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记录
Section § 10850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或地方机构管理的与公共社会服务相关的任何记录或申请均属保密信息,除非直接与这些服务的管理相关,否则不得共享。个人信息不得向立法机构披露或公布,并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向其他福利部门公布所需名单或通知接受者其符合资格的福利。
公职人员、员工或任何不当获取或共享此信息的人可能面临轻罪指控。参与审计或调查的政府实体可以查阅这些记录,但除法律程序外,不得发布识别信息。员工可以共享特定信息,以预防虐待或在涉及针对福利工作者的犯罪时。对于不识别接受者的研究信息共享有特定规则,并且在特殊情况下,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证词。
Section § 10850.1
这项法律允许多学科团队的成员分享和讨论与虐待儿童或虐待老年人相关的机密信息,以用于预防或治疗目的。团队会议期间的这些讨论是保密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多学科人员团队是指专业人员共同努力解决儿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虐待或忽视问题的团队。它通过引用法律的其他章节来定义“虐待儿童”和“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其目标是促进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以改善服务并应对虐待案件。
Section § 1085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领取公共援助的人查看他们在申请和记录中提供的关于他们资格的信息。他们也可以书面授权他人查看这些信息,该授权有效期为一年。如果他们的案件有听证会,他们的律师或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之前和期间查阅相关记录。
此外,从这些记录中获得的任何姓名列表都不能用于商业或政治目的。
Section § 10850.3
这条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的员工在有针对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受助人的重罪或轻罪逮捕令时,向执法部门分享该人员的某些个人信息。可以分享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和身体特征。
执法部门需要由其机构负责人或授权员工提交书面请求才能获取这些信息。福利申请人和受助人将被告知,如果签发了逮捕令,他们的信息可能会被披露。但是,这不包括分享接受服务人员的名单。本法律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并排除了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
Section § 10850.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的儿童福利机构,在怀疑儿童死亡事件涉及虐待或忽视时,公布相关具体信息。一旦得知此类死亡事件,机构必须披露儿童的年龄、性别、死亡时的居住状况以及调查是否正在进行等详细信息。
如果确认儿童死亡是由于虐待或忽视造成的,则可能会公布更多文件,例如先前的虐待报告和案件评估。在公布文件时,有特殊规定确保个人详细信息和受保护信息保持机密。
该法规要求机构及时披露信息,并规定根据本法披露信息的个人在法庭上不承担责任。它还规定向州部门报告儿童死亡数据以供收集,并指出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死亡事件。
Section § 10850.5
这项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在无需出示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住房管理机构共享信息。这可以通过自动化或手动方式完成。任何共享的信息都必须遵守隐私法律。客户将收到一份表格,解释这些信息交换、其目的以及客户的权利,包括审查已共享信息的权利。只能提供确定住房项目资格所需的信息。这项法律并未免除县福利部门在向其他实体共享信息前获得客户同意的其他责任。
Section § 10850.6
Section § 10850.7
这项法律允许县福利部门的员工在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去世后,向执法部门分享其特定的机密信息。他们可以披露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等基本个人信息,但前提是执法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该人已故且该机构无法充分识别他们。
如果能在五天内补交书面请求,这些信息也可以通过电话分享。然而,这项法律不允许披露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的一般性名单。此外,这些规定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并且不适用于Medi-Cal计划。
Section § 10850.8
这项法律允许州社会服务部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分享关于某人寄养身份的信息。这种信息共享专门用于帮助确定该人是否可以获得寄养青年税收抵免。但是,这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需要,社会服务部还必须获得联邦批准才能执行此规定。
Section § 10850.9
这项法律允许县社会服务部门的员工在发生火灾或地震等可能需要疏散的公共安全紧急情况时,与紧急救援人员分享年长或残疾人士的联系信息。个人在注册服务时或下次与机构联系时必须被告知此信息共享,并且自2022年1月1日起,他们可以选择退出。共享的信息严格用于协助提供紧急服务。在公共安全停电期间,县可以披露信息以帮助个人为停电做准备并应对停电。
社会服务局局长在实施这些规定之前必须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这些规定仅在批准有效期内适用。
Section § 10850.31
这项法律允许将CalWORKs和CalFresh申请人或受助人的某些信息提供给执法人员。这包括他们的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照片。但是,执法人员必须提供该个人的姓名,并证明此人要么正在逃避重罪定罪,要么违反了缓刑/假释规定,要么掌握对执法工作有用的信息。执法人员必须是正在正式地寻找或逮捕该人。本法律不允许公布福利受助人的通用名单,并且必须遵守联邦法律。
Section § 10850.45
这项法律要求县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因虐待或忽视而濒临死亡时,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特定信息。它强制披露儿童的详细信息,例如他们的年龄和性别、居住状况以及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调查。调查完成后,可以公布更多文件,详细说明虐待或忽视的情况。然而,某些个人详细信息和可能危及调查的信息受到保护,不得披露。
Section § 108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管理公共社会服务记录。各县必须为每个案件保留记录,自最后一次提供服务之日起至少三年。如果存在待决的法律诉讼,记录必须保留更长时间。法律对何时可以销毁案件档案的部分内容有具体规定,通常是在审计之后,并且如果这些内容不再需要用于证明受益人资格。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在处理查无实据的儿童虐待报告方面有一定的酌情权。各县可以使用不改变原始文件的电子方法来存储这些记录。
Section § 1085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详细记录成年受助人根据特定的联邦时限接受援助的时间长度。各县必须将这些信息共享给全州自动化系统。如果无法做到,他们必须以其他格式存储并应要求提供。如果各县未能保存或共享准确信息,可能导致审计例外或法院命令延长援助资格,从而面临经济处罚。州政府已为此过程制定了上诉和紧急情况相关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