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重度失能人士监护
Section § 5350
本法律允许为因精神疾病或慢性酒精中毒而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该程序通常遵循《遗嘱认证法典》,但有一些具体例外。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考虑公共保护和受监护人的治疗,并且除非监护调查员另有建议,否则会优先考虑列出的候选人。
受监护人可以要求进行审判,以确定他们是否确实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审判必须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审判权适用于新案件和正在进行的案件。如果一个人在愿意且有能力的家人或朋友的帮助下能够安全生存,则不被视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但这种意愿必须明确确认。
如果某人已经处于监护或保管之下,新的程序将并行进行,但不会终止现有程序。正在进行的监护调查绕过《遗嘱认证法典》的某些条款。此外,在《遗嘱认证法典》案件中,必须向现有保管人或监护人发出通知。
Section § 5350.2
Section § 5350.5
本节涉及处于监护状态(一种由他人为其做决定的法律安排)的人可能存在精神健康问题的情况。如果已经根据《遗嘱认证法》设立了监护,法院可以决定对该人进行精神疾病评估。如果该人可能严重残疾或受慢性酒精中毒影响,并且无法或不愿自愿接受治疗,则可以进行此项评估。该人有权获得法律顾问,如果他们无力承担费用,法院将为其指定律师。当地精神卫生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5352
Section § 5352.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设立临时监护,最长可达 (30) 天,前提是专业人士的详细报告或宣誓书显示有强烈需求。这主要用于辅助门诊治疗等其他方案不可行的情况。
如果临时监护是基于专业人士的宣誓书,则必须确认所有其他替代方案都已尝试过,且监护是唯一的选择。通常,监护会在 (30) 天后自动终止,除非法院发现有“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据,这意味着该人无法照顾自己。
如果该人对丧失行为能力的说法提出异议并要求审判,监护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180) 天,直到法院或陪审团作出裁决。
Section § 5352.2
Section § 5352.3
如果某人需要因强化治疗而被置于监护之下,他们可以在设施中被额外羁押最多三天,如果这些天是法院提交并设立临时监护权所必需的。然而,对于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合法羁押期不应超过 (47) 天,除非获得延期。
Section § 5352.5
本法律规定了为精神卫生机构、门诊治疗或特定矫正机构中的个人启动监护程序的流程。如果医务主任推荐,可以对州立医院、地方精神卫生机构中的人员,或从监狱转移过来的人员进行监护评估。无论是否有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此程序都可以进行。此外,各县可以通过特定的州项目获得与这些评估相关的费用的全额报销。
Section § 5352.6
本节规定,在某人被置于监护之下后10天内,必须制定一份个性化治疗计划。除非法院认为不合适,否则必须制定治疗计划。该计划由当地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并涉及个人及其家人,旨在设定治疗目标和衡量进展的方法,以减轻或消除该人的严重症状。
如果未制定治疗计划,案件将提交法院处理。一旦治疗目标实现且该人不再严重受损,应通知法院终止监护。如果监护人未能报告,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或律师必须向法院报告。
Section § 535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和限制,临时监护人负责照护一个人,直到永久监护权确定为止。临时监护人必须安排被监护人的基本需求,如食物和住所,并且理想情况下,如果可能,应让他们留在熟悉的环境中,例如他们的家。如有必要,被监护人可以被安置在治疗机构中,但他们仍然享有法律审查的权利。监护人的权力由法院界定,且绝不能超过永久监护人的权力范围。
法院指示临时监护人尽可能维持被监护人的居住状况,未经法院根据证据明确批准,不得出售或放弃其任何财产。任何出售财产的决定都必须是为了防止严重损害,并且通常需要证明该财产无法出租且无法投保。
Section § 5354
本法律概述了调查某人护理是否需要监护的程序和考量因素。在建议监护之前,调查官必须探究所有其他方案,例如辅助门诊治疗或像CARE法案这样的计划,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性较小的可行替代方案。调查官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详细说明该个人的医疗和社会状况,包括已考虑的替代方案。如果调查与刑事案件相关,报告将保密,并涉及与被告和某些法律当事人共享报告的特定程序。案件结束后,报告将被密封,但在特定条件下,被告和缓刑部门可以保留副本。
Section § 5354.5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管人的程序。如果有人或机构被提议担任监管人,他们必须迅速告知调查官员是否接受这个职责。如果他们拒绝,就必须立即推荐另一个人。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的人选,公共监管人将成为监管人。
Section § 5355
如果加州的监护调查建议设立监护,它必须指明最合适的人、公司或机构来担任监护人。被选定的监护人不得存在可能妨碍其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利益冲突。本节允许州立医院部根据另一条款担任监护人,并允许同一个人同时担任调查员和监护人。
如果公共监护人被指定为监护人,他们现有的保证金和宣誓就足够了,无需额外的保证金或宣誓。其他被选为监护人的公职人员或雇员也无需提供保证金。
Section § 5356
本节概述了负责调查某人是否需要监护人的官员的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报告必须建议监护人的权力和职责、对需要照护的人的任何法律限制,以及他们的适当安置地点。报告还需要一份由拟议监护人签署的协议,确认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承担该职责。如果没有其他人愿意或有能力担任监护人,法院可以将公共监护人指定为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
Section § 53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遗产管理人的权力和职责。遗产管理人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的特定部分拥有普遍权力,以及法院可能决定的任何额外权力。法律还列出了对受监护人权利的潜在限制,报告必须就这些限制提出赞成或反对的建议。这些权利包括驾驶特权、签订合同的能力、投票权、同意特定医疗治疗以及拥有枪支。
如果监护权获得批准,这些建议可能导致受监护人在指定领域的权利受到限制。例如,如果报告建议,受监护人可能不被允许拥有驾驶执照或投票。法院在审查报告后决定哪些限制适用。
Section § 5358
本法律解释了监护人处理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的职责和程序。它讨论了此类被监护人的安置决定,指出他们必须被安置在满足其治疗需求并保护公众的限制最少的环境中。
监护人可以选择各种类型的机构,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靠近被监护人的家。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监护人要求治疗的权利以及改变被监护人安置的条件。对于涉及精神障碍被监护人的安置,如果变更受到异议,则需要特定的通知程序和听证会。
转移到限制较少的环境可以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除非它们构成安全威胁或存在异议;而转移到限制较多的环境则需要法院通知。
Section § 5358.1
Section § 5358.2
如果一名受监护人需要医疗治疗,而负责他们的监护人尚未获得法院许可强制执行此治疗,那么监护人必须首先获得法院命令。除非是紧急情况,即该人可能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否则都需要这样做。如果受监护人不同意此治疗,他们可以在命令批准之前,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会进行讨论。
Section § 5358.3
这项法律允许被监护人(即受监护的人)或经同意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如果他们想对被剥夺的某些权利或授予监护人的权力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他们每六个月只能提出一次此类听证会请求。
即使他们请求举行此听证会,他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他们的整体被监护人身份,而不影响其他权利。听证会不包括陪审团。如果被监护人的投票权被恢复,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
该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58.5
这项法律允许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未经允许离开机构时,将其带回监护。如果需要,监护人可以请求执法人员协助拘留被监护人,并将其送回原机构或县内指定的治疗中心。此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附有证明请求人是合法监护人的文件。法律还建议,执法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着便装并使用无标记车辆,以保持谨慎。
Section § 5358.6
如果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安置在住院机构,他们也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接受门诊治疗。但在这样做之前,监护人必须确保精神卫生机构同意提供门诊治疗,并且该机构必须指派专人监督门诊治疗。这项协议需要告知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主管。此外,每90天,门诊治疗监督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护人和机构负责人报告被监护人的状况和进展。
Section § 5358.7
Section § 5359
这项法律要求监护人必须在被告知被监护人不再需要当前机构的照护后,七日内为被监护人找到新的安置地点。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到,监护人有最多三十天的时间来安排新的安置。
如果三十天后仍未能找到新的安置地点,监护人必须与该机构的专业负责人商议,以确定将该被监护人转移的最早可能日期。
Section § 5360
本节是关于负责监护调查的官员需要向法院提出的建议。他们的报告应根据最初建议设立监护权的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或不建议对个人权利施加某些限制。此外,如果被监护人或其遗产有特殊需要,该官员还应建议监护人是否应拥有《遗嘱认证法典》中列出的额外权力。这包括与提出建议的专业人士协商,以提出量身定制的建议。
Section § 5361
这项法律规定,监护权(一种指定某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安排)在监护人被任命一年后自动终止。如果在此期限后仍需要监护,监护人可以申请延长一年,申请中必须包含医学意见,证明该个人仍因精神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导致功能严重受损。监护权终止时,机构必须释放被监护人,除非法院批准继续羁押。
必须制定一份护理协调计划,帮助被监护人重新融入社会。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后续预约,并涉及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和行为健康部门在内的多个方面。此外,提供者必须多次尝试联系该个人,以确保后续预约的进行。法律规定,护理协调应立即开始,无需等待部门制定标准计划。
Section § 5362
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书记员必须在一年期监护权即将终止前至少60天,通知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如果监护人是私人当事人,则还需额外通知精神卫生主管和负责监护调查的县级官员。
如果监护人希望延长监护权,他们必须在监护权到期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所有关键方都将收到此申请的通知,并且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或陪审团审理,以决定监护权是否应继续。
如果监护人未提出申请,法院将自动终止监护权,并向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发送最终通知。
______县
Section § 5363
如果监护人在其最初的一年任期届满后,仍善意地继续履行职责,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追溯性地批准其行为。这确保了他们在正式权限中断期间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得到法律认可,并且即使他们未及时申请重新任命,也能不间断地继续其职责。
Section § 5364
这项法律允许被监护人(即受监护的人)随时请求法院复查其被监护人的身份。但是,在首次提出此类复查请求后,他们在六个月内不能再次提出请求。如果在此次复查后监护权终止,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这项法律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365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根据本章提交申请时,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此外,法院必须在申请提交后的五天内,为已处于或将处于监护状态的人指定一名律师,例如公设辩护人。
Section § 5365.1
Section § 536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1969年7月之前被送入精神健康机构或被卫生官员拘留的人进行评估和可能释放的规则。1972年1月之后,这些人最长只能被拘留180天。在此之后,他们必须接受专业评估,以确定他们是否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者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严重丧失行为能力。
如果评估结果认为该人没有危险或没有严重丧失行为能力,除非他们自愿同意留下,否则应予释放。如果该人需要进一步治疗或可能需要监护,该机构必须遵循额外的法律程序以确保适当的结果。
如果评估确定需要监护,但到1972年6月30日仍未提交监护申请,则该人的拘留必须结束,除非他们选择自愿留下。
Section § 5368
这项法律规定,某人曾受监护,并不意味着在监护结束后,他们就自动被认为无法自己做决定。
Section § 5369
本节解释,当一名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在刑事案件中此前被认定为精神失常后恢复精神能力时,该监护人必须通知相关当局和法律当事人。这包括法院、治安官、地方检察官以及该人的律师。收到通知后,法院会命令治安官将被监护人带回法院。在他们返回后的两天内,法院必须决定该人在等待审判期间是否可以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
Section § 5370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为被指控犯罪的人启动监护程序。即使根据《刑法典》第1370条有正在进行或待决的诉讼,这项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5370.1
Section § 5370.2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聘请一家非营利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立医院内患者权利的倡导以及对虐待或忽视行为的调查。该机构将处理有关精神健康服务接受者的投诉,为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提供支持,审查相关项目,并提供培训。此外,承包商必须制定倡导服务计划并建立申诉程序。这些服务的合同期限最长可达五年,但州部门保留为特定目的进行自身调查的权利。
Section § 53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负责评估受监护人,他们不能与受监护人被安置的机构有任何经济关联。这是为了防止评估人的职责与机构的利益之间出现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此外,如果提供精神健康治疗与管理监护之间出现利益冲突,调查和管理应独立进行。参与精神健康治疗和监护管理的人员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详细说明各自的职责以及如何处理冲突。
Section § 5372
本节解释了来自另一个法律领域(具体而言是《遗嘱认证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的监护。监护是指指定某人替无法自行做决定的人做出决定。此外,司法委员会被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通过一项具体的法院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这些规定的适用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