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a) 根据第16932条和第16941条,每个县的医院服务账户拨款部分应通过以下方式分为两笔金额: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a)(1) 将医院服务账户的资金部分乘以第16945条(c)款第(5)项中规定的百分比。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a)(2) 将医院服务账户的资金部分金额乘以第16945条(c)款第(6)项中规定的百分比。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 根据(a)款第(1)项计算的每个县的医院服务账户资金部分金额,应自1989年7月1日或之后用于支付或支持非县属医院提供的服务。自1991-92财政年度开始,此后每年,这些金额应通过将每个县的金额除以所有县的总金额,再乘以一千二百万美元($12,000,000)的总和来减少。每个县的这笔金额应进一步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如下: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1)(A) 第一部分应根据第16945条(c)款第(7)项中规定的百分比乘以第一部分的金额来确定,分配给县内的每家非县属医院,并可用于支付或支持非县属医院在拨款财政年度内任何时间为任何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1)(A)(B) 在1989-90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中分配的资金应按季度进行核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1)(A)(C) 对于1989-90财政年度,非县属医院应根据第16918条(b)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至少5%的患者的人口统计数据,这些患者的服务全部或部分由根据本款分配的资金支付,此外还需满足第16918条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1)(A)(D) 对于1990-9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非县属医院应根据第16918条规定的报告要求提供数据,并应在根据本款分配的资金使用的任何季度期间,根据第16818条提供张贴和个人通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1)(A)(E) 根据本款计算的金额不得减少或用于抵消医院服务账户的管理成本。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2)(A) (i) 医院服务账户中剩余的50%资金应由县分配给医院,包括与县签订合同的医院,以维持紧急护理的可及性并购买在拨款财政年度内提供的其他必要的医院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2)(A)(ii) 在与邻近县的医院签订紧急护理合同时,县不得施加其未对其自身辖区内医院施加的接受转诊条件。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2)(A)(B)(i) 在向医院分配资金之前,每个县应与医院协商,并考虑医院在城市和非城市地区按地理服务范围提供的历史和预计护理模式、治疗大量重病贫困患者相关的独特成本,以及医院在提供护理方面遭受的过高损失。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b)(2)(A)(B)(i)(ii) 县还应考虑邻近县一级创伤护理医院为其居民提供的护理模式,并可向这些创伤中心进行按比例拨款。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c)(1) 根据(a)款第(2)项计算的每个县的医院服务账户资金部分金额,可由每个县在拨款财政年度内决定用于支付或支持县属医院或非县属医院提供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c)(2) 自1991-92财政年度开始,此后每年,根据(a)款第(2)项计算的每个县的资金部分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进行减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c)(2)(A) 将每个县根据(a)款第(2)项获得的资金金额除以所有县在该款项下的资金总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c)(2)(B) 将根据(A)项计算的商乘以六百万美元($6,000,000)的总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 作为根据本条和第16932条接收资金的条件,每个县应要求每个县属和非县属医院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1)(A) 维持与1990年1月1日相同数量和类别的急诊室许可证和创伤设施指定。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1)(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1)(A)(B)(i) 任何在本部分生效之日持有两份基本急诊服务特别许可证的医院,如果每个急诊室都位于医院的不同院区且彼此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两英里,则应被视为已符合分节 (d) 第 (1) 款的要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1)(A)(B)(i)(ii) 即使其中一份急诊室许可证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后被交回,第 (i) 项规定仍应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2) 提供所有已收到资金的使用和支出数据及报告。此信息应采用县和部门规定的形式并按照其规定的程序提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d)(3) 确保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仅用于为无力支付这些服务费用的人员提供服务,且这些服务费用不会通过任何私人保险或由联邦政府全额或部分资助的任何项目支付。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e)(1) 如果县医院或非县医院不遵守本节规定,县应按以下方式收回医院收到的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e)(1)(A) 对于违反分节 (d) 第 (1) 款的任何情况,县应收回所收到资金中与不合规月数与 12 个月之比相等的部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e)(1)(B) 对于违反分节 (d) 第 (2) 款的任何情况,县应收回所有已收到的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e)(1)(C) 对于违反分节 (d) 第 (3) 款的任何情况,县应收回所收到金额与医院能够证明资金仅用于为无力支付这些服务费用的人员提供服务且这些服务费用不会通过任何私人保险或由联邦政府全额或部分资助的任何项目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e)(2) 县可以拒绝支付本节要求的后续款项,直到医院证明其已合规。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f) 根据本节扣留或收回的资金,可由县根据分节 (b) 第 (2) 款重新分配和分发。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g)(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分节 (b) 第 (1) 或 (2) 款分配但因医院不参与而未使用的资金,应根据分节 (b) 第 (2) 款重新分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g)(2) 如果没有非县医院继续参与,县可以根据分节 (c) 分配这些未使用的资金。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 在任何人口不超过全州总人口百分之零点五的县,且在该县有一家县医院和一家非县医院,其急诊室许可证所涉急诊室彼此相距不超过两英里,县医院可以交回其急诊室许可证,而不会因违反分节 (d) 第 (1) 款而受到任何处罚,如果,作为替代方案,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A) 县应与非县医院签订合同协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B) 县和非县医院应确保提供至少与县医院和非县医院在交回急诊室许可证之前所提供的相同水平的急诊服务和专科后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C) 县应在其紧急护理诊所和其他门诊诊所建立足够的容量,包括夜间和周末覆盖,以提供与县医院急诊科在交回急诊室许可证之前的日历年所提供的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紧急护理和非急诊就诊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D) 县应提供充分的初步公开听证会以及持续的西班牙语和英语公共通知和信息,说明急诊、紧急护理和非紧急诊所服务的可用性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服务。县应作为持续公共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项外展计划,以确保医疗贫困社区,特别是流动和季节性农场工人,以及文化和语言少数族裔患者,有效了解替代护理系统及其获取方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E) 县应确保非县医院急诊科提供充足的 24 小时西班牙语翻译服务和转诊服务,并在县医院诊所的运营时间内提供这些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F) 县应确保,在规划 (C) 段所规定的替代性医疗服务系统时,现有为无保险者和工薪阶层中医疗贫困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参与其中,包括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和非营利性社区型乡村诊所。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G) 县应确保其替代性医疗服务系统包括具备文化和语言能力,能够为多元化的医疗贫困人口提供服务,并且在县医院关闭前一直为在该医院寻求护理的无保险者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这些提供者应包括,但不限于,目前为无保险者和医疗贫困人口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区型安全网和传统提供者。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1)(H) 县应确保其替代性医疗服务系统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和资源不低于县医院关闭前提供给医疗贫困者和无保险者的服务和资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2) 该部门应每年审查县对本款的遵守情况。如果该部门认定县不遵守本款,它应要求县追回资金,并根据 (e) 款拒绝进一步支付,直到恢复遵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h)(3) 任何根据 (1) 段被允许放弃其急诊室许可证的县,应继续根据第 17000 条履行其提供贫困护理的职责和义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i) 任何第 20 类或第 24 类县,如果停止提供急性住院护理服务,可以放弃其急诊室许可证,无需因违反 (d) 款 (1) 段而受到任何处罚,前提是该县应与至少一家满足 (d) 款要求的非县医院签订合同协议,并且 (h) 款 (1) 段的 (A) 至 (H) 项(含)的所有要求均由该县和签约的非县医院满足,在此情况下,(h) 款的 (2) 段和 (3) 段应适用于该县。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46(j)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满足 (i) 款要求和条件的第 20 类或第 24 类县,应有资格根据本条的任何规定获得分配的资金,金额等同于该县在停止提供急性住院护理服务当年之前一个财政年度所收到的金额。根据本款计算的金额应根据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中医院服务账户的可用资金每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