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获得了他们不应该得到的经济帮助(即“救济金”),他们需要将这笔钱作为债务偿还给州和县。这笔债务可以从他们所有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中追回。 如果有任何钱被退回,必须根据州和县各自为该救济金支付的金额比例,在州和县之间进行分配。

Section § 18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有经济能力供养正在接受救济(如经济或社会援助)的家庭成员,他们必须在经济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向州和县偿还所提供的帮助。县监事会决定这些亲属是否本可以供养受助人,以及在提供救济时是否应该已经提供资助。如果他们当时有能力且现在仍有能力,监事会将要求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法律官员追究这些亲属的偿还责任。县随后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救济费用,并确保未来的款项也能得到处理。任何追回的款项将根据州和县各自对救济金的贡献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任何救济金领取者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有经济能力供养该领取者,则该亲属有责任在经济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向州和县偿还向该领取者提供的救济金。
提供救济金的县监事会应确定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是否有经济能力供养或资助该领取者,以及在向其提供救济金期间是否在经济上能够供养或资助该领取者。如果监事会认为,在提供救济金时存在经济能力,并且在事项提交监事会审议时仍存在经济能力,则监事会应请求提供救济金的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民事法律官员对该负责任的亲属提起诉讼。
接到此请求后,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民事法律官员应代表提供救济金的县对该亲属提起诉讼,以追回县已提供的救济金,并获得一项命令,要求支付未来可能到期的任何款项。
县根据本条规定收取的款项,应按州和县各自对所提供救济金的贡献比例,记入州和县的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