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医疗保健农村医疗服务
Section § 16930
本节在县级卫生服务基金内设立了乡村卫生服务账户,用于管理加州的乡村卫生服务资金。所有拨给这些服务的资金都存入这个账户。
部门负责以权责发生制管理该账户,这意味着他们根据资金的应收和应付时间来跟踪和管理这些资金,而不是根据现金实际流动的时间。
这些资金不能转入其他账户,除非用于投资目的。这确保了专门用于乡村卫生服务的资金只能用于该目的。
Section § 1693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资金如何用于支持农村医疗服务。这些资金帮助县、医院、医生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为那些无力支付且没有私人保险或联邦资助的患者提供服务。法律还提到,某些现有要求适用于这些服务,并且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县级权力保持不变。
Section § 16931.5
这项法律允许县支付医生在某些医院的备用急诊室提供的紧急医疗服务费用。
Section § 1693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医院服务账户的资金分配给参与县医疗服务计划(CMSP)的县。它详细说明了计算每个县医院未补偿护理费用份额的方法。
对于1989-90财政年度,份额是基于1988年的数据。对于未来的年份,份额是基于前一年的数据。每个县的分配额取决于其医院的未补偿护理费用与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县的费用相比。计算出的金额将根据具体指导方针进行分配,并有其他相关条款概述这些分配的规则。
Section § 16933
本法规定了旨在医疗服务的特定资金如何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县。县从两个账户获得资金份额:医师服务账户和未分配账户。分配依据是根据最新报告,每个县的人口相对于所有符合条件县的总人口的比例。县必须将这些资金用于紧急医疗服务,并加强紧急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具体来说,医师服务账户的资金应专门用于为无力支付且未获得私人保险或联邦项目覆盖的患者提供紧急、产科或儿科服务。这包括设立专门的医师服务账户,通过合同管理这笔资金,并向医师报销费用。该资金适用于1989年7月1日之后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6933.1
这项法律规定,从第16933条某个特定部分获得资金的医生,必须遵守第16955条另一个部分中列出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16934
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必须确保为在儿童健康筛查中发现健康问题的儿童提供或安排并支付必要的后续医疗治疗。这包括牙科护理和处方药。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符合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全额覆盖条件的儿童,或由其他公共项目覆盖的儿童。县可以要求某些与县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此计划。此外,提供的牙科服务应与符合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条件的儿童所获得的牙科服务在质量和频率上保持一致。
县还必须与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密切合作,以有效实施本节规定。
Section § 16934.2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1989-90财政年度,县级政府如何处理根据第16934条规定的儿童治疗费用支付问题。县级政府不能与州政府签订合同来支付这些费用,但可以选择将其财政责任限制在本章下所收到资金的15%。为此,他们需要在45天内通知州政府并预留这笔资金。如果县级政府选择此选项并履行了其15%的义务,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州政府承担。未选择限制的县级政府仍需承担全部费用责任。
州政府还设立了一个农村卫生服务再保险账户,用于帮助支付已用尽其15%储备金的县的治疗费用。1990年6月30日之后,该账户中任何剩余资金都将转入另一个医疗治疗账户。
Section § 16934.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合同,以支付儿童的治疗费用。各县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表达签订合同的意向,州政府可以制定支付处理标准。此外,签订合同的县可能会有一部分资金被州政府保留,用于支持一个专门为儿童服务设立的健康账户。
该法律还设立了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CHDP)治疗账户,该账户收集各种资金,包括从县拨款中保留的资金和立法拨款。该账户用于管理风险、支付治疗服务费、行政管理费,并通过调整服务提供者支付来管理预算短缺。
Section § 16934.7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加州各县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选择与州卫生部门合作,共同管理儿童医疗治疗的资金。如果一个县选择合作,它必须通知部门,并同意部门可以保留其一部分拨款用于行政管理。各县每年都需要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合作意向。一旦建立合作关系,部门将负责这些资金的分配和监督,并可以使用一小部分资金作为管理费用。
如果县不按照特定条款进行合作,它们仍然可以选择管理其部分拨款,但会受到一些限制。部门将代表各县承担管理这些资金的责任,并在处理这些资金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69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符合条件的县,作为县医疗服务计划(CMSP)的一部分,让州政府管理其医生服务账户。参与县必须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授权其处理资金分配和监督。县必须遵守统一的程序,并将必要的资金转交给州政府。该部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管理县的医生服务账户。县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之前,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的意向通知。
Section § 16935.5
Section § 16936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想获得卫生服务资金,它必须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申请,详细说明它计划如何使用这笔钱。这是该县整体卫生服务计划和预算的一部分。州政府会审查这些申请,以确保它们符合要求。
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未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县需要在申请中估算牙科服务的费用和资金安排。一旦获得批准,州政府就会开始向该县支付每月款项。但是,在特定日期之后的付款取决于县监事会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协议。
Section § 16937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的每个县在其报告中包含所提供服务的详细信息、这些服务的费用以及所服务人群的相关人口统计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应作为各县已根据另一条款(第16915条)要求提交的报告的一部分。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整合到报告中的截止日期是199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