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或地方机构管理的与公共社会服务相关的任何记录或申请均属保密信息,除非直接与这些服务的管理相关,否则不得共享。个人信息不得向立法机构披露或公布,并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向其他福利部门公布所需名单或通知接受者其符合资格的福利。

公职人员、员工或任何不当获取或共享此信息的人可能面临轻罪指控。参与审计或调查的政府实体可以查阅这些记录,但除法律程序外,不得发布识别信息。员工可以共享特定信息,以预防虐待或在涉及针对福利工作者的犯罪时。对于不识别接受者的研究信息共享有特定规则,并且在特殊情况下,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证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公职人员或机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任何个人的所有申请和记录,凡涉及本法典中与任何形式的公共社会服务(包括通过公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保护性服务)相关的管理,且本州从美国政府获得补助金的,均应保密,不得为与该计划管理无直接关联的任何目的,或与该计划管理相关的任何调查、起诉、刑事或民事诉讼而开放查阅。严禁向任何委员会或立法机构披露通过姓名或地址识别这些补助金申请人或接受者的信息,但(b)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公布或披露,或允许或导致公布或披露公共社会服务接受者名单。本州的任何县福利部门可以向任何其他县福利部门或州社会服务部发布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名单,并且当任何县福利部门或州社会服务部提出请求时,应发布这些名单或任何其他记录。这些名单或其他记录仅可用于与公共社会服务管理直接相关的目的,或用于通知公共社会服务接受者其可能符合资格获得州社会服务部不管理的其它福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获得关键公共卫生服务和扶贫福利,具体由州社会服务部确定。除上述目的外,任何人不得公布、披露或使用,或允许或导致公布、披露或使用任何与申请人或接受者相关的保密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c) 任何县福利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向任何依法授权进行与公共社会服务管理相关的审计或类似活动的政府实体(包括任何获得此类授权的委员会或立法机构)提供在授权范围内查阅(a)款所述的任何公共社会服务申请和记录的权限。这些委员会、立法机构和其他实体只能为调查公共社会服务管理的目的请求或使用这些记录,并且除与公共社会服务管理相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外,不得披露任何申请人或接受者的身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d) 本节不禁止向其他公共机构提供此信息,在核实资格或与公共社会服务管理直接相关的其他目的所需的范围内,或仅在管理联邦资助的、根据需求直接向个人提供现金、实物援助或服务的项目所需时,向县学校总监或学区总监提供。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本款规定的人犯有轻罪。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e) 本节不禁止县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县儿童福利机构的员工相互披露信息,为了在预防、干预、管理或治疗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或虐待或忽视老年人或受抚养成人方面进行多学科团队合作。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f) 在为正在或已经从公共机构获得援助的人员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如上所述,或在因违反《刑法典》第368条而进行刑事起诉的情况下,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f)(1) 成人保护服务员工或监察员可以在与该申请或起诉相关的任何程序中如实回答,当被问及该员工或监察员是否知晓其认为与该援助接受者的法律心智能力或为其设立监护的必要性相关的信息时。如果成人保护服务员工或监察员声明他们知晓此类信息,法院可以命令该成人保护服务员工或监察员就个人观察作证并披露所有相关的机构记录。

Section § 10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多学科团队的成员分享和讨论与虐待儿童或虐待老年人相关的机密信息,以用于预防或治疗目的。团队会议期间的这些讨论是保密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多学科人员团队是指专业人员共同努力解决儿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虐待或忽视问题的团队。它通过引用法律的其他章节来定义“虐待儿童”和“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其目标是促进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以改善服务并应对虐待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第10850节而言,多学科人员团队从事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或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的活动,均属于公共社会服务管理中进行的活动,并且团队成员可以向团队其他成员披露和交换其合理认为与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或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相关联的任何信息或书面材料,这些信息或书面材料也与任何公共社会服务项目相关联或根据州法律另行指定为机密。团队会议期间所有关于披露或交换任何此类信息或书面材料的讨论均属机密,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关于任何此类讨论的证词在任何刑事、民事或少年法庭诉讼中均不可采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1(b) 在本节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1(b)(1) “虐待儿童”具有第1895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在本节中,“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具有第15610.07节中给出的含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1(b)(2) “多学科人员团队”指第15610.55节中关于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或第18951节中关于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所规定的团队。

Section § 108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领取公共援助的人查看他们在申请和记录中提供的关于他们资格的信息。他们也可以书面授权他人查看这些信息,该授权有效期为一年。如果他们的案件有听证会,他们的律师或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之前和期间查阅相关记录。

此外,从这些记录中获得的任何姓名列表都不能用于商业或政治目的。

尽管有第10850条的规定,仅由公共援助受助人提供的、包含在任何公职人员或机构在管理任何公共援助计划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申请和记录中的与资格相关的事实信息,应向与该信息相关的受助人以及经该受助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开放查阅。该书面授权应由该受助人注明日期并签署,且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后失效。如果根据本部的规定举行任何听证会,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律师或授权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之前以及听证会期间查阅与申请人或受助人相关的案件记录。
通过本条规定的此类记录或申请的查阅而获得的任何名单或姓名,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

Section § 10850.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的员工在有针对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受助人的重罪或轻罪逮捕令时,向执法部门分享该人员的某些个人信息。可以分享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和身体特征。

执法部门需要由其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员工提交书面请求才能获取这些信息。福利申请人和受助人将被告知,如果签发了逮捕令,他们的信息可能会被披露。但是,这不包括分享接受服务人员的名单。本法律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并排除了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a) 尽管有第10850条规定,县福利部门的授权雇员可以向任何执法机构披露有关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受助人的保密信息,如果已针对该申请人或受助人签发了涉及重罪或轻罪的逮捕令。根据本条可披露的信息应限于公共社会服务的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和身体特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b) 县福利部门可以向任何执法机构披露本条规定的信息,但仅限于收到该机构的书面请求,该请求需指明已针对该申请人或受助人签发了涉及重罪或轻罪的逮捕令。此请求只能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提出,或由该机构负责人书面授权并向县福利部门指明姓名和职务的该机构雇员提出。县福利部门应告知所有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如果针对申请人签发了重罪或轻罪逮捕令,其记录中的保密信息披露将不受保护。公共社会服务受助人应在其续签公共社会服务申请时被告知,如果针对受助人签发了重罪或轻罪逮捕令,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披露识别申请或接受公共社会服务的个人的通用名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d) 本条规定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本条不适用于但应排除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该计划是根据第7章(从第14000条开始)及后续规定设立的。

Section § 108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的儿童福利机构,在怀疑儿童死亡事件涉及虐待或忽视时,公布相关具体信息。一旦得知此类死亡事件,机构必须披露儿童的年龄、性别、死亡时的居住状况以及调查是否正在进行等详细信息。

如果确认儿童死亡是由于虐待或忽视造成的,则可能会公布更多文件,例如先前的虐待报告和案件评估。在公布文件时,有特殊规定确保个人详细信息和受保护信息保持机密。

该法规要求机构及时披露信息,并规定根据本法披露信息的个人在法庭上不承担责任。它还规定向州部门报告儿童死亡数据以供收集,并指出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死亡事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a) 在得知县内发生儿童死亡事件且有合理怀疑认为该死亡事件系虐待或忽视所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县儿童福利机构的记录保管人应请求,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a)(1) 儿童的年龄和性别。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a)(2) 死亡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a)(3) 儿童死亡时是居住在寄养家庭,还是居住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a)(4) 执法机构或县儿童福利机构是否正在进行调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b) 所有根据 (k) 款 (1) 项定义,因虐待或忽视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均应遵守 (c) 款规定的披露要求。如果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则认定虐待或忽视导致了儿童死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b)(1) 县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认定虐待或忽视属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b)(2) 执法调查结论为发生了虐待或忽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b)(3) 验尸官或法医认定死亡儿童曾遭受虐待或忽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 在完成 (b) 款所述的对儿童死亡事件的虐待或忽视调查后,记录保管人应请求,应当公布少年案件档案中的以下文件,但须遵守 (e) 款规定的编辑要求: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1)(a) 款中的所有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2) 对于儿童死亡时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的案件,应当披露该死亡儿童在与该父母或监护人同住期间所有先前关于虐待或忽视的转介报告,以及以下文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2)(A) 县儿童福利机构填写的与导致儿童死亡的虐待或忽视相关的紧急响应转介信息表和紧急响应转介处理通知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2)(B) 县儿童福利机构向执法部门提交的任何与死亡儿童相关的交叉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2)(C) 县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完成的所有与死亡儿童相关的风险和安全评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2)(D) 死亡儿童的所有医疗记录,不包括心理健康记录,但须与儿童死亡以及反映虐待或忽视模式的先前伤害有关。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2)(E) 关于被认定虐待或忽视儿童者的警方报告副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2)(F) 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少年法庭,如适用)就死亡儿童提供的儿童保护或其他服务以及采取的行动的描述,包括根据本节要求公布的其他文件中未披露的任何此类服务和行动,以及任何此类服务或行动的日期和书面描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3) 对于儿童死亡时处于寄养状态的案件,除 (1) 项和 (2) 项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公布儿童死亡时所居住的寄养安置期间生成的文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3)(A) 与寄养安置的初始许可和续期以及所持许可类型相关的记录,如果存在于案件档案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3)(B) 所有报告的许可违规行为,包括行动通知,如果存在于案件档案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c)(3)(C) 寄养父母完成的培训记录,如果存在于案件档案中。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d)(1) (c) 款 (1) 项以及 (c) 款 (2) 项 (A) 至 (E) 分项所列的文件和信息,记录保管人应在收到请求或调查处理结果(以较晚者为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布。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d)(2)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d)(2)(c) 款 (2) 项 (F) 分项所列的描述,记录保管人应在根据 (1) 项公布文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布。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e)(1) 在根据 (c) 款公布任何文件之前,记录保管人应当编辑以下信息: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e)(1)(A)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e)(1)(A)(c) 款 (2) 项和 (3) 项所列文件中提及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县或州社会服务部除外)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族裔、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识别信息。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o) 本节不要求记录保管人获取不在案件档案中的文件。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p) 本节不授权披露揭示提供与涉嫌虐待、忽视或虐待儿童有关信息的人员身份的信息。
(q)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1) 如果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受法院管辖期间死亡,法院可自行或应抚养案件任何当事方的请求,保留管辖权,其唯一目的是接收与死亡情况相关的文书和信息,包括医疗记录、警方报告和尸检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2) 如果法院根据第 (1) 款保留管辖权,则应满足以下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2)(A) 记录保管人应根据 (c) 款将少年法庭视为请求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应保留管辖权,直至收到相关记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3) 就本款而言,“当事方”包括已故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及其备案律师(如有),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死亡时曾代表其的律师,任何介入的兄弟姐妹及其律师,以及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所属的部落(无论该部落是否已根据第 224.4 节介入)及其部落的任何律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4) 即使死因不确定,法院也应在收到第 (1) 款所述目的的记录后终止所有管辖权。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5) 如果儿童福利机构尚未调查死因,本款不要求其从其他调查机构收集信息以提供给少年法庭。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q)(6)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一项法院规则以实施本款。

Section § 10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在无需出示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住房管理机构共享信息。这可以通过自动化或手动方式完成。任何共享的信息都必须遵守隐私法律。客户将收到一份表格,解释这些信息交换、其目的以及客户的权利,包括审查已共享信息的权利。只能提供确定住房项目资格所需的信息。这项法律并未免除县福利部门在向其他实体共享信息前获得客户同意的其他责任。

县福利部门可以无需提供已获得客户同意的书面文件,即可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2部分(自第34200条起)设立的住房管理机构提供信息,以协助住房管理机构执行该部分规定。本条可通过自动化数据交换系统或手动系统实施。任何根据本条接收和维护信息的住房管理机构,应遵守有关信息收集、维护和传播的保密和隐私法律,如第10850条和《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a条所载的1974年联邦隐私法案。县福利部门应向每个将根据本条向住房管理机构提供其信息的人提供一份书面表格。该表格应告知该人可能发生信息交换。该表格的副本可由该人和县福利部门保留。该表格应明确说明索取信息的目的、可能向其提供信息的实体、信息的使用方式(如《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a(e)(3)条所规定),以及客户要求审查已提供给该机构的信息的权利。县福利部门仅可提供确定客户已申请或正在接受的住房管理机构项目或服务的资格所需的信息。县福利部门应客户要求,允许客户审查其已提供给住房管理机构的信息。本条不旨在消除县福利部门在向其他实体发布信息前获得客户同意的任何其他法律义务。

Section § 108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社会服务部与州发展服务部共享 CalWORKs 和 CalFresh 的资格和注册数据。这种数据共享是为了检查“就业优先政策”下的就业计划运作情况。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种共享。州发展服务部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就像他们自己收集的一样。

Section § 108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的员工在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去世后,向执法部门分享其特定的机密信息。他们可以披露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等基本个人信息,但前提是执法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该人已故且该机构无法充分识别他们。

如果能在五天内补交书面请求,这些信息也可以通过电话分享。然而,这项法律不允许披露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的一般性名单。此外,这些规定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并且不适用于Medi-Cal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7(a) 尽管有第10850条的规定,县福利部门的授权员工可以在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已故的情况下,向任何执法机构披露有关其的机密信息。根据本条可披露的信息应限于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和体貌特征。
县福利部门仅在收到执法机构负责人书面请求的情况下,方可向任何执法机构披露本条规定的信息,该请求须指明申请人或接受者已故,且该机构无法充分识别该已故者。本条规定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电话披露,此后,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在披露信息后的五日内提交书面请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7(b) 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披露识别申请或接受公共社会服务的个人的一般性名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7(c) 本条规定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本条不适用于,但应排除根据第7章(从第14000条开始)及后续条款设立的Medi-Cal计划。

Section § 108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社会服务部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分享关于某人寄养身份的信息。这种信息共享专门用于帮助确定该人是否可以获得寄养青年税收抵免。但是,这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需要,社会服务部还必须获得联邦批准才能执行此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8(a) 尽管有第10850条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应当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验证寄养身份所需的信息,仅用于确定获得《税收和税法典》第17052.2条所述的寄养青年税收抵免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8(b) 本条规定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施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8(c) 州社会服务部应当寻求实施 (a) 款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

Section § 108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社会服务部门的员工在发生火灾或地震等可能需要疏散的公共安全紧急情况时,与紧急救援人员分享年长或残疾人士的联系信息。个人在注册服务时或下次与机构联系时必须被告知此信息共享,并且自2022年1月1日起,他们可以选择退出。共享的信息严格用于协助提供紧急服务。在公共安全停电期间,县可以披露信息以帮助个人为停电做准备并应对停电。

社会服务局局长在实施这些规定之前必须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这些规定仅在批准有效期内适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a)(1) 尽管有第10850条规定,县社会服务部门的授权雇员可以在发生公共安全紧急情况时,向警察、消防、医护人员或其他指定的紧急服务人员披露接受服务的年长或残疾人士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该紧急情况需要可能疏散这些年长或残疾客户居住的区域。这些公共安全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燃气泄漏、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停电以及其他危及县居民即时人身安全的自然或人为事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a)(2) 如果县社会服务机构打算根据第 (1) 款披露信息,它应在个人注册服务时或在机构下次与该个人联系时(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告知接受服务的年长或残疾人士这一事实。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应有权选择不披露其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第 (1) 款所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a)(2)(A) 根据第 (1) 款披露的信息,接收实体仅可在发生公共安全紧急情况时用于提供紧急服务,该紧急情况需要可能疏散年长或残疾人士居住的区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a)(2)(B) 但是,在发生公共安全停电时,县可以根据第 (1) 款披露信息,披露范围仅限于在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48小时内,为个人应对停电做准备并确保其安全和福祉所必需的程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b) 社会服务局局长应寻求实施 (a) 款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c)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9(c)(a) 款仅在局长签署一份声明(该声明应由局长保存),声明已获得实施 (a) 款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并且仅在该批准的有效期内实施。

Section § 108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CalWORKs和CalFresh申请人或受助人的某些信息提供给执法人员。这包括他们的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照片。但是,执法人员必须提供该个人的姓名,并证明此人要么正在逃避重罪定罪,要么违反了缓刑/假释规定,要么掌握对执法工作有用的信息。执法人员必须是正在正式地寻找或逮捕该人。本法律不允许公布福利受助人的通用名单,并且必须遵守联邦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a) 仅限于CalWORKs计划和CalFresh,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地址、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如果可用)照片,应要求提供给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执法人员,前提是该执法人员向县福利部门提供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姓名,并告知县福利部门以下情况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a)(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a)(1)(A) 该申请人或受助人正在逃避起诉、羁押或定罪后的监禁,针对一项根据申请人逃离地法律属于重罪的犯罪,或者,在新泽西州,属于高级轻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a)(1)(B) 该申请人或受助人违反了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施加的缓刑或假释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a)(1)(C) 该申请人或受助人掌握执法人员履行与第 (1) 或 (2) 款所述问题相关的公务所需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a)(2) 查找或逮捕该申请人或受助人是该执法人员的公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a)(3) 该请求是在正当履行公务时提出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b) 本节不得授权公布识别申请或正在接受CalWORKs计划或CalFresh项下公共社会服务的人员身份的通用名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31(c) 本节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108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因虐待或忽视而濒临死亡时,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特定信息。它强制披露儿童的详细信息,例如他们的年龄和性别、居住状况以及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调查。调查完成后,可以公布更多文件,详细说明虐待或忽视的情况。然而,某些个人详细信息和可能危及调查的信息受到保护,不得披露。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a) 在得知县内发生经确定由虐待或忽视造成的儿童濒临死亡事件(如(l)款第(4)项所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儿童福利机构的记录保管人应请求公布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a)(1) 儿童的年龄和性别。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a)(2) 濒临死亡事件的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a)(3) 濒临死亡事件发生时,儿童是居住在寄养家庭还是居住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a)(4) 执法机构或县儿童福利机构是否正在进行调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b) 所有因虐待或忽视导致儿童濒临死亡的案件(如(l)款第(4)项所述),均应遵守(c)款和(d)款规定的披露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 根据本款应请求披露的调查结果或信息,应包含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1) 儿童的年龄和性别。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2) 如果已知,导致濒临死亡事件发生的虐待或忽视行为的发生日期;如果已知,持证医生确定受害儿童处于严重或危急医疗状况的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3) 濒临死亡事件发生时,儿童是居住在寄养家庭还是居住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4) 濒临死亡事件的原因和相关情况。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5) 县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和少年法庭(如果适用)就以下两项收到的报告、提供的儿童保护或其他服务以及采取的行动的描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5)(A) 涉嫌或已证实的对濒临死亡受害儿童的虐待或忽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5)(B) 涉嫌或已证实的与(A)项所述的虐待或忽视相关的对其他儿童的虐待或忽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6) 第(5)项要求的描述应提供一份书面叙述,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6)(A) 报告、调查、提供服务和采取行动的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6)(B) 每份报告的调查结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c)(6)(C) 相关社会工作者就调查、提供服务和采取行动为书面叙述提供的任何评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 在完成对儿童濒临死亡事件的虐待或忽视调查(如(l)款第(4)项所述)后,记录保管人应请求公布少年案件档案中的以下文件,但须遵守(f)款所述的编辑限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1) 对于儿童在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期间发生濒临死亡事件的案件,所有先前关于该儿童在与该父母或监护人同住期间遭受虐待或忽视的转介,以及以下文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1)(A) 县儿童福利机构填写的与导致儿童濒临死亡的虐待或忽视相关的紧急响应转介信息表和紧急响应转介处理通知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1)(B) 县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向执法部门提交的任何与遭受濒临死亡事件的儿童相关的交叉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1)(C) 县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完成的所有与遭受濒临死亡事件的儿童相关的风险和安全评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1)(D) 关于被证实实施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的人的警方报告副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2) 对于儿童在寄养期间发生濒临死亡事件的案件,除了第(1)项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公布儿童在濒临死亡事件发生时所处的寄养安置期间生成的以下文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2)(A) 如果案件档案中有,与寄养父母的首次许可和续期以及持有的许可证类型相关的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2)(B) 如果案件档案中有,所有报告的许可违规行为,包括行动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d)(2)(C) 如果案件档案中有,寄养父母完成培训的记录。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1) 当根据(c)款和(d)款请求披露时,记录保管人应在请求或调查处理结果(以较晚者为准)的30个日历日内向公众公布所有要求的调查结果和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1) “虐待或忽视儿童”和“虐待或忽视”具有《刑法典》第11165.6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虐待或忽视儿童”和“虐待或忽视”不包括由以下人员造成的濒临死亡事件,除非父母、监护人或寄养服务提供者的忽视导致了该濒临死亡事件的发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1)(A) 在导致濒临死亡的虐待发生之前,儿童或其家庭不认识的被指控的施虐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1)(B) 未成年人,除非其扮演看护人的角色,被指控造成濒临死亡事件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2) “记录保管人”指县福利部门或机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3) “少年案件档案”或“案件档案”包括《加州法院规则》第5.552条所定义的任何少年法庭档案,以及任何县儿童福利部门或机构或州社会服务部的记录,无论其是以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保存。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4)(A) “濒临死亡”具有《美国法典》第42篇第5106a条在联邦《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下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4)(A)(B)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虐待或忽视被视为导致了儿童的濒临死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4)(A)(B)(i) 执法调查认定发生了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4)(A)(B)(ii) 县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认定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属实。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e)(5) “属实”具有《刑法典》第11165.12条所定义的“属实报告”中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m) 依照本条规定披露少年案件档案信息的人员,不因遵守本条规定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n) 本条仅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濒临死亡事件。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o) 本条不要求记录保管人保留文件超过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日期。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p) 本条不要求记录保管人获取不在案件档案中的文件。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q) 本条不授权披露可能泄露提供与涉嫌虐待、忽视或不当对待儿童相关信息的人员身份的信息。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0.45(r)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在法规提交给州务卿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可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后,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本条。此协商应不迟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利益相关者:儿童福利倡导者、根据第10850.4条提交请求的组织代表、寄养青年倡导者、劳工组织、县代表和立法工作人员。根据《行政程序法》实施本条的规章制定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并应尽快完成。

Section § 10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管理公共社会服务记录。各县必须为每个案件保留记录,自最后一次提供服务之日起至少三年。如果存在待决的法律诉讼,记录必须保留更长时间。法律对何时可以销毁案件档案的部分内容有具体规定,通常是在审计之后,并且如果这些内容不再需要用于证明受益人资格。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在处理查无实据的儿童虐待报告方面有一定的酌情权。各县可以使用不改变原始文件的电子方法来存储这些记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a) 每个县应为每个公共社会服务案件建立并维护一份案件记录,并应将该记录保留三年。三年保留期自最后一次提供公共社会服务之日起计算。当县收到部门或州卫生服务部(以对记录拥有管辖权者为准)的通知,要求将记录保留更长时间时,记录应在三年保留期之后继续保留。部门或州卫生服务部(以对记录拥有管辖权者为准)应指示县在三年期之后保留记录,如果保留对于待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是必要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b) 尽管有(a)款的规定,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在部门或州卫生服务部(以对记录拥有管辖权者为准)审计后,授权销毁任何案件档案中超过三年且无论是活跃还是非活跃的案件记录的叙述部分。此外,监事会还可以授权销毁案件档案中超过三年且不再需要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享有公共社会服务资格的文件。但是,如果针对某人因涉嫌非法申请或接受公共社会服务而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在三年期届满前开始,则该人的案件记录的任何部分均不得销毁,直至诉讼终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c) 每个县应维护财务、统计及其他必要记录,以保持问责制并满足与公共社会服务管理相关的报告要求。这些财务和报告记录应自最终支出报告提交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年,并且在审计结果尚未解决时应在三年期之后继续保留。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d) 本节(a)款和(c)款规定的保留要求仅适用于公共社会服务目的,并且在另一项法规要求为不同目的保留相同记录更长时间的范围内被取代。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e) 尽管有(a)款或任何其他关于公共社会服务记录保留的法定要求,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可以(但非必须)保留根据《刑法典》第11165.12条定义为查无实据的儿童虐待报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可以根据(a)款建立并根据(a)款和(c)款保留案件记录,使用电子或其他替代存储技术。允许的替代存储技术应包括但不限于摄影、缩微摄影、磁性介质上电子记录的视频图像、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光盘存储,或任何其他作为可信系统且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并符合第12168.7条关于永久记录或非永久记录要求的电子介质。任何复制记录的副本应被视为原件。

Section § 108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详细记录成年受助人根据特定的联邦时限接受援助的时间长度。各县必须将这些信息共享给全州自动化系统。如果无法做到,他们必须以其他格式存储并应要求提供。如果各县未能保存或共享准确信息,可能导致审计例外或法院命令延长援助资格,从而面临经济处罚。州政府已为此过程制定了上诉和紧急情况相关的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a) 尽管有第10851条规定,各县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确定每位成年受助人根据第11454条和《美国法典》第42卷第608(a)(7)条规定的时限已接受援助的月数。县应按照部门通过法规确定的期限保留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b) 各县应向部门的自动化系统提供案件记录信息,以追踪受助人接受援助的期限。各县应按照部门的规定,向部门的自动化系统提供足以可靠确定每位成年受助人根据第11454条和《美国法典》第42卷第608(a)(7)条已接受援助月数的信息。部门应根据紧急法规的通过,明确各县根据本条应提供的案件记录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县无法向自动化系统提供足够信息,县应以非自动化格式维护该信息,并应及时向任何请求此信息的县提供该信息,以准确确定接受援助的时间并执行时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d) 任何未能提供(b)款或(c)款要求信息的县,应受以下规定约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d)(1) 如果未能提供或维护可靠的时间记录信息导致审计例外,与该例外相关的费用应转嫁给负责该例外的县,除非县能证明即使县提供了(b)款中的信息,这些费用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该金额应作为根据第15204.2条对县单一拨款的扣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d)(2) 因法院命令要求部门向任何成年受助人提供额外月份的资格而导致的增加的项目成本,如果原因是未能可靠确定每位成年受助人根据第11454条已接受援助的月数,则应转嫁给负责该失败的县,除非县能证明即使县提供了(b)款要求的信息,这些成本仍会发生。根据第15204.2条对县单一拨款的扣减金额,应与负责县的案件量成比例,以反映因法院命令导致的增加的项目成本。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e) 部门应通过法规建立正当理由标准和上诉程序。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f) 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县根据(d)款被评估费用,县应支出额外资金以弥补因罚款导致的单一拨款的任何减少。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51.5(g)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通过法规以实施本条。任何紧急法规的首次通过和对首次法规的一次重新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和对这些法规的一次重新通过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

Section § 10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受部门调查或监督的人员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它还规定,这些个人或机构必须允许部门完全查阅其设施和记录。

所有接受部门调查或监督的人员,或与任何接受此类调查或监督的机构有关联的人员,或以任何方式负责管理或支出受部门调查或监督的资金的人员,均应向部门提供其可能要求或需要的此类信息和统计数据,并应允许部门自由查阅所有此类机构以及此类机构和所有人员的所有记录。

Section § 10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则,规定某些个人、协会或机构必须如何保存记录和提供报告。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受部门审查或管理的个人或组织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使用部门规定的具体表格和方法。

为确保此类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统一性和完整性,部门可通过规章规定所有受部门调查或监督的个人、协会或机构应保存的报告和记录格式,且每个此类个人、协会或机构应按照所规定的格式保存此类记录并提交此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