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有关接受精神健康服务的人的信息和记录必须保密,并遵循另一法律条款(第5328条)中概述的规定。

Section § 5541

Explanation

如果县患者权利倡导者需要查阅或复制客户的保密记录,他们必须获得客户或其诉讼监护人的明确书面许可。此许可必须是知情且自愿的,并且可以随时撤销,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

只有获得此授权,倡导者才能查阅或复制这些保密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41(a) 县患者权利倡导者查阅、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及客户的保密记录或信息,必须获得客户或诉讼监护人的特定授权。此类授权应当由客户或诉讼监护人知情且自愿地作出,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被书面化。客户或诉讼监护人,即作出授权的一方,可随时撤销该授权,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向倡导者口头声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41(b) 经客户或诉讼监护人特定授权后,县患者权利倡导者可查阅和复制客户保密信息和记录。

Section § 5542

Explanation
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有权查看或复制与精神健康项目或服务相关的某些非保密记录。当他们代表客户进行调查,或检查患者权利规定是否得到遵守时,可以查阅这些记录。这包括关于使用约束或隔离的报告以及尸检报告。

Section § 5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患者权利倡导者,在获得客户许可的情况下,将客户记录中的信息分享给客户,如果这有助于为他们争取权益。但是,该设施或机构可以删除任何来自客户家属的保密信息。

Section § 5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患者权利倡导者在法庭案件、行政程序中,或与公共机构及授权官员分享书面客户信息。但是,他们只有在提供倡导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并且已获得客户披露该信息的许可时,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554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患者权利倡导者或其他经授权的个人访问精神健康服务、机构或记录。这种访问专门适用于第5520条 (b) 款中提及的情况,或法律另有允许时。

Section § 5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倡导者请求复制记录或材料,他们必须支付复制的实际费用。他们还必须承担任何额外的文书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查找和提供记录所需的时间,乘以员工的小时工资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