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a) 制定关于救济金数额和形式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在预算基础上,如第18472、18473和18474条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b) 制定救济资格标准,该标准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c) 进行与救济管理相关的调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471(d) 获取信息并就此提交报告。
本节阐述了该部门在处理救济工作方面的职责。该部门必须设定援助的最低和最高水平,并决定如何提供援助。他们还必须制定适用于全州的一致资格规则。此外,该部门必须对救济计划的管理方式进行调查并收集信息,并就其调查结果提交报告。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应该获得多少经济援助时,他们所赚取的所有收入,无论来源如何,都必须被考虑在内。
本节详细说明了部门应如何管理通过各县分发的救济资金。各县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分担部分费用。部门将制定关于何时以及如何给予或扣留州援助的规则。如果县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法律要求,其援助可能会被终止。
如果加州某个县被拒绝提供财政援助,州政府可以直接在该县管理救济工作。那么该县必须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部门会将向该县收取的任何费用告知县审计员。
县审计员需要在每年的1月和6月向州主计长报告这些费用。在这些月份,县司库必须向州司库支付到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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