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和实施电子探访验证 (EVV) 系统时,部门应遵守以下所有一般原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a) 电子探访验证系统应以避免支付联邦财政参与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框架进行开发和实施,如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b) 根据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的要求,电子探访验证系统应通过协作的利益相关者流程进行开发,并应在遵守实施电子探访验证的联邦授权所需的范围内,对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造成最小的负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c)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 Olmstead v. L.C. ex rel. Zimring (1999) 527 U.S. 581 案中的判决,电子探访验证系统不得侵犯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消费者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d) 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合作,以确定在每天服务开始和结束时记录居家支持服务提供地点的侵扰性最小的方式,以遵守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及相关联邦指南的必要程度为限。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e) 电子探访验证系统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利用现有的电子和电话工时表系统。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f) 电子探访验证系统应在“个人护理服务”、“服务地点”和“每项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等术语的定义中,利用联邦政府允许的最大灵活性。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g) 部门不得将针对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的违规政策或流程作为电子探访验证的一部分来实施。社会工作者应继续进行个人评估,并且电子探访验证的信息不得用于减少消费者的服务时长。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h) 根据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的要求,应向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提供关于电子探访验证系统使用的培训。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836(i) 根据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及相关联邦指南的要求,住家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不应受电子探访验证要求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