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服务总监负责监督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某些规则和标准的实施。这些标准必须与各种健康和法律组织协商制定,并需要获得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的多数批准。

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新规则应与《布朗赞-麦科科代尔法案》中的规定保持一致,特别是在专业资格方面。针对慢性酒精中毒服务的标准可能与针对精神健康障碍服务的标准有所不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0(a) 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应管理本部分,并应根据需要制定规则、规章和标准。在制定规则、规章和标准时,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应咨询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这些标准、规则和规章的通过须经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在正式会议上出席者多数票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0(b) 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本部分通过的规则、规章和标准应与根据《布朗赞-麦科科代尔法案》通过的可比规则、规章和标准相对应。这些相应的规则、规章和标准应包括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0(c) 根据本部分通过的规章可为慢性酒精中毒者提供的服务规定不同于精神健康障碍者服务的标准。

Section § 54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指导,说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将如何支付为接受严重物质使用障碍非自愿治疗的人提供的服务。该指导应与为接受精神健康障碍类似治疗的人制定的支付规定保持一致,前提是不会危及联邦资金的损失,并且所有必要的联邦许可都已到位。

此外,该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沟通方式,如函件或通知,来实施和澄清这些规定,而无需经过广泛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0.1(a)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发布关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报销为根据本部分接受严重物质使用障碍非自愿治疗的个人所提供的涵盖医疗补助计划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应与医疗补助计划报销为根据本部分接受精神健康障碍非自愿治疗的个人所提供的涵盖医疗补助计划服务保持一致,但前提是医疗补助计划下的联邦财政参与不受损害,并且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0.1(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计划或县级函件、信息通知、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Section § 5402

Explanation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被要求每年5月1日前收集并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关于精神卫生服务运作的详细、去身份化数据。这涵盖了设施内的收治、拘留和治疗、监护数量、提供的服务以及患者人口统计数据等指标。

该部门收集精神卫生服务成功率的数据,提出改进建议,并评估拘留使用中是否存在任何偏见。各县和设施必须提供准确数据,延迟提交将面临每天50美元的罚款。这些数据用于评估精神卫生服务的有效性并为政策改进提供信息。报告经过去身份化处理以保护患者隐私。

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数据和报告监督基金已成立,用于支持监督和行政任务,资金来源于所收取的罚款。该部门可以采取行动或发布指南,无需额外的监管程序,并可根据需要签订服务合同以履行法律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每季度收集数据,并于每年5月1日或之前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有关本部门运作的定量、去身份化信息。该报告应包括根据第5001条评估实现本部分立法意图的有效性。根据各县提供的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 在每个县,在指定和批准的设施中,被收治或拘留进行72小时评估和治疗、被收治进行14天和30天强化治疗以及被收治进行180天认证后强化治疗的人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2) 在每个县,根据《刑法典》第4011.6条被转移到精神卫生设施的人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3) 在每个县,为其设立临时监护的人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4) 在每个县,为其设立监护的人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5) 对于每种类型的拘留,包括72小时评估和治疗、14天和30天强化治疗以及180天认证后强化治疗,被收治或拘留一次、两到五次、六到八次以及八次以上的人数。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6) 第 (1) 至 (4) 款所列个人的临床结果。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7) 向第 (1) 至 (4) 款所列个人提供或提供的服务。关于对每种类型拘留的个人提供或提供的服务的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药物治疗、危机干预以及精神科和心理治疗服务。服务相关数据应指明支付方信息或用于支付服务的资金。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8) 个人在指定和批准的设施中根据第5150或5151条接受评估前的等待时间,以及个人在指定设施中接受治疗服务前的等待时间,包括等待时间的原因。等待时间应从拘留开始的日期和时间算起,到个人在指定设施中接受评估或接受评估和治疗服务的日期和时间结束。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9) 如果入院来源是急诊科,则为服务和解除急诊护理的日期和时间。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0) 在数据可用的范围内,接受护理人员的人口统计数据,包括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民族、主要语言、性取向、退伍军人身份和住房状况。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1) 所有县级合同床位数量。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2) 以下所有各项的数量和结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2)(A) 根据第5256条举行的认证审查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2)(B) 根据第5275条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2)(C) 根据第5276条举行的司法审查听证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2)(D) 根据第5332条提交的能力听证会申请。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2)(E) 在每个高等法院根据第5334条举行的能力听证会。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3) 对根据本部分提供以及释放后提供的精神健康评估、拘留、治疗和支持服务的功效进行分析和评估。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4) 关于改进根据本部分提供以及释放后提供的精神健康评估、拘留、治疗和支持服务的建议。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5) 对拘留和监护对不同群体不成比例使用情况的评估,包括根据被拘留和被监护人员的种族、民族、性别认同、年龄组、退伍军人身份、住房状况和Medi-Cal注册状况进行的使用评估。此评估应在县、区域和州级别评估不成比例的使用情况。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6) 对报告中未包含的根据本节要求提供的任何数据缺失的解释。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7) 从2025年5月1日到期的报告开始,报告还应包括根据本分节发布的先前报告中建议的实施进展。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8) 从2024年5月1日到期的报告开始,对于以下每种情况,被收治或拘留的人数,包括72小时评估和治疗、14天和30天强化治疗以及180天认证后强化治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8)(A) 对自身造成危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8)(B) 对他人造成危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8)(C) 因精神健康障碍导致严重失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8)(D) 因严重物质使用障碍导致严重失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8)(E) 因精神健康障碍和严重物质使用障碍两者导致严重失能。
(19)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9)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9)(A) 自2026年5月1日到期的报告开始,设施根据第5336条(b)款第(3)项向县行为健康主管报告的所有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a)(19)(A)(B) 本款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1) (A) 各县行为健康主管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方式和时间表,向部门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1)(B) 县行为健康主管应提供(a)款第(1)项至第(11)项(含)中指定的数据,以及部门为本条目的目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记录和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1)(C) 数据应按季度提交,或根据部门要求更频繁地提交。部门不得访问患者姓名标识符。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2)(A) 根据本部分和第1.5部分(自第5585条起)接收、拘留或向人员提供服务的每个指定和批准的设施,以及参与执行第5150条的每个其他实体,应收集并向其运营所在县的县行为健康主管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以履行(a)款第(1)项至第(11)项(含)中规定的报告义务,以及县或部门为本条目的目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记录和报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2)(A)(B) 县可为本款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符合本条的要求。这些设施和实体应根据县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已制定)向县行为健康主管收集和报告数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2)(A)(C) 数据应按季度提交给县行为健康主管,或根据县的要求更频繁地提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3) 县行为健康主管应根据第(1)项的规定,向部门提供其根据第(2)项收到的准确完整数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b)(4) 各县行为健康主管向部门提交的所有数据应以安全方式传输,并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第45卷第164.312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c) 根据(a)款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可能导致识别本分部下接受服务的患者的数据,且应仅包含统计数据。部门发布的数据应根据《联邦法规》第45卷第164.514条(b)款进行去识别化处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d) 司法委员会应在每年10月1日前向部门提供各高等法院的数据,以完成本条所述的报告,包括根据第5256条举行的认证审查听证会的数量和结果、根据第5275条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根据第5276条举行的司法审查听证会、根据第5332条提交的能力听证会申请,以及根据第5334条在各高等法院举行的能力听证会。部门不得访问患者姓名标识符。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e)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该报告。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1) 部门可根据第(3)项对未能及时或按本条其他要求提交数据的指定和批准设施施加纠正计划或民事罚款,或两者兼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2) 部门可根据第(3)项对未能及时或按本条其他要求提交数据的县施加纠正计划或民事罚款,或两者兼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3) 部门可对指定和批准的设施或县处以民事罚款,自部门发出民事罚款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起,每日五十美元($50)。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4)(A) 指定和批准的设施或县可在民事罚款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部门提交民事罚款的非正式书面申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4)(A)(B) 指定并经批准的机构或县应附上所有佐证文件并解释任何减轻情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4)(A)(C) 部门应在收到非正式书面上诉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对该上诉作出裁定。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5)(A) 指定并经批准的机构或县可在部门根据第 (4) 款就上诉作出最终裁定发布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请求举行正式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5)(A)(B) 所有审查民事罚款施加的听证会,均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0171条规定的程序举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f)(5)(A)(C) 对指定并经批准的机构或县施加的民事罚款,应持续累积直至部门最终决定的生效日期。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g)(1) 《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数据和报告监督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g)(2) 《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数据和报告监督基金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g)(3) 根据 (f) 款评估和征收的民事罚款,应存入本基金。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g)(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g)(4)(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存入《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数据和报告监督基金的款项,应不分财政年度持续拨款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资助其监督活动以及与执行本条相关的行政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g)(4)(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以使用《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数据和报告监督基金中的款项,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h)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信息通知、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i) 部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以管理或执行本条的要求。根据本条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5.5章第6章(自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19130条以及《公共合同法典》第二部第二章(自第10100条起)的规定,并应豁免于总服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Section § 54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院长制定一项全面的计划,详细说明州立医院设施将如何使用。该计划必须明确不同的护理级别,包括普通急性护理、专业护理、亚急性护理、中级护理和居住护理。

Section § 54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2023年12月1日前成立一个小组,制定一份详细的护理协调计划,针对那些因精神健康问题被临时拘留或受监护的人员出院时的情况。该小组将包括县卫生官员、医院协会和倡导团体等各类利益相关者。

该计划将阐明如何确保持续护理,涉及县级资源、医院和保险计划。它必须涵盖服务连续性、医院后续护理、降低自杀风险的程序,并确保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后续预约。

县级心理健康部门必须确保这些计划到位,以帮助出院人员获得社区服务。指定机构必须在2024年8月1日前实施。州部门可以使用信函或公告进行指导,而无需制定新的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a) 在2023年12月1日或之前,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以制定一个示范性护理协调计划,用于根据第5152条或监护令解除临时拘留人员的护理协调。该利益相关者小组应至少包括: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美国急诊医师学会加州分会、加州医院协会、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私人保险计划、代表可能根据临时拘留或监护令被拘留的各类机构的其他组织、由该部门确定的其他适当实体或机构,以及代表被非自愿拘留或受监护者以及曾被拘留或受监护的个人的倡导组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 该示范性护理协调计划和流程应概述护理团队成员以及如何进行沟通以协调护理。它应明确,护理协调是县、机构以及医疗费用支付方(如果与县不同)之间至少共同承担的责任。该示范性护理协调计划应至少还包括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1) 各实体为确保所有解除非自愿拘留人员的服务和护理连续性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如何根据第5008条(d)款进行转介和安排预约。这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1)(A) 确定县级资源、项目和联系信息,以促进解除非自愿拘留或强化治疗人员的转介,包括但不限于预防自杀、物质使用障碍治疗、Medi-Cal强化护理管理、全方位服务伙伴关系、辅助门诊治疗、早期精神病干预服务,以及根据第5013条公布的资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1)(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62条和第1262.5条的规定,医院后续护理和出院计划流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1)(C) 符合国家认可的认证标准的医院政策和程序,以降低自杀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筛查和评估患者的自杀意念和自杀风险,与有自杀风险的患者制定安全计划,并遵循书面政策和程序,处理有自杀风险患者的出院护理、咨询和后续护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2) 要求解除临时拘留或监护令人员的护理协调计划应包含一份详细计划,其中包括与健康计划、心理健康计划、初级保健提供者或被转介到的其他适当提供者的首次预约。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3) 县级程序和联系信息,用于指定人员根据第5150条进行评估。指定人员应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以确保在确定个人不再需要拘留后,尽快解除拘留。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都不得在符合释放条件后仍被非自愿拘留。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4) 县级程序,供机构和专业人员根据第5151条和第5152条的规定,申请指定进行评估和鉴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5) 机构必须使用的县级程序和联系信息,以根据第5151条和第5152条的规定,获取对个人的评估和鉴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b)(6) 明确的信息共享预期,包括根据第5150条进行的申请通知和传输,以及定期召开会议以识别和解决挑战的计划。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c)(1) 每个县级心理健康部门应确保建立一个护理协调计划,以确保根据本部分解除拘留或监护令的所有个人在社区中获得服务的连续性和护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c)(2) 所有根据本部分由县指定进行评估和治疗的机构,应在2024年8月1日或之前实施该示范性护理协调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2.5(c)(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第5402.5条,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Section § 5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1991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部门的法规无需获得加州地方精神卫生主任会议的批准。这项豁免的影响应在1992年9月30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

然而,根据《行政程序法》,在正式确立这些法规之前,部门在制定影响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的法规时,仍必须让该会议参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3(a) 自1991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含),部门颁布的法规无需经加州地方精神卫生主任会议批准。本款对法规制定时间的影响应包含在部门于1992年9月30日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3(b) 部门应继续让该会议参与所有影响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的法规的制定,并在根据《行政程序法》颁布这些法规之前进行。

Section § 5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指定某些机构进行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这些机构不一定是医院或诊所,但必须符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设定的标准。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批准这些机构,确保它们在任何变更发生之前遵守现有规定。

此外,将与各方团体协商制定针对这些机构的新规定,为药物滥用障碍服务和护理、药物治疗方案、出院计划、隐私和问责制设定标准。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在2027年底前正式规则到位之前,就这些规定提供指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a) 县可指定设施,以根据本部分第2章第1条(从第5150条开始)提供评估和治疗,并根据本部分第2章第4条至第4.7条(含)以及第6条(从第5300条开始)提供强化治疗。指定设施应符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正式确立的指定要求。在符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正式确立的要求的前提下,县可指定非医院或诊所的适当设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b)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批准县指定设施,以提供 (a) 款所述的治疗类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c) 所有与根据本部分由县指定的设施的批准相关的法规,此前由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通过的,应保持有效,并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就任何需要批准以提供 (a) 款所述治疗类型的设施或项目的指定而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被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继承并被赋予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的所有职责、权力、宗旨、职能、责任和管辖权,只要它们与批准设施提供 (a) 款所述治疗类型有关。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服务提供者代表、药物滥用治疗代表、患者权利倡导者、残疾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更新的法规,以确立根据本部分非自愿收治和治疗人员的设施的指定要求。法规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1) 最低药物滥用障碍相关服务要求,配备足够的药物滥用障碍工作人员,以维持适当的仅针对药物滥用障碍和共发性障碍的项目、治疗环境、服务和安全措施,并基于个体患者的药物滥用障碍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2) 提供成瘾治疗药物 (MAT) 的标准,或与麻醉品治疗项目、社区卫生中心或其他MAT提供者建立有效的转诊流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3) 与药物滥用障碍的循证护理相一致的住院时间标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4) 与现有要求相一致的药物滥用障碍服务的出院计划。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5) 隐私和数据共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指导和工具,以促进护理协调和出院目的的数据共享。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6) 协助指定设施过渡并满足更新的法规要求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药物滥用障碍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d)(7) 公共问责和监督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并持续维持根据本节设立的人员配备、设施和护理的必要标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4(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通过计划或县级信函、信息通知、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直至不迟于2027年12月31日通过法规。

Section § 5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精神健康和治疗机构。它要求机构的运营者、管理者和直接护理人员在获得许可或受雇前接受犯罪背景调查。这包括向司法部提交指纹,以确保他们没有严重的刑事定罪。如果个人在过去10年内曾被判犯有某些重罪,其许可或就业申请将被拒绝。轻罪可能不会取消某人的资格,除非这些轻罪与其职责相关,并且会考虑康复情况和犯罪发生以来的时间等多个因素。

因某些重罪定罪而被拒绝的申请通常不可上诉,但如果犯罪是非暴力财产犯罪且该人能证明其良好品格,则存在例外情况。与过去犯罪的关系、康复努力以及犯罪发生以来的时间是审查此类例外情况时考虑的一些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a) 本节适用于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其授权代理人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许可的每个机构。就本节而言,“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2节所定义的精神健康机构(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9章(从第77001节开始)许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10节所定义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081节许可),以及根据《加州法规》第9篇第1部第3.5章(从第781.00节开始)许可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b)(1) (A) 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运营或管理(a)款所规定机构的人员首次获得许可或首次续期许可之前,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向司法部提交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相关的指纹图像和信息,以进行犯罪记录核查,如第(2)款所规定,费用由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承担。司法部应将犯罪记录核查结果提供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考虑从其他政府机构获得或由其提供的信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确定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否曾被判犯有(c)款所规定的罪行。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在每次机构的行政人员、经理、项目主任或财务主管职位空缺并被填补时,以及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获得许可或首次雇用的个人实际就业之前,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就本款而言,“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包括机构的行政人员、经理、项目主任或财务主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b)(1)(B) 从2013年7月1日起,在雇用或签订任何直接护理人员的合同后,该直接护理人员或被许可人应向司法部提交与该直接护理人员相关的指纹图像和信息,以进行犯罪记录核查,如第(2)款所规定,费用由该直接护理人员或被许可人承担。司法部应将犯罪记录核查结果提供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确定该直接护理人员是否曾被判犯有(c)款所规定的罪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将这些结果通知被许可人。在获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之前,实习生或新雇用的员工,或任何直接护理承包商,不得与客户直接接触,除非实习生、新雇用的员工、承包商或承包商的员工受到持续监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b)(1)(C) 从2013年7月1日起,任何直接向患者或居民提供服务的合同应包含条款,以确保直接服务承包商向司法部提交与该直接服务承包商相关的指纹图像和信息,以提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进行犯罪记录核查,如第(2)款所规定,费用由该直接服务承包商或被许可人承担。司法部应将犯罪记录核查结果提供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确定该直接服务承包商是否曾被判犯有(c)款所规定的罪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将这些结果通知被许可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b)(2) 如果(1)款中指定的申请人、被许可人、直接护理人员或直接服务承包商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至少七年,则该申请人、被许可人、直接护理人员或直接服务承包商应仅向司法部提交一套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司法部应收取足以支付处理指纹提交合理成本的费用。根据本分项提交的指纹及相关信息包括以电子方式捕获和传输的指纹图像。应要求,司法部应将一套指纹图像转交联邦调查局,以获取申请人、被许可人、直接护理人员或直接服务承包商的任何先前定罪记录或待决逮捕记录。司法部提供的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应包含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直接护理人员或直接服务承包商作出的每一项定罪,以及该申请人、被许可人、直接护理人员或直接服务承包商目前正在等待审判的每一项罪行,无论该人是被监禁还是已获保释或自行担保候审。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请求司法部提供后续逮捕通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b)(3) 申请人以及本分项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作为背景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应提供关于该人是否有任何先前刑事定罪、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有任何逮捕,或是否有任何有效逮捕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此要求并非旨在重复那些需要提交指纹图像作为犯罪背景审查程序一部分的个人的现有要求。每位申请人应提供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对其采取的任何先前行政措施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根据本条要求提供信息,但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声明或遗漏的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驳回其申请或豁免,或撤销先前授予的任何豁免。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c)(1) 如果申请人、被许可人、雇员或直接服务承包商在过去10年内被判犯有或因《刑法典》第667.5条(c)分项或第1192.7条(c)分项中定义的重罪被监禁,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驳回任何执照申请,暂停或吊销任何现有执照,并否决或撤销任何直接服务雇佣或合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c)(2) 如果该人的犯罪记录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因某项罪行被定罪,而该罪行若在本州实施或企图实施,将可作为(1)款中提及的一项或多项罪行受到惩罚,则任何执照的申请或续期应被驳回,并且任何提供直接服务的雇佣或合同应被否决或撤销。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d)(1) 如果该人被判犯有不涉及侵害他人人身的轻罪,且该罪行的性质与该人作为被许可人、直接护理人员或直接服务承包商将履行的职责无关,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批准执照申请或续期,或继续任何直接服务雇佣或合同。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雇佣或直接服务合同时,该部门应考虑(2)款中列举的因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d)(2) 尽管有(c)分项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记录显示有除轻微交通违规以外的任何定罪,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驳回执照申请或续期,并可以否决或撤销任何直接服务雇佣或合同。在决定是否驳回执照申请或续期,或否决或撤销任何直接服务雇佣或合同时,该部门应考虑以下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405(d)(2)(A) 正在审议的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及其与该人就业、职责和责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