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服务、项目和设施上诉
Section § 19700.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申诉人”是指请求行政复议或公平听证的人。“申请人”是指申请部门服务(如职业康复或独立生活服务)的任何人,包括那些被认定不符合资格的人。“客户”是指正在接受这些服务或支持的任何人。
Section § 19703
Section § 19704
如果您对部门关于您的申请或服务的决定或行动不满意,或者您未被允许申请,您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一年内提出复议请求并获得听证。部门必须在15天内复议您的案件,如果提出请求,必须在60天内举行由中立官员主持的公平听证。
部门将聘请外部机构提供公正的听证官。
Section § 19705
本法律描述了当有人对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时,进行公正听证的程序。首先,部门会在征求上诉人意见后安排听证会。听证会由一名公正的官员主持,这意味着他们没有任何偏见或利益冲突。如果需要,该官员可以更改时间和地点,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并且仍能充分参与,甚至可以以非传统形式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上诉人可以亲自出席,可以带一名代表,或者让某人代表他们出席。他们也可以选择只提交书面陈述,而不亲自出席。听证会的延期或推迟可以基于充分理由获得批准。听证会不受严格证据规则的约束,这意味着任何相关信息都可以被考虑。然而,虽然传闻(谣言或二手信息)可以用来解释事情,但它不能作为决定的唯一依据,除非它在民事法庭上是可接受的。官员会听取各方意见,审查证据,然后撰写一份明确解释结果和理由的决定,该决定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
Section § 19705.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参与职业康复计划相关行政听证的公正听证官的培训要求。听证官必须了解计划目标、相关法律和州计划。他们还必须接受培训,学习如何保障上诉人的权利,特别是当这些个人是自行代理或由不熟悉行政听证的代理人代理时。
Section § 19708
本节概述了个人在职业康复计划中查阅其案件记录的权利。如果有人想查看他们的记录,他们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提出请求。但是,任何可能有害的医疗或心理信息不会直接提供给本人;而是会提供给他们的代表,例如医生或心理学家。授权代表在与这些计划相关的任何听证会期间也可以查阅案件记录。查阅授权必须是书面的、经过签署的,并且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