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全州范围内,在任何需要的地方设立盲人康复指导中心。这些中心将提供重要的服务,并由康复局负责运营。部门还负责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这些中心得到妥善管理。

Section § 19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19500至19506条设立的任何定向中心,都应该是一个盲人可以在接受培训期间居住的地方。这些中心致力于帮助盲人获得在行业、专业、商业和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找到好工作所需的技能和信心。

Section § 19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定向中心为盲人提供短期、密集的培训项目。中心应提供个人和职业技能,例如日常生活技能、出行技能、体能训练、感官训练、盲文、打字、商业方法,并进行诊断测试和个人咨询。

定向中心应为盲人提供短期密集的个人和职业前定向,以及具体的职业培训。定向中心的计划应包括日常生活技能、出行技能、体能训练、感官训练、盲文教学、残疾人技能教学、打字以及商业原则和方法等培训,并应提供社会和职业诊断测试以及个人咨询。

Section § 19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康复局局长必须为每个盲人适应中心任命一名合格的管理员。该管理员可以是视力正常者或视障人士,但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他们需要至少四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两年担任监督职务,熟练掌握盲文,并拥有大学学位,尽管相关工作经验可以按年对年替代学历要求。

康复局局长应为每个盲人适应中心任命一名管理员,该管理员应根据本条规定并在康复局局长的监督下管理和监督中心的项目。每个盲人适应中心的管理员应为视力正常者或视障人士,并应具备以下所有最低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3(a) 四年全职带薪经验,从事针对法定盲人成年人的教育或康复项目,重点是非视觉生活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出行和沟通技能。其中至少两年的经验应担任监督或管理职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3(b) 熟练掌握盲文作为第二语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3(c) 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额外符合条件的经验可以按年对年进行替代。

Section § 19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旨在帮助盲人变得更独立的定向康复中心,应配备在该领域受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理想情况下,这些中心应雇用在适应自身盲症方面表现出色的视障人士。

定向康复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由受过培训以协助盲人实现社会和经济独立的人员组成,其资格应包括成功教授盲人的经验。工作人员中应尽可能多地包含在适应自身残疾方面取得卓越成功的视障人士。

Section § 19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盲人定向中心必须独立于州立康复机构运作。每个中心的计划应与部门的各项服务紧密合作,包括家庭教学、外勤服务,以及为帮助盲人群体的教育工作者和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计划。

每个定向中心应作为一个独立于任何州立康复机构的单位来运营。每个定向中心的计划应与该部门的服务、家庭教师和外勤服务计划以及旨在服务盲人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培训计划紧密协调。

Section § 19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为帮助学员的指导中心制定规则。它可以决定谁可以入学和结业,目标是确保所有县都有公平的代表。该部门还可以选择教授哪些科目以及提供哪些培训。

部门可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6(a) 制定根据本条设立的指导中心的管理和指导规则,并可规定学员的入学和结业条件,同时考虑到本州各县的公平代表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6(b) 指定应定期教授的科目和应提供的培训。

Section § 19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可以接收用于盲人定向中心的赠与和捐赠,这些资金将在一个特殊的信托基金中管理。该基金中的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现有服务资金,并且必须按照捐赠的具体条款使用。其唯一目的是改善中心学生的体验。

一个由中心毕业生组成的委员会将协助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该委员会由主任任命,将由三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来自不同的倡导团体,其中一名成员担任不分区代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根据第19007条,该部门是接收给予该部门或由该部门管理的学校或机构的赠与、遗赠和捐赠的授权接收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7(b) 州金库内设有盲人定向中心信托基金,特此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拨给该部门,用于专门分配给盲人定向中心,以实现(c)款规定的目的。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7(c)(1) 盲人定向中心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应仅用于补充而非取代该部门提供的服务资金,且应仅根据向该基金所作赠与或捐赠的条款和条件使用,并仅用于改善盲人定向中心项目学生的福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7(c)(2) 该部门应与盲人定向中心信托基金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主任设立)协商基金中资金的使用事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07(c)(3) 盲人定向中心信托基金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应为盲人定向中心的毕业生。主任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应考虑盲人倡导团体成员。任何团体不得任命超过一名成员,且任命应从该团体提交的至少两名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主任应任命一名成员作为不分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