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则
Section § 10500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管理公共援助计划的人员,必须尊重和善待申请人及受助人。他们必须努力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他们有资格获得的援助,并且只能索取对计划而言必要的信息。他们应避免对与计划管理无关的申请人或受助人发表不必要的评论或批评。
Section § 10501
Section § 10503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某些公共援助项目,任何关于您资格的决定都必须由县雇员作出,并且该雇员必须属于绩效制或公务员制度。这适用于医疗补助计划、家庭支持服务、CalWORKs计划、加州食品券计划、加利福尼亚州食品援助计划、移民现金援助计划以及成人保护服务。简单来说,县里的人员,按照特定的雇佣规定,需要处理这些决定。
Section § 10505
在加州改变联邦资助的社会项目(如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的福利或服务之前,如果这些变更每年从普通基金(General Fund)支出超过50万美元,州财政部需要确认资金是否可用,并确定资金来源。他们还必须确定这些变更是针对选择性福利还是强制性福利。
此外,任何拟议支出必须经过特定的立法委员会至少30天的审查后方可批准。
Section § 10506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州政府部门向财政部(DoF)提交预算估算程序的规定。它要求这些部门在每年9月10日前提交预算估算背后的假设,并在次年3月1日前提交任何修订。财政部有15天时间批准、修改或否决这些假设,否则这些假设将被视为接受。每年11月1日前,各部门必须提供详细的支出估算,包括政策变更及其财政影响。进一步更新的估算应在次年4月20日前提交。如果11月至5月期间方法论发生变化,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并附上财政追踪图表。
各部门必须识别已停止的前提或已纳入成本线的前提。所有估算信息必须提供给立法预算委员会。财政部在1月10日之后发现的错误必须及时报告。某些部门有例外或不同的时间表,包括康复部,它每年提交一次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