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法案系统评估
Section § 5879
本节强调了提高加州心理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问责制的重要性。目标是创建新的方法来衡量这些项目的表现,包括考察客户获得的结果和所涉及的成本。该法律鼓励将每个县的绩效与全州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并根据其使用趋势和开支来审视各县随时间推移的表现。
Section § 5880
本节责成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各县设定目标,以改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的客户结果并降低相关成本。这包括减少儿童在团体之家的时间和提高入学率等目标。各县必须确保不同族裔群体公平获得服务。该法律还强调建立一个由多个机构协同工作的综合护理系统,并要求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详细跟踪和评估。重点在于改善儿童和家庭的功能状况,提高服务可及性,并确保项目提供中的文化能力。
此外,该法规概述了系统开发的措施,包括建立联合机构护理项目和个性化服务计划,提供多种服务,确保文化敏感的方案,并让家长参与决策。各县必须建立评估系统以跟踪绩效和结果。
Section § 588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评估县级心理健康护理系统的职责。它涉及县级和州级机构,包括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行为健康服务监督与问责委员会,以确保这些系统有效服务于其目标人群。
评估需要收集和分析客户成果和成本规避方面的数据,确保服务正确实施,并提供数据以帮助规划未来需求。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的选举中批准《心理健康服务法》的修改,本法律才将生效,并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5882
本法律要求参与特定项目的县分配足够的资源用于评估其绩效,并按照其与部门的协议规定执行。它还规定各县应与部门合作,制定一致的绩效衡量标准。
Section § 5883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某部门改进从各州机构获取客户和财务数据的途径。它还规定州精神卫生部应拨付更多资金,用于评估新站点的运营情况。此外,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该部门必须制定跨县的数据收集和报告标准方法,分析与州平均水平相比的绩效结果,并为各县提供数据相关任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