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各县应如何使用CHIP账户中的特定资金来支持无偿医师服务。它规定,各县分配款项的12.2%应被用于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

各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最多一半,与私人医生签订新合同,在非县属医疗机构中提供急诊、产科和儿科服务,尤其是在患者难以获得这些服务的地方。这些合同可以部分或全额报销医生为特定患者提供的服务费用,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指导原则。

至少一半的资金必须转入县医师服务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50(a) 百分之十二点二,或CHIP账户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源自医师服务账户的该部分资金,根据第16941条规定分配给各县的款项,应被用于支持或支付无偿医师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50(b) 根据 (a) 款提供的资金中,最高可达百分之五十可由各县用于支付新合同,生效日期不早于1989年7月,与私人执业医师签订,用于在非县属或非县营的医疗机构中提供急诊、产科和儿科服务,且这些服务的可及性受到严重限制的地区。这些合同可规定对根据第16952条 (f) 款所述患者所获得的医师服务进行部分或全额报销,并应遵守第16955条 (d) 款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50(c) 根据 (a) 款提供的资金中,至少百分之五十应转入根据第16952条设立并根据第3.5条(自第16951条起)进行管理的县医师服务账户。

Section § 169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超过24,915,000美元的资金于1989年拨出,并于1990年修订,用于分配给各县,以支付未获报酬的医生服务。资金分配将遵循第16941条中规定的百分比,并应根据第16950条的 (b) 款和 (c) 款中规定的规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