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P县”指已根据第16809条规定选择参与CMSP的县。
贫困人口医疗保健一般规定
Section § 16904
本法规定,“医院服务”是指由公立或私立医院提供的服务,这些医院必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条款获得许可。
“医院服务”指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a) 款获得许可的公立和私立医院提供的服务。
医院服务 公立医院 私立医院
Section § 16905
本节将“MISP县”定义为运营自身医疗计划,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人群提供服务的县。这可以通过县政府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与选定的服务提供商合作来完成。
MISP县 贫困人口医疗服务 县级管理的医疗计划
Section § 16905.5
本法律将“产科服务”定义为包括由执业医师为孕妇提供的妊娠诊断以及所有相关的医疗服务,涵盖从受孕之时起直至妊娠结束当月结束后90天的期间。
产科服务 妊娠诊断 孕妇医疗服务
Section § 16907.5
本法律将“儿科服务”定义为由执业医师向从出生到21岁的人提供的医疗护理。它还特别包括医师在分娩和助产时的在场。
“儿科服务”指任何执业医师向从出生到21岁的人员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并应包括参与分娩和助产。
儿科服务 儿童医疗护理 医师参与
Section § 16908.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条款分配和使用的资金,可供符合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所界定的“慈善医疗”定义的患者使用。换句话说,如果患者被认定为接受慈善医疗,他们就有资格使用这些特定资金。
为第16946条 (b) 款 (1) 项之目的,以及由第16932条确定并根据第16946条 (b) 款 (1) 项分配的资金,以及第16946条 (d) 款 (3) 项对这些资金的适用,所有符合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Office of Statewide Health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8740条 (d) 款规定所界定的慈善医疗定义的患者,均有资格使用本章项下的资金。
慈善医疗资格 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 患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