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设立州金库中的职业康复联邦基金。本州从美国收到的所有拨款,其支出根据第19011条至第19013条(含)的规定进行管理,应根据州审计长的命令,存入职业康复联邦基金。
一般规定职业康复联邦基金
Section § 19075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职业康复联邦基金”的专项基金。任何根据加州特定法律条款管理的、用于职业康复的联邦资金,都将根据州审计长的命令存入该基金。
职业康复 联邦基金 州金库
Section § 19077
本法律规定,州司库负责管理和保管为本章(自第19075条起)所列目的而分配的所有资金。这包括当前和未来的拨款,以及部门根据本章规定收到的任何资金。
州司库 资金保管 资金管理
Section § 19078
本法律条款规定,职业康复联邦基金中的资金必须按照本章制定的规则使用,并用于支持州和联邦法律中与职业康复相关的各项要求。相关部门负责申请这些资金,以实施这些活动。
职业康复联邦基金中的资金应按照本章规定,并根据部门为执行本法典和与职业康复相关的联邦法案的规定而提出的申请进行支出。
职业康复 联邦基金 支出
Section § 19080
这项法律允许州主计长批准一项管理与职业康复相关的特定资金的计划。如果美国提供职业康复资金,加州可以先从州的普通基金中支付费用。之后,普通基金会从职业康复资金中获得偿还。该计划还可以根据预期支出,安排职业康复资金向普通基金预先转账。这些偿还和转账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财务报表,由州主计长处理。
州主计长 总体计划批准 职业康复联邦基金
Section § 19090
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联邦法律设立了一个州康复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主任实施职业康复计划。州长任命委员会成员,这些成员代表联邦法律规定的群体。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0(a) 根据联邦法律,设立一个州康复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向主任提供建议和协助,以执行本分部的职业康复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0(b) 委员会成员应由州长任命,并应由《美国法典》第29篇第725节中规定的代表组成。
州康复委员会 职业康复 联邦法律合规
Section § 19091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州独立生活委员会。它的职责是根据州和联邦法律,为独立生活服务提供建议和帮助。
委员会成员由州长任命,其成员构成必须包括联邦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典》第29篇第796d节)中规定的特定代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1(a) 根据联邦法律,设立一个州独立生活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执行本部和联邦法律的独立生活规定方面向主任提供建议和协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1(b) 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州长任命,并应由《美国法典》第29篇第796d节中规定的代表组成。
州独立生活委员会 独立生活服务 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19092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的州康复委员会和州独立生活委员会如何受联邦法律管辖。它规定,委员会成员在参加会议或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合理开支,例如儿童看护和个人协助服务,将获得报销。此外,任何失业或因参与委员会工作而损失其他工作工资的成员,每天将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主任还必须确保委员会获得必要的员工支持,以履行其职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2(a) 州康复委员会和州独立生活委员会的职能及其成员的任命条款,应受《美国法典》第29篇第16章(第701条及后续条款)的管辖。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2(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2(b)(a)款所述委员会的成员,在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或履行委员会职责时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开支,包括儿童看护和个人协助服务,应获得报销。此外,任何失业或因其他工作而需要放弃工资的成员,在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或履行委员会职责的每一天,应获得每天一百美元($100)的补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092(c) 主任应与委员会协商,为各自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员工支持和协助,以使其履行职能。
州康复委员会 州独立生活委员会 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