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 在根据第5348条规定提供服务的任何县或县群中,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根据本条提交的经核实申请中所述事实属实,并证明本条规定的所有必要标准均已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则法院可以命令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所涉人员接受辅助门诊治疗: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1) 该人员年满18岁或以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2) 该人员患有第5600.3条(b)款第(2)项和第(3)项所定义的精神疾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3) 根据该人员的治疗史和当前行为,已有临床认定以下至少一项属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3)(A) 该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在社区中安全生存,且其状况正在显著恶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3)(B) 该人员需要辅助门诊治疗,以防止可能导致第5150条所定义的严重失能或对其本人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复发或恶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4) 该人员有不遵守其精神疾病治疗的病史,即以下至少一项属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4)(A) 在过去36个月内,该人员的精神疾病至少两次是导致其住院治疗,或在州惩教机构或地方惩教机构的法医或其他精神卫生部门接受服务的重要因素,不包括紧接申请提交之前该人员住院或被监禁的任何时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4)(B) 在过去48个月内,该人员的精神疾病已导致一次或多次对其本人或他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或威胁、企图对其本人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不包括紧接申请提交之前该人员住院或被监禁的任何时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5) 当地精神卫生部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已向该人员提供了参与治疗计划的机会,前提是该治疗计划包括第5348条所述的所有服务,且该人员仍未能参与治疗。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6) 参与辅助门诊治疗计划将是确保该人员康复和稳定所需的限制最少的安置方式。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a)(7) 该人员很可能从辅助门诊治疗中受益。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1) 授权辅助门诊治疗的命令申请可由县行为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在该申请所涉人员所在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所在的县的高级法院提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 以下任何人员方可向县精神卫生部门提出请求,以提交申请获取授权辅助门诊治疗的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A) 与申请所涉人员同住的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B) 申请所涉人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年满18岁或以上的子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C) 向申请所涉人员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治疗设施、慈善组织或持牌住宿护理机构的主任,且申请所涉人员居住在该机构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D) 申请所涉人员住院的医院主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E) 正在监督或治疗申请所涉人员精神疾病的持牌精神卫生治疗提供者。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F) 被指派监督申请所涉人员的警官、假释官或缓刑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2)(G) 申请所涉人员出庭的高级法院法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3) 收到根据第 (2) 款提出的请求后,县行为健康主管应当对提交请愿书的适当性进行调查。只有当主管认定有合理可能性,即所有维持请愿书所需的要素均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时,主管方可提交请愿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 请愿书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A) 分项 (a) 中规定的辅助门诊治疗的各项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B) 支持请愿人认为请愿书所涉人员符合各项标准的各项事实,但请愿书的听证会应仅限于经核实的请愿书中陈述的事实,且请愿书应包含其所依据的所有理由,以确保向请愿书所涉人员及其律师提供充分的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C) 请愿书所涉人员在提交请愿书的县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在该县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4)(D) 请愿书所涉人员有权根据分项 (c) 的规定,在请愿书程序的所有阶段获得律师代理。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 请愿书应附有由当地精神健康主管指定的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的宣誓书,该提供者应(如适用)声明以下任一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i) 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在提交请愿书前不超过 10 天内亲自检查了请愿书所涉人员,说明了请愿书所涉人员符合分项 (a) 中标准的各项事实和理由,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建议对请愿书所涉人员进行辅助门诊治疗,并且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愿意并能够在请愿书听证会上作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ii) 在提交请愿书前不超过 10 天内,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或其指定人员已作出适当尝试以争取请愿书所涉人员的合作,但未能成功说服该人员接受检查,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有理由相信请愿书所涉人员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并且该持证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愿意并能够检查请愿书所涉人员并在请愿书听证会上作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b)(5)(A)(B) 进行检查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在其提交给法院的宣誓书中,应说明被告是否具有就精神药物治疗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c) 根据本节启动的程序的所有阶段,请愿书所涉人员均有权获得律师代理。如果该人员选择,法院应立即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协助该人员进行程序的所有阶段。如果该人员有能力支付,则应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g) 如果辅助门诊治疗项目主任认定患者病情需要进一步的辅助门诊治疗,主任应当在初始辅助门诊治疗令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签发一项授权继续辅助门诊治疗的命令,期限自命令之日起不超过180天。根据本款获取命令的程序应当符合 (a) 至 (f) 款的规定,包括 (a) 至 (f) 款。根据本款后续命令授权的进一步非自愿门诊治疗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命令之日起180天。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h)(1) 在辅助门诊治疗令期间,每隔不少于60天,门诊治疗项目主任应当向签发门诊治疗令的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确认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继续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在这些时候,如果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不同意主任的宣誓书,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审议该人员是否仍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举证责任应由主任承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h)(2) 根据第 (1) 款提交宣誓书时,门诊治疗项目主任还应当向法院报告关于遵守处方药物的情况。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i) 在 (h) 款规定的每个60天期间内,如果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认为他们违背意愿被不当留置在辅助门诊治疗项目中,该人员可以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从而要求辅助门诊治疗项目主任证明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继续符合辅助门诊治疗的标准。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j) 根据本条被命令接受辅助门诊治疗的人员,如果未出席签发该命令的听证会,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该申请解决之前,不得开始根据辅助门诊治疗令进行的治疗。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46(k) 本节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