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障人士公共社会服务
Section § 10620
本法律指出,加州有超过150万人失聪或有严重的听力损失。它承认基本的政府服务通常没有调整以满足这些人的沟通需求。因此,由于服务机构与失聪和听力障碍群体之间存在沟通障碍,他们获得的服务不如提供给其他人的服务。
Section § 10621
加利福尼亚州为聋人或听障人士提供各种专门设计的公共社会服务。这些服务包括通过专业口译员提供的完整沟通协助、倡导平等获取服务、职业发展和就业安置,以及信息和转介服务。
咨询服务(包括同伴支持)、独立生活技能指导以及关于耳聋的社区教育,也是这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Section § 1062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至少有三个区域必须提供公共社会服务,方便聋人和听障人士使用。目的是确保居住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的人们,都能在合理的通勤距离内获得这些服务。
Section § 10623
Section § 10624
Section § 10625
这项法律规定了该部门在提供和管理公共社会服务方面的具体职责。他们必须确定全州范围内提供这些服务的地点,并与康复部合作协调工作。该部门还必须为这些服务制定标准化的会计方法和协议,并管理合同或拨款流程,包括发布提案征集书以及可能召开投标人会议。此外,他们负责在其法规中定义“耳聋”和“重度听力障碍”的含义。最后,他们需要根据需要对合同或拨款进行审计,以确保适当的监督。
Section § 10626
本节允许部门通过竞争性招标,与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签订最长五年的合同或授予拨款,以支持本章的活动。这些合同不受通常的人事合同规定的约束。非营利组织在续签合同时需要提交新的财务报表。
Section § 10626.5
本法律允许提供特定社会服务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向使用这些服务的其他机构收取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为“项目收入”,用于支付提供服务的所有成本。
这些费用可以用于扩大或继续提供这些服务,无论收入何时获得。如果合同或拨款被取消或不续签,未使用的收入必须退还给相关部门。
项目收入必须每年向州社会服务部报告,如果要求,则需更频繁地报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先前收取的资金应被用于提供所列的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