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住房和残疾收入倡导计划
Section § 18999
这项法律旨在设立一个名为“住房和残疾收入倡导计划”的项目。其目标是让加州的县或部落帮助可能无家可归的残疾人获得他们应得的残疾福利。这包括像针对老年人、盲人和残疾人的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计划 (SSI/SSP)、联邦社会保障残疾保险 (SSDI)、移民现金援助以及退伍军人残疾赔偿金等福利。
Section § 18999.1
这项法律设立了住房和残疾收入倡导计划,由加州州社会服务部管理。该计划向各县、部落或其组合分配州政府资金,用于向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需要帮助的特定个人提供外展、个案管理和倡导服务。同时,也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援助。所拨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这些目的,并要求受助方维持或超过2015-16财政年度的资金水平。为有效实施该计划,负责健康和社会服务的地方部门之间必须进行合作。部门将制定指导该计划的法规,并在此之前发布具有法规效力的临时指示。该计划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启动。
Section § 18999.2
本法律规定,获得资助的组织必须为多项援助计划提供或协调外展、个案管理和倡导服务,这些计划包括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计划 (SSI/SSP)、社会保障残疾保险 (SSDI)、移民现金援助、退伍军人福利以及其他与残疾相关的福利。这些服务应包括处理转介、外展、培训、评估以及协调医疗保健和文件。
受助人还必须提供倡导服务,可能通过法律代理,以协助福利申请及相关流程。优先考虑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个人,特别是那些严重依赖政府服务的群体。其他目标群体包括接受普通援助、加州工作福利计划 (CalWORKs) 或部落贫困家庭临时援助 (部落TANF) 的个人,以及面临无家可归或近期从机构护理中释放的低收入残疾人士和退伍军人。
受助人可以将不符合上述计划资格但可能受益于劳动力发展计划的个人转介至这些计划,且参与是自愿的。总而言之,目标是帮助弱势群体获得福利并防止无家可归。
Section § 18999.4
本法律条款规定,获得特定资金的机构必须在个人申请残疾福利期间,向他们提供住房帮助,例如临时住房或租金援助。这些机构的目标是在福利获批后,将客户安置在长期、可持续的住房中。参与这些项目是自愿的。
这些机构应尽可能尝试从联邦政府收回这些资金,但从2025年7月起,他们将不再需要这样做。
Section § 18999.6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获得州政府资金用于倡导和外展项目的受助人,每年报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必须详细说明服务对象的数量和人口统计信息、申请的福利类型以及申请结果。此外,报告还应涵盖与残疾福利相关的住房情况。任何被拒绝的申请都必须说明原因,受助人还需要提供关于福利批准后仍居住在永久住房中的服务对象的数据。社会服务部将向立法机关通报该计划的进展,并在网上公布相关数据,从2020年开始,每年2月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