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宗旨是为根据本部分第 (7) 章(自第 (14000) 条起)有资格获得福利的人士提供注册成为预付医疗计划的普通参保人的机会,不论婚姻状况或《政府法典》第 (11135) 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
预付计划一般规定
Section § 14200.1
这项法律允许符合第 (7) 章福利条件的人加入预付医疗计划。它确保不能因婚姻状况或任何其他政府法典中定义的歧视性特征而拒绝其注册。
预付医疗计划 注册资格 医疗福利
Section § 14201
这项加州法规旨在促进公共援助受助人和低收入个人加入预付医疗计划。其目标是提高Medi-Cal受助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效率,控制不断上涨的医疗保健成本,提升所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并通过允许预付医疗计划管理目前由州政府处理的任务来减少行政开支。总而言之,这些努力旨在通过改善与Medi-Cal相关的医疗保健系统来造福加州人民。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可行范围内,通过本章的规定以及本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的必要相关规定,为公共援助受助人以及医疗贫困的老年人及其他人员提供参加预付医疗计划的机会。本立法还旨在通过以下方式造福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1(a) 鼓励发展更高效的Medi-Cal受助人医疗保健提供方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1(b) 降低医疗保健的通胀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1(c) 提高向本章和本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所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1(d) 通过允许预付医疗计划承担目前由州卫生服务部承担的大部分行政和利用控制成本,从而降低运营Medi-Cal法案的行政成本。
预付医疗计划 Medi-Cal受助人 医疗保健提供
Section § 14203
该法律指定了一个特定的州部门作为主要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某些章节下的法规。它赋予该部门制定和实施紧急法规的权力,以快速遵守州和联邦法律。
如果这些紧急法规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可以迅速实施,并且有效期最长为180天。本条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3(a) 为执行本章以及本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之目的,本部门特此被指定为单一或适当的州机构,拥有全面权力来管理和制定法规,以确保完全遵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3(b) 本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实施本章的紧急法规。实施本章的初始法规可以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初始紧急法规的通过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根据本条通过的初始紧急法规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3(c) 本条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州机构 紧急法规 公共健康与安全
Section § 1420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预付医疗计划和儿童医院签订合同,为特定区域的特定人群提供医疗福利。这些合同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方式授予,并且强调快速和成本节约。因此,这些合同免于遵守标准的公共合同要求。部门还被要求修改与牙科医疗计划的现有合同,以纳入为指定区域受益人提供的Medi-Cal牙科服务,以确保符合特定的医疗服务要求。
预付医疗计划 儿童医院 独家合同
Section § 14205
本条规定,除非有特定理由不适用,否则第7章的所有规则和条例均适用于本章。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则,或任何相关规则或条例,均被视为违反第7章。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经授权存在特定例外情况,本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的所有规定应适用于本章的规定,且违反本章规定或根据本章规定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应被视为违反第7章。
规则适用 特定例外 上下文要求
Section § 1420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预付医疗计划或试点项目不被视为从事保险业务。因此,它们无需遵守常规的保险法律。然而,主管可以要求这些计划提供某些担保,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尽管这些计划豁免了关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一些法律要求,但任何保险公司仍需为这些合同产生的利润缴纳税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6(a) 任何预付医疗计划或试点项目,不得因根据本章谈判、签订或履行预付医疗计划或试点项目合同,或因遵守此类预付医疗计划或试点项目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分离或维持担保以保护或保障此类预付医疗计划或试点项目合同的履行,而被视为从事保险业务或受《保险法》任何条款的约束。主管可就任何此类合同要求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担保债券或政府债务凭证,其种类、方式和程度应由预付医疗计划或试点项目合同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206(b) 根据本章规定,州作为当事方的预付医疗计划或试点项目,以及包含此类计划或项目的合同和安排,不受规定医院或医疗服务或保险合同形式的法律条款的约束,也不受除主管或部门以外的任何州官员或机构要求批准其或其形式的法律条款的约束。
此豁免适用,但不限于:(1) 《保险法》第2编第2部第4章(始于第10270条),(2) 《保险法》第11069条,以及(3) 《保险法》第11513条。然而,本条规定的豁免不得免除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7部(始于第12001条)须纳税的任何保险公司,其根据该部对源自本章规定的合同的总保费所征收的税款。
预付医疗计划 试点项目 保险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