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72年麦卡锡-肯尼克老年人营养计划法案。它设立了一个旨在为老年人提供营养支持的项目。

Section § 18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明,加利福尼亚州期望其州、地方和私人机构通过非货币资源和设施,尽可能多地为实施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下的项目做出贡献。

如果根据同一法案的不同部分有联邦资金可用,州计划尽可能多地利用这些资金来加强这些项目,并从联邦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

本质上,这是关于有效利用地方资源,同时利用任何可用的联邦资金来支持老年人项目。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利福尼亚州应通过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最大限度地贡献其实物资源和实物设施,以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第三章实施本章;但前提是,如果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第七章(42 U.S.C. Sec. 3021 et seq.)有联邦资金可用,立法机关意图根据第七章(原42 U.S.C. Sec. 3045 et seq.)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实施根据本章提供的项目,以确保最大限度的联邦财政参与。经修订的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42 U.S.C. Sec. 3001 et seq.)规定,联邦政府将分担经批准项目的费用,并且地方或州的份额可以是“实物”贡献。

Section § 18326

Explanation

加州老龄委员会必须在1973年2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5月1日前,制定并向联邦政府提交一份关于《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案》的州计划。在制定该计划期间,如果地方同意,他们可以审查来自私人或公共机构的资金提案。委员会还应帮助这些机构准备提案。

加州老龄委员会,经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应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并向联邦政府提交实施经修订的《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案》的州计划。该计划应于1973年2月1日前提交,并在其后每年5月1日前提交。在该州计划准备期间,任何私人机构或公共机构,经相关管辖区同意,可向加州老龄委员会提交其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案》寻求资金和援助的提案,以供审查和考虑。委员会应尽一切可能协助此类私人机构以及州或地方机构准备其提案。

Section § 18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旨在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营养项目的州计划应包含哪些内容。这些项目必须每周五天,每天至少提供一顿热餐,并提供额外餐食以满足饮食需求。餐食应在学校或老年中心等场所方便获取。该计划鼓励通过有效的行政策略最大限度地参与。它还建议满足特殊饮食需求,并包括娱乐活动和支持服务的设施。应为居家不出的老年人提供交通,并且专家和老年人应指导项目规划。此外,该计划还应包括营养教育。

第18326条所指的州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1) 设立每周五天或以上,每天提供至少一顿热餐以及签约机构或组织可能选择提供的任何额外餐食的项目,每份餐食均确保达到推荐膳食摄入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2) 为符合条件的60岁或以上个人提供此类营养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3) 为此类营养项目提供场所,这些场所应靠近符合条件的个人居住集中区,例如学校、教堂、老年中心和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4) 采用行政方法,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最大限度地参与;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5) 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特殊菜单,以满足源于健康或宗教要求或民族背景的特定饮食需求;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6) 提供有利于将娱乐活动、信息、健康和福利咨询以及转介服务作为此类项目一部分的环境;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7) 为居家不出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对最大限度地参与至关重要的适当交通方式;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8) 在听取该领域专家以及将亲自参与该计划的加州老年人的建议下,设立和管理此类项目。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27(9) 营养教育。

Section § 183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用于营养服务的一部分资金必须专门用于为居家人士提供餐食。具体来说,总支出资金的10%到20%必须用于此目的,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18326条和第18327条所提及的州计划应规定,用于营养服务的所有支出资金中,不少于10%且不多于20%的资金应可用于为居住在其住所的个人提供餐食,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要求。

Section § 183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用于老年人营养服务的资金中,最多只有20%可以用于送餐到家。同时,接受送餐到家服务的老年人,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不需要参加集体用餐项目。

Section § 183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根据其合同提供餐食,只要它们不超过州老龄部为其所在区域授权的餐食总数。只要在这些限制范围内,任何机构都不会被禁止提供餐食。

Section § 18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允许,人们根据本章获得的福利在确定第九部(从第10000条开始)中提到的任何计划的资格时,不会被算作收入或资源。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章收到的福利,不应被视为第九部(从第10000条开始)的任何计划或规定的收入或资源。

Section § 18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运营营养项目的承包商未能履行其合同条款,加州州老龄事务部有权暂时接管并直接提供这些服务,最长可达60天。这旨在确保在问题解决期间,符合条件的个人能够继续不间断地获得营养服务。

在州老龄事务部主任认定,任何承包商未能或无法充分履行根据本章设立的营养项目合同条款,且根据适用法律需要暂停、终止或扣留该项目资金的情况下,州老龄事务部可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原本应由该项目提供的服务,期限不超过连续60天,以避免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营养服务中断。

Section § 18331

Explanation

加州设立了一个由老年事务部主任管理的营养储备基金,旨在帮助资助那些缺乏足够联邦支持的营养项目。

每个项目每年可从该基金获得最高三十万美元,但每个合同期内只允许一次拨款。

地方老年事务机构必须审查这些资金的申请,并向加州老年事务部提供建议。

特此设立一个由老年事务部主任控制的营养储备基金。主任可从该基金中向任何单独的营养项目在任何财政年度拨付不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以维持缺乏足够联邦资金的必要服务。
一个营养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不得从营养储备基金获得超过一次拨款。
营养储备基金的拨款申请应由适用的地方老年事务机构审查。该地方老年事务机构应向加州老年事务部提交建议。

Section § 183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从营养储备基金中拨款,用于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老年人营养和志愿服务计划。这是对另一条款所规定的一般规则的例外。

Section § 18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营养储备基金的使用方式。首先,任何资金拨款都必须获得财政局长的批准。这些资金用于维持现有的营养服务,尤其是在没有联邦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资金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容纳更多营养项目的参与者。该基金还可以支持创新性营养项目,为此类目的设定的最高金额为一百万美元。此外,另有一百万美元被指定为循环贷款账户,用于向老年营养项目提供无息贷款,每笔最高三十万美元。要获得这些资金,项目必须获得社区提供的相当于申请金额5%的配套赠款,其中可以包括实物服务。这些资金还可以帮助满足联邦配套要求。在使用资金满足此要求之前,老龄部必须将其计划告知州立法委员会。最后,如果一个营养项目面临财政困难,老龄部将与地方机构一起调查,以查明并解决问题原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2(a) 营养储备基金的所有拨款在发放前须经财政局长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2(b) 当确定没有联邦资金可用于此目的时,这些资金应被用于维持现有的营养服务。在1979年法规第1189章项下的初始拨款有资金可用的情况下,营养储备基金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因通货膨胀导致的每餐成本增加,以及因通货膨胀导致更多领取固定收入的老年人跌至贫困线以下而造成的现有项目参与者数量增加。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2(c)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营养储备基金(总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可用于扩展或实施创新性营养示范项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2(d) 此外,基金中的一百万美元 ($1,000,000) 应构成一个循环贷款账户,老龄部可从中发放无息贷款,每笔贷款不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并应从任何老年营养项目的年终结余中偿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2(e) 为了获得营养储备基金的资金,营养项目须向其所在社区寻求一笔与所申请拨款金额等值的5%配套赠款。配套赠款可以实物服务形式提供,除非这些服务目前已被用作该项目的配套赠款基础。此外,如果所有其他替代方案都已用尽以满足PL 95-478中要求的5%联邦配套要求,老龄部可从营养储备基金中拨付必要资金以满足此5%配套要求。这些资金可用于维持现有服务、一次性重大支出或扩大服务以满足未满足的需求。在为满足5%联邦配套要求而从营养储备基金中拨款前三十天,老龄部应将其拨款计划告知老龄事务委员会、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两院的财政委员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2(f) 当营养项目因存在财政困难而从营养储备基金获得拨款时,老龄部应与适用的地方老龄机构以及接受这些资金的营养项目合作,立即采取行动确定项目财政困难的原因。

Section § 18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联邦资金减少时,营养储备基金可以用于提供贷款,以帮助维持现有的辅助服务。这些贷款需要使用一次性资金,或使用在1989-1990财政年度末收到的联邦资金来偿还。

Section § 18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消防员和持证卫生员对老年人营养项目场所进行消防和卫生检查。目的是确保这些场所符合地方和州的健康与安全标准。退休人员通过与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独立工作,并由联邦资金支付报酬。检查员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检查报告。如果在后续检查后消防或卫生问题仍未解决,则必须向地方机构报告。该系统确保老年人营养项目场所符合联邦法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5(a) 可利用退休消防员对老年人营养项目的场所进行消防检查,以确定这些场所是否符合州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35(b) 可利用退休持证卫生员对老年人营养项目的场所进行卫生检查,以确定这些场所是否符合适用的州和地方卫生标准。
这些退休人员可以与地方老年服务机构或营养项目签订合同,作为独立承包商执行所需的检查。进行此类检查的费用应从根据《美国老年人法》第三章提供给地方老年服务机构的联邦资金中支付。
此类消防安全和卫生检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应提交给相应的地区老年服务机构或被检查场所所在营养项目的负责人。
经后续检查后,未纠正的消防安全缺陷报告应提供或邮寄给地方消防机构。
经后续检查后,未纠正的卫生缺陷报告应提供或邮寄给地方卫生机构。
本节的意图是,根据本节进行的检查应符合联邦法规,该法规规定老年人营养项目的场所必须符合适用的州和地方消防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