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与在特定县为难民提供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符合条件的县”是指在过去五年中受到难民抵达显著影响的县。“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特定免税标准和任何其他部门要求的组织。“难民社会服务”包括英语语言和就业培训等援助,资金来源于联邦拨款。最后,“服务提供者”是负责运营这些难民服务的选定非营利或营利性组织。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5(a) “符合条件的县”是指根据部门制定的公式,基于该县在部门有数据的此前 (60)-个月期间内的难民抵达情况,被指定为受影响的县或市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5(b) “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免征联邦所得税,或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3701)d 条免征州所得税,并符合部门规定的任何额外资格标准的非营利组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5(c) “难民社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英语语言和就业培训,其资金来源于联邦拨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5(d) “服务提供者”是指由部门选定,负责管理难民服务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或私人营利性组织。

Section § 13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向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分配联邦资金,用于难民社会服务。资金分配依据是各县的难民人数或他们在美居住的时间。各县和服务提供者可以退还或拒绝接受资金,这些资金可以被重新分配。如果有额外的联邦资金或指定用于特定人群的资金,可以根据联邦规定进行分配。

州政府部门可以选择与服务提供者合作,在各县管理这些服务,优先考虑非营利组织和县政府,而不是营利性组织。如果一个县和一个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区域同时提供服务,部门会决定如何分配资金。所有合同都要求进行绩效报告和审计。部门还会每六个月向州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报告资金的详细情况和使用情况。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a)(1)  在预留必要的州行政管理资金后,部门应根据符合条件的县内接受援助的难民人数或居住在符合条件的县内的难民人数,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分配已拨款的联邦难民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并且,如果部门根据(b)款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则向服务提供者分配。部门可自行决定,根据难民在美国居住的时间长短来调整资金分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a)(2) 如果根据(1)款获得资金的符合条件的县或服务提供者拒绝全部或部分资金,或退还未使用的资金,部门可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符合条件的县和服务提供者之间重新分配被拒绝或退还的资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a)(3) 如果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提供除(1)款所述年度拨款之外的额外资金,或指定资金用于为特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群体提供服务,部门可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符合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县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分配这些资金。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可自行决定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或向其授予拨款,以在县内管理难民社会服务项目。根据本章提供难民社会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县,可在承包商或受赠方也在该县内根据本章提供难民社会服务的同时,继续管理这些服务。在可行的情况下,部门应优先资助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和县,而非营利性组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b)(2) 如果符合条件的县和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县内同时管理难民社会服务,部门应自行决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县和服务提供者的资金数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b)(3) 根据本款授予的合同或拨款应要求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报告、监督或审计,具体由部门决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6(c) 部门应跟踪并记录提供给每种服务提供者的资金及其使用目的,并每半年向立法机关的相应财政和政策工作人员报告此信息。

Section § 132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县接收和使用难民社会服务资金的职责和流程。部门会告知各县可用资金情况,每个县必须指定一个机构来制定使用这些资金的计划。该计划应旨在帮助难民实现自给自足并融入社会。计划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并说明资金将如何使用,优先考虑社区组织。各县还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相关计划下的服务,但必须遵守特定要求。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各县可以要求部门停止为其管理这些资金;在此日期之后,部门将自动停止此类管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a) 部门应通知每个符合条件的县的监事会,告知第13276条(a)款所述资金的可用性。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b)(1) 管理难民社会服务的县应指定一个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用于提供由难民社会服务资金资助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b)(2) 截至1990年10月1日,(1)款不适用于部门代其管理难民就业社会服务资金的任何县。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1) 根据(b)款制定的计划应符合第13278条和第13279条的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2) 根据(b)款制定的计划应体现本章的全部意图,即难民社会服务的资金和提供应促使所有难民社会服务接受者成功实现自给自足和社会融入,并应符合部门发布的指导方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3) 根据(b)款制定的任何计划应至少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3)(A) 每个符合条件的县的监事会应确保县级规划过程的设计方式能够促进难民参与和公众在该过程中的意见投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3)(B) 计划应包括一份说明,说明如何使用可用资金为难民提供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3)(C) 计划应具体说明如何向每个县接受援助的难民提供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c)(3)(D) 计划应规定优先考虑资助难民社区组织,如果它们证明有能力实施拟议项目,且该能力应与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竞争者相当。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d) 任何选择利用这些资金支付向参与第2章第3.2条(自第11320条起)授权计划的任何难民提供的任何服务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活动的县所制定的、第11321.6条所述的任何计划,应符合第13280条的要求。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e)(1) 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部门应根据县的请求,停止为该县管理难民就业社会服务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77(e)(2) 自1990年10月1日起,部门应停止代该县管理难民就业社会服务资金。

Section § 13278

Explanation

从1990年10月1日开始,加州的县可以使用特定资金,支付某些项目中为难民提供的服务或活动的费用,只要这些费用符合联邦法律和相关计划。这些计划的制定应听取难民社区团体以及其他参与帮助难民重新安置的当地组织的意见。

自1990年10月1日起,县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第13276节所述的资金,支付向参与第2章第3.2条(自第11320节起)授权计划的任何难民提供的任何服务或代表其开展的任何活动的费用,前提是该费用符合第11321.6节所述的计划以及联邦对难民社会服务计划的要求。该计划应在难民社区组织、志愿机构以及其他参与难民安置过程的当地公共和私人实体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下制定。

Section § 13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符合条件的县应向接受特定类型现金援助的难民提供难民社会服务。如果一个县没有通过指定项目提供这些服务,它可以利用其部分分配资金来提供这些服务。这些服务应符合联邦要求和县级计划中确定的需求。

Section § 1328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县获得了联邦难民服务资金,它需要在其 CalWORKs 计划中专门为申请或接受援助的难民制定一个部分。这个计划应该详细说明为难民提供的服务以及他们如何顺利过渡到 CalWORKs 计划。县工作人员必须与当地的难民组织合作,确保该计划能满足难民的需求。

每年,计划中关于难民的部分都会进行审查和更新,并需获得州政府的批准。县还可以为难民提供额外的服务,这些服务由联邦难民资金资助,旨在帮助他们实现自给自足或融入 CalWORKs 计划。

这些额外的难民服务必须符合联邦福利法律,并且县必须在计划中清楚地说明这些服务。难民必须参与这些服务才能获得援助资格,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这些服务只有在有联邦难民服务资金可用时才会提供。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a)(1) 在接受联邦难民社会服务资金的县,县福利部门应在其 CalWORKs 计划中包含一个专门针对根据第 2 章(自第 11200 条起)申请和接受援助的难民申请人及受助人提供服务,以及这些申请人及受助人有序过渡到 CalWORKs 计划的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a)(2) 负责 CalWORKs 管理的县工作人员应与负责难民项目管理的县工作人员,以及地方互助协会、志愿机构和其他参与难民安置的组织代表合作,以确保 (1) 款中规定的 CalWORKs 计划部分反映贫困家庭临时援助 (TANF) 计划下难民援助申请人及受助人的需求,服务按照县 CalWORKs 计划中 (1) 款规定的部分提供,并且在 CalWORKs 计划可用资源范围内尽快完成此过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b) 部门应每年重新评估根据 (a) 款 (1) 项制定的县 CalWORKs 计划的该部分。此重新评估应与县制定其年度整体 CalWORKs 计划更新同时进行,并须经部门批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c)(1) 县可以在 CalWORKs 计划内为原本将暂时免除全部 CalWORKs 服务的难民设立一个补充服务组成部分。这些服务应补充通过第 2 章第 3.2 条(自第 11320 条起)提供的常规服务,以帮助难民实现自给自足或最终过渡到 CalWORKs 计划,并应通过联邦难民社会服务资金资助。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如何管理这些服务,但须符合联邦资金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c)(2) 任何选择实施本款授权的补充服务组成部分的县,应在其 CalWORKs 计划中 (a) 款 (1) 项要求的部分充分描述该组成部分。该描述应具体说明为满足难民特殊需求而计划的服务类型。这些服务应符合部门的指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c)(3) 本款授权的针对难民 TANF 申请人及受助人的 CalWORKs 难民补充服务,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符合 1996 年联邦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公法 104-193)的要求,并须经部门批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c)(4) 被转介参与本款授权的补充服务组成部分的难民 TANF 申请人及受助人,应作为根据第 2 章(自第 11200 条起)获得资格的条件参与该组成服务,并且如果这些服务符合 1996 年联邦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公法 104-193)的要求,并经县确定能帮助难民实现自给自足,则应受第 11327.5 条规定的制裁。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c)(5) 已经参与通过第 2 章第 3.2 条(自第 11320 条起)提供的 CalWORKs 组成部分的难民 TANF 受助人,不得为了参与 (1) 款授权的补充服务组成部分而被从该组成部分中移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d) 任何选择实施 (c) 款 (1) 项授权的补充服务组成部分的县,应提供第 11323.2 条 (e) 款所述的支持性服务。这些支持性服务应由难民社会服务资金资助。CalWORKs 支持性服务资金不得用于资助这些支持性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0(e) 本条仅在县可获得联邦难民社会服务资金的县实施。

Section § 13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只有在有联邦资金支持其目标时才适用。如果没有联邦资金,这些要求就不适用。

本章所规定的要求仅在有联邦资金可用于其目的时适用。

Section § 13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的非公民受害者能够获得与被美国接纳的难民相同的难民现金援助和社会服务。它使他们的福利与官方难民的福利保持一致,包括工作要求,以及在因受害经历造成的创伤影响其工作能力时可获得的豁免。如果联邦资金不可用,这些福利将由州资金支付。

Section § 1328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政府部门与服务提供商合作或向其提供资金,以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管理难民现金援助项目。已经提供此类援助的县可以继续这样做,即使该部门同时聘请了其他服务提供商。

本条还规定,获得合同或补助金的服务提供商必须按照部门的要求,报告、监督或审计他们提供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部门可自行决定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或向其发放补助金,以便在一个县内管理联邦资助的难民现金援助。根据本条规定提供难民现金援助的符合条件的县,即使承包商或受助方也根据本条规定在该县内提供难民现金援助,仍可继续管理该难民现金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4(b) 本部门应要求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合同或补助金的服务提供商,按照本部门的决定,报告、监督或审计所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3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向合格的服务提供商授予合同或拨款时,这些协议可以免除某些常见的合同规定。具体来说,它们不必遵守个人服务合同要求,也不必遵循《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此外,这些合同或拨款也无需获得总务部的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根据本章授予合格服务提供商的合同或拨款应免于以下两项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5(a)(1)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节第四条(自第19130条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5(a)(2) 《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28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根据本章授予服务提供商的合同或拨款不应受制于总务部的批准。

Section § 13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难民不能因为歧视性的原因而被拒绝在加州任何地方重新安家。法律禁止基于种族、宗教、族裔、性取向,或《政府法典》第11135节中提到的任何其他特征进行歧视。

难民不得因任何具有歧视目的或效果的标准、管理方式或做法,而被拒绝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地方重新安置,这些歧视基于种族、宗教、族裔、性取向,或《政府法典》第11135节中确定的任何其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