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如果上诉请求在根据第4710条(a)款发出的拟议行动通知收到后30天内(但不迟于行动生效日期)邮寄或送达部门或部门指定的其他接收上诉请求的机构,则根据受助人个人项目计划提供的服务应在上诉程序期间继续提供,直至收到以下任何一项后的第10天(含):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a)(1) 区域中心或州营机构在非正式会议后,收到根据第4710.9条(a)款撤回上诉请求的通知,或申诉人收到非正式会议决定,如果申诉人在收到非正式会议决定后三天内未决定撤回上诉请求或根据第4710.9条(c)款进行听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a)(2) 区域中心或州营机构在调解后,收到根据第4711.7条(a)款撤回上诉请求的通知,或如果申诉人未决定撤回上诉请求或根据第4711.7条(b)款进行公平听证,则听证办公室将上诉从日程中移除的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a)(3) 受助人收到根据第4712.5条(a)、(d)或(e)款作出的听证官或州机构的最终行政听证决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a)(4) 如果根据第4713条(a)款作出的最终行政听证决定之日起15天内请求复审听证,则受助人收到根据第4713条作出的复审听证后的听证官的最终决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b) 根据(a)款继续提供的服务,经双方同意,可根据跨学科团队的决定和个人项目计划进行修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c) 任何一方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不应构成中止执行最终行政决定,但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中止执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715(d) 本节应于2023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