾人士的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D) 提供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E) 酌情提供家庭支持和咨询服务、育儿支持和咨询服务,以及同伴支持或自助团体支持。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F) 提供以客户为导向并采用社会心理康复和复原原则的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G) 提供与其他服务整合的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服务,以及在整体服务规划中的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协作。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H) 提供专门针对25岁或以下患有严重精神健康状况且无家可归或面临严重无家可归风险的年轻成年人的服务。这些规定可能包括继续提供如果资格未因年龄而终止本可通过其他资金获得的服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I) 反映来自不同文化背景女性特殊需求的服务,包括接受儿童的支持性住房、个人服务协调员治疗、解决精神疾病患者生活中性别特定创伤和虐待的物质治疗项目,以及提供无性别偏见且对女性需求敏感的职业培训项目的职业康复项目。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J) 为客户提供即时、过渡性、永久性或兼具这些特点的住房。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2)(K) 为患有未经治疗的严重精神疾病不足一年、不需要全套服务但若不实施全面的个人和家庭支持服务计划则有无家可归风险的客户提供服务。应以旨在满足其需求的方式为这些客户提供服务。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10) 项目中人员治疗的类型、强度和频率。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11) 在适用时,项目使用执法机制的程度。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12) 项目中人员的社会功能。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13) 项目中人员的独立生活技能。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a)(14) 在相关时,服务接受者及其家人对项目服务的满意度。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8(e) 本节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或县群通过一项决议,说明理由,选择不遵守某些精神健康服务要求。选择实施这些服务的县可以使用各种资金来支付费用,州政府将监督其遵守情况。县也可以选择不退出,而是与其他县合作。但是,它们不能因此削减现有的成人或儿童精神健康项目。如果各县合作,它们需要一份谅解备忘录,其中概述了指定牵头县来管理服务和责任等程序。这项法律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a) 不希望实施本条的县或县群,可以通过其理事机构通过一项决议,说明选择退出的理由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从而选择退出本条的要求。在州和联邦法律另行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本条的县可以使用从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子账户、精神健康公平子账户和车辆牌照征收账户分配给各县的资金,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内的精神健康账户和行为健康子账户的资金,根据第5847节纳入县计划时的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资金,以及主计长为此目的向各县分配的任何其他资金,支付第5347节和第5348节规定的服务费用。本节的遵守情况将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作为审查和批准市、县或县群绩效合同的一部分进行监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b) 县可以不通过根据(a)款选择退出的决议,而是根据(d)款的实施规定,选择与一个或多个县联合实施本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c) 实施本条的县或县群不得因实施本条而削减现有的为成人或儿童提供服务的自愿精神健康项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d) 如果多个县选择根据第5348节提供服务,这些县应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MOU),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为根据谅解备忘录接受服务的个人指定牵头县的程序,以实现以下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d)(1) 作出第5346节(d)款规定的认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d)(2) 确保服务得到提供并确定服务的提供地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d)(3) 确定为接受服务的个人承担财务责任的县(如适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d)(4) 确保个人从治疗项目出院后有适当的后续护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e) 本节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设立一个培训和教育项目,以改善为有被非自愿收治风险的精神健康状况患者提供的服务。该项目应与各种利益相关者合作开发,并侧重于培训精神健康专业人员、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收治决定的人员。

培训必须涵盖非自愿治疗拘留的法律要求,包括理解何为严重残疾,并确保治疗决定能引导患者获得最有效的护理。此外,它强调尊重患者提供知情同意的权利。这项法律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1(a) 实施本条的县或县群,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客户和家庭倡导组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一项培训和教育计划,旨在改善向根据本部分被非自愿收治或有被非自愿收治风险的精神健康状况患者提供的服务。该培训应提供给与参与县签订合同的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以及其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健康专业人员、执法官员和参与做出治疗和非自愿收治决定的认证听证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1(b) 培训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1(b)(1) 有关拘留某人进行非自愿住院和门诊治疗的法律要求的信息,包括在确定某人是否被认为患有严重残疾时应考虑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1(b)(2) 确保非自愿治疗决定(如本部分所规定)能指导患者获得最有效治疗的方法。培训应强调每位患者提供知情同意接受协助的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9.1(c) 本节于202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