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30

Explanation

本节在县级卫生服务基金内设立了乡村卫生服务账户,用于管理加州的乡村卫生服务资金。所有拨给这些服务的资金都存入这个账户。

部门负责以权责发生制管理该账户,这意味着他们根据资金的应收和应付时间来跟踪和管理这些资金,而不是根据现金实际流动的时间。

这些资金不能转入其他账户,除非用于投资目的。这确保了专门用于乡村卫生服务的资金只能用于该目的。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0(a)(1) 在根据第16803条设立的县级卫生服务基金中,设有乡村卫生服务账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0(a)(2) 就本章而言,“账户”指第(1)款设立的账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0(b) 为本章目的拨付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账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0(c) 部门应以权责发生制管理存入该账户的款项,并且,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款项不得转入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但用于投资目的除外,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四条(自第1647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69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资金如何用于支持农村医疗服务。这些资金帮助县、医院、医生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为那些无力支付且没有私人保险或联邦资助的患者提供服务。法律还提到,某些现有要求适用于这些服务,并且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县级权力保持不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1(a) 为本章目的拨款的资金,应当用于加强和维持由县、医院、医生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向无力支付这些服务费用,且其费用不会通过任何私人保险或任何由联邦政府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支付的患者提供的农村医疗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1(b) 第16804.1节和第16818节的要求适用于为本章目的拨款所支持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1(c) 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根据第16817节设立的各县的权力应保持不受影响。

Section § 169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支付医生在某些医院的备用急诊室提供的紧急医疗服务费用。

县可以报销医生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40节中规定的医院的备用急诊室提供的紧急服务。

Section § 16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医院服务账户的资金分配给参与县医疗服务计划(CMSP)的县。它详细说明了计算每个县医院未补偿护理费用份额的方法。

对于1989-90财政年度,份额是基于1988年的数据。对于未来的年份,份额是基于前一年的数据。每个县的分配额取决于其医院的未补偿护理费用与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县的费用相比。计算出的金额将根据具体指导方针进行分配,并有其他相关条款概述这些分配的规则。

部门应按照以下方式,将基金中医院服务账户的资金分配给根据第16809条有资格参与CMSP的每个县: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2(a) 根据第16809条有资格参与CMSP的每个县内所有县级和非县级医院的医院未补偿护理费用的总和,应使用第16945条中规定的定义、程序和数据要素进行计算。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2(b)(1) 办公室应使用截至1989年9月1日全州文件中存在的、经办公室调整的1988日历年数据,确定每个县1989-90财政年度的份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2(b)(2) 办公室应使用财政年度之前日历年的季度报告数据,并根据办公室的调整以及截至财政年度前紧邻的4月15日全州文件中存在的数据,确定1989-90财政年度之后各财政年度每个县的份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2(b)(3) 办公室应根据该县的医院未补偿护理费用总额,除以根据第16809条有资格参与CMSP的所有县的医院未补偿护理费用总额,并将该乘积乘以从基金中医院服务账户为本章目的拨款的金额,来确定每个县的份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2(b)(4) 根据第 (2) 和 (3) 款计算的金额,应为本章项下可分配给各县的总金额中每个县的分配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2(c) 根据 (b) 款第 (4) 项计算的金额,应按照第16946条进行划分和分配。第16946、16947、16948和16949条应适用于接收这些资金的县和医院。

Section § 1693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旨在医疗服务的特定资金如何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县。县从两个账户获得资金份额:医师服务账户和未分配账户。分配依据是根据最新报告,每个县的人口相对于所有符合条件县的总人口的比例。县必须将这些资金用于紧急医疗服务,并加强紧急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具体来说,医师服务账户的资金应专门用于为无力支付且未获得私人保险或联邦项目覆盖的患者提供紧急、产科或儿科服务。这包括设立专门的医师服务账户,通过合同管理这笔资金,并向医师报销费用。该资金适用于1989年7月1日之后提供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3(a) 部门应根据第16809节的规定,将从基金中的医师服务账户和未分配账户拨款分配给有资格参与CMSP的县,分配依据是根据财政部研究部门最新年度报告E-1的报告,每个根据第16809节有资格参与CMSP的县的人口除以所有根据第16809节有资格参与CMSP的县的总人口所获得的百分比。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3(b) 每个县应依照第5章第4条(自第16960节起)规定的目的,使用从基金中未分配账户拨付的款项,并用于扩大紧急医疗运输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3(c) 县应以下列方式使用从基金中医师服务账户拨付的款项,为无力支付这些服务且其费用不会通过任何私人保险或任何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支付的患者,提供医疗上必要的紧急、产科或儿科服务,或所有这些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3(c)(1) 依照第5章第3.5条(自第16951节起)的规定,在县紧急医疗服务基金中设立和管理医师服务账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3(c)(2) 依照第16952节(c)款的规定,与部门签订合同,管理本款规定的所有医师服务账户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3(c)(3) 直接或通过合同,报销或支持由医师或医师团体提供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3(d) 从基金中医师服务账户拨付的款项应被用于报销1989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69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第16933条某个特定部分获得资金的医生,必须遵守第16955条另一个部分中列出的某些规定。

任何根据第16933条 (c) 款收到资金的医生,均应遵守第16955条 (d) 款的要求。

Section § 16934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必须确保为在儿童健康筛查中发现健康问题的儿童提供或安排并支付必要的后续医疗治疗。这包括牙科护理和处方药。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符合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全额覆盖条件的儿童,或由其他公共项目覆盖的儿童。县可以要求某些与县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此计划。此外,提供的牙科服务应与符合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条件的儿童所获得的牙科服务在质量和频率上保持一致。

县还必须与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密切合作,以有效实施本节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a) 作为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条件,县应提供,或安排并支付,针对在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筛查中发现的任何疾病的医疗上必要的后续治疗,包括必要的后续牙科服务和处方药,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395 条有资格获得服务的儿童,如果该儿童是由县进行筛查的,或经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提供者转介的。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根据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有资格免费获得护理的儿童,或由其他公共资助项目覆盖的儿童,或其服务已由或将由任何其他责任方支付的儿童。县可以要求根据第 16946 条 (b) 款 (2) 项与县签订合同的医院、根据第 16933 条 (c) 款 (3) 项与县签订合同的医生、或根据第 16933 条 (b) 款与县签订合同的牙医或任何提供者,以及获得为本章目的拨款的资金的机构,参与遵守本节规定。县不得要求根据第 16946 条 (b) 款 (1) 项获得拨款的医院,或根据第 16933 条 (c) 款 (1) 项设立的医生服务账户获得付款的医生,参与遵守本节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b) 根据本节提供的牙科服务,其范围和频率应至少与同年龄段符合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条件的儿童可获得的牙科服务相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c) 县应与其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协商和协调,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6934.2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1989-90财政年度,县级政府如何处理根据第16934条规定的儿童治疗费用支付问题。县级政府不能与州政府签订合同来支付这些费用,但可以选择将其财政责任限制在本章下所收到资金的15%。为此,他们需要在45天内通知州政府并预留这笔资金。如果县级政府选择此选项并履行了其15%的义务,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州政府承担。未选择限制的县级政府仍需承担全部费用责任。

州政府还设立了一个农村卫生服务再保险账户,用于帮助支付已用尽其15%储备金的县的治疗费用。1990年6月30日之后,该账户中任何剩余资金都将转入另一个医疗治疗账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2(a) 在1989-90财政年度,县不得选择与部门签订合同,以支付根据第16934条规定所需的儿童治疗费用。但是,县可以选择将其支付该治疗费用的责任限制在1989-90财政年度根据本章实际收到的金额的15%。任何选择设立15%储备金的县,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45天内将其意向通知部门。根据本节选择限制其责任的县,如果该县根据第16935条与部门签订合同管理其医生服务账户,则应预留其所收到金额的15%。如果县未与部门签订合同管理其医生服务账户,则县的责任应为其根据本章收到的总拨款的15%。根据第16934条在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如果费用超出预留金额,则由州负责支付,前提是县提供文件证明其已设立15%的储备金并履行了其根据第16934条提供的服务所适用的15%义务。州应收回15%储备金中未支出的任何剩余资金,并应将这些资金用于支付未来几年根据第16934条所需的治疗服务费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2(a)(1) 县如果选择不根据(a)款设立15%的储备金,或未能将参与意向通知部门,则应保留支付根据第16934条规定所需的儿童治疗费用的全部责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2(a)(2) 除了与提供者签订的合同和其他安排外,县或本款下的部门,根据第16934条规定的义务,如果儿童符合医院的特定住院护理标准,可以将被需要住院护理的儿童转介至根据第6章(自第16996条起)获得资助的儿童医院。县或部门没有义务向儿童医院报销这些服务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2(b) 在1989-90财政年度,部门应在县卫生服务基金内设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卫生服务再保险账户。就本章而言,“再保险账户”指根据本节设立的账户。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2(b)(1) 立法机关为设立再保险账户而拨款的资金应存入再保险账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2(b)(2) 存入再保险账户的资金应用于支付根据(a)款设立并已用尽其15%储备金的县根据第16934条提供的服务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2(b)(3) 1990年6月30日之后再保险账户中任何未支出或未承付的剩余资金,应转入根据第16934.5条(b)款设立的CHDP治疗账户。

Section § 169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合同,以支付儿童的治疗费用。各县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表达签订合同的意向,州政府可以制定支付处理标准。此外,签订合同的县可能会有一部分资金被州政府保留,用于支持一个专门为儿童服务设立的健康账户。

该法律还设立了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CHDP)治疗账户,该账户收集各种资金,包括从县拨款中保留的资金和立法拨款。该账户用于管理风险、支付治疗服务费、行政管理费,并通过调整服务提供者支付来管理预算短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a) 针对1990-91财政年度及后续财政年度,根据第16809条有资格参与CMSP的每个县可与部门签订合同,部门在合同中同意承担支付自1990年7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6934条向儿童提供的治疗服务费用的责任。如果根据第16809条有资格参与CMSP的县未申请或撤销其根据本章申请资金的申请,部门可使用该县根据段落 (3) 计算的全部或部分拨款,以支付根据第16934条向儿童提供的治疗服务费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a)(1) 拟与部门签订合同的每个县应不迟于1990年6月1日向部门提交一份由监事会通过的合同意向通知。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监事会通过的通知应不迟于协议生效财政年度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4月1日提交,并应符合部门制定的程序。作为与部门签订合同的条件,部门可为治疗服务索赔的处理和支付制定统一标准、表格和程序。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a)(2)(A) 根据本款与部门签订1991-92财政年度合同且此前已根据本条与部门签订合同的每个县,应同意部门保留其根据本章原本应获得的拨款的10%。部门应每月将保留的款项转入根据款 (b) 设立的CHDP治疗账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a)(2)(A)(B) 在1991-92财政年度根据本款与部门签订合同但此前未根据本条与部门签订合同的任何县,应同意部门保留该县根据本章原本应获得的拨款的20%,用于其根据本条签订合同的该年度部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a)(3) 在未来的财政年度,部门保留的百分比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支付、预计支出、立法机关为治疗服务拨付的资金以及根据款 (b) 设立的账户的总体状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 自1990-91财政年度起,部门应设立一个独立的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治疗账户。就本章而言,“CHDP治疗账户”指根据本款设立的账户。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1) 以下资金应存入CHDP治疗账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1)(A) 立法机关为资助第16934.2条款 (b) 设立的再保险账户而拨付的资金,且未用于或未被该目的占用的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1)(B) 从根据第16934.2条款 (a) 选择设立15%准备金的县收回的任何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1)(C) 部门根据款 (a) 保留的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1)(D) 资金的利息收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1)(E) 立法机关拨付的任何额外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2) 存入CHDP治疗账户的资金应按权责发生制管理,并且,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入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除非用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四条(自第16470条起)规定的投资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3) 存入该账户的款项应构成一个风险池,该风险池应用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3)(A) 支付根据第16934条在已根据款 (a) 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县提供的服务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3)(B) 州行政管理费用,包括与索赔处理合同相关的任何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5(b)(3)(C) 如果任何财政年度CHDP治疗账户的预计资金支出超过可用收入,部门可按比例调整该财政年度剩余时间对服务提供者的支付,以确保支出不超过可用收入。

Section § 169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加州各县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选择与州卫生部门合作,共同管理儿童医疗治疗的资金。如果一个县选择合作,它必须通知部门,并同意部门可以保留其一部分拨款用于行政管理。各县每年都需要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合作意向。一旦建立合作关系,部门将负责这些资金的分配和监督,并可以使用一小部分资金作为管理费用。

如果县不按照特定条款进行合作,它们仍然可以选择管理其部分拨款,但会受到一些限制。部门将代表各县承担管理这些资金的责任,并在处理这些资金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a) 自1990-91财政年度起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16934.5条与部门签订合同,且部门根据第16934条承担儿童治疗费用支付责任的每个县,应有权选择与部门签订合同,以管理根据第16946条 (b) 款从基金中的医院服务账户拨付的资金的分配和监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b) 任何未选择根据第16934.5条与部门签订合同以支付根据第16934条进行的儿童治疗费用的县,可以与部门签订合同,以管理根据第16946条 (b) 款 (1) 项从基金中的医院服务账户拨付给该县的资金部分,但不得与部门签订合同,以管理根据第16946条 (b) 款 (2) 项从基金中的医院服务账户拨付给该县的资金部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c)(1) 任何打算根据 (a) 款或 (b) 款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县,应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后45天内,通过监事会或授权人员通过的决议,向部门提交一份签订合同意向通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2) 在根据 (1) 项提交合同意向通知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县监事会应按照部门制定的程序,不迟于拟议协议生效财政年度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4月1日,向部门提交一份经监事会通过的通知。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d)(1) 根据 (a) 款或 (b) 款与部门签订合同的每个县,应同意部门保留该县根据第16946条 (b) 款或 (b) 款 (1) 项(以适用者为准)的拨款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2) 部门可以使用根据 (1) 项保留的资金金额的最多10%用于本条的管理目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4.7(e) 作为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件,部门应代表该县行事,并应承担根据第16946条 (b) 款或 (b) 款 (1) 项(以适用者为准)分配和监督资金的所有项目责任。部门可以根据第16946条 (b) 款 (2) 项在资金管理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应就这些资金执行第16946条 (d)、(e)、(f) 和 (g) 款。

Section § 16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符合条件的县,作为县医疗服务计划(CMSP)的一部分,让州政府管理其医生服务账户。参与县必须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授权其处理资金分配和监督。县必须遵守统一的程序,并将必要的资金转交给州政府。该部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管理县的医生服务账户。县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之前,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的意向通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a) 符合根据第16809条参与CMSP资格的县,可选择由州管理其医生服务账户。每个符合根据第16809条参与CMSP资格并选择由州管理其医生服务账户的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a)(1) 与部门签订合同,管理其县医生服务账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a)(2) 授权部门代表其行事,并承担根据第16952条(c)款对其医生服务账户中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的所有责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a)(3) 同意遵守统一的政策、程序和项目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由部门和参与县共同确定的资格水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a)(4) 在部门可能要求的条件下,将分配给县用于县医生服务账户的资金,减去根据第16934.5条(a)款保留的任何资金,转交给部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b) 部门可使用县根据本款保留或转交给它的资金,用于根据第16952条至第16958条(含)管理县的医生服务账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c) 对于1989-90财政年度,任何打算与部门签订合同以管理根据第16952条(c)款从基金中的医生服务账户分配的资金的县,应不迟于1989年11月15日向部门提交一份经县监事会通过的意向合同通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5(d) 对于1990-91财政年度及随后的财政年度,任何打算与部门签订合同以管理从基金中的医生服务账户分配的资金的县,应不迟于合同生效财政年度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4月1日,并按照部门制定的程序,向部门提交一份经县监事会通过的意向合同通知。

Section § 16935.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部门处理来自特定医疗保健账户的资金的分配和监督,这些资金用于有资格参与县医疗服务计划 (CMSP) 的县。如果一个县没有申请这些资金或撤回了申请,该部门可以为他们管理这些资金。这笔钱旨在支付给该县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Section § 1693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想获得卫生服务资金,它必须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申请,详细说明它计划如何使用这笔钱。这是该县整体卫生服务计划和预算的一部分。州政府会审查这些申请,以确保它们符合要求。

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未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县需要在申请中估算牙科服务的费用和资金安排。一旦获得批准,州政府就会开始向该县支付每月款项。但是,在特定日期之后的付款取决于县监事会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协议。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6(a)(1) 任何根据本章申请资金的县,应当向部门提交一份初步资金申请以及拟议的资金使用和支出说明,供部门批准,作为根据第16800条提交的县卫生服务计划和预算的组成部分。部门应当审查并批准此信息,以确保符合本部分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6(a)(2) 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任何未根据第16934.5条(a)款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县,应当在申请中包含牙科服务的费用估算和资金安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6(b) 部门应当审查每个县的申请和拟议的资金使用,以确保符合本章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6(c) 部门应当在批准县的资金申请后支付初步的每月款项,该申请应包含县将遵守本章和本部分其他适用规定的保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6(d) 1990年4月15日之后以及每个后续财政年度2月1日之后支付的款项,应当以县监事会与部门之间签订协议为条件。

Section § 169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的每个县在其报告中包含所提供服务的详细信息、这些服务的费用以及所服务人群的相关人口统计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应作为各县已根据另一条款(第16915条)要求提交的报告的一部分。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整合到报告中的截止日期是1991年7月1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7(a) 各县根据第17000条规定所服务人员的服务、相关费用以及社会人口学特征,并由为本章目的拨款提供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应纳入根据第16915条规定所需的信息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7(b) 不迟于1991年7月1日,在可能的情况下,各县应将第16915条要求的数据纳入(a)款中规定的报告中。

Section § 16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按照部门设定的程序,向部门报告其支出及其他相关信息。部门将审查这些报告,并收回任何未使用的资金或不符合规定规则或要求的支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8(a) 各县应当按照部门制定的程序,向部门提交支出报告及其他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938(b) 部门应当审查根据 (a) 款提交的报告,并收回未使用的资金以及不符合本章或部门制定要求的支出。

Section § 169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若要获得资金,必须遵守第5章第6条、第7条和第10条中列出的具体要求。这些具体条款详细说明了县需要做什么。

作为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条件,每个县应符合第5章第6条(自第16980节起)、第7条(自第16990节起)和第10条(自第16995节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