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a) 计划应利用本章所定义的儿童多学科服务团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b) 团队成员仅在受雇于、与计划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隶属于计划时提供计划服务,并且在作为独立的本地、州或私人机构或实体行事时,不得共享信息或提供计划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c) 就《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2部分(第2.1节起)所载的联邦药物滥用计划法规而言,一个计划应被视为一个单一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d) 尽管有任何其他关于信息和记录披露的法律规定,计划应被允许为儿童和家庭建立统一的服务记录。该记录应包含根据有效的书面授权向计划发布的、与制定综合服务计划相关且必要的所有先前服务记录,以及在该计划下提供的所有服务记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e) 尽管有任何其他关于信息和记录披露的法律规定,当儿童进入计划时,应要求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或具有合法同意权的未成年人、或第11400节(v)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签署一份单一授权书,该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知情同意,并符合所有其他适用于州法律中关于医疗、心理健康、社会服务和教育记录发布的规定,且涵盖多个服务提供者,以允许向计划发布记录。此单一授权书不应包括收养记录。儿童的授权代表,或在儿童有合法同意权的情况下,儿童本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参与计划之前应充分了解本款的要求。根据本章规定,在就特定儿童或家庭交换信息之前,计划的代表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e)(1) 向儿童的授权代表,或在儿童有合法同意权的情况下,儿童本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解释以下两点,且此解释应在记录任何关于儿童或家庭的信息以及提供任何服务之前进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e)(1)(A) 儿童或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信息,只有在获得授权代表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计划内部交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e)(1)(B) 信息不得披露给儿童多学科服务团队成员以外的任何人,以及(i)款中解释的符合接收信息资格的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e)(2) 儿童的授权代表,或在儿童有合法同意权的情况下,儿童本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被告知其有权拒绝签署或限制同意书的范围,并且拒绝签署或限制同意书的范围不会对客户根据本章所述计划获得服务的资格产生不利影响。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f) 根据本章规定给予的知情同意,仅在儿童或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计划的客户期间有效。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g)(1) 尽管有任何关于信息和记录披露的州法律规定,由各自机构培训、合格并指派在计划内团队中服务的人员以及根据本章纳入的其他团队成员,可以查看统一计划记录的相关部分,并可以相互披露相关信息和查看儿童或儿童家庭的记录,以制定综合服务计划或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g)(2) 这些信息和记录可能包括与评估儿童及其家庭、为儿童及其家庭制定治疗计划以及提供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关信息和记录应与团队中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指定人员共享,但团队认定披露该信息或记录(如有)会合理地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身体安全造成重大不利或有害影响的情况除外。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h)(1) 如果综合儿童服务计划内的儿童多学科服务团队成员需要其他团队成员持有的记录,可以向他们提供副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h)(2) 尽管有任何其他关于信息和记录披露的法律规定,一个项目可以建立和维护一个通用数据库,用于在该项目下提供服务。该数据库可以包含人口统计数据,并可以识别该项目为儿童及其家庭推荐和提供的服务。该数据库仅限在项目内部使用和披露,除非获得父母、监护人、对儿童拥有管辖权的司法官员或具有合法同意权的未成年人的正式授权同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h)(3) 除非法律另有禁止,项目可以授权将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用于善意评估和研究目的。根据本款披露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允许识别个体患者或客户。在建立统一服务记录的项目中,精神健康记录、身体健康记录以及药物或酒精记录的副本发布应受知情且明知同意发布这些记录的单一授权管辖。在未建立统一服务记录且未采用知情且明知同意的单一授权的项目中,这些记录的发布只能在团队收到一份允许发布儿童或儿童家庭记录的表格后进行,该表格须由儿童签署,前提是这些记录是由于儿童根据州法律有权同意的医疗保健服务而产生的;或者,如果这些记录并非由提供此类医疗保健服务而产生,则由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包括对作为法院受监护人或受抚养人的儿童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签署。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i) 儿童多学科服务团队可以指定根据第18986.40节规定合格的人员作为特定案件的团队成员。根据本款指定为团队成员的人员可以接收和披露相关信息和记录,但须遵守 (k) 款的保密规定。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j) 根据 (g) 款允许的信息共享应受协调儿童服务系统或项目中参与服务提供者或机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管辖。这些备忘录应根据 (e) 款规定,明确可以无需签署发布表格而共享的信息类型,以及为确保符合 (k) 款所述的当前保密要求所使用的流程。本款不得解释为放弃《证据法》中包含的任何特权权利,除非符合该法典第912节的规定。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k) 综合儿童服务项目中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的儿童多学科服务团队的每一位成员,在接收信息或记录时,应承担与披露或提供信息或记录的人员相同的隐私和保密义务,并受相同的保密处罚。所获取的信息或记录应以确保最大限度保护隐私和保密权利的方式进行维护。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l) 本节不得解释为限制联邦法律提供的保密保障。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6.46(m) 所有提供者、项目和机构向项目传达或提供的信息和记录,以及项目在服务其儿童及其家庭过程中创建的信息和记录,均应被视为私人和保密的,并应受所有适用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保护,免于发现和披露。民事和刑事处罚将适用于不当披露项目所持有的信息。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民法典》第56.10节 (c) 款 (1) 项披露医疗信息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