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总则
Section § 4705
本法律规定,每个区域中心或州营机构必须设立申诉流程,以解决与寻求或接受服务的人之间的分歧。这是它们继续获得州政府资金的必要条件。州发展服务部将为这些程序制定规则。
此外,任何使用州政府资金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的机构,都必须有书面申诉程序;如果它们遵循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本法中也被视为足够。
申诉流程,包括非正式会议、调解和听证会,必须以书面形式用英语和任何其他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明。申请者和接受者在申请服务、被拒绝服务或收到服务修改通知时,都必须被告知这些程序。
如果有人认为申诉人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适当维护且他们没有代表,州发育障碍委员会可以指派一名代表。本节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Section § 4705.5
Section § 4706
Section § 4707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接受区域中心或州营机构服务时可用的申诉程序。首先,你可以参加非正式会议,然后尝试调解,如果需要,还可以进行公平听证。提起申诉时,你可以选择这些步骤中的任何一个,或之后改变主意。但是,如果你选择非正式会议或调解,你可能会失去在短时间内获得公平听证裁决的权利。如果你在收到拟议变更通知后30天内提出申诉,你的服务将在申诉过程中继续。如果你在60天内提出申诉,你仍然可以进行申诉程序,但服务可能不会像以前那样继续。你可以要求延长时间,但这也会延迟公平听证的裁决。该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4708
部门需要为两项特定法案(《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和《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下的上诉创建标准信息包。这些信息包必须包含基本信息,包括上诉申请表,并遵守特定规定。
此外,信息包必须翻译成多种语言并以多种格式提供,以确保所有人都能无障碍获取。区域中心和州立机构必须在定期会议和发出必要通知时提供这些信息包,并在信息包创建后60天内在线提供。目标是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完成这些信息包,包括咨询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