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社会服务部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10600
Section § 10600.1
加州社会服务部承接并负责此前由州卫生部和州福利支付部管理的大部分职责和职能,但不包括与健康和福利支付相关的特定章节。这一调整涉及多项社会服务职能,但不包括精神健康或发育障碍项目,这些项目仍由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负责。
Section § 10600.2
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管理所有以前由卫生局局长或福利支付局局长使用的记录、办公场所、设备、资金、财产及其他资源。这项职责涵盖了该部门履行前一节所述的职能和职责所需的一切。
Section § 10600.3
Section § 1060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在2003年4月1日前建立一个审查县级儿童福利服务的系统。审查范围包括儿童保护、寄养和收养等领域。该系统必须遵守联邦法规才能获得资金并改进服务。一个由多个机构和组织组成的工作组将规划如何进行审查,包括制定衡量成果的标准和流程。
目标是确保各县达到特定的绩效指标,包括儿童安全和及时调查虐待案件。各县必须报告其进展,如果未能达标,可以获得帮助。此外,州政府还应向立法机构分享审查结果和所需的改进信息。
该系统还涉及资金分配,以支持各县实现绩效目标,并且各县必须对其结果负责。审查包括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纳入关于青少年需求和优势的数据。
Section § 10602
本节要求该部门调查并报告某些机构和官员的情况。这包括本州、各县市的慈善机构,但县医院或受其他州部门管辖的机构除外。此外,它还涉及调查负责管理由该部门经办的社会服务公共资金的公职人员。
Section § 10602.1
Section § 10603
Section § 10604
这项法律规定了本部门应如何管理通过各县分发的福利服务资金。首先,各县必须根据具体法律,承担提供援助总成本的某一部分,才能获得补助金。其次,本部门必须为公共社会服务(不包括医疗保健服务)制定全州范围的规定,以决定何时可以给予或拒绝援助。这些规定必须符合现有法律,并且必须由县级委员会和部门遵守。
Section § 10604.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福利部门必须在支付行政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日历季度结束后九个月内,提交联邦或州的报销申请。但是,如果联邦法律允许例外情况,逾期提交的申请仍可能获得支付。
此外,加州社会服务部可以在必要时调整此时间限制,以符合联邦法规的变化;或者,如果存在被称为“正当理由”的有效原因,则可以完全免除该限制。“正当理由”包括县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但不包括县的疏忽。对于在季度结束18个月后提交的申请,不能给予豁免,并且豁免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
Section § 10604.6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或州的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支付后的18个月内提交。如果申请迟交,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例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报销。部门有权调整18个月的截止日期,以适应联邦法规的任何变化。
Section § 106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某个县未能遵守与社会服务部门管理的项目相关的特定法律或法规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局长认为该县存在不足,他们必须通知县级官员,并给予至少30天的时间来解决问题。如果该县不遵守,局长可以要求法院强制该县遵守,或者下令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进一步的行动。
局长可以施加处罚,例如暂停拨款或暂时接管该县的职责。然而,对于审计和审查,县有机会回应,并且只有在资金被滥用时才可能面临财政处罚,并有机会通过听证会质疑调查结果。该法律确保在合规问题期间必要服务得以持续,并维护县在法庭上质疑州政府行动的权利。
Section § 10605.1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加州在儿童和家庭服务方面未能达到某些标准,联邦审查产生的财政处罚将如何处理。如果州受到处罚,罚款金额将分摊给未能达到绩效目标的县。未在儿童福利服务上支出足够资金的县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罚款,但人口少于5万的小型县除外。如果县未收到足够的资金,也有机会避免增加的罚款。最后,局长有权豁免县的这些罚款。
Section § 10605.2
如果加州的县缓刑部门未能遵守与特定计划下寄养儿童安置相关的规定,局长将通知首席缓刑官和少年法庭法官等关键地方官员。他们有至少30天的时间来纠正问题。如果他们不纠正,局长可以诉诸法院以确保他们遵守,或者安排听证会讨论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该部门仍未改进,局长可以停止拨款或直接接管职责,直到该部门遵守规定。如果局长接管,县缓刑部门必须承担费用;如果他们不承担,所需资金可能会从其其他州或联邦拨款中扣除。
县可以向法院挑战这些行动,但这是对局长决定提出异议的唯一方式。局长还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法院行动,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能够不间断地获得福利。
Section § 10605.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各县和劳工组织合作,在2016年1月1日前建立一个系统,供社会工作者自愿报告对县儿童福利机构做法的担忧,这些做法可能伤害儿童、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政策。举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必须保密,除非他们同意透露身份,或者存在对儿童安全的紧急风险。
部门必须与各县和劳工组织分享此报告流程的详细信息。不迟于2018年1月1日,部门还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收到的披露数量、提出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应对行动,并且必须在线公布这些信息。
Section § 1060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公布其所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涉及其自身的治理以及其监督的由州政府资助的公共援助项目。重要的是,这些出版物必须免费向公众提供。此外,部门必须提供免费订阅服务,以便让人们及时了解这些规章制度的任何变更,包括裁决摘要。
Section § 10606.1
本节规定,加州的州和县福利部门可以从就业发展部获取某些信息。这有助于他们核实申请或正在领取公共社会服务的人员是否符合领取失业或残疾福利的资格。
如果发现某人可能符合这些福利的资格,县可以要求他们申请这些福利。但是,县不需要为了获取这些信息而更改或升级其计算机系统。
Section § 10606.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在不经过通常较长的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快速实施规则变更。它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来做到这一点,直到正式规章被采纳,特别是为了及时与新的联邦法律保持一致。紧急规章必须在2014年7月1日前采纳,并且可以重新采纳一次。这些紧急规则被认为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并免于某些审查。发布的指示有效期最长为180天,或者直到州法律更新以反映这些变更。州立法必须在15个月内批准此类临时规则,否则它们将失效。
Section § 10607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制作关于公共援助计划的宣传手册时,必须以英文出版。他们也可以选择以西班牙文或两种语言出版,具体取决于部门的决定以及他们认为需要多少份。
Section § 10607.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编制一份关于儿童和家庭社会服务项目的公共指南。该指南应简要介绍现有项目及其资格标准,并以简单易懂的语言为公众编写。它必须涵盖全州范围或至少在两个县提供的项目,且篇幅不得超过五页。该指南每年更新。
该部门必须向每个县社会服务办公室提供一份主件,这些办公室可以向公众提供额外副本,但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复制和邮寄成本。
Section § 10608
Section § 10609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就其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与联邦政府合作,特别是管理授予本州的联邦资金。该部门可以与联邦政府合作,加强对高危儿童的服务,包括无家可归、受抚养、被忽视或有沦为不良少年危险的儿童。法律允许该部门为此目的接收和使用联邦资金。此外,任何涉及联邦资金的协议都必须获得州财政部的批准。
Section § 10609.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社会服务部评估并改进独立生活项目,该项目旨在帮助寄养青年为成年生活做准备。该部门必须为寄养青少年和即将脱离寄养的青少年探索住房选择,涵盖住房和支持服务等需求。它还必须修订州计划,允许青年使用该项目直到21岁。各县应提供独立生活津贴,用于交通、租房押金和工作设备等开支。州政府承担这项津贴的非联邦费用,但需视资金情况而定。
Section § 10609.4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加州为寄养青年设立的独立生活计划(ILP),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成年。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州社会服务部需要与各方利益相关者合作,为该计划制定标准并明确目标。
各县必须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计划成果,并确保联邦资金用于住房的比例不超过30%。该计划旨在帮助青年获得教育、职业和就业培训、生活技能以及咨询服务。每位参与者都将获得一份个性化的过渡计划。各县还必须确保正确的数据录入,并协助青年在特定年龄段完成全国青年过渡数据库(NYTD)调查。
提供过渡性住房的县必须报告为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提供的资源。他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计划目标。紧急法规应在2012年7月前制定,并且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以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实施指南应在2012年1月前发布。
最后,从2011-12财政年度起,计划的资金和支出必须符合特定的州政府指导方针。
Section § 10609.5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聘请一个合格的组织,审查并建议改进加州的儿童福利服务预算系统。目标是确保资金能够准确地支持该系统的需求,同时考虑法律法规、最佳实践、工作量、家庭面临的问题以及及时评估儿童的必要性等因素。
此外,将成立一个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小组,负责监督选择和评估过程,以确保评估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Section § 10609.6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在专门工作组的协助下,制定一项计划,以落实某些建议。该工作组由政府、协会和与儿童福利服务相关的倡导团体的特定代表组成。如果儿童福利服务受助人代表参与工作组有困难,部门将承担相关的差旅费和开销。完成的实施计划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10609.7
本节介绍了加州为改善其儿童福利系统所做的努力。州政府成立了一个小组,成员包括公共和私人机构,致力于为儿童和家庭改善该系统。一个主要焦点是儿童福利工作者的工作量问题,这已被发现是一个重大挑战。人力资源工作组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负责研究如何确保工作人员拥有可管理的案件量并对工作感到满意。他们的目标是提出新标准,每年至少减少20%的案件量,并致力于建立一支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劳动力队伍。这些改进对于儿童福利系统重新设计的成功至关重要。
Section § 10609.8
Section § 10609.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为改善儿童福利服务而拨付的资金,各县可以灵活使用这些资金来解决其改进计划中确定的地方需求。这些需求可能包括减少社工工作量、提供行政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或成瘾治疗等直接客户服务,或加强寄养青年的永久安置。
这些资金旨在与儿童和家庭的更好成果挂钩,并获得州的持续支持。自2011-12财政年度起,这些资金的分配和支出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
Section § 10609.45
这项法律规定,以前受少年法庭监督并被安置在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处的儿童,可以通过独立生活计划获得服务。这尤其适用于那些在八岁生日后才开始监护的儿童。在某些实施特殊项目的县,无论儿童是否正在接受永久安置服务,这些服务都可用。
Section § 10609.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社会服务部帮助各县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内容涉及在少年法庭案件中与外国领事馆合作。从2014年1月1日开始,他们必须每年促进这种交流,特别是在孩子的父母因移民问题被捕、拘留或遣返的案件中。
法律规定各县应与外国领事馆建立谅解备忘录。这些协议应详细说明在少年案件中及早联系领事馆、获取儿童文件、寻找被拘留的父母、在遣返后支持家庭团聚、协助将儿童安全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及确保与父母原籍国的服务机构沟通的程序。协议还可以包括使用外国儿童福利机构的报告,以核实父母的生活状况和遵守服务计划的情况。
Section § 10609.97
加州社会服务部被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每年与各县分享最佳实践。这是为了帮助少年法庭案件中符合特殊移民少年身份资格的儿童,并提供有关申请T签证、U签证和《反暴力侵害妇女法》自呈请的信息。该指南必须帮助这些儿童在年满21岁或结婚前提出申请,并且相关信息可以在该部门的网站上在线获取。
Section § 10609.98
本条规定州社会服务部需设立一个网页,列出为难民提供的州级资源,并附上各县人类援助机构网站的链接。
此外,各县人类服务机构也必须创建一个网页,列出可供难民使用的本地资源。这些资源可包括公共交通、金融知识、建立信用、就业培训、心理健康服务和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Section § 10611
如果你计划使用现有建筑或新建建筑,用于部门监管下的公共机构,或者用于某些非县医院的州、市或县慈善机构,你需要先将计划提交给该部门。这包括任何改建或增建。部门将根据建筑物使用者的社会需求提供建议并予以批准。
Section § 10612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部门在立法机关年度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向州长提交报告。报告应涵盖该部门过去一年的所有活动,详细说明开支、支付情况,并为未来的行动提供建议。报告还必须包括关于上诉如何处理的信息。
Section § 1061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管理一个在线报告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计划。该计划的规则通过指令而非正式法规制定。加入该计划的县必须聘请评估员,在前两年内跟踪其运作情况,并与州政府分享评估结果。这些评估将有助于衡量计划的成功,重点关注报告方式的变化,例如从电话报告转向在线报告。
各县还将与州级团体合作,制定衡量计划有效性的指标,例如报告数量的变化。在两年内,他们必须向政府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如果某个县的计划危及儿童安全,部门可以终止该计划。
Section § 10613
Section § 10614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在每年特定日期前,向财政部提交关于某些财政援助计划的假设和估算,以供审批。这些内容包括每月案件量、补助金金额和总支出等。财政部有15个工作日来批准或修改这些假设;如果未采取行动,则视为接受原始提交内容。一旦获得批准或修改,这些假设必须与立法财政委员会共享。
法律还规定,部门必须每年两次提供详细的支出估算,包括成本构成和变更影响的解释。此外,这些估算还必须附带一份关于某些成本计算所用方法的说明;如果方法与之前提交的不同,则必须报告任何方法上的变更。
Section § 10614.5
Section § 10615
加利福尼亚州认识到其58个县各自面临独特的福利挑战,因此不应以相同方式进行管理。州计划评估其对县级福利运作所需的控制程度,以在指导和监督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在此框架下,州将帮助各县提高效率,提供关于使用技术、管理人事和有效组织资源的建议,例如集中采购和仓储。
Section § 10616
Section § 10617
这项法律规定了院外照护机构的费率计划,确保费率能反映受助人所需的照护水平。它强调要改进这些机构的照护服务,同时保持成本合理。目标是提供更多居家照护服务,帮助人们安全且经济地留在自己的家中。
该法律还强调了培训家政服务人员的重要性,优先考虑公共援助受助人的就业和培训,并侧重于为有育儿责任的父母提供灵活的工作和培训时间表,只要这符合联邦法律。
Section § 10618
本条规定,第10617条中提及的资金受该法律部分中从第10100条开始及后续规则的管辖。
Section § 10618.5
如果您已获批CalFresh福利,但在申请时未表明对Medi-Cal的兴趣,县政府将通知您有关Medi-Cal福利的信息,并征求您的许可,使用您的CalFresh资料来核查您是否符合Medi-Cal的资格。如果您符合带有自付费用份额的Medi-Cal资格,或者不符合Medi-Cal资格,他们还会审查您是否符合健康家庭计划的资格。
要申请Medi-Cal,您必须签署并寄回通知。县政府将使用您的CalFresh资料做出决定,但如果需要更多信息,他们会向您索取。该通知应易于理解,并提供多种语言版本,其中应包含获取更多信息和寄回通知的方式。
如果您仅符合带有自付费用份额的Medi-Cal资格,或者完全不符合资格,您的信息将被转交给健康家庭计划进行审查。各县需要在其行政计划中为这些流程编制预算。
Section § 10618.6
本节规定了对14岁及以上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消费者信用历史查询的要求,这项工作每年由县福利或缓刑部门进行,或者在有自动化流程的情况下,可能由州社会服务部进行。
这些机构必须向主要信用报告机构查询儿童是否有信用历史。如果儿童有信用历史,他们必须获取信用报告以处理任何问题。儿童必须获得帮助来理解和纠正信用报告中的任何错误,这可能包括外部机构的支持。
为了执行这些任务,允许与信用机构共享信息。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报告这些流程的实施效果和面临的挑战。
Section § 10618.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使用2021年和2022年预算中的专项资金,用于住房计划,以建立一个跟踪数据和评估成果的系统。这包括收集这些计划在帮助人们维持住房和其他影响方面的效果信息,并评估人们再次无家可归的可能性。州政府可以与供应商和评估机构合作完成这项工作。
他们还提供技术援助,以通过基于证据的实践改进计划,重点关注种族平等、简化流程和整合服务。关于支出和计划成果的报告必须每年提交给立法机关。
资金分配给各个地区,包括洛杉矶、湾区、南加州、圣华金河谷、萨克拉门托地区、中部海岸以及州内其他地区。与本法律相关的合同可免除特定的政府监督。此外,如果部落法律与计划要求冲突,可以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以适应。
Section § 10618.9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县如何通过建立投诉解决程序和遵守个性化住房计划的最低标准来参与某些住房项目。各县必须制定公共政策,并提供一个程序来解决与CalWORKs、“安居”等项目下提供的住房服务相关的投诉。其中包括通知项目参与者、指定中立决策者以及设定解决争议时间表的要求。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住房服务减少或停止时的指导方针,并解释了如果接受者对地方决定不满意,如何向州听证会提出申诉。
本节还讨论了资金分配,以确保这些程序的维持,并提供了标准,帮助接受者在争议悬而未决期间继续获得服务。各县必须与州和地方组织协商,以制定和实施这些程序,并且如果任何项目出现资金短缺或关闭,必须通知接受者。该法律始终强调有效的沟通、公平的程序和接受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