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a) “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指儿童,或正在完成公共资助教育项目且年龄在22岁或以下的人,其病情可能迅速恶化导致永久性伤害或死亡,或其医疗状况需要专门的居家医疗保健,且根据第300条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人,或未根据第300条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人但由县福利部门监护,或患有发育障碍并正在从区域中心接受服务和个案管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b) “县”指县福利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c)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d) “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指为安置在第 (i) 款所定义的专业寄养家庭、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制定医疗保健计划的个人,其中应包括儿童的主治医生或由医生指定的其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任何相关医疗团队、县社会工作者或区域中心工作者,以及根据第17731条 (c) 款第 (8) 项指定监测儿童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的任何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如果儿童在经认证的家庭中,还包括受认证机构雇佣或与其签订合同的注册护士,负责监督和监测儿童。儿童的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护士、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或儿童健康与残疾预防项目的代表、区域中心、县心理健康部门,以及在以家庭团聚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在场,则包括父母。此外,如果儿童在专业寄养家庭中,个性化医疗保健计划团队可以包括未来的专业寄养父母,但他们不得根据第17731条 (c) 款第 (6) 项或根据第17732条 (a) 款第 (1) 项 (C) 分项或 (a) 款第 (2) 项 (B) 分项第 (i) 条参与任何团队决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e) “主任”指社会服务部主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f) “护理级别”指寄养家庭将为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提供的专门居家医疗保健的描述。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g) 需要专门居家医疗保健的医疗状况,要求依赖以下一项或多项:肠内营养管、全肠外营养、心肺监护仪、静脉输液治疗、呼吸机、氧气支持、导尿、肾透析、气管切开术、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或其他医疗或外科手术所要求的护理,或特殊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注射和静脉用药。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h) “专门居家医疗保健”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主治医生认定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在家中适当提供的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h)(1) 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培训的寄养父母,儿童正在或目前已安置在专业寄养家庭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h)(2) 团体之家工作人员,根据释放儿童的机构的出院计划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培训,且儿童在1993年11月1日之前已安置在该家中并目前仍在该家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h)(3)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儿童在1993年11月1日之后安置在团体之家。根据本项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不属于根据第11462条确定团体之家费率的可报销费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h)(4)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儿童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根据本项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不属于根据第11462条确定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费率的可报销费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i) “专业寄养家庭”指以下任何一种寄养家庭,其中寄养父母居住在该家中并已接受培训,能够为寄养儿童提供专门的居家医疗保健: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i)(1) 经许可的寄养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 (a) 款第 (5) 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0(i)(2) 经许可的小型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 (a) 款第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