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救济金领取者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有经济能力供养该领取者,则该亲属有责任在经济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向州和县偿还向该领取者提供的救济金。
提供救济金的县监事会应确定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是否有经济能力供养或资助该领取者,以及在向其提供救济金期间是否在经济上能够供养或资助该领取者。如果监事会认为,在提供救济金时存在经济能力,并且在事项提交监事会审议时仍存在经济能力,则监事会应请求提供救济金的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民事法律官员对该负责任的亲属提起诉讼。
接到此请求后,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民事法律官员应代表提供救济金的县对该亲属提起诉讼,以追回县已提供的救济金,并获得一项命令,要求支付未来可能到期的任何款项。
县根据本条规定收取的款项,应按州和县各自对所提供救济金的贡献比例,记入州和县的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