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老年、盲人及残疾合法移民现金援助计划
Section § 18937
Section § 18938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个人如何能在因移民身份而无法获得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计划 (SSI/SSP) 福利的情况下,仍有资格参加一项计划。如果他们是在 1996 年 8 月 22 日之后进入美国的,则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援助,例如担保人已故、残疾,或者申请人曾遭受担保人的虐待。必须提供这些条件的证明。法律明确规定了虐待的定义以及需要哪些类型的证据来证明。法律还允许,如果难以获得额外证据,受害人的声明也可以作为足够的证明,前提是县级部门确认申请人的可信度。个人的资格将定期重新评估,并将通过还款协议努力争取联邦政府对这些福利的报销。
Section § 1893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符合联邦资助的SSI资格的人都必须申请SSI,同时在申请过程中,即使最初被社会保障局拒绝,仍可继续领取某些州福利。基本案件量为70或更多的援助受助人的县必须设立一个倡导计划,以协助办理SSI申请,而案件量较少的县可自愿提供类似支持。社会服务部必须协助各县设立这些计划,并确保残疾评估信息的快速共享。在特定条件下,成功上诉的法律费用可报销给各县。县级倡导计划的成果应在2007年7月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但关于倡导计划和相关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后失效。
Section § 18939.5
如果您正在领取福利并且成为入籍公民,只要您符合资格并申请补充保障收入 (SSI),您就可以继续领取这些福利。您必须在申请和上诉过程中与社会保障局充分合作。您将继续领取福利,直到您获得 SSI 福利或已完成您首次 SSI 申请的所有可能上诉。但是,您不能在同一个月份从两个来源领取福利。
Section § 18940
这项法律规定,SSI/SSP计划的规则也适用于本章所述的计划。这包括联邦推定规则,即在确定福利资格时,哪些人的收入和资源会被考虑(或“推定”)。但是,对于某些移民,其担保人的收入会在担保人同意支持他们之日或他们抵达美国之日起的10年内被计算在内,以较晚者为准。
遭受担保人或担保人配偶虐待的移民,其担保人的收入可免于计算。虐待可以通过宣誓声明以及警方报告、专业人士或了解虐待情况的其他人的声明等额外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额外证据,只要当局认定申请人可信,单独的宣誓声明也可能足够。
Section § 18941
Section § 18942
Section § 18943
本条允许州社会服务部在1999年6月30日之前,直接向各县发布关于实施特定福利规定的指示,而无需遵循《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常规详细程序。到1999年7月1日,该部门的局长必须正式制定必要的法规。此外,可以制定紧急法规以应对即时需求,这些法规可以绕过标准审查,但一旦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其有效期最长为180天。
Section § 18944
本节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计划在预算中拨款,用于支付本章规定的服务。它概述了服务何时开始提供:对于因移民身份而失去特定联邦福利的某些人,服务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到1998年11月1日,新的申请人可以开始申请援助。县福利办公室必须在1998年12月1日前准备好对申请做出决定并提供付款,但如果联邦福利提前启动,此日期可能会改变。这些服务的实施取决于联邦福利是否根据特定的美国法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