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a) 为获取知识和经验,以指导根据第18987.7条要求制定和实施的居家服务计划,部门应鼓励各县和私人非营利机构达成自愿协议,以测试替代性的项目设计和资金模式,用于将现有团体之家项目转变为居家服务项目,以满足儿童或青少年以及家庭在儿童福利、少年司法和心理健康系统中的多样化需求。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1) 经部门批准,根据第18260条参与联邦Title IV-E豁免上限拨款示范项目的任何县,可自行选择,另有两个县可与私人非营利机构签订并实施自愿协议,将现有团体之家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居家服务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2) 如果一个或多个参与联邦Title IV-E豁免上限拨款示范项目的县选择不根据本章签订自愿协议,部门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非豁免县。部门可批准最多四个县根据本条参与自愿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3) 部门应根据各县提交给部门的意向书,并与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联盟以及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选择参与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 各县和非营利机构的自愿协议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1) 纳入并解决居家服务的所有组成部分和要素,如“加州居家服务新系统框架”中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2) 反映将运营居家服务项目的私人非营利机构与县社会服务、心理健康或少年司法部门、酒精和药物项目、县教育办公室或其他公共实体(视情况而定)之间的积极协作,以确保儿童、青少年和家庭获得满足其需求所需的服务和支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3) 提供一份年度评估报告,由县和私人非营利机构共同编写。评估报告应包括对儿童和青少年成果的分析,包括永久性安置的实现、平均停留时间以及进入和再次进入团体照护的比例。评估报告还应包括对儿童或青少年及其家庭参与度、客户满意度、县对项目的使用情况、私人非营利机构对项目的运营情况、县向私人非营利机构支付的款项、非营利机构运营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及项目对州和县AFDC-FC项目成本影响的分析。县应将每份年度评估报告的副本发送给主任,主任应根据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供这些报告。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4) 允许对协议进行修订、修改和延期,经双方共同同意并经部门批准,基于第 (3) 款所述的评估,以及从项目实施和持续运营中获得的经验和信息。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5) 应与县的系统改进计划保持一致,该计划是根据加州儿童福利成果和问责系统制定的。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1) 应县的请求,主任可豁免关于县与运营居家服务项目的私人非营利机构合作作用的儿童福利法规,以加强个案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服务的提供,从而使县和私人非营利机构能够实施 (b) 款所述的协议。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第16501条 (c) 款规定的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1) 规定,在根据 (b) 款所述协议运营的居住型服务项目相关的部分照护、服务及其他活动不符合作为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 E 部分(自第 470 节起)(42 U.S.C. Sec. 670 等)项下的寄养照护维持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但可能符合作为行政管理或培训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或可能符合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等)在内的其他项目下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时,相应的州部门应采取措施获取该联邦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2) 规定,在根据 (d) 款批准任何豁免或替代资金模式之前,主任应认定根据 (b) 款所述协议运营的居住型服务项目的设计将确保所服务儿童或青年的健康和安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f) 根据本节订立的协议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终止,或经部门逐案批准,可延长至 2019 年 1 月 1 日,除非后续颁布的法规延长或取消此限制。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g) 部门应在立法预算听证会期间报告根据 (b) 款订立的任何县级协议的现状以及全州居住型服务项目的发展情况。本报告应与根据第 11461.2 节提出的建议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