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总则
Section § 5000
本条法律只是将《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部分命名为《Lanterman-Petris-Short 法案》。
Section § 5001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发育障碍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的目标。其旨在终止不当、无限期的收容,并确保这些人获得快速评估和治疗。公共安全是优先事项,同时通过法律审查保护个人权利。该法律还旨在提供个性化治疗方案,并通过有效利用所有可用资源来避免浪费开支。它还进一步确保防止犯罪行为,并制定了在尽可能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服务时保护个人权利的标准。
Section § 5002
本节明确指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的人不再能被法院合法强制收治。相反,如果他们选择,可以获得相关服务。同样,癫痫患者也不再受法院强制收治。然而,本节不改变任何关于强制收治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智力障碍者或精神错乱刑事罪犯的现有法律,除非其他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5003
Section § 5004.5
如果有人认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是犯罪受害者,他们可以向警方报案。这份报告不是保密的。除非报案人明知是虚假报告,否则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地区检察官根据报告和进一步调查认为很可能发生了犯罪,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重要的是,仅仅提交这份报告并不能证明犯罪已经发生,也不应影响法院的判决。
Section § 5005
Section § 5006
Section § 5008
Section § 5008.1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司法强制收治”一词在特定法律分部中的含义。它包括因被认定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而被安置在州立医院的个人;通过申请或法院命令入住州立医院的发育障碍者;以及根据《刑法典》被强制收治到州立医院的个人。本质上,它指的是各种类型的法院命令的强制收治到州立医疗机构的情况。
Section § 5008.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个人精神健康的法律案件中,如何考虑其过去的精神健康状况。它要求审查患者的精神障碍病史,以判断他们是否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威胁,或者是否已严重丧失生活能力。这些证据包括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的报告、医疗记录,以及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医疗机构必须尽力将家属提供的信息提交给法庭。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以不予采纳。最后,本条规定不限制患者对法庭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Section § 501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保护发育障碍人士的权利)查阅居住在专门机构中的人士的记录,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该机构必须收到该人士本人或代表其提出的投诉,并且该人士必须在其理解和能力范围内同意分享其记录。
其次,该人士不得拥有私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者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是州政府或州政府指定代表。
Section § 5012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本法律部分所涵盖的原因被羁押,这不能影响他们获得医疗保健付款或报销的资格。这包括他们可能通过Medi-Cal、根据特定州医疗保健法规许可的医疗保健计划,或任何在加州运营的健康保险提供商获得的医疗服务。
Section § 5013
本节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共享信息,简化机构、提供者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员转介,前提是这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规定。
此外,它鼓励市县精神卫生部门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定期更新一份清单,列出针对患有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人员的可用门诊服务和资源。该清单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Section § 501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使用多种资金来源提供精神健康服务,前提是遵守所有州和联邦法律,并符合《精神健康服务法案》。具体来说,各县可以使用专门用于精神健康和行为健康的多个账户的资金来资助这些服务。
此外,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其法律身份(无论是自愿寻求帮助还是非自愿接受服务)而被拒绝获得由行为健康服务基金资助的服务。如果这项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法律中其他仍可在没有该无效部分的情况下运作的条款。
Section § 5020.1
Section § 5110
Section § 5113
Section § 5114
在加州,在某些涉及精神健康或慢性酒精中毒问题的法庭程序中,通常由地区检察官负责提出指控,说明某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严重无法照顾自己。但是,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这项职责转交给县法律顾问。
Section § 5115
这项法律规定,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身体残疾的人有权居住在普通居民区,不应因其残疾而被排斥。它还指出,照护最多六名此类人士的住所被视为住宅物业,以确保这项政策在全州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
Section § 5116
这项法律规定,小型家庭照护所、寄养所或团体之家,如果收容最多六名有精神健康问题、残疾或受抚养儿童的居民,并且提供全天候照护,那么在分区规划上应被视为普通住宅物业。这些住所被允许在任何住宅区运营,包括为独户住宅规划的区域。
Section § 5117
Section § 5118
本法律允许法院在县内或县外任何合适地点举行关于患者身心健康的听证会。但是,如果有人反对,听证会必须在民事案件的常规地点和时间举行。听证会可以在州立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进行,并被视为常规法庭听证会。
如果这些听证会涉及保密信息,通常不对公众开放,但当事人可以选择公开听证,或者在对其他人保密的情况下,允许家人和朋友在场。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法官可以决定公开听证。在听证会开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这些权利。这里的“听证会”包括各种类型的程序,例如监护权听证和陪审团审判。
Section § 511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曾为州精神卫生部工作的人员被县级精神健康项目雇用,县监事会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他们保留其州雇员福利。这包括退休金、资历以及年假或病假等。或者,县可以为这些新县雇员提供同等福利。此外,县可以为这些雇员设立再培训项目,并使用州和联邦资金。
“精神卫生部雇员”一词指的是那些工作职能曾在 July 1, 1973, 之前归属于精神卫生局的人员。
Section § 512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精神健康状况患者应在当地社区获得护理和治疗。它要求市县在制定分区法律时,不得对精神护理设施与综合医院或疗养院区别对待。这意味着,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的精神治疗设施,都应被允许设立在任何医院或疗养院被直接允许设立,或通过特殊许可允许设立的区域。
Section § 5121
这项法律允许县行为健康主任制定指南,用于培训和指定专业人员来执行某些精神健康职能。这些指南可以详细说明所需的专业资格、培训要求、申请流程以及如何监督这些专业人员的合规性。如果指定被拒绝或撤销,主任必须书面通知相关方。此外,移动危机小组中被指定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特定的精神健康拘留法律运送个人。萨克拉门托县必须在2022年4月前制定书面政策,解决这些指南问题,特别是如果萨克拉门托市请求指定符合政策标准并已完成所需培训的专业人员。
Section § 5122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关于指定监护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的法庭程序中,专家证人可以使用医疗记录中发现的医疗从业者的陈述作为证据,即使这些陈述通常会被传闻证据规则所禁止。只要这些陈述与某人的精神或物质相关障碍有关,且经法院观察并认定可靠,就允许这样做。法律还明确,任何人都可以传唤作出陈述的医疗从业者出庭作证。如果专家依赖的医疗记录尚未与相关方共享,法院可能会允许更多时间进行审查。医疗从业者包括医生、护士、心理学家及相关专业人员。医疗记录涵盖一系列患者数据和治疗史,包括物质使用治疗记录。本法律不改变其他现有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