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定向中心
Section § 19500
Section § 19501
Section § 19502
这项法律要求定向中心为盲人提供短期、密集的培训项目。中心应提供个人和职业技能,例如日常生活技能、出行技能、体能训练、感官训练、盲文、打字、商业方法,并进行诊断测试和个人咨询。
Section § 19503
这项法律规定,康复局局长必须为每个盲人适应中心任命一名合格的管理员。该管理员可以是视力正常者或视障人士,但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他们需要至少四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两年担任监督职务,熟练掌握盲文,并拥有大学学位,尽管相关工作经验可以按年对年替代学历要求。
Section § 19504
本法律规定,旨在帮助盲人变得更独立的定向康复中心,应配备在该领域受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理想情况下,这些中心应雇用在适应自身盲症方面表现出色的视障人士。
Section § 19505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盲人定向中心必须独立于州立康复机构运作。每个中心的计划应与部门的各项服务紧密合作,包括家庭教学、外勤服务,以及为帮助盲人群体的教育工作者和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计划。
Section § 1950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为帮助学员的指导中心制定规则。它可以决定谁可以入学和结业,目标是确保所有县都有公平的代表。该部门还可以选择教授哪些科目以及提供哪些培训。
Section § 19507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可以接收用于盲人定向中心的赠与和捐赠,这些资金将在一个特殊的信托基金中管理。该基金中的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现有服务资金,并且必须按照捐赠的具体条款使用。其唯一目的是改善中心学生的体验。
一个由中心毕业生组成的委员会将协助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该委员会由主任任命,将由三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来自不同的倡导团体,其中一名成员担任不分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