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8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组建一个由公共和非营利组织构成的工作组,以制定一项计划,改进寄养儿童和患有严重情绪障碍(SED)儿童在集体之家的照护方式。目标是转向提供更多基于居住的服务,而非传统的集体照护。

教育和卫生部门、儿童权益倡导者以及前寄养青少年等各类利益相关者将参与其中。该计划将利用以往报告的见解以及各县和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的经验。该工作组还将遵循另一相关法规中概述的职责,并相应地提交建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召集一个由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性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制定一项计划,将当前针对寄养儿童或青少年以及患有严重情绪障碍 (SED) 儿童的集体照护系统,转变为一个基于居住的服务系统。利益相关者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代表:该部门、加州教育部、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惩教与康复部;县儿童福利、缓刑、心理健康以及酒精和药物项目;地方教育机构;当前和以前的寄养青少年、寄养儿童或青少年的父母以及患有SED的儿童或青少年;运营集体之家的私人非营利机构;儿童权益倡导者;以及其他相关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b) 根据本章制定的计划应利用家庭照护系统中集体照护作用再审查指导委员会于 (2001) 年 (6) 月和 (2002) 年 (8) 月根据 (Statutes of 1998) 的 (Chapter 311) 的 (Section 75) 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以及于 (2006) 年 (3) 月发布的“加州基于居住的服务新系统框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c) 在根据 (subdivision (a)) 制定的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后续修订中,应利用各县和私人非营利机构通过运营根据 (Section 18987.72) 达成的自愿协议创建的基于居住的服务项目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Section 18987.72) 的 (subdivision (c)) 的 (paragraph (3)) 准备的评估结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d) (subdivision (a)) 中描述的工作组应为 (Section 11461.2) 中描述的工作组。(subdivisions (b)) 和 (c) 中描述的职责应由该工作组承担,并且建议应按照 (Section 11461.2) 的 (subdivision (f)) 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1898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寄宿式服务”定义为一种在团体之家环境中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照护。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因未满足的需求而无法安全地待在自己的家中。这些服务是短期的,旨在改善导致儿童被安置的状况。该项目包括创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提供密集治疗、帮助家庭为儿童回归家庭做准备,以及提供后续支持以确保稳定。此外,“县”指的是与非营利机构合作,试行新项目设计和资金模式的县。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a)(1) “寄宿式服务”是指在非拘禁性团体照护环境中提供的行为或治疗干预措施,其中多名儿童或青少年居住在同一居住单元中,并由有偿工作人员提供照护和监督。当儿童存在未满足的需求,导致其自身或周围环境不安全,或阻碍在其自身家庭或其他家庭环境(例如与亲属、监护人、寄养家庭或收养家庭)中有效提供所需服务和支持时,寄宿式服务最有效地用作密集的短期干预措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a)(2) “寄宿式服务”应包括以下干预措施和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a)(2)(A) 环境干预措施,旨在建立一个安全、稳定且有结构的居住环境,使儿童或青少年能够获得所需的舒适、关注、结构和指导,以帮助他们减轻导致其被安置在该项目中的状况的严重程度,从而使他们的照护者能够识别并解决造成这些状况的因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a)(2)(B) 密集治疗干预措施,旨在通过帮助儿童或青少年及其家庭找到积极有效的替代方案来缓解导致其被安置在该项目中的状况,从而促进儿童或青少年快速回归或重新融入适当且自然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生态系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a)(2)(C) 并行、出院前、社区为基础的干预措施,旨在帮助家庭成员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将要加入或重新加入的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其他人,为回归或重新融入做好准备。这些准备工作应在安置时启动,并与寄宿环境中提供的环境干预措施同步进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a)(2)(D) 出院后后续支持和服务,与儿童的个案计划一致,在儿童或青少年离开寄宿部分并返回其自身家庭或另一种家庭生活环境后按需提供,以确保其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回归或重新融入的稳定性和成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1(b) “县”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与私人非营利机构签订自愿协议,以测试替代项目设计和资金模式的县,并可包括县的联合体或联盟。

Section § 1898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各县与私人非营利机构之间的合作,将团体之家项目转变为居家服务(RBS),以服务于涉及儿童福利、少年司法和心理健康系统的儿童和家庭。在社会服务部的许可下,各县可以自愿同意测试新的项目设计和资金模式。

部门将根据意向书以及与相关机构的协作情况来选择参与县。该法律概述了这些合作的要求,包括纳入拟议系统框架中的要素、年度评估以及协作式服务交付。

它允许法规豁免和替代资金模式,旨在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控制成本。当现有法规对项目有效实施构成障碍时,将授予豁免。协议可根据评估进行调整,主任可批准资金变更,以确保不会产生额外的州成本。

该倡议将于2017年结束,或可延长至2019年。部门必须向立法预算听证会报告任何进展,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a) 为获取知识和经验,以指导根据第18987.7条要求制定和实施的居家服务计划,部门应鼓励各县和私人非营利机构达成自愿协议,以测试替代性的项目设计和资金模式,用于将现有团体之家项目转变为居家服务项目,以满足儿童或青少年以及家庭在儿童福利、少年司法和心理健康系统中的多样化需求。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1) 经部门批准,根据第18260条参与联邦Title IV-E豁免上限拨款示范项目的任何县,可自行选择,另有两个县可与私人非营利机构签订并实施自愿协议,将现有团体之家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居家服务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2) 如果一个或多个参与联邦Title IV-E豁免上限拨款示范项目的县选择不根据本章签订自愿协议,部门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非豁免县。部门可批准最多四个县根据本条参与自愿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b)(3) 部门应根据各县提交给部门的意向书,并与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联盟以及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选择参与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 各县和非营利机构的自愿协议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1) 纳入并解决居家服务的所有组成部分和要素,如“加州居家服务新系统框架”中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2) 反映将运营居家服务项目的私人非营利机构与县社会服务、心理健康或少年司法部门、酒精和药物项目、县教育办公室或其他公共实体(视情况而定)之间的积极协作,以确保儿童、青少年和家庭获得满足其需求所需的服务和支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3) 提供一份年度评估报告,由县和私人非营利机构共同编写。评估报告应包括对儿童和青少年成果的分析,包括永久性安置的实现、平均停留时间以及进入和再次进入团体照护的比例。评估报告还应包括对儿童或青少年及其家庭参与度、客户满意度、县对项目的使用情况、私人非营利机构对项目的运营情况、县向私人非营利机构支付的款项、非营利机构运营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及项目对州和县AFDC-FC项目成本影响的分析。县应将每份年度评估报告的副本发送给主任,主任应根据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供这些报告。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4) 允许对协议进行修订、修改和延期,经双方共同同意并经部门批准,基于第 (3) 款所述的评估,以及从项目实施和持续运营中获得的经验和信息。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c)(5) 应与县的系统改进计划保持一致,该计划是根据加州儿童福利成果和问责系统制定的。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1) 应县的请求,主任可豁免关于县与运营居家服务项目的私人非营利机构合作作用的儿童福利法规,以加强个案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服务的提供,从而使县和私人非营利机构能够实施 (b) 款所述的协议。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第16501条 (c) 款规定的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1) 规定,在根据 (b) 款所述协议运营的居住型服务项目相关的部分照护、服务及其他活动不符合作为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 E 部分(自第 470 节起)(42 U.S.C. Sec. 670 等)项下的寄养照护维持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但可能符合作为行政管理或培训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或可能符合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等)在内的其他项目下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时,相应的州部门应采取措施获取该联邦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d)(2) 规定,在根据 (d) 款批准任何豁免或替代资金模式之前,主任应认定根据 (b) 款所述协议运营的居住型服务项目的设计将确保所服务儿童或青年的健康和安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f) 根据本节订立的协议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终止,或经部门逐案批准,可延长至 2019 年 1 月 1 日,除非后续颁布的法规延长或取消此限制。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87.72(g) 部门应在立法预算听证会期间报告根据 (b) 款订立的任何县级协议的现状以及全州居住型服务项目的发展情况。本报告应与根据第 11461.2 节提出的建议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