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a) 每个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运营公共服务模式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县,应当开展以下两项工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a)(1) 对用于照护和监督被安置在强化服务寄养项目中的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进行定向筛选和专门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a)(2) 符合条件的儿童与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之间的安置匹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 除了本法典第16519.5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编第三章(自第1500条起)中规定的资源家庭培训要求外,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培训应是参与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 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安置前培训应至少为40小时,并应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之前完成,除非该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符合第 (5) 款的条件。培训时长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部分或全部满足: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i) 12小时可以通过第16519.5条 (g) 款第 (13) 项要求的培训来满足;或者,对于持牌寄养家庭和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可以通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9.2条接受的安置前培训来满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ii) 对于同时是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安置前培训时长可以按小时计算,通过获得或维持其执照或认证所需的培训时长来满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B) 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持续培训应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后的12个月内至少24小时,之后每年12小时,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部分或全部满足: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B)(i) 8小时可以通过第16519.5条 (g) 款第 (14) 项要求的培训来满足;或者,对于持牌寄养家庭和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可以通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9.2条接受的培训来满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1)(A)(B)(ii) 对于同时是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持续培训时长可以按小时计算,通过获得或维持其执照或认证所需的培训时长来满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2) 在双亲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在一名家长完成第 (1) 款 (A) 项要求的安置前培训以及第 (1) 款 (B) 项要求的24小时持续培训后,可以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但前提是第二名家长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之前已完成第 (1) 款 (A) 项要求的20小时安置前培训,并在安置符合条件的儿童后的12个月内完成第 (1) 款 (A) 项要求的剩余20小时安置前培训。第二名家长无需完成第 (1) 款 (B) 项要求的24小时持续培训。此后,每位家长应完成第 (1) 款 (B) 项要求的12小时持续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3) 第 (1) 款和第 (2) 款要求的任何安置前或持续培训时长,即使通过根据本法典第16519.5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9.2条获得的培训时长来满足,也不应免除接受为满足特定符合条件的儿童需求所需的培训要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4) 第 (1) 款 (A) 项要求的40小时安置前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与经历过创伤的儿童合作相关的信息、行为降级技术以及心肺复苏和急救。安置前培训可以根据家庭打算服务的儿童群体,为每个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量身定制。县安置机构可以根据将被安置在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的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特殊需求,要求额外的安置前培训内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 未完成本款要求培训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接受符合条件的儿童,或在安置后保留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儿童: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A)(i) 在单亲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应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20 天内,完成第 (1) 款 (A) 项所要求的 40 小时安置前培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A)(i)(ii) 在双亲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中,第一位家长应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20 天内,完成第 (1) 款 (A) 项所要求的 40 小时安置前培训,第二位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长应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80 天内完成最初的 20 小时安置前培训,并在合格儿童安置或识别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剩余的 20 小时安置前培训。第二位家长无需完成第 (1) 款 (B) 项所要求的 24 小时持续培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B) 合格儿童的安置或识别应根据照护级别费率协议进行,以满足儿童的紧急安置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b)(5)(C) 县级安置机构应在资源家庭过渡到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或安置变更之前,为资源家庭中的儿童提供或安排任何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 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应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 在个人需求和服务计划中确定的必要核心服务和支持,这些服务和支持构成第 11460 条 (b) 款所定义的照护和监督,以及第 11463 条 (b) 款所描述的核心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ii) 核心服务和支持可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直接提供,或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协议获得。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iii) 每个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应为每个符合适用公共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资格标准的儿童安排所需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A)(i)(iv) 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06.1 条要求的项目声明,描述其强化服务寄养项目模式,包括明确一名 24 小时待命的行政人员或指定人员,明确提供核心服务和支持的工作人员,并描述核心服务和支持的提供方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B) 必要的专业和辅助专业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1)(C) 负责管理合格儿童案件的社工人员,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3 章(自第 1500 条起)规定的要求。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 运营强化服务寄养项目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或县可酌情雇用具有与有特殊需求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合作经验的客户支持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 客户支持人员应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i) 至少学士学位,并具有六个月与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重症医疗需求)的儿童合作的经验。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ii) 至少副学士学位,并具有一年与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重症医疗需求)的儿童合作的经验。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B)(iii) 对于具有直接客户监督经验,且至少两年与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重症医疗需求)的儿童合作经验,并已证明具备符合目标人群特定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和语言需求)的教育、技能和经验综合能力的客户支持人员,部门可豁免 (i) 和 (ii) 项中描述的教育要求。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C)(i) 客户支持人员应接受至少40小时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与经历过创伤的儿童合作、行为降级技术、心肺复苏和急救,以及为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需求的儿童或有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强化医疗需求)的儿童实施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客户支持人员应在符合条件的儿童被安置到其负责的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之前完成所有培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C)(i)(ii) 客户支持人员应在成为强化服务寄养客户支持人员后的前12个月内完成20小时的持续在职培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2)(A)(D) 每位客户支持人员应向儿童和强化服务寄养资源家庭提供支持服务,以实施儿童适当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客户支持人员应根据需要,与强化服务寄养资源父母以及儿童和家庭团队审查儿童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3) 如果符合条件的儿童是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如第17710条(a)款所定义,支持专业人员可以作为员工或承包商受雇,在其执照或认证的执业范围内操作,以实施儿童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计划以及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该计划须经县安置机构批准,并由第16501条(a)款第(4)项所定义的儿童和家庭团队,或第17710条(d)款所定义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告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360.10(c)(4) 尽管有第(2)和(3)项规定,照护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强化服务寄养客户支持人员的培训时间,可以通过根据第17731条(c)款接受的培训,或根据许可委员会在其执业范围内的要求,按小时计算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