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6(a) 凡是具备适当教育资格的盲人,在本州的任何大学、学院或州立学院正式入学、就读并攻读学位或毕业文凭,且未接受联邦资助的职业康复服务,康复局局长应从为此目的从普通基金拨付的任何资金中,提供一名阅读员以协助该个人学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6(b)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服务的阅读员,应被视为独立承包商,其服务应由康复局局长为盲人利益而签订合同,且该阅读员不应是康复局的雇员。阅读员的报酬应设定在足以聘请到合格阅读员的水平,但在任何情况下,报酬均不得低于联邦基本最低工资。每年为任何一名学生提供的阅读员服务不得超过1,100小时,但对于研究生,为任何一名学生提供的阅读员服务不得超过1,300小时,但如果康复局局长认为额外支出将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则可以支出更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