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盲人就业,允许他们在加州任何财产上经营售货设施。法律要求设立一个盲人商业企业计划来管理这些机会。在州属财产上,盲人经营者享有优先权,这包括自动售货机的收入。对于联邦财产,该法律与兰道夫-谢泼德法案保持一致,该法案也优先考虑盲人经营者。在其他财产上,例如市县拥有的财产,必须努力鼓励盲人经营者开展业务,并应签订协议来支持这一点。主任还负责追讨非盲人经营的售货业务的佣金,并在州财产上寻找新的售货设施安置点。

为向盲人提供有报酬的就业,扩大盲人的经济机会,并激励盲人更加努力地争取自食其力,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盲人应被授权在本州内任何财产上经营本条所规定的售货设施。为执行本条,主任应设立并推广盲人商业企业计划。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兰道夫-谢泼德法案 (20 U.S.C. Sec. 107 et. seq.) 以及联邦法规第34卷第395部分(自第395.1节起)中规定的其行政管理联邦法规,应作为盲人商业企业计划运营的最低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5(a) 关于州财产上的售货设施,应优先考虑盲人,包括按照本条规定分配自动售货机收入。在本条中,“州财产”指本州任何部门或其他机构或团体拥有、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或占用的所有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5(b) 关于本州内联邦财产上的售货,应按照联邦兰道夫-谢泼德法案 (20 U.S.C. Sec. 107 et seq.) 及其修正案的规定给予优先权。本条适用于联邦财产时,旨在符合该法案,并且,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与该法案冲突,则本条在该冲突范围内无效。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州财产上或非联邦财产上的售货设施的运营施加限制,或仅允许兰道夫-谢泼德法案中明确列举的活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5(c) 在本州内所有其他财产上,无论其由私人或任何县、市、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拥有或控制,该部门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鼓励并建立由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盲人经营的售货业务。该部门可与拥有或控制其他财产的实体或个人签订适当的协议。所有这些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符合本条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5(d) 主任应积极追讨根据第19630节 (a) 款第 (2) 项规定,非盲人经营的售货设施的所有佣金,并应在尚未设立售货设施的州财产上寻求新的售货设施安置点。

Section § 196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部门帮助商业企业计划的参与者实现自力更生并取得成功。

Section § 196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售卖设施”是什么,指出它可以自动或手动销售各种物品,如食品、饮料、报纸和烟草。它包括设有自动售货机、自助餐厅、小吃店、餐车甚至推车服务的地方,并且可以跨越多个建筑物。

重要的是,它明确指出,持牌视障摊贩无需向某些批发商购买用品或服务,即使这些批发商根据特定规则获得了许可。

“售卖设施”是指可以批发或零售食品、饮料、糖果、报纸、期刊、烟草产品以及其他自动或手动售卖的物品或服务,并根据适用卫生法律在场所内或场所外准备的地点。
“售卖设施”可以仅由或适当组合由自动售货机、自助餐厅、小吃店、餐饮或食品特许经营车辆、推车服务、遮蔽处、柜台以及主管根据法规规定为销售本节第一段所述物品或服务所必需的任何适当设备组成。
“售卖设施”可以包含多栋建筑物。
持牌视障摊贩无需向根据本条规定可能获得许可的批发商购买用品或服务。

Section § 196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制定关于自动售货机设备何时应更换的规定。这包括设备预计能使用多久,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提前更换,例如频繁故障。

部门还必须与总务部合作,简化并加快自动售货机设备的订购流程。这是为了帮助供应商避免经济损失,并确保他们能够持续提供食品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6.5(a) 部门应制定并颁布关于自动售货设施设备使用寿命标准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预期寿命、设备应更换的时间段,以及在规定时间段内更换设备要求的例外情况,包括没有服务问题历史的情况。这些规定还应为使用寿命标准或预期寿命政策提供例外情况,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前更换,包括过度的机械故障或其他非操作员过错的故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6.5(b) 部门在管理商业企业计划时,应与总务部协商,并开发一套加快设备订单的系统,以确保及时交付,从而减轻供应商的经济负担,并允许按照合同机构的要求提供持续的食品服务。该系统不应妨碍总务部对采购过程行使监督和审查权。

Section § 19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盲人在州财产上经营自动售货设施时享有优先权。主要内容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设立自动售货设施,并优先将自动售货收入分配给盲人摊贩。主任会与一个委员会协商,根据员工人数和财产面积等因素决定哪里可以设置自动售货设施。任何不设立自动售货设施的决定都必须书面记录。总务局局长有权批准建造自动售货设施,并且除非不切实际,任何机构的财产使用计划都必须为盲人经营的自动售货点预留空间。如果发生争议,将由仲裁小组解决。目前由员工经营的非营利性自助餐厅有例外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 为落实第19625条(a)款所宣布的优先权,主任应经与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协商,并经与总务局局长以及负责州财产维护、运营和保护的其他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制定旨在确保以下事项的规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1) 优先权赋予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盲人,包括按照本条规定分配自动售货机收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2)  在所有州财产上设立一个或多个自动售货设施,只要该设施或这些设施可行。如果较大的自动售货设施不可行,主任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置自动售货机。在确定可行性时,主任应考虑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2)(A) 州财产内或建筑物内的州雇员人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2)(B) 州租赁、占用、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区域的面积(以平方英尺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2)(C) 该财产将被州租赁或占用的时间长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2)(D) 设立自动售货设施是否会不利地影响州的利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a)(2)(E) 自动售货设施是否可能按照第19631条的规定为盲人摊贩带来足够的净收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b) 任何关于自动售货设施的设置或运营不可行,或其设置或运营会不利地影响州利益的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提供给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c) 总务局局长有权在州拥有或占用的任何财产上建造和安装或允许建造和安装自动售货设施。在租赁空间的情况下,费用应由占用该空间的机构分摊,具体由总务局局长决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d) 主任有权根据(a)款制定的规章和联邦《兰道夫-谢泼德法案》的要求,选择设施的位置和提供的设施类型。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e) 总务局房地产和设计服务办公室在收到任何州部门或机构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主任任何州部门或机构占用、购置、翻新或搬迁财产的计划。此通知应允许主任根据(a)款制定的规章确定该财产是否包含或将包含一个或多个令人满意的自动售货设施场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f) 1978年1月1日之后,任何州部门或机构不得通过所有权、租赁或租借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占用任何财产,除非经与该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协商后,主任根据(a)款制定的规章确定:(1) 该财产包含一个或多个供盲人设置和运营自动售货设施的满意场地;或 (2) 如果要建造、大幅改建或翻新建筑物,或者,对于在该日期已被该部门或机构占用的建筑物,要为该部门或机构的使用而大幅改建或翻新,则建造、大幅改建或翻新的设计包含一个或多个供盲人设置和运营自动售货设施的满意场地。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g) 当主任经与盲人摊贩委员会协商后,确定使用该财产的人数不足或将不足以支持一个自动售货设施时,(f)款的规定不适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h) 就本条而言,“满意场地”一词指主任确定具有足够空间、电力和水管插座以及主任通过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设施的区域,以供盲人设置和运营自动售货设施。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i) 如果主任确定州的任何机构或部门未能遵守本条规定,主任应设立一个小组仲裁争议,该小组的决定对所有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j) 由主任召集的仲裁小组应由三名成员组成,任命方式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j)(1) 主任任命一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7(j)(2) 负责照管、保管或控制该场所的机构或部门任命一人。

Section § 19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或私人财产所有者在其财产上建造和经营售货设施,专门供已获得经营许可的盲人使用。这些设施必须足够宽敞,以充分服务预定的人数。

Section § 19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管理盲人商业企业计划运营的自动售货设施所收取的资金。它指出,任何收取的资金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6%,并且只能用于设备维护、购买新设备、建设新设施以及支持盲人摊贩委员会。在获得特定批准后,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退休金或保险福利。如果每月净收益低于1,000美元,则不收取任何资金,并且该金额会根据生活成本进行调整。

净收益被定义为扣除成本和费用后剩余的收入。这些资金应补充现有拨款,而不是取代它们。

此外,为了鼓励雇用盲人或残疾人,摊贩在向他们支付工资时,可以从服务费中获得10%的扣除。但是,如果支付的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要求,则不予扣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a) 部门应规定,如果从自动售货设施运营的净收益中预留或导致预留任何资金,则这些资金应仅在必要范围内预留,但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6%,且只能用于以下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a)(1) 设备的维护和更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a)(2) 购买新设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a)(3) 建设新的自动售货设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a)(4) 为第19638条设立的盲人摊贩委员会的职能提供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a)(5) 退休金或养老金、医疗保险缴费或保费、经联邦康复服务管理局批准的人寿保险缴费或保费,以及提供带薪病假或休假时间或商业相关保险,如果部门向每位摊贩提供所有相关事项的完整信息后,经盲人摊贩多数投票决定。部门应寻求对人寿保险缴费或保费的预留资金支出所需的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b) 如果每月净收益少于一千美元 ($1,000),则不应收取预留资金。该金额应由部门每年调整,以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应以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洛杉矶和旧金山单独生活成本指数的平均值作为确定生活成本变化的依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c) 从商业企业计划管理的所有自动售货设施运营中收取的预留资金应存入单一基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d) 在本节中,“净收益”应指扣除销售成本和其他费用(不包括盲人摊贩须支付的预留费用)后,物品或服务销售的剩余金额以及盲人摊贩获得的任何自动售货机或其他收入的总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授权的服务费支出应补充现有可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拨款,且不构成对任何拨款的抵消或减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f) 摊贩支付给任何盲人(定义见第19153条)或任何残疾人(定义见部门发布的法规)的工资的10%的金额,应从摊贩支付的任何服务费中扣除,以鼓励摊贩雇用更多盲人和残疾工人,从而为行业和政府树立榜样。如果摊贩支付的工资不至少等于《劳动法》第2部第4章第1章(第1171条起)规定的雇主最低工资,则不应从摊贩支付的任何服务费中扣除。

Section § 196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商业企业计划下获得许可的供应商,必须通过该计划的团体保单购买工人赔偿保险。部门也可以通过自保或其他保险方式来承担责任。

此外,部门还可以设立更多保险,以防范运营或财务风险,但前提是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和《劳动法典》中的特定条款。最后,根据《政府法典》和《劳动法典》的某些定义,获得许可的供应商及其员工不被视为州政府雇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5(a) 尽管有《劳动法》第3700条的规定,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许可的供应商应经营一个设有工人赔偿保险的设施,该保险由商业企业计划通过商业企业计划团体保单提供。部门可以通过自保基金或责任保险来确保赔偿支付。本款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95.33条设立的自动售货设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5(b) 部门可进一步设立额外的自保或针对运营或财务风险的保险,以支持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许可的供应商运营,但须遵守《政府法典》第11007.7条以及本法典第19629条(a)款的(5)项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29.5(c) 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许可的供应商及其员工不属于州雇员,在《政府法典》第18526条或第18529条或《劳动法典》第2750条的含义范围内。

Section § 19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属物业上自动售货机产生的收入如何处理。1978年7月1日之后,这笔收入主要惠及两类群体:一是经营这些自动售货设施的盲人售货员;二是如果没有盲人售货员经营设施,则收入将进入由康复部管理的专项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的资金用于为盲人售货员提供特定的福利,例如退休金计划、健康保险和专业服务。

该项目的主任负责确保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是合理的,并有权质疑州部门可能损害盲人售货员利益的限制。此外,法律还定义了“自动售货机收入”,并规定了部门如何使用这笔收入。如果获得盲人售货员委员会和联邦康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这些资金也可以用于专业服务。1977年1月1日之前运营的某些现有非营利组织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a) 1978年7月1日之后,所有来自州属物业上自动售货机的收入应归属于 (1) 在该物业上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盲人售货员,或 (2) 如果在该物业上没有盲人售货员经营设施,则归属于康复部自动售货机信托基金,且仅用于 (d) 款中指定的用途。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b)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该部门可以向1978年1月1日不符合第19631节规定标准的设施的盲人售货员分配根据 (a) 款 (2) 项产生的自动售货机收入,但前提是该分配在1977年1月1日正在进行,且该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1977年1月1日正在进行的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c) 主任应确保关于建筑物、装置、设施和路边休息站遵守本节规定,并负责自动售货机收入的收取和核算。
任何基于州部门或机构认定放置或操作自动售货机会不利于州利益的限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充分说明理由。主任应决定该限制是否合理,如果对理由不满意,可以将此事提交给由第19627节设立的专家组进行仲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d) 所有归属于该部门的自动售货机收入应根据第19629节 (a) 款 (6) 项的规定,经盲人售货员投票同意后,用于设立退休或养老金计划、提供健康和人寿保险缴费、带薪病假、休假时间,或持证盲人售货员委员会所需的专业服务。资金用于提供人寿保险也须经联邦康复服务管理局批准,如第19629节 (a) 款 (6) 项所要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e) “自动售货机收入”是指在州属物业上自动售货机运营所得的收入(盲人售货员的收入除外),扣除按竞争价格出售的商品成本(包括合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且这些机器由州的一个部门或其他机构运营、维修或保养,或经其批准;或由在州属物业上运营、维修和保养自动售货机的商业售货公司支付的佣金(盲人售货员的佣金除外)。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f) 来自第19625节 (c) 款所指物业上自动售货机的收入,应根据其中规定的协议,归属于 (1) 在该物业上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盲人售货员,或 (2) 如果在该物业上没有盲人售货员经营设施,则归属于该部门,用于本节 (d) 款中指定的用途。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g)(1) 根据 (d) 款规定,可用于签订专业服务合同的、来自州属物业上自动售货机的收入金额,应由持证盲人售货员委员会四分之三的投票批准决定。在任何情况下,批准用于专业服务的金额不得超过年度自动售货机总收入的10%,该总收入根据上一年的收入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g)(2) 持证盲人售货员委员会可以签订专业服务合同,无需总务部的明确批准。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h) 归属于该部门的、来自联邦物业上自动售货机的收入,经联邦康复服务管理局批准后,可根据 (d) 款和 (g) 款用于专业服务。如果获得批准,持证盲人售货员委员会在任何财政年度批准的金额不得超过从州和联邦物业上自动售货机获得的总年收入。本节规定不适用于由1977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现有、注册的、员工运营的非营利组织所运营的自动售货机收入。本款不排除这些组织与盲人售货员分享自动售货机收入的现有或未来安排。

Section § 19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BEP摊贩贷款利率补贴基金,旨在帮助盲人摊贩减少用于购买摊贩设施设备和存货的贷款利息支付。该基金持续可用,由立法机关拨款,投资收益也为其提供资金。

康复部负责管理该基金,确保摊贩信誉良好,且未曾获得其他贷款的利息支付。符合条件后,盲人摊贩的贷款利率可降低至多3%,部门每笔贷款最多承担5,000美元。

如果摊贩违约,贷款人必须向基金偿还任何尚未产生的利息。资格要求摊贩能够合理偿还贷款,并且已参加加利福尼亚州商业企业计划至少一年。

贷款援助不歧视,州政府的责任不超出基金余额。如果需求超出基金承受能力,部门可以优先处理申请以管理资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a) 盲人摊贩循环贷款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地持续拨给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该基金应计息。自2008年1月1日起,该基金特此更名为BEP摊贩贷款利率补贴基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b) 该基金应由立法机关拨给该基金的款项组成,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还应包括该基金款项的投资或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股息和金钱收益。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c)(1) 基金中的款项应由部门用于降低摊贩为购买摊贩设施的存货和设备而由合格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c)(2) 部门应将资金发放取决于摊贩在商业企业计划中的良好信誉,以及确定部门未曾为该摊贩获得的其他贷款支付利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c)(3) 一旦确定摊贩符合资格,部门应代表摊贩向合格贷款人支付一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金额,以将第 (1) 款所述贷款的公平市场利率降低至多3个百分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c)(4) 如果摊贩未能向合格贷款人偿还贷款,贷款人应向基金偿还截至摊贩违约时尚未产生的基金应承担的任何利息份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d) 在确定从本基金获得贷款利息补贴援助的资格时,部门应将任何贷款利息补贴援助取决于确定盲人摊贩根据其预期收入可以合理预期偿还贷款,并且申请人目前是活跃摊贩,且已参加商业企业计划至少一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e) 就本节而言,“合格贷款人”是指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设立、特许或持有执照或授权证书,旨在发放贷款或提供信贷,并受本州或美国官员或机构监督的金融机构。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f) 根据本节提供的贷款利息补贴援助不应考虑种族、宗教、信仰或性别。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g) 根据本节可提供的利息补贴援助总额限于基金中的金额,且州政府对这些债务、义务和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超出该基金中的金额。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0.5(h) 如果根据本节申请的贷款利息补贴援助总额超过根据本节可提供的援助总额,部门可以建立一套申请审批的优先制度。

Section § 19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确定一个自动售货设施能为盲人摊贩带来足够的收入,否则不能将盲人摊贩安置在那里。这个决定必须由主任和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共同参与。此外,控制自动售货机所在物业的个人或实体,可以在盲人摊贩销售收入之外,向他们提供额外补贴。

部门不得促成或允许在自动售货设施中设立或安置任何盲人摊贩,除非主任在与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协商后,首先确定该设施能够产生,或在合理时间内可能产生,盲人摊贩的足够净收入。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控制自动售货设施所在财产的实体或个人,向经营该设施的盲人摊贩支付补充销售所得款项的款项。

Section § 19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盲人经营售货设施的许可制度。只有符合第19153条规定的盲人定义且有资格经营的人才能获得许可证。对于部分视力受损者,许可证资格每两年审查一次,并可在有正当理由且经过公正听证后终止。

相关规定必须在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制定,内容包括许可要求、培训计划以及每年至少在州内两个地点提供培训的日程。对售货设施所在建筑物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可以出于正当理由批准或不批准经营者,但在采取行动前,必须遵循详细程序,包括书面通知和15天的纠正期。部门有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协助解决问题,但不能鼓励设施经营者撤销摊贩。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正当程序,否则许可证是无限期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a) 许可证仅颁发给符合第19153条规定的盲人定义且有资格经营售货设施的申请人。对于部分视力受损者,其作为盲人的持续资格应每两年审查一次;当部门有理由相信摊贩的盲人身份不再符合第19153条规定的定义时,也应进行审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b) 主任应与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和盲人服务项目经理协商,制定并公布以下各项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b)(1) 作为盲人摊贩的许可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b)(2) 盲人摊贩的培训和在职培训课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b)(3) 提供培训和在职培训课程的定期时间表。课程应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并在全州至少两个地点提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c) 根据本条规定经营售货设施的建筑物的所有、保管和控制权人、管理委员会或立法机构,有权批准、不批准或撤销对经营售货设施的人员的批准,但仅限于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确定,必须在对售货设施拥有控制权的人员、管理委员会或立法机构书面通知部门撤销理由并提供任何支持材料之后。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任何不批准或撤销批准的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c)(1) 收到书面通知后,部门应向摊贩发出训诫函,其中应包含原始通知和任何支持材料的副本。训诫函还应说明撤销日期以及摊贩对主任将其从商业企业计划中撤销、暂停或终止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训诫函应通过挂号信寄送,并要求回执确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c)(2) 收到训诫函后,摊贩应有15个正常工作日来纠正书面通知中指出的投诉原因。如果情况未能令对售货设施拥有控制权的人员、管理委员会或立法机构满意地纠正,该方应通知主任,主任应告知摊贩,摊贩应立即腾空场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c)(3) 在15天的试用期内,部门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酌情协助摊贩纠正书面通知部门中指出的情况或投诉原因。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c)(4) 部门不得口头、书面或通过任何其他形式的沟通,煽动、发起或鼓励对经营售货设施的财产拥有控制权的人员、管理委员会或立法机构要求撤销被许可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2(d) 每份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无限期。部门可以有正当理由终止许可证,但必须根据本条规定向被许可人提供充分和公正的听证机会。应拥有经营售货设施的财产的所有、保管和控制权的人员、管理委员会或立法机构的要求而撤销被许可人,不要求认定其不符合许可资格。

Section § 19633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某个县或市经营自动售货设施,你必须遵守当地要求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法律。但是,如果你是经部门许可的盲人经营者,你无需支付执照或许可证的费用——对你来说是免费的。

Section § 19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营售货业务的盲人,在他们的工作场所携带他们的导盲犬。

根据本条规定被授权经营售货设施的盲人,在经营售货设施期间,可以在该物业上携带他们的导盲犬。

Section § 19635

Explanation

如果盲人经营者对自动售货设施计划相关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向部门申请正式听证会。如果听证会后仍不满意,该经营者可以向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提出申诉。之后,一个小组将根据《兰道夫-谢泼德法案》仲裁该问题,并且他们的决定通常是最终的。

任何盲人经营者,如对自动售货设施计划的运营或管理产生的任何行为不满,可向部门提交进行全面证据听证会的请求,该听证会应由部门提供。如果该盲人经营者对该听证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作出的任何决定仍不满意,他可向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提出申诉,该部长应召集一个小组,根据《兰道夫-谢泼德法案》第6条仲裁该争议,且该小组的决定对各方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除非该法案另有规定。

Section § 19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确保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管理与特定计划相关的职责。在招聘员工时,主任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避免歧视。每年,主任必须评估人员需求,并且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可以在这次年度审查之前,就商业企业计划的人员配置水平是否足够发表他们的看法。

主任应指派足够的人员,以履行与本条管理相关的职责。在选拔人员填补本节下的任何职位时,主任应遵守《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的歧视禁令。主任应每年审查人员配置情况。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应被允许在主任进行年度审查之前,就商业企业计划的人员配置水平是否充足提供意见。

Section § 19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盲人摊主能够查阅关于州自动售货设施项目的重要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和他们的个人绩效数据。此外,任何与盲人商业企业计划相关的已完成审计、报告和调查,都必须发送给持证盲人摊主委员会。

Section § 19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每两年举行一次无记名投票选举,以组建一个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必须充分代表州计划中的所有盲人持证人,每25名摊贩至少有一名成员。委员会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并就重大问题征求所有盲人摊贩的意见。只有经营设施的持证盲人才能任职或投票。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将得到报销。

委员会的参与程度必须至少达到联邦要求。其职责包括与部门合作制定重大决策、政策,处理摊贩申诉,并为摊贩提供倡导。他们还协助创建和管理调动和晋升制度,并制定培训计划。此外,他们还为盲人摊贩赞助会议和研讨会。

委员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等专业服务,费用从州自动售货机收入中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a) 局长应每两年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一个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充分代表州计划中的所有盲人持证人。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每25名持证摊贩一名委员会成员。经委员会酌情决定,重大问题可提交给盲人摊贩小组委员会,或提交给所有盲人摊贩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经营设施的持证盲人才能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任职,或在本条授权的任何民意调查或选举中投票。委员会成员和小组委员会成员参与委员会职能的实际和必要开支应予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b) 局长应确保盲人摊贩委员会的参与程度至少达到《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7b-1节所要求的水平。盲人摊贩委员会的职责和行动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b)(1) 与部门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政策和计划的制定。任何在部门酌情权范围内的行政政策或计划制定变更的实施,应仅在经该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审查后进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b)(2) 接收盲人摊贩的申诉并担任摊贩的倡导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b)(3) 与部门共同参与盲人摊贩调动和晋升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b)(4) 与部门共同参与培训和再培训计划的制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b)(5) 在部门协助下,为盲人摊贩赞助会议和教学研讨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8(c) 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可签订专业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服务。向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提供的专业服务费用应根据第19630节(d)和(e)分节的规定,从州自动售货机收入中支付。

Section § 19639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局长制定和更新供应商管理规则的职责。这些规定包括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申请和终止流程。它们还涉及选择供应商的标准,确保与设施的匹配度。其中包含设备维护和采购的相关标准,以及设施安装指南和供应商的合理报酬。供应商培训和职业发展标准,以及处理设施收入的程序也包含在内。局长必须向供应商提供所有规则的书面副本,并在有任何变更时发出通知,应要求提供音频版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a) 局长应制定并颁布必要的规章制度,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执行本条规定。局长应至少每三年审查这些规章制度,以进行可能的修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 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1) 供应商申请和终止的统一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2) 选择供应商以及将供应商与设施进行匹配的标准和规范,应确保为设施选择最合格的人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3) 针对设备的盘点、维修和采购的设备使用寿命标准和服务标准,根据第19626.5条(a)款的要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4) 设施安装的最低要求。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5) 供应商的合理最低回报。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6) 培训、在职再培训和职业晋升的标准。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b)(7) 部门用于收取、存入或支付所有自动售货设施收入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收取频率、相关规则和收取方式,这些资金来自持牌盲人供应商经营的设施以及由其他个人或实体经营的设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39(c) 局长应向所有供应商提供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所有规章制度的书面副本。经供应商请求,规章制度应以录音形式而非书面副本提供给供应商。此外,局长应将规章制度的任何拟议变更通知所有供应商。

Section § 1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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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 (1992) 年 (1) 月 (1) 日前,就州和联邦财产上的自动售货设施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列出现有或可能容纳自动售货设施的财产,指明哪些设施由盲人摊贩或私人实体运营,并说明佣金收取情况。对于没有自动售货设施的财产,报告应提出可行的设置地点或解释为何不设置。

此外,每逢奇数年,部门必须利用总务部的数据进行一项调查,内容包括建筑物身份、自动售货设施、员工数量和建筑面积等信息。所有设有自动售货设施的机构都必须合作,提供合同和收入详情。

报告的更新每两年提交一次,呈交相关委员会和立法机构,旨在为盲人摊贩在州属财产上提供更多机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a) 部门应准备并提交一份报告给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以及任何适当的政府机构,根据《州行政手册》第 (20000) 条至第 (20050) 条(含)的规定,不迟于 (1992) 年 (1) 月 (1) 日,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a)(1) 所有州属财产(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9625) 条所定义)以及联邦建筑物或财产的清单,这些财产现有或可能容纳本条或联邦《兰道夫-谢泼德法案》((20) U.S.C. Sec. (107) et seq.) 所规定的自动售货设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a)(2) 对于已设有自动售货设施的建筑物或地点,指明哪些设施是由持证盲人摊贩作为盲人商业企业计划的一部分运营的,以及哪些是由私人实体运营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a)(3) 对于由私人实体运营的自动售货设施,指明哪些已为盲人商业企业计划收取了佣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a)(4) 对于尚未设有自动售货设施的建筑物或地点,指明哪些地点适合设置自动售货设施,或根据第 (19627) 条 (a) 款第 (2) 项的规定,说明在该建筑物或地点设置自动售货设施不可行的原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b) 主任应从总务部获取所有可用信息,从 (1991) 年开始,在每个奇数年的 (6) 月 (30) 日或之前进行一项调查,以纳入 (a) 款所要求的报告中。该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b)(1) 州属建筑物的数量和身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b)(2) 设有自动售货设施或机器的州属建筑物的数量和身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b)(3) 工作时间内位于每栋建筑物内而非现场的员工数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b)(4) 建筑物的平方英尺面积。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b)(5) 部门要求的其他适当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c) 在准备 (a) 款所要求的报告以及 (d) 款所要求的每次更新时,所有设有自动售货机或设施的部门和机构应与该部门合作,提供对任何自动售货机或设施拥有照管、保管和控制权的实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合同的条款(包括财务条款)以及自动售货机收入的支付惯例。部门应将此信息纳入报告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d) 部门根据本条准备的报告应在每个偶数年的 (1) 月 (1) 日或之前进行更新,并且此两年期更新也应提交给持证盲人摊贩委员会和立法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e) 本条所要求的报告和更新应由部门和委员会使用,以在州属财产上为盲人摊贩、自动售货机和设施的设置创造更多机会。

Section § 19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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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州审计长从1991-92财政年度开始,每三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持续到2002年1月1日;并每五年进行一次项目审查和审计,直到2003年1月1日。

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也被允许审查这些审计要求,对于财务审计,截止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对于项目审查,截止日期是2003年1月1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5(a) 自1991-92财政年度开始,州审计长应每第三个财政年度进行一次财政审计,直至2002年1月1日;并每五年进行一次项目审查和审计,直至2003年1月1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0.5(b) 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可以审查并报告第(a)款对州审计长施加的审计要求,对于财政审计要求,应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对于项目审查和审计要求,应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前。

Section § 1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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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盲人摊贩去世,其在世配偶有权接管该设施的运营。为此,该配偶必须符合法律定义的法定盲人标准,并且必须在摊贩去世前已获得管理此类设施的资格认证。如果他们目前没有资格认证,则需要在摊贩去世后一年内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至少70%的分数。

此外,该配偶必须曾协助摊贩经营业务。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将颁发许可证,配偶可以在一年的宽限期内一边获得认证一边经营设施。如果需要重新认证,还需要接受两个月的有监督培训。

盲人摊贩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设施的,其在世配偶在盲人摊贩去世后,有权经营该盲人摊贩生前立即经营的设施,但该配偶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1(a) 该配偶为本条所界定的盲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1(b) 该配偶在盲人摊贩去世前已获得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资格认证,即使该配偶目前未获得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资格认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1(c) 该配偶在盲人摊贩去世后一年内,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至少70%的分数,从而获得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资格认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641(d) 该配偶曾协助盲人摊贩经营该自动售货设施。
符合(a)至(d)项要求的在世配偶,应获颁许可证。如果该配偶需要重新获得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资格认证,则该配偶应在盲人摊贩经营的设施处接受至少两个月的有监督的在职培训。
根据本条寻求经营自动售货设施的配偶,在经营该设施的盲人摊贩去世后的一年内,无论其资格认证状况如何,均可获准经营该设施;并且在该盲人摊贩去世后的一年内,该配偶有资格获得由部门或部门指定的任何机构向寻求获得经营自动售货设施资格认证的人员提供的任何培训。
本条适用于经营该设施的盲人摊贩于1981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自动售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