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监事会有权选择设立一个县公共福利委员会,除非已有由不同章程设立的类似委员会。

Section § 18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监事会如何任命委员会成员。当委员会首次成立时,一名成员被任命任期一年,两名成员任期两年,两名成员任期三年,以及两名成员任期四年。此后,因辞职或任期届满而产生的替补成员将被任命任期四年。如果委员会成员因死亡、辞职或被免职而离职,将以同样方式任命新成员来完成其剩余任期。

进行任命的监事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任期一年,两名成员任期两年,两名成员任期三年,以及两名成员任期四年。在每位成员辞职或任期届满时,其继任者应以同样方式被任命,任期四年。因死亡、辞职或被免职而造成的空缺,其填补任命应以与最初任命相同的方式,在剩余任期内进行。

Section § 18102

Explanation
在县公共福利委员会任职的人员不领取报酬。此外,任何与县资助的慈善机构或惩教机构有官方联系的人都不能担任该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18103

Explanation
当有人被任命为县公共福利委员会成员时,委员会的书记必须通知他们。被任命者随后有一周时间到高等法院法官面前宣誓,承诺会好好履行职责。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新的委员会成员必须开会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秘书。然后,秘书需要向委员会书记提交一份关于该组织情况的报告,并将副本发送给任何监督委员会职能的州部门。

Section § 18104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每年最多可以拨付50美元,用于支付县公共福利委员会的开支。这些开支可以包括文具、邮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必需品。秘书必须提交这些开支,并且监事会必须批准。

Section § 18105

Explanation
县公共福利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但如果需要,可以更频繁地开会。他们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以规范如何进行这些会议。

Section § 18106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福利委员会的成员缺席两次连续的季度会议,则被视为已辞职。监事会必须随后按照第18101条规定的程序任命新人来填补空缺。

Section § 18107

Explanation

公共福利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三个月视察和检查一次县级设施,例如医院、监狱和养老院。他们确保这些地方运行高效、清洁卫生,并善待在押人员。他们还会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得到遵守,并可能在高等法院法官或县监事会要求时进行额外视察。

公共福利委员会,以整体或委员会形式,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并根据其认为必要的频率,视察和检查县医院、县济贫院或老年救济院,以及县监狱。根据其认为适当的频率,或根据县监事会或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委员会应当以同样的方式视察和检查县内的每个监狱或拘留所,以及县内任何接受县资金支持的慈善机构或惩教机构。它应当检查所视察的每个机构的每个部门,并查明其在有效和经济管理、清洁卫生、纪律和在押人员舒适度方面的情况。它应当仔细研究县监事会为管理每个县机构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对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州部门提出的建议,并查明这些规则是否得到遵守。

Section § 18108

Explanation

公共福利委员会可以就如何改进县级机构的运营提出建议。他们还可以将需要关注的任何重要问题告知监事会或其他相关官员。如果他们在这些机构中发现任何违反良好做法或损害县或其居民的问题,他们必须报告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公共福利委员会可以向负责此类县级机构的人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可以向监事会或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官员报告委员会认为这些官员应该了解的任何事实。如果公共福利委员会或其某个委员会在任何机构中发现任何违反公共政策和良好秩序的情况,或其认为对县或机构的住户有害的情况,则应向监事会或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官员报告此类情况,说明观察到的事实并提出补救措施。

Section § 18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在特定的日期——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县公共福利委员会必须为县大陪审团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如果没有大陪审团,报告将交给地方检察官,地方检察官会在下一个大陪审团组建后将其提交。此外,在每年六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委员会必须向县监事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其中包含每位委员会成员出席所有季度会议的记录,这份报告将成为一份公开文件。

Section § 18110

Explanation
当县公共福利委员会向监事会提交一份关于由某个州部门监管的机构或活动的报告时,他们也必须将该报告的副本发送给相关的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