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县级部门
Section § 1080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都负责管理公共社会服务。县监事会负责,并需遵守州和联邦的规定。除非县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各县必须设立一个部门来处理这些服务。这个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服务,并向公众宣传这些服务以及相关问题。
Section § 10801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名县主任,由监事会或县章程中指定的其他机构任命。此任命必须遵循地方或州的功绩制标准。
除非县章程另有规定,县主任将在监事会的总体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10802
县主任负责管理县的公共社会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符合相关规定。他们必须遵守通过县监事会传达的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命令。
Section § 10803
县主任是负责县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工作人员。他们可以设立行政单位并雇用员工,但需遵守绩效考核制度规定和州标准。此外,主任还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具体职责以及监事会指派的职责,但法律排除的某个特定条款相关的职责除外。
Section § 10804
本节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与其他县或州合作,共同运营和维护公共社会服务。这些服务旨在履行县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福利和健康的职责。签订合同的县将负责承担这些服务的费用,但前提是必须遵守任何相关的州或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10804.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监事会与其他县或州卫生服务部合作,提供或设立医疗服务。这些合作旨在帮助县履行其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或病患提供医疗保健的职责。参与合作的县必须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并且任何州或联邦资金都必须符合该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Section § 10805
Section § 10806
Section § 10808
Section § 10809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县部门负责依照州规定管理公共社会服务。他们还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所有要求的报告。
Section § 10810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各县级部门在获得部门批准后,设立志愿者项目,以协助县级员工和当地社区完成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探访老年人、帮助寄养儿童寻找家庭、护送个人前往重要预约地点、协助寻找更好的住房、教授家政和预算技能,以及提供辅导服务。
志愿者不得重复县级员工已经提供的服务。此外,法律要求受助者的记录必须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