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一项计划,旨在将某些精神健康项目的管理权,在2012年7月1日前,从州精神卫生部移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目标是确保此次过渡顺利进行,不中断对客户的服务。

此次移交旨在提供更好的文化敏感型精神健康服务,确保有效的财务管理以获得联邦资金,提高州的问责制和成果,并确保行为健康服务领域的强有力领导。

实施过程应遵循提交给相关立法委员会的过渡计划,必要时提供更新。法规和命令将保持有效,除非被修改或失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不迟于2012年7月1日,将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计划以及与联邦医疗补助要求相关的适用职能的州级管理权,从州精神卫生部移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a)(2)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此次移交以高效且有效的方式进行,不对客户和家庭的服务提供造成意外中断。此次移交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a)(2)(A) 改善获得文化适宜的社区精神健康服务的机会,包括侧重于客户康复、社会康复服务和同伴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a)(2)(B) 有效整合服务融资,包括接收联邦资金,以更有效地提供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a)(2)(C) 提高州级问责制和成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a)(2)(D) 在州行政结构内为行为健康服务提供专注、高水平的领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b) 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由州精神卫生部履行的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EPSDT计划以及与联邦医疗补助要求相关的适用职能的州级行政职能,应移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此次州级行政移交应符合一项州级行政过渡计划,该计划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给立法机关的财政和适用政策委员会,但不迟于2011年10月1日。该州级行政过渡计划也可由州长更新,并在完成后提供给立法机关的所有财政和适用政策委员会,但不迟于2012年5月15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0(c) 所有关于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和EPSDT计划的法规和命令应保持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重新采纳、修订或废止,或直至其根据自身条款失效。

Section § 14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医疗补助(Medi-Cal)的专科精神健康和EPSDT计划从精神卫生部转移过来。必须制定一份详细计划,并听取客户、服务提供者和县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过渡期间必须确保这些服务顺利进行,不中断。

该计划应包括当前行政任务、时间表以及人员过渡步骤的说明。还必须概述任何提议的变更或效率提升及其潜在影响。在整个过程中都需要咨询利益相关者,并将其反馈纳入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a)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州立医院部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合作,制定一项州行政和项目过渡计划,可作为一项综合过渡计划或单独计划,以指导医疗补助(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和EPSDT计划于2012年7月1日起转移至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1) 最迟不晚于2011年7月15日开始,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州立医院部共同召开一系列利益相关者会议和论坛,听取客户、家庭成员、服务提供者、县和立法机构代表关于医疗补助(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和EPSDT计划过渡和转移的意见。本次咨询应为制定州行政过渡计划和项目过渡计划提供信息,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1)(A) 该计划应确保其制定方式能够维持过渡期间和过渡后的服务可及性和质量,防止对客户和家庭成员、服务提供者和县以及受此次过渡影响的其他方造成任何服务中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1)(B) 详细说明州精神卫生部目前执行的关于医疗补助(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和EPSDT计划的州行政职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1)(C) 说明运营步骤、时间表和关键里程碑,以确定各项职能或计划何时以及如何转移。这些说明还应针对服务于医疗补助(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和EPSDT计划的职位和人员过渡进行制定,并说明这些将如何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职位相关联并保持一致。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在制定过渡计划的这一方面时,应咨询人力资源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1)(D) 任何计划或提议的职能执行方式变更或效率提升清单,包括这些变更预期的财政和项目影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1)(E) 一份详细的组织结构图,反映了根据(A)至(C)项(含)的要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计划中的人员配置,并包括针对行为健康问题的高度集中的高层领导。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1)(F) 说明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规划过程的各个阶段以制定过渡计划,并说明在过渡活动启动后,他们的反馈将如何被考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1(b)(2)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州立医院部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共同,在过渡计划草案制定后、向立法机构提交过渡计划之前,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咨询利益相关者。应根据第(1)款(F)项的要求,继续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Section § 147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部门”指的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而“主任”指的是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这些定义有助于明确法规中提及的是谁。
就本章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2(a) “部门”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2(b) “主任”指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

Section § 147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不必遵循《公共合同法》特定部分中通常要求公共合同遵守的某些规则。

Section § 14704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州精神卫生部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制定的、关于Medi-Cal项下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任何法规或命令,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这种情况将持续,直到它们被修改、取消或自然失效。

由州精神卫生部根据第5部(自第5000条起)采纳的、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关于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法规或命令,仍将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该法规或命令被该部门重新采纳、修订或废止,或直至其根据自身条款失效。

Section § 14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向符合Medi-Cal(该州的医疗补助计划)资格的个人提供专科精神健康服务。各县必须提供这些服务,并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联邦报销。他们可以使用各种地方资金来支付服务费用,这些费用随后可以根据联邦和州的指导方针被认证为公共支出,以获得联邦报销。精神健康计划必须核实个人是否符合Medi-Cal资格,如果符合,则将其转介到适当的认证机构。各县必须满足申请Medi-Cal报销的所有必要条件,包括利用审查和提交年度成本报告。各县在申请联邦资金之前,还必须证明其支出。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5(a)(1) 本节适用于各县向符合Medi-Cal资格的个人提供的专科精神健康服务。各县应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并为向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的服务寻求尽可能多的联邦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5(a)(2) 在联邦法律和第5892节允许的范围内,从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子账户、精神健康公平子账户和车辆牌照征收账户分配给各县的资金,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和行为健康子账户获得的资金,从行为健康服务基金获得的资金,以及主计长向各县分配的任何其他资金,可用于支付由这些资金提供的服务,各县随后可将其认证为公共支出,以实现本章规定的服务获得尽可能多的联邦报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5(a)(3) 向符合Medi-Cal资格的人员提供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管理标准和指南应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如经批准的医疗补助州计划和豁免中所规定,以确保各县对按照联邦医疗补助要求提供和申报的服务获得充分及时的联邦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5(b) 对于从精神健康计划获得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每个人,精神健康计划应核实该人是否符合Medi-Cal资格,如果确定符合Medi-Cal资格,该人应在适当时候被转介到经认证可获得Medi-Cal报销的设施、诊所或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5(c) 对于县运营的设施、诊所或项目,其向部门提交Medi-Cal报销申请,用于向符合Medi-Cal资格的个人提供的专科精神健康服务,各县应确保符合这些服务获得Medi-Cal报销所需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审查以及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年终成本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5(d) 各县应在申请联邦资金报销之前,向州证明他们已发生公共支出。

Section § 14705.5

Explanation

任何通过县级计划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机构,必须在收治患者后30天内,书面证明该患者是否可能符合Medi-Cal涵盖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资格,并提交给当地精神健康主任。

根据县级履约合同计划提供地方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每个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代理机构,应在患者被该机构收治为患者或首次获得该机构或代理机构服务后30天内,向该县的地方精神健康主任提交书面证明,说明这些患者中的每一位是否被推定符合Medi-Cal计划下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资格。

Section § 147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心理健康计划与服务提供者协商支付金额,方式类似于另一项现有法律。然而,这些协商的费率不应包含在州与心理健康计划之间针对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合同中。此外,对心理健康计划的任何报销都必须遵循联邦医疗补助计划关于支付限额的规定,具体按照医疗补助州计划和相关豁免的规定。

Section § 14706

Explanation
该部门负责检查和核实向符合Medi-Cal资格的人提供的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相关的索赔和报销。他们确保资金得到正确使用。 如果审计后需要偿还联邦资金,该部门将使用其既定的上诉程序来决定偿还金额。

Section § 14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与各县精神健康资金相关的联邦审计。如果审计发现问题,州政府通常会遵循联邦程序进行上诉,除非认为不具成本效益。如果联邦审计认定县级支出不当,州政府可以从影响各县的特定精神健康资金来源中收回或抵销资金。各县将在任何财务调整发生前30天收到通知,并将参与制定对影响其的初步联邦审计发现的回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a) 在联邦审计例外情况下,部门应遵循联邦审计上诉程序,除非部门经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后,认定这些上诉不具成本效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b) 每当出现因各县联邦资金支出而针对州的最终联邦审计例外时,部门可以抵销联邦报销款,并请求审计长办公室从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子账户、精神健康公平子账户和车辆牌照征收账户,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和行为健康子账户,以及审计长向各县拨付的任何其他精神健康重组资金中,按例外金额抵销向各县拨付的资金。部门应向审计长提供证据,证明已在抵销发生前至少30天通知了该县审计例外金额。部门应让相关县参与制定对任何直接影响该县的联邦审计报告草案的回应。

Section § 147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21岁以下符合Medi-Cal条件的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健康服务。目标是为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项目建立一个绩效成果系统,以提升个人和系统层面的成果,并指导财政决策。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其他州机构合作,负责通过与包括家庭和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协商来制定这项计划。

主要目标包括确保高质量、可及的服务,并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该计划将考虑循证模型和联邦要求。最初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截止日期是2013年,实施提案截止日期是2014年。一个咨询委员会参与评估和建议措施,以改善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一项修订后的计划预计将于2025年1月前出台,前提是2024年的修正案获得选民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精神健康服务制定一个绩效成果系统,该系统将改善个人和系统层面的成果,并为与服务采购相关的财政决策提供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合作,并与行为健康服务监督和问责委员会协商,制定一个绩效成果系统计划,用于根据42 U.S.C. Section 1396d(a)(4)(B)向21岁以下符合条件的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EPSDT精神健康服务。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1)(A) 最迟不晚于2012年9月1日开始,该部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咨询委员会,由儿童和青少年客户代表、家庭成员、服务提供者、县和立法机关代表组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1)(A)(B) 本次协商应为制定EPSDT精神健康服务绩效成果系统计划提供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2) 在制定EPSDT精神健康服务绩效成果系统计划时,该部门应考虑以下目标,其中包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2)(A) 符合联邦法律的、针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高质量和可及的EPSDT精神健康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2)(B) 改善个人、项目和系统层面实践的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2)(C) 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来最小化成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2)(D) 及时收集和分析的可靠数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b)(3) 至少,EPSDT精神健康服务绩效成果系统计划应考虑绩效成果系统的循证模型,例如儿童和青少年需求与优势 (CANS)、联邦要求(包括外部质量审查组织 (EQRO) 的审查),以及在服务提供者、县和州层面的实施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c)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最迟不晚于2013年10月1日,向立法机关的所有财政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a)款所述的EPSDT精神健康服务绩效成果系统计划,包括里程碑和时间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d)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最迟不晚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如何实施(a)款所述的EPSDT精神健康服务绩效成果系统计划。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e)(1) (A) 最迟不晚于2014年2月1日开始,该部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咨询委员会,由儿童和青少年客户的倡导者和代表、家庭成员、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服务提供者、县和立法机关组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e)(1)(B) 该委员会应制定方法,以定期衡量、评估和沟通项目信息,内容涉及告知、识别、筛查、评估、转介和连接符合Medi-Cal条件的受益人获得精神健康服务和支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e)(1)(C) 该委员会还应审查健康计划的精神健康筛查、健康计划向Medi-Cal按服务收费提供者的转介,以及健康计划向县精神健康计划的转介,其中包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e)(1)(D) 该委员会应向该部门提出关于绩效和成果衡量标准的建议,这些标准将有助于改善符合Medi-Cal条件的受益人及时获得适当护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e)(2) 该部门应将本款所述的筛查和转介(包括里程碑和时间表)纳入根据本节建立的绩效成果系统,并应最迟不晚于2014年10月1日,向立法机关的所有财政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一份更新的绩效成果系统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e)(3) 该部门应最迟不晚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如何实施(2)款所述的更新的绩效系统成果计划。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5(f) 如果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正案在2024年3月5日的全州初选中获得选民批准,本节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707.7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通过利用绩效成果报告来解决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方面的差异,从而改善精神健康服务。卫生部门必须定期咨询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以指导这些报告的更新。目标包括确保服务高质量、具备文化能力且易于获取。报告将利用现有的州数据,按各种人口统计因素分类,并且必须每年发布。部门将持续与利益相关者合作,整合新的组成部分,并提出建议以改进服务和减少差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在部门根据第14707.5节以及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15(b)节(42 U.S.C. Sec. 1396n(b))批准的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豁免的特别条款和条件所制定的绩效成果系统报告的基础上,提供数据以指导减少精神健康差异的策略。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1) 不迟于2018年1月15日开始,此后根据需要,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倡导者、消费者、家庭成员、县和立法机构的专题专家,以指导部门根据第14707.5节和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豁免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制定的专业精神健康绩效成果报告的更新。利益相关者协商应持续为绩效成果和差异减少措施的制定提供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2) 在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绩效成果报告的基础上,部门还应考虑以下两个目标,以及其他目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2)(A) 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提供高质量、文化和语言上具备能力且可及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符合联邦法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2)(B) 减少精神健康差异的策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3) 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绩效成果报告还应考虑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15(b)节(42 U.S.C. Sec. 1396n(b))批准的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豁免的特别条款和条件,以及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质量评级系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4) 为了识别精神健康差异,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绩效成果报告至少应使用州收集的现有数据编制,并在以下领域按全州和县级分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4)(A) 可及性,例如及时获得服务,包括评估等待时间和首次预约等待时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4)(B) 语言能力和语言可及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4)(C) 质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4)(D) 利用率和普及率。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5)(A) 根据第 (4) 款要求的数据应按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主要语言、性取向以及任何其他有同行评审证据可用于评估与精神健康差异相关的绩效成果的数据要素进行分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5)(A)(B) 部门不得报告第 (4) 款或本款下任何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人口统计数据。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6)(A) 部门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节所述的基于现有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数据的绩效成果报告。部门还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供绩效成果报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6)(A)(B) 自2019年1月1日起,此后每年,部门应更新专业精神健康的绩效成果报告,并将更新后的报告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7) 自2019年1月1日起,部门应根据需要与第 (1) 款中指定的利益相关者协商,以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7)(A) 将额外组成部分纳入绩效成果报告中,包括但不限于与减少精神健康差异相关的组成部分,例如及时获得服务、语言可及性以及质量和利用率衡量标准,这些均与通过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获得的精神健康服务相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7)(B) 根据绩效成果报告中报告的信息,提出全州质量改进和减少精神健康差异的努力建议。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8) 完成第 (7) 款中指定的活动后,部门应根据需要与利益相关者协商。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7.7(b)(9)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函件、计划函件、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小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4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各县如何为某些医疗保健费用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的报销。如果各县在服务上的支出超过了2011-12财政年度设定的州费率,他们可以使用地方资金向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申报这些额外费用,前提是他们不使用州资金并遵守联邦规定。各县必须与州政府签订协议才能获得报销。如果医疗机构有单独的费率协议,则该协议优先。该法规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8(a) 为向已向州政府证明其已发生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的县提供联邦报销,报销金额应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关于计算联邦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并应与经批准的医疗补助州计划和豁免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8(b) 如果报销方法采用联邦最高支付限额,且服务总成本超过2011-12财政年度生效的州最高费率,县可以使用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申报超出州最高费率的服务成本,最高可达联邦最高支付限额。如果县选择使用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申报超出州最高费率的成本,则县应仅使用地方资金而非州资金来申报超出州最高费率的成本部分。作为获得联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的条件,县应与执行本款的部门签订并维持一份协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8(c) 尽管有本节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已根据第9部第4编第7章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签订了协商费率协议,该机构的费率应受该协议管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08(d) 本节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诊所也可以在Medi-Cal下提供一般精神健康服务。但是,这些诊所必须获得认证,才能获得其提供的医疗援助的报销。

Section § 14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精神健康服务的资金来自不同来源时,如何计算可支付的金额。如果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从个人或像医疗补助(Medi-Cal)这样的项目中收到款项,这些款项将从总服务成本中扣除。然而,精神健康计划可以允许提供者保留额外的资金,前提是这些资金用于合同中指定的特定精神健康服务。这些额外收入必须报告。慈善捐款等财务捐助不应从服务成本中扣除,也不应用于减少医疗补助(Medi-Cal)的成本。符合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的精神健康服务患者应尽可能在经批准的机构接受治疗。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在确定可支付的金额时,服务接受者支付的费用,或联邦政府、第7章(自第14000节起)规定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代表服务接受者支付的费用,应从提供服务的成本中扣除。然而,精神健康计划可以协商签订合同,允许专科精神健康护理提供者保留超出预算合同金额的意外资金,前提是这些意外收入用于合同中指定的专科精神健康服务。如果合同允许提供者保留超出预算金额的意外收入,则该专科精神健康提供者应在提交给精神健康计划的年终成本报告中,详细说明由这些收入资助的服务。精神健康计划不得允许保留私人资源代表医疗补助受益人支付的任何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从提供服务的成本中扣除。在可行的情况下,符合医疗补助计划下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资格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在经该计划批准可报销的机构中接受治疗。捐赠给慈善或非营利组织的普通无限制或未指定用途的私人慈善捐款和捐赠,不应被视为本节项下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或“代表服务接受者支付的费用”,且这些捐款不应用于确定应支付的金额。这些无限制的捐款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医疗补助计划的成本或分摊成本。

Section § 147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为Medi-Cal(资助心理健康服务)制定一套报销系统,以确保尽可能多地利用联邦资金。该系统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方针。

州政府将与联邦当局合作,确保报销策略符合医疗补助要求并包含已批准的计划。行政费用有严格限制;它们不得超过直接服务成本的15%,并且必须与质量检查等其他费用分开申报。

服务报销将根据门诊护理的时间增量计算,不包括必要的质量检查费用。所有支出都必须旨在鼓励高效的服务交付,并且在实施任何变更之前,必须获得联邦批准。该法规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a) 部门应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制定一套用于Medi-Cal索赔处理和临时支付系统的报销方法,该方法应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并尽可能地利用联邦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报销原则。部门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合作,制定本节要求的方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b) 通过本节要求的方法制定的报销金额应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医疗补助州计划和豁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c) 行政费用应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医疗补助州计划和豁免的方式单独申报,且应限制在直接客户服务总实际成本的15%以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d) 执行质量保证和利用审查活动的成本应单独报销,且不应计入行政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e) 根据本节建立的报销方法应基于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旨在鼓励服务交付的经济性和效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f) 根据本节为直接客户服务确定的报销金额应基于所有非住院服务的时间增量。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g) 该报销方法不得实施,直到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1(h) 本节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通过与精神健康计划签订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管理精神健康护理服务。这些计划可以由单独的县、联合的县或经批准的组织运营。各县可以合作提供这些服务,但仍需承担各自的财政责任。如果一个县不愿或无法处理这些服务,州政府将介入,确保受益人能够继续获得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的合同可以是排他性的,并可能涵盖特定区域。

此外,如果一个县未能履行其职责,部门将安排其他合格的提供者接管。如果一个县拒绝或未能提供这些服务,州政府将根据州财政规定,从该县扣押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部门应通过与精神健康计划签订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实施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精神健康计划可包括单独的县、联合行动的县,或经部门认定符合精神健康计划标准的组织或非政府实体。合同可以是排他性的,并且可以按地理区域授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b) 两个或多个联合行动的县,经部门批准,可同意提供或分包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该协议可涵盖根据本章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本协议不应免除各县提供这些服务的财政责任。县与县之间的任何协议应明确各县的责任以及对多付款项的财政责任。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c)(1) 部门应与一个县或多个联合行动的县签订合同,为每个县符合条件的Medi-Cal受益人群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如果一个县决定不与部门签订合同,不续签合同,或无法达到部门设定的标准,该县应书面通知部门此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c)(2) 如果该县不愿签订合同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部门应确保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c)(3) 如果部门或县认定该县无法充分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或该县不符合精神健康计划的标准,部门应确保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c)(4) 部门可与符合条件的单独县、联合行动的县或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格实体签订合同,在任何无法或不愿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县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该县此后不得根据本章签订合同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除非部门选择与该县签订合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2(d) 如果一个县不与部门或部门批准的其他实体签订合同以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部门应与财政部和审计长合作,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7.10节,从无法或不愿签订合同的县扣押资金。

Section § 147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部门和精神卫生计划遵守所有相关的联邦和州法律,以及特定合同和豁免中规定的指南和标准。如果精神卫生计划不遵守这些规定,部门可以施加处罚和纠正措施。此外,如果影响该领域的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州法律应进行更新以与这些变化保持一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3(a) 部门和精神卫生计划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以及州计划、豁免和精神卫生计划合同中规定的指南、标准和要求,并且,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法规和规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3(b) 如果部门认定精神卫生计划未能遵守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第8.8章(自第14600条起)或本章的要求,部门可根据第14197.7条施加制裁并要求实施纠正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3(c) 如果影响本章的联邦要求发生变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修订州要求以符合这些变化。

Section § 14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精神健康计划承包商的职责和规定。它强制要求这些承包商承担必要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财务风险。

如果计划不由县管理,它不能将服务责任转嫁给县,但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协议下从县购买服务。如果精神健康计划符合所有要求,合同可以续签;否则,不续签可能会引发财务后果和资金扣押。合同必须适应法律变化,并且在出现意外成本变化时可以进行谈判。如果存在对安全的直接威胁,或者在通知后,合同可以因其他原因终止。

提供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可以授予《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的豁免,但必须保持必要的标准。县雇员在确定护理水平方面拥有酌情权。最后,如果一个县不再是精神健康计划,新计划必须考虑与符合既定标准的非营利机构合作。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a)(1)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应包含一项规定,即精神健康计划承包商应承担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医疗必需的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财务风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a)(2) 如果精神健康计划不由县管理,精神健康计划不得将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任何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义务转嫁给县。精神健康计划可以从县购买服务。精神健康计划应与县建立双方同意的协议,明确规定受益人可从县获得非Medi-Cal报销服务的条件。此外,该计划应与县建立双方同意的协议,规定将失去Medi-Cal资格的受益人转介至县,以便根据第5部第2部分(自第5600条起)、第3部分(自第5800条起)和第4部分(自第5850条起)获得护理的条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a)(3) 精神健康计划应承担财务责任,确保无论受益人居住何处,只要是该县居民的Medi-Cal受益人,均能获得服务以及符合州和联邦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所需福利和服务范围,除非第14717.1条或第14717.2条另有规定。部门应要求使用相同的医疗必要性定义,并且每个精神健康计划提供的最低福利范围应相同,除非获得事先联邦批准并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b)(1) 如果精神健康计划继续符合本章的要求、根据本章颁布的法规以及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可续签。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应成为不续签合同的理由。部门可以根据及时完成双方同意的任何缺陷纠正计划、及时提交所需信息或合同的其他条件来决定是否续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b)(2) 如果合同因第 (1) 款规定的原因未续签,部门应通知财政部、立法机关的财政和政策委员会以及审计长,告知将从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子账户、精神健康公平账户和车辆牌照费征收账户,以及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和行为健康子账户中扣押的金额,审计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7.10条将这些资金扣押在行为健康子账户中。扣押后,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7.10条使用这些资金。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c)(1) 精神健康计划的义务只能通过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更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精神健康计划应遵守联邦和州的规定,包括州计划和豁免的适用部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c)(3) 当联邦或州法律要求义务发生变化时,或当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解释或实施发生变化时,可以在合同期内或续签合同时进行更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c)(4)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或精神健康计划均可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重新启动合同谈判,原因可能是意外事件导致承保福利成本发生重大变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d) 当主任发现对Medi-Cal受益人的健康和安全存在直接威胁时,部门应立即终止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应提前合理通知部门采取该行动的意图,并通知受影响的受益人。该计划可以向行政听证和上诉办公室请求听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e) 精神健康计划可以根据合同终止其合同。精神健康计划应在合同终止或不续签前至少180天向部门提供书面通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f)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director, the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of Managed Health Care may exempt a mental health plan from the Knox-Keen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Act of 1975 (Chapter 2.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40) of Division 2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These exemptions may be subject to conditions the director deems appropriate. This section does not impair or diminish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of Managed Health Care under the Knox-Keen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Act of 1975, nor does it reduce or otherwise limit the obligation of a mental health plan contractor licensed as a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Knox-Keen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Act of 1975, and the rules of the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of Managed Health Care promulgated under the Knox-Keen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Act of 1975. The director,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of Managed Health Care, shall analyze the appropriateness of licensure or application of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the Knox-Keen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Act of 1975.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g) The department shall provide oversight to the mental health plans to ensure quality, access, cost efficiency, and compliance with data and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t a minimum, the department shall monitor, through a method independent of any agency of the mental health plan contractor, the level and quality of services provided, expenditures pursuant to the contract, and conformity with federal and state law.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h) County employees implementing or administering a mental health plan act in a discretionary capacity when they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o admit a person for care or to provide any level of care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i) If a county discontinues operations as the mental health plan, the department shall approve any new mental health plan. The new mental health plan shall give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to affiliation with nonprofit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agencies that were under contract with the county and that meet the mental health plan’s quality and cost efficiency standards.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4(j) This chapter does not modify, alter, or increase the obligations of counties as otherwise limited and defined in Chapter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700) of Part 2 of Division 5. The county’s maximum obligation for services to persons ineligible for Medi-Cal shall be no more than the amount of funds remaining in the mental health subaccount pursuant to Sections 17600, 17601, 17604, 17605, and 17609 after fulfilling the Medi-Cal contract obligations.

Section § 14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精神健康计划,必须与服务相同受助人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建立协议。这项协议,即谅解备忘录,必须遵守特定法规,并包含地方精神健康计划获得行动或决定通知的机制,同时要求它们及时回应。这适用于自2001年1月1日以来签订或更新的所有相关合同。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5(a)(1) 部门应要求任何提供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精神健康计划,与任何向该精神健康计划所服务的相同Medi-Cal受助人提供Medi-Cal医疗服务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签订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应符合适用法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5(a)(2) 就本节而言,“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是指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分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4部分(自第101525条起)与部门签订合同,向已注册的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预付医疗计划或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5(b) 部门应要求该谅解备忘录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5(b)(1) 由地方精神健康计划指定一个流程或实体,以接收来自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行动、拒绝或延期通知,并根据延期通知的要求提供任何额外信息,以进行医疗必要性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5(b)(2) 要求地方精神健康计划在收到延期通知次一工作日结束前作出回应。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5(c) 本节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修订、修改、延长或续签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14716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精神健康计划必须建立一套流程,确保被安置在原籍县以外的寄养儿童能够获得门诊精神健康服务。这是早期定期筛查和诊断治疗(EPSDT)计划标准所要求的。

这个流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例如通过全州范围的系统、各县之间关于服务报销的协议(无需额外的服务提供者认证),或者跨县直接安排服务的授权和支付。

此外,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数据,以比较寄养儿童根据其是否被安置在裁决县内或县外而获得服务的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6(a) 各地方精神健康计划应建立一套程序,以确保被安置在其裁决县以外的任何寄养儿童能够获得门诊专科精神健康服务,此乃早期定期筛查和诊断治疗计划标准所要求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6(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6(b)(a)款所要求的程序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建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6(b)(1) 建立全州范围的系统或程序,并(如需要)获得联邦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6(b)(2) 地方精神健康计划之间达成安排,用于报销由非裁决县精神健康计划提供的服务,并指定一个实体提供批准或报销所需的额外信息。此安排不应要求已获得受益人居住县精神健康计划资质或认证的服务提供者,需获得裁决县精神健康计划的资质或认证,或与其签订合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6(b)(3) 裁决县精神健康计划与受益人居住县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之间达成安排,用于服务的授权和报销。此安排不应要求已获得受益人居住县精神健康计划资质或认证且信誉良好的服务提供者,需获得裁决县精神健康计划的资质或认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6(c) 本部门应收集并保存统计数据,以使其能够比较安置在其裁决县内的寄养儿童获得门诊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情况,与安置在其裁决县外的寄养儿童获得门诊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情况。

Section § 14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搬离原籍县的寄养儿童仍能获得必要的精神健康服务。它要求在2008年7月1日前,为精神健康服务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授权程序和文件。到2009年1月1日,必须使用这些标准,这样在一个县获得认证的服务提供者在儿童搬迁后无需重新认证。一旦治疗请求获得批准,县精神健康计划必须在30天内与选定的提供者签订合同。

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将牵头协调工作,并确保在2008年7月1日前提供相关信息材料,以协助寄养服务提供者。这些材料将帮助他们了解精神健康服务流程,并快速提供重要文件。最终目标是通过改变资格认定系统,实现永久性解决方案,使搬迁到新县的儿童更容易获得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 为便利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以外的寄养儿童获得医疗必需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本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1)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前,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精神健康研究所、加州儿童与家庭政策研究所、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以及加州儿童与家庭服务联盟,创建以下所有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1)(A) 在需要合同时,用于从机构提供者购买医疗必需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标准化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1)(B) 标准化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授权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1)(C) 标准化文件标准和表格集,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计划表格、年度治疗计划更新、日间强化治疗和日间康复治疗进展记录,以及治疗授权申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2) 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前,使用第(1)款所述的标准化项目,为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以外的寄养儿童提供医疗必需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以便已获得精神健康计划认证的机构提供者无需再获得原管辖县的精神健康计划的额外认证。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3)(A) 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前,使用第(1)款所述的标准化项目,为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以外的寄养儿童提供医疗必需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以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授权程序以及文件标准和表格集,从而无需额外文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3)(A)(B) 如果县精神健康计划有外部要求,例如联邦诚信协议的要求,且该要求会影响上述任一文件,则授权该县精神健康计划可免于遵守(A)款,并可对合同、授权程序或文件标准和表格集进行附录。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4) 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精神健康研究所、加州儿童与家庭政策研究所、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县协会以及加州儿童与家庭服务联盟,要求在2008-09年度州县精神健康计划合同以及此后的每份州县精神健康计划合同中,使用第(1)款中规定的标准化合同、授权程序和文件标准及表格。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a)(5) 精神健康计划应在批准的治疗授权申请后的30天内,与县选择的一个或多个提供者完成第(1)款规定的标准化合同(如果需要合同),或另一种支付机制(如果不需要合同),以提供针对特定寄养儿童的经批准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b) 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应协调本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的努力,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b)(1) 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本节所述的活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b)(2) 在2008年和2009年的预算听证会期间,向立法机构报告本节和第14716节(c)款的实施情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b)(3)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前,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儿童与家庭服务联盟以及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建立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b)(3)(A) 向寄养服务提供者解释如何为其照护的受益人安排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信息材料。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b)(3)(B) 县儿童福利机构可以获取的、与由负责提供服务的县外地方精神健康计划向其照护的儿童提供服务相关的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请求服务后60天内收到儿童治疗计划的副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b)(3)(C) 立法机关旨在确保被收养或永久安置在亲属监护人处的寄养儿童,以及迁往其原居住县以外的县的儿童,能够及时获得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立法机关旨在将本节作为确保获得这些服务的临时手段,同时相关利益方寻求长期解决方案,即对Medi-Cal资格数据系统进行修改,以使这些儿童能够通过其新居住县获得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Section § 147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寄养儿童在搬迁到不同县时能够获得精神健康服务。如果寄养儿童搬迁到非其原籍县,其精神健康服务的责任通常会随之转移。这被称为“推定转移”。然而,某些例外情况允许原籍县继续承担责任,例如当转移会中断护理或干扰家庭团聚工作时。此外,参与此过程的两个县必须合作以满足儿童的需求,并且有具体的规则来管理例外情况和潜在的分歧。

该法律还概述了当寄养儿童被安置在原籍县以外时,各县应如何沟通和协调的流程,包括有时限的通知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此外,它强调这些流程必须尊重儿童的需求,并在全州范围内保持一致。到2027年7月,必须制定法规以支持这些规则,并且必须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才能全面实施。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a)(1) 就本节而言,“寄养儿童”指符合Medi-Cal资格的、未满21岁、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以外的寄养儿童能够及时获得专业精神健康服务,这应符合其个人优势和需求,并符合联邦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服务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a)(3)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克服当提供或安排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责任仍由原管辖县保留时,对于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以外的寄养儿童可能产生的任何护理障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 为促进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以外的寄养儿童获得医疗必需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应与该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协调,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前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1) 该部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并听取包括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服务提供者代表以及家庭和青少年倡导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发布关于推定转移的条件和例外情况的政策指导,如 (c) 和 (d) 款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2) 关于推定转移的条件和例外情况的政策指导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2)(A) 责任转移改善了获得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机会,符合寄养儿童的精神健康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2)(B) 推定转移不会中断护理的连续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2)(C) 条件和例外情况在全州范围内一致适用,充分考虑小型、中型和大型县的不同能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2)(D) 只有通过个别认定存在例外情况时,推定转移才能被豁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2)(E) 案件当事人如果不同意县安置机构根据 (d) 款作出的推定转移个别例外认定,应有机会在转移或例外最终确定之前请求司法审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b)(2)(F) 应有在儿童被安置到原管辖县以外的48小时内进行快速转移的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c) 就本节而言,“推定转移”是指,除根据本节确立的任何例外情况外,提供或安排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责任应在以下任一条件下,迅速从原管辖县转移到寄养儿童居住的县: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c)(1) 寄养儿童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原管辖县以外的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c)(2) 在2017年6月30日之后居住在原管辖县以外的县,且未获得符合其精神健康需求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寄养儿童,请求转移责任。在2017年6月30日之后居住在原管辖县以外的县,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居住在原管辖县以外的县的寄养儿童,其管辖权应最迟在2018日历年根据第366节进行的首次定期状态审查听证会之前转移,除非适用 (d) 款所述的例外情况。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1(d)(1) 在个案基础上,且符合寄养儿童的医疗权利时,如果存在 (5) 款所述的任何例外情况,推定转移可以被豁免,且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责任应保留在原管辖县。

Section § 147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安置在其原籍县以外的心理健康机构或项目中的寄养儿童,仍能获得他们所需的心理健康服务。自2024年7月1日起,儿童原籍县必须确保提供这些服务,除非将责任转移到新县对儿童更有利。所有决定都基于对儿童护理最有利的原则,并通过规划会议记录在案。

如果寄养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责任需要跨县转移,则必须遵循现有的转移流程,并及时通知心理健康计划。法律还规定了制定更永久性规则的时间表,并要求在必要时获得联邦批准以确保资金到位。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a)(1) 就本节而言,“寄养儿童”或“寄养子女”指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安置在寄养家庭的、符合Medi-Cal资格的未满21岁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之外的社区治疗机构、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寄养儿童,或被接纳进入儿童危机住宿项目的寄养儿童,能够及时获得专业心理健康服务,这应符合其个人优势和需求,并符合联邦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服务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a)(3) 立法机关认为,由于团体之家安置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安置旨在短期进行,并且由于社区治疗机构安置和儿童危机住宿项目接纳旨在基于医疗必要性而有时限,因此在整个短期或有时限的安置或接纳期间,为寄养儿童提供或安排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责任应由原管辖县承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a)(4) 立法机关意图,将寄养儿童安置在团体之家、社区治疗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将儿童接纳进入原管辖县之外的儿童危机住宿项目,不应中断护理的连续性,或对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的及时付款产生不利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b) 自2024年7月1日起,如果寄养儿童被安置在原管辖县之外的社区治疗机构、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被接纳进入儿童危机住宿项目(这些场所分别定义在《健康与安全法》第1502条(a)款的第(8)、(13)、(18)或(21)项中),则寄养儿童的原管辖县应保留安排和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责任,除非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b)(1) 寄养儿童的个案计划规定,儿童将过渡到与儿童被安置的机构位于同一县的限制较少的安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b)(2) 安置机构根据儿童和家庭团队(定义在第16501条(a)款的第(4)项中)的意见确定,如果提供或安排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责任不转移到与儿童被安置的机构位于同一县,儿童将受到负面影响。安置机构应在儿童的个案记录中记录作出此决定的依据,并可在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中纳入机构所在接收县的心理健康计划。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与接收县心理健康计划进行地方协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c) 如果存在(b)款第(1)或(2)项中的情况,则应适用第14717.1条中规定的安排和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推定转移责任流程。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d)(1) 为支持服务提供、护理连续性和及时付款,安置机构应在将寄养儿童安置到县外社区治疗机构、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将寄养儿童接纳进入儿童危机住宿项目之前,向将负责为寄养儿童安排和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心理健康计划提供通知。安置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完成这些通知。如果在安置或接纳前无法通知,安置机构应在进行县外安置后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的心理健康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d)(2) 在接受寄养儿童的安置或接纳后,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社区治疗机构或儿童危机住宿项目可通知将负责为寄养儿童安排和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心理健康计划,告知寄养儿童已被接纳进入儿童危机住宿项目或被安置在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e) 如果在寄养儿童县外安置或入院期间的任何时候,(b)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述情况存在,则第 14717.1 条应适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f) 安置机构应记录哪个心理健康计划负责提供或安排专科心理健康服务。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g)(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该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可以通过计划或县级函件、信息通知、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直到法规通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g)(2) 不迟于 2027 年 7 月 1 日,该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要求,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h)(1) 如果该部门认为有必要,它应在实施本条之前,寻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h)(2) 如果该部门根据第 (1) 项确定有必要寻求联邦批准,该部门应不迟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向联邦政府提出正式批准请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i) 本条仅在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的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均已获得的情况下实施,并仅限于此程度。

Section § 147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对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儿童的心理健康计划进行审查。这项审查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旨在评估有多少儿童获得服务、他们接受的心理健康服务类型以及这些服务的提供速度和有效性。它还审查服务质量、翻译服务的使用、药物监测以及其他重要因素。

心理健康计划中发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得到解决,并公开改进计划。州政府部门必须与县监事会分享详细数据,以帮助改进心理健康服务计划。这些数据包括儿童的种族、性别以及他们接受的服务类型和频率。目标是确保为每位寄养儿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及时、有效且适当。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 心理健康计划审查应由外部质量审查机构(EQRO)根据联邦法规42 C.F.R. 438.350及后续条款每年进行。自2018年7月1日起,该审查应包括针对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具体数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1) 每年获得服务的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人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2) 向儿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类型的详细信息,包括预防和治疗服务。这些服务类型可包括但不限于筛查、评估、居家心理健康服务、门诊服务、日间治疗服务或住院服务、精神科住院治疗、危机干预、案件管理以及精神药物支持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3) 心理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及时性,如《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2、1300.67.2.1和1300.67.2.2节所述,并符合《联邦法规》第42篇第438.206节的规定,适用于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4) 适用于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心理健康服务质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5) 笔译和口译服务,符合《联邦法规》第42篇第438.10(c)(4)和(5)节的规定以及《加州法规》第9篇第1810.410节的规定,适用于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6) 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绩效数据。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7) 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利用率数据。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8) 药物监测,符合州社会服务部制定的儿童福利精神药物措施以及任何与精神药物相关的医疗保健有效性数据和信息集(HEDIS)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8)(A) 处方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药物儿童的后续护理(HEDIS ADD)。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8)(B) 儿童和青少年同时使用多种抗精神病药物(HEDIS APC)。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8)(C) 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儿童和青少年的一线社会心理护理使用情况(HEDIS APP)。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a)(8)(D) 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儿童和青少年的代谢监测(HEDIS APM)。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b)(1)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公众可访问的方式公布按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分类的EQRO数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b)(2) 该部门应审查针对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EQRO数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b)(3) 如果EQRO发现心理健康计划在服务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方面存在缺陷,该部门应书面通知心理健康计划所发现的缺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b)(4) 心理健康计划应在收到根据(3)段要求的通知后60天内向该部门提供书面纠正行动计划。该部门应在收到纠正行动计划后30天内通知心理健康计划其纠正行动计划的批准,或在必要时要求进行修改。最终的纠正行动计划应至少通过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而向公众公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c) 在可能的情况下,该部门应,结合其执行第14707.5节的职责,与县监事会分享有助于制定心理健康服务计划的数据,例如联邦法规42 C.F.R. 438.350及后续条款、本法典第16501.4节(c)分节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38.8节(a)分节(1)段中描述的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d) 该部门应每年与县监事会分享绩效成果系统数据,以便为心理健康服务计划提供信息。与县监事会分享的绩效成果系统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针对符合Medi-Cal资格的寄养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分类数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d)(1) 接受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青少年人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d)(2) 接受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青少年的种族分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5(d)(3) 接受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青少年的性别分布。

Section § 14717.2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确保及时支付为被安置在原籍县以外的寄养儿童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程序。这些儿童未满21岁,并符合Medi-Cal资格。如果寄养儿童被安置在县外,且其心理健康服务的责任尚未转移,则原管辖区的心理健康计划和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现有合同或签订新合同,以确保及时付款。

如果这些选项都不可用,则儿童原籍县的心理健康计划必须确保付款,无论是自行支付还是通过与儿童现居住县的计划达成协议。此类协议必须在收到安置通知后30天内最终确定。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a)(1) 就本节而言,“寄养儿童”指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安置在寄养家庭的、符合Medi-Cal资格的未满21岁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支持及时向服务提供者付款,以帮助确保被安置在县外的寄养儿童获得他们所需的照护和治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b) 如果需要或正在接受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寄养儿童被安置在县外的团体之家、社区治疗机构、儿童危机住宿项目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且提供和安排儿童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责任未根据第14717.1节和第14717.2节转移,则原始管辖县的心理健康计划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以下选项之一,以确保及时支付为该寄养儿童提供的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b)(1) 利用原始管辖县的心理健康计划与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之间现有的合同,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支付服务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b)(2) 为一名或多名寄养儿童建立一份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付款合同,用于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支付服务费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c)(1) 如果(b)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任一选项均不可用,且安排和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责任未根据第14717.1节和第14717.2节转移,则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费用应由原始管辖县的心理健康计划支付,或通过居住县的心理健康计划与原始管辖县的心理健康计划之间的协议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5(c)(2) 原始管辖县的心理健康计划和居住县的心理健康计划应在收到安置机构或安置提供者发出的关于县外安置的通知后30天内,就服务支付达成协议。

Section § 14717.26

Explanation

本节将“寄养儿童”定义为21岁以下、符合Medi-Cal资格并由县级机构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儿童。它要求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收集关于在其原籍县以外接受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寄养儿童的数据。这些数据将显示在Medi-Cal绩效仪表板中,并且必须遵守隐私法。

这些数据包括被安置在县外的寄养儿童总数、其中有多少人接受心理健康服务,以及这些服务是由原籍县还是当前居住县负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6(a) 就本节而言,“寄养儿童”指符合Medi-Cal资格的21岁以下儿童,他们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安置在寄养家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6(b) 本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收集关于被安置在其原管辖县以外的寄养儿童接受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数据。这些数据应纳入本部门的Medi-Cal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绩效仪表板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隐私及保密法律,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全州范围的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6(b)(1) 被安置在县外的寄养儿童数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6(b)(2) 被安置在县外并接受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寄养儿童数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7.26(b)(3) 对于被安置在县外并接受专科心理健康服务的寄养儿童,原管辖县负责提供或安排这些服务的寄养儿童数量,以及居住县负责提供或安排这些服务的寄养儿童数量。

Section § 14718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加州如何处理Medi-Cal项下专科精神卫生服务的报销和监督。县级精神卫生计划(MHP)必须提交报销申请,如果存在多付款项,州政府可以调整未来的支付。监督包括审查客户记录,以确保服务符合Medi-Cal的要求,并可能由遵守严格隐私法的独立团体进行审计。MHP也有一个针对索赔决定提出申诉的程序。州政府会与各利益相关者协商,预测精神卫生服务相关的未来趋势和成本,以确保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

各县管理自己的资金,并对任何管理不善承担责任。他们还可以与服务提供者协商费率,并旨在将多余资金用于精神卫生服务。法律要求定期预测财政趋势,并在修改医疗补助计划的精神卫生服务规定时与合作伙伴协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a) 本节仅限于报销给证明公共支出需进行成本结算的精神卫生计划的专科精神卫生服务,或通过部门的财务中介报销的专科精神卫生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 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经批准的Medi-Cal州计划和专科精神卫生服务豁免提供的专科精神卫生服务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卫生计划(MHP)和MHP分包商的报销和索赔程序、审查和监督以及申诉程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1) 经部门确定,MHP应就符合条件的服务向Medi-Cal计划提交报销申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2) 部门可以从MHP的后续索赔中抵扣任何联邦不予报销、审计例外或多付款项。部门可以从精神卫生计划的后续索赔中抵扣任何州不予报销、审计例外或多付款项,直至2010-11财政年度。部门在开具发票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精神卫生计划有关审计例外、不予报销或多付款项后,可随时进行此抵扣。部门应确定可从支付给精神卫生计划的每笔款项中扣留的金额。最大扣留金额应为每笔款项的25%,只要部门能够遵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3(d)(2)节(42 U.S.C. Sec. 1396b(d)(2))规定的联邦财政参与偿还要求。部门在为遵守联邦法律法规而必要时,可以增加最高金额。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 部门对MHP的监督可包括对MHP和MHP分包商根据Medi-Cal专科精神卫生服务豁免提供的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EPSDT)专科精神卫生服务的客户记录审查,以及进行的其他审计或审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B) 部门可以与独立的非政府实体签订合同,进行客户记录审查。根据本节授予的合同应以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根据总服务部(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的合同要求,并应满足以下两项附加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B)(i) 要求获得合同的实体遵守所有联邦和州的隐私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42 U.S.C. Sec. 1320d et seq.)及其执行法规、医疗信息保密法案(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第56节起))以及民法典第1798.81.5节。该实体应承担违反这些法律的现有处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B)(ii) 禁止获得合同的实体将客户记录或客户信息用于记录提供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B)(iii) 禁止获得合同的实体出售客户记录或客户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C) 就本款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C)(i) “客户记录”指医疗记录、图表或类似文件,以及包含有关服务个体接收者信息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临床信息、服务日期和时间,以及与个体和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并证明符合Medi-Cal报销的法律要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C)(ii) “客户记录审查”指审查选定个体接收者的客户记录,旨在确认是否存在文件,以验证提交Medi-Cal报销索赔的法律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3)(A)(D) 部门应在联邦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从MHP收回联邦财政参与的多付款项,用于偿还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4)(A) 部门应与精神卫生利益相关者、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以及MHP分包商代表协商,提供一个申诉程序,该程序规定了一个渐进式流程,用于解决根据Medi-Cal专科精神卫生服务豁免提供的专科精神卫生服务相关的索赔或追回款项争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4)(A)(B) 部门应向精神健康计划 (MHP) 及其分包商提供直接申诉调查结果的机会,依照与《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章第1.5条(自第51016节起)所述程序类似的程序,直至颁布关于渐进式申诉程序的新法规。当精神健康计划分包商提起申诉时,应通知精神健康计划。部门应在不迟于2013-14财年末提出与部门在2012年7月1日生效的申诉程序一致的规章制定方案。本分段中提及的《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章第1.5条(自第51016节起)所述程序,仅适用于本分段中涉及的申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4)(A)(C) 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规以实施本段。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5) 部门应按照第14133节的规定对利用控制进行监督。精神健康计划应在任何分包合同中包含一项要求,即所有住院分包商须保持必要的许可和认证。精神健康计划应要求持证人员提供的服务在其执业范围内。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精神健康计划制定联邦和州要求之外的标准,前提是这些标准不违反联邦和州的规定和指导方针。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6)(A)  在获得联邦批准并符合州要求的前提下,精神健康计划可与专科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协商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6)(A)(B) 精神健康计划在服务支出之外的资金分配盈余,应全部用于提供专科精神健康服务及相关行政费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7)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精神健康计划就任何合格服务获得适当的联邦财政参与报销。为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精神健康计划应向部门证明其在专科精神健康服务方面的公共支出。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8) 尽管有第14115节的规定,根据本章规定提交的联邦服务报销申请应由精神健康计划在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医疗补助州计划和豁免所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b)(9) 精神健康计划应使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医疗补助计划的财务中介机构,处理在按服务收费的医疗补助医院提供的住院精神病医院服务的索赔。部门应要求主计长从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子账户、精神健康公平子账户或车辆牌照征收账户,或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或行为健康子账户中抵扣分配给各县的资金,以支付这些索赔的非联邦财政参与份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c) 各县可预留资金用于自保、审计结算和全州项目风险池。各县应承担资金适当管理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于人口少于20万的小县,可给予特殊考虑。本分节不应使州或部门对各县根据本分节指定的实体因资金管理不善或损失而承担责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d) 部门应每年二月和九月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以获取必要的数据和方法,用于预测在医疗补助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豁免下提供的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未来财政趋势,估算年度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相关成本,并估算用于报销在医疗补助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豁免下提供的专科精神健康服务成本的联邦资金参与年度金额。这应包括单独呈现必要的数据和方法,用于预测在医疗补助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豁免下提供的早期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EPSDT) 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未来财政趋势,估算年度EPSDT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相关成本,并估算在州医疗补助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豁免下提供的EPSDT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年度金额,包括用于报销EPSDT成本的联邦资金参与。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e) 在寻求联邦批准任何与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相关的联邦医疗补助州计划修正案或豁免时,该部门应在制定州计划修正案或豁免过程中,咨询立法机构工作人员、县、提供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18(f) 本节将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7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将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存款基金的钱借给普通基金,但必须支付利息。利率将根据该基金的收益情况来确定。然而,任何此类贷款都不能干扰精神健康管理式医疗存款基金设立的初衷。

Section § 14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某些精神健康服务只有在获得联邦政府必要的许可(豁免)后才能实施。相关州部门的负责人将保留一份记录,确认已获得任何豁免。 如果发现加州超过10%的县无法成为精神健康计划的承包商,并且没有其他合适的承包商可用,那么该法律将停止生效。此外,如果由于没有合适的计划,州政府必须管理超过10%的Medi-Cal精神健康资金,该法律也将失效。

Section § 14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心理健康计划与医院签订合同,为Medi-Cal患者提供专科心理健康服务。医院可以获得每日费用,涵盖食宿、常规服务和额外的医院服务,以及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每日诊疗的单独费用。这笔费用被视为全额支付,但需扣除任何第三方支付或患者自付部分。此外,医院不得干预医生的专业判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心理健康计划可以与医院签订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专科心理健康服务,该合同规定按日偿付费率,涵盖食宿、常规医院服务以及所有医院辅助服务,并单独规定主治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每日诊费。心理健康计划向医院支付的这些协商偿付费率,应被视为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每日住院精神科和医院护理的全额支付,但须扣除第三方责任和患者分担费用(如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2(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允许医院以《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400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禁止的方式,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专业判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2(c) 就本节而言,“医院”指通过Medi-Cal财务中介机构提交Medi-Cal精神科住院医院服务报销申请的医院。

Section § 14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公共机构,如县和市,在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时获得额外的医疗补助计划付款。要符合资格,这些机构必须已经根据特定的联邦豁免提供或分包这些服务。额外付款不得超过服务的实际成本。付款将基于联邦批准的系统进行,并且不会动用普通基金。机构必须与州政府签订协议,并证明其支出符合联邦资助的条件。州政府将寻求联邦批准,以确保额外付款符合联邦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a) 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如 (b) 款所述,除了该机构原本会收到的医疗补助计划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报销或其他付款之外,还可以在本节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补充医疗补助计划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b) 公共机构只有在是县、市或市县,并且根据第 14718 节的规定,作为精神健康计划提供或分包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给医疗补助计划受益人,且符合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医疗补助计划专业精神健康整合豁免 (Number CA.17) 时,才有资格获得补充报销。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c)(1) 受 (2) 款约束,合格公共机构根据本节获得的补充报销应等于根据 (f) 款的 (2) 项提交索赔所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c)(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在计算合格公共机构的报销时,根据 (e) 款的 (1) 项认证的支出,当与从其他付款来源收到的金额以及从医疗补助计划获得的报销(包括为申请联邦财政参与目的而另行认证的支出)相结合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补助计划确定的与该支出相关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实际、可允许成本的 100%。补充付款可以临时支付,直到实际、可允许成本最终确定之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c)(3) 本节提供的补充医疗补助计划报销应根据每个合格公共机构向医疗补助计划患者提供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按每次就诊、每次程序、按时间、一次或多次总付,或以任何其他联邦允许的方式进行分配。该部门应寻求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对拟采用的付款方法的批准,并且在获得该联邦批准之前,不得根据本节进行任何付款。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d)(1)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在不使用普通基金的任何支出的情况下,提供本节所述的补充报销。该部门可以要求合格的公共机构,作为根据本节获得补充报销的条件,与该部门签订并维持协议,以实施本节并向该部门报销管理本节的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d)(2) 为根据本节申请联邦财政参与而提交给该部门的支出,只能使用 (b) 款所述公共机构的资金支付,并按照 (e) 款的规定向州认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e) 合格的公共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e)(1) 按照《联邦法规》第 42 卷第 433.51 节的要求进行认证,证明所申报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支出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e)(2) 提供该部门指定的证明认证的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e)(3) 提交该部门指定的数据,以确定符合联邦财政参与条件的适当申报支出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e)(4) 保留、维护并随时可检索该部门指定的任何记录,以充分披露合格公共机构有权获得的报销金额,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要求的任何其他记录。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f)(1) 该部门应立即寻求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如果需要获得联邦批准,该计划应限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确定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7 章第 19 分章(第 1396 节起))可允许支出的那些成本。如果未获得实施本节的联邦批准,则本节不予实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f)(2) 该部门应提交针对 (e) 款所述的、与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相关的、且属于联邦法律规定的可允许支出的联邦财政参与索赔。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f)(3) 部门应每年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交任何必要材料,以确保联邦财政参与的申请只包括联邦法律允许的支出。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g)(1) 局长可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规章。根据本款授权的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或重新制定,就《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而言,应被视为对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并且部门特此免除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具体事实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3(g)(2) 作为根据第(1)款制定规章的替代方案,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局长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实施和管理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但任何公告或类似指示不得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仍然有效。意图是根据第(1)款制定的规章应在2011年6月30日或之前生效。

Section § 14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Medi-Cal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建立一个质量保证计划,确保其符合社区的患者护理标准。

它要求该部门与包括县行为健康主任、服务接受者和倡导团体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并定期更新标准和指南,确保这些与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的规定保持一致。

这些指南还必须解决小型农村县在实施全面质量保证系统时面临的独特挑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5(a)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制定一项质量保证计划,以管理Medi-Cal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提供,从而确保基于社区实践标准的优质患者护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5(b) 该部门应发布地方质量保证活动的标准和指南。这些标准和指南应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以及精神健康社区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接受者、家庭成员、服务提供者、精神健康倡导团体和其他相关方)协商后进行审查和修订。这些标准和指南应基于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5(c) 该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指南应反映小型农村县在实施全面质量保证系统方面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Section § 147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审查并批准地方项目的初始质量保证计划。此外,如果提供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的项目更新或更改其质量保证计划,部门也必须审查并批准这些修订。

Section § 14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心理健康计划告知受益人和公众可用的服务。他们必须为英语水平有限或残疾人士提供免费的语言协助和支持服务。有关这些服务、申诉程序和歧视投诉的信息必须广泛可得,包括在受益人手册中、公共场所和网上。口译服务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心理健康计划不得要求受益人自带口译员。只有在紧急情况或受益人明确要求时,才允许由陪同的成年人进行口译。这项法律的实施取决于是否有联邦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a) 心理健康计划应将以下所有信息告知受益人、潜在受益人以及公众: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a)(1) 语言协助服务的可用性,包括口译和书面材料翻译,免费且及时提供,当这些服务对于为英语水平有限(LEP)的个人提供有意义的访问是必要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a)(2) 适当辅助工具和服务的可用性,包括为残疾人提供的合格口译员和替代格式的信息,免费且及时提供,当这些辅助工具和服务对于确保残疾人有平等的参与机会是必要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a)(3) 心理健康计划不基于种族、肤色、国籍、血统、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或残疾进行歧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a)(4) 申诉程序的可用性以及如何提出申诉,包括指定心理健康计划代表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a)(5) 如果存在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年龄、残疾或性别的歧视担忧,如何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民权办公室提交歧视投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b) 免费语言协助服务可用性的书面通知应以英文和加州英语水平有限个人使用的前15种语言提供,由部门确定,并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92部分和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42 U.S.C. Sec. 18116)第1557节中确定的要求。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c)(1) (a)和(b)款所述信息应以下列方式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c)(1)(A) 在受益人手册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c)(1)(B) 张贴在心理健康计划与公众互动的显眼实体位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c)(1)(C) 在心理健康计划发布和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以方便受益人、潜在受益人以及公众轻松找到信息的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c)(2) 如果(a)和(b)款所述信息未包含在现有信息通知中,心理健康计划应在下次定期更新相关出版物时添加此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d) 口译服务应由至少符合以下所有资格的口译员提供给英语水平有限的受益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d)(1) 证明精通英语和英语水平有限受益人所说的语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d)(2) 能够有效、准确、公正地进行口译,包括理解和表达,在英语水平有限受益人所说的语言和英语之间,并使用任何必要的专业词汇、术语和措辞。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d)(3) 遵守普遍接受的口译员道德原则,包括客户保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e) 心理健康计划不得要求英语水平有限的受益人提供自己的口译员,也不得依赖不符合(d)款所述资格的工作人员直接与英语水平有限的受益人沟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f) 心理健康计划不得依赖陪同英语水平有限受益人的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进行口译或协助沟通,除非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f)(1) 在部门定义的紧急情况下,且无法立即为英语水平有限受益人提供符合(d)款所述资格的口译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f)(2) 如果英语水平有限受益人明确要求陪同的成年人进行口译或协助沟通,且该陪同成年人同意提供该协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依赖该陪同成年人提供协助是适当的。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727(g) 本节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