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医疗救助成年人保护服务
Section § 157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成人保护服务计划中使用的一些具体定义。“受扶养成年人”被定义为居住在加州、年龄在18至59岁之间的人,他们因残疾或能力下降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包括被收治到24小时护理机构的人。“老年人”是指居住在本州、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人。
这些定义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实施这些定义增加了地方机构的成本,州政府必须为额外成本提供资金,但前提是这些成本超出了2011年重组立法所影响项目已预算的资金。
Section § 15751
加州每个县的福利部门都必须设立并维护一个专门针对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的保护服务系统。这个系统是为了那些可能面临忽视、虐待或剥削,或者无法保护自己的人。
这被称为县成人保护服务系统。
Section § 1575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全职职位,只要有资金,就负责支持各县运营成人保护服务系统。担任此职位的人员将协助更新州政策,以确保最佳实践,制定项目目标和策略,并与其他机构合作,改善为老年人和残疾成年人提供的服务。
该职位还包括创建新的数据收集系统,参与关于成人保护服务的讨论,并制定政策以满足新需求。此外,该职位将指导成人保护服务培训项目的开发,并就个案量、服务、工作人员教育和紧急响应结构制定指导方针。
Section § 15754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经过培训、专门处理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案件的多学科团队成员,相互分享相关信息和记录。这有助于他们共同努力,预防、识别或治疗此类虐待行为。
此外,团队中任何接收这些信息的人员都必须像分享信息的人一样保守秘密,并确保信息保持私密和安全。
Section § 15755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县福利工作者被阻止进入涉嫌有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遭受虐待的房产时,获得搜查令。警官随后可以检查该房产,并可以带上其他人,例如福利工作者,以提供协助。
Section § 15760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成人保护服务负责调查虐待案件、评估弱势成年人的需求并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包括旨在预防虐待的社会工作活动、提供食物和住所等必需品,以及提供紧急服务和保护性照护。这些服务还采用多学科团队,并确保可以全天候报告虐待。
Section § 15762
Section § 1576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都设立一个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作的紧急响应成人保护服务(APS)项目。该项目必须迅速处理虐待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的报告,特别是紧急情况。各县应提供案件管理、紧急庇护所等服务,并在获得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居家安全计划”支持预防无家可归。应建立多学科团队,以协调社区资源并避免重复工作。对于护理机构以外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情况,需要立即响应;对于护理机构内的此类情况,县必须向地方申诉专员报告,并由APS工作人员协调。县无需响应监狱内的案件。此外,各县应根据资源情况提供一系列支持性服务和庇护选择。
Section § 1576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县无需为某个特定项目支付超过其在1996-97财政年度已支付的金额,只要该县继续提供与当时相同金额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15765
这条法律规定,从1999年5月1日开始,一系列相关的条款——第15760条到第15764条——只有在年度预算中为它们拨付了资金,才能付诸实施。这从1999-2000财政年度开始。
Section § 15766
Section § 1576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各种组织合作,为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成人保护服务案件管理系统制定建议。他们需要确定公众可以查看的成果衡量指标和数据要素,以帮助进行项目规划。
该部门必须在2022年11月1日之前,遵循特定的政府报告指南,将这些建议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15768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向私营或公共组织提供拨款,以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成人保护服务(APS)工作人员培训和发展计划。该计划旨在为那些与面临忽视、虐待或剥削风险的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打交道的人提供专业培训。它包括对APS社工、主管、经理以及旨在从事这些领域的学生的培训。如果资金有限,将优先满足最紧急的培训需求。
培训活动包括初始和持续教育,并符合APS的国家标准。此外,资金允许与其他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以培训APS以外的、帮助这些弱势成年人的个人。整个计划的实施取决于是否获得足够的州或联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