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允许各县通过发展更多的家庭式服务,为儿童提供替代集体寄宿家庭照护的方案。它鼓励父母、福利、心理健康和教育部门等各种地方实体之间进行合作,为儿童及其家庭规划个性化服务。该法律还强调让当地社区参与,并利用非营利服务提供者来创建创新的家庭式和社区式服务。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a) 允许所有县通过发展扩大家庭式服务项目,为儿童提供替代集体寄宿家庭照护的服务方案,并扩大集体寄宿家庭的能力,以提供适合其照护中儿童不断变化需求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b) 鼓励个人和实体之间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县福利部门、县心理健康部门、县缓刑部门、县卫生部门、特殊教育地方规划机构、学区以及私人服务提供者,旨在为儿童及其亲生家庭或替代家庭规划和提供个性化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c) 确保当地社区参与由县安置机构和服务提供者进行的创新服务交付方式的开发,并利用非营利提供者的服务资源和专业知识,以开发家庭式和社区式服务方案。

Section § 1898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与私营非营利组织合作,以改进和创新儿童服务。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应专注于帮助儿童留在支持性、家庭般的环境中,同时解决每个儿童的需求和优势。这些项目可以在本县内运行,或经批准后在其他县运行。协议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如果获得豁免则可续期。对于2010年之前的协议,各县必须在协议结束前六个月报告项目的成功情况和潜在的更广泛应用。从2010年开始,他们必须资助一项独立评估,将类似的、事先商定的详细信息报告给部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1(a) 各县可与私营非营利机构订立绩效协议,以鼓励儿童服务提供方面的创新,开发社区中尚不可用的服务,并促进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变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1(b) 在制定协议时,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应寻求旨在增强儿童尽可能留在限制最少、最像家庭的环境中的能力的服务,并促进解决个别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和优势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1(c) 根据本节制定的项目应在本县内运作,或经另一县批准后在该县内运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1(d) 如果主任根据第18987.62节发出豁免,则根据(a)款的协议期限应为最长三年,但可根据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第18987.62节(f)款授予的豁免的任何延长而续期或延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1(e) 对于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豁免,各县应在原始协议期结束前六个月向主任提交报告,报告协议的详细情况、其运作期间取得的成果以及该方法对更广泛人群的适用性。主任应应要求向立法机关提供这些报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1(f) 自2010年1月1日起,为遵守(e)款规定的报告要求,各县或私营非营利机构应资助对豁免进行独立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应在三年豁免期结束前六个月提交给部门。评估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详细情况、其运作期间取得的成果以及该方法对更广泛人群的适用性。部门、各县和私营非营利机构应在豁免批准前就独立评估的设计和参数达成一致。

Section § 1898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在县请求实施创新方法或新服务时,豁免与寄养金支付或团体之家运营相关的法规。豁免是暂时的,仅适用于协议条款下的服务及其有效期,除非获得延期。要批准豁免,提案必须显示出测试新想法的潜力,必须存在监管障碍,并且绩效衡量应确保目标得以实现。

主任必须保护联邦资金不因这些豁免而流失,如果发生流失,县可能需要分担部分费用。针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法规是不可协商的,不能被豁免。主任必须向立法机关通报已批准的豁免以及法规阻碍服务发展的原因。

县或机构必须资助对豁免进行独立评估。豁免的延期,每次最长三年,取决于绩效报告、评估结果和持续合规性。2010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豁免,可在进行必要评估后获得延期。如果缺少评估,则必须在豁免结束前一年内完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a) 应县的请求,主任可豁免管辖寄养金支付或团体之家运营的法规,以使县能够执行根据第18987.61条达成的协议。主任批准的豁免仅适用于根据协议条款提供的服务以及协议的有效期,以较早者为准,除非主任根据 (f) 款授权延长豁免。豁免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批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a)(1) 协议承诺对创新方法进行有价值的测试,或鼓励开发有公认需求的新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a)(2) 监管要求阻碍了协议的实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a)(3) 请求县提议通过绩效衡量来监督协议,以确保豁免法规的目的得以实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b) 主任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于根据本节批准的豁免而导致大量联邦资金流失。豁免可规定请求县应分担因任何联邦资金流失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的程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c) 主任不得豁免适用于参与的私人非营利机构所服务儿童的健康和安全的法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d) 主任应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无论何时批准豁免,以及当县提议协议的实施需要豁免法规时。主任应说明县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协议所概述的服务开发为何受到拟豁免法规的阻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e) 县或私人非营利机构应资助对豁免进行独立评估,如第18987.61条 (f) 款所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f) 主任可批准县延长豁免的请求,每次延长三年,基于对以下所有信息的审查和分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f)(1) 报告结果,如果根据第18987.61条 (e) 款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f)(2) 根据本节 (e) 款对豁免进行的独立评估结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f)(3) 延期的理由,以及持续遵守本节的验证。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g)(1) 对于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批准的任何豁免,最多可再延长三年的豁免可基于部门对 (f) 款要求提交的信息的审查和分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62(g)(2) 如果尚未完成独立评估,部门可根据其对现有信息的审查批准延期。但是,独立评估必须在豁免结束前一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