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儿童服务项目发展
Section § 18987.6
这项法律旨在允许各县通过发展更多的家庭式服务,为儿童提供替代集体寄宿家庭照护的方案。它鼓励父母、福利、心理健康和教育部门等各种地方实体之间进行合作,为儿童及其家庭规划个性化服务。该法律还强调让当地社区参与,并利用非营利服务提供者来创建创新的家庭式和社区式服务。
Section § 18987.61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与私营非营利组织合作,以改进和创新儿童服务。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应专注于帮助儿童留在支持性、家庭般的环境中,同时解决每个儿童的需求和优势。这些项目可以在本县内运行,或经批准后在其他县运行。协议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如果获得豁免则可续期。对于2010年之前的协议,各县必须在协议结束前六个月报告项目的成功情况和潜在的更广泛应用。从2010年开始,他们必须资助一项独立评估,将类似的、事先商定的详细信息报告给部门。
Section § 18987.62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在县请求实施创新方法或新服务时,豁免与寄养金支付或团体之家运营相关的法规。豁免是暂时的,仅适用于协议条款下的服务及其有效期,除非获得延期。要批准豁免,提案必须显示出测试新想法的潜力,必须存在监管障碍,并且绩效衡量应确保目标得以实现。
主任必须保护联邦资金不因这些豁免而流失,如果发生流失,县可能需要分担部分费用。针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法规是不可协商的,不能被豁免。主任必须向立法机关通报已批准的豁免以及法规阻碍服务发展的原因。
县或机构必须资助对豁免进行独立评估。豁免的延期,每次最长三年,取决于绩效报告、评估结果和持续合规性。2010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豁免,可在进行必要评估后获得延期。如果缺少评估,则必须在豁免结束前一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