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老年人营养计划
Section § 18325.5
这项法律表明,加利福尼亚州期望其州、地方和私人机构通过非货币资源和设施,尽可能多地为实施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下的项目做出贡献。
如果根据同一法案的不同部分有联邦资金可用,州计划尽可能多地利用这些资金来加强这些项目,并从联邦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
本质上,这是关于有效利用地方资源,同时利用任何可用的联邦资金来支持老年人项目。
Section § 18326
加州老龄委员会必须在1973年2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5月1日前,制定并向联邦政府提交一份关于《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案》的州计划。在制定该计划期间,如果地方同意,他们可以审查来自私人或公共机构的资金提案。委员会还应帮助这些机构准备提案。
Section § 18327
这项法律规定了旨在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营养项目的州计划应包含哪些内容。这些项目必须每周五天,每天至少提供一顿热餐,并提供额外餐食以满足饮食需求。餐食应在学校或老年中心等场所方便获取。该计划鼓励通过有效的行政策略最大限度地参与。它还建议满足特殊饮食需求,并包括娱乐活动和支持服务的设施。应为居家不出的老年人提供交通,并且专家和老年人应指导项目规划。此外,该计划还应包括营养教育。
Section § 18327.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用于营养服务的一部分资金必须专门用于为居家人士提供餐食。具体来说,总支出资金的10%到20%必须用于此目的,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8327.2
Section § 18327.3
Section § 1832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允许,人们根据本章获得的福利在确定第九部(从第10000条开始)中提到的任何计划的资格时,不会被算作收入或资源。
Section § 183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运营营养项目的承包商未能履行其合同条款,加州州老龄事务部有权暂时接管并直接提供这些服务,最长可达60天。这旨在确保在问题解决期间,符合条件的个人能够继续不间断地获得营养服务。
Section § 18331
加州设立了一个由老年事务部主任管理的营养储备基金,旨在帮助资助那些缺乏足够联邦支持的营养项目。
每个项目每年可从该基金获得最高三十万美元,但每个合同期内只允许一次拨款。
地方老年事务机构必须审查这些资金的申请,并向加州老年事务部提供建议。
Section § 18331.1
Section § 18332
这项法律规定了营养储备基金的使用方式。首先,任何资金拨款都必须获得财政局长的批准。这些资金用于维持现有的营养服务,尤其是在没有联邦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资金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容纳更多营养项目的参与者。该基金还可以支持创新性营养项目,为此类目的设定的最高金额为一百万美元。此外,另有一百万美元被指定为循环贷款账户,用于向老年营养项目提供无息贷款,每笔最高三十万美元。要获得这些资金,项目必须获得社区提供的相当于申请金额5%的配套赠款,其中可以包括实物服务。这些资金还可以帮助满足联邦配套要求。在使用资金满足此要求之前,老龄部必须将其计划告知州立法委员会。最后,如果一个营养项目面临财政困难,老龄部将与地方机构一起调查,以查明并解决问题原因。
Section § 18333
Section § 18335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消防员和持证卫生员对老年人营养项目场所进行消防和卫生检查。目的是确保这些场所符合地方和州的健康与安全标准。退休人员通过与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独立工作,并由联邦资金支付报酬。检查员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检查报告。如果在后续检查后消防或卫生问题仍未解决,则必须向地方机构报告。该系统确保老年人营养项目场所符合联邦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