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600(a) 州社会服务部可提供州补充补助金,以满足受美国总统宣布的任何灾害不利影响的个人和家庭的灾害相关必要开支或严重需求,前提是这些个人和家庭无法通过《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援助法》(公法93-288,经公法106-390修订(美国法典第42卷第5174节))第408节项下的援助或其他来源满足这些开支或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600(b) 补助金仅授予被认定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5174节项下联邦个人和家庭援助计划资格的个人和家庭,且其仍有未满足的严重需求,并且遭受的损失超出该计划项下可报销的联邦最高补助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600(c) 州社会服务部可向这些个人和家庭提供补助金,金额等于已授予的联邦补助金与联邦合格评估损失之间的差额,每位个人或每个家庭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600(d) 为执行本章而制定的申请程序应符合《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援助法》(公法93-288,经公法106-390修订)中要求的程序。州社会服务部应确保根据本章申请救济的申请人在根据本章获得任何补助金之前,已用尽所有其他可用的灾害损失救济途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600(e) 在执行本章中使用的申请程序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600(e)(1) 向寻求援助者提供的所有申请书、表格及其他书面材料应提供英文版本以及灾区内主要非英语使用者群体所使用的语言版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600(e)(2) 能够反映灾区人口构成情况的双语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