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援助计划的规则应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解释,以实现该计划的目标和宗旨。

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接受公共援助,你不会因此被贴上贫困或赤贫的标签。此外,你从这些计划中获得的任何款项,都不会提及你处于困境或贫困。

Section § 1100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公共援助计划提供的任何经济援助,无论如何都不能转让或出售给他人。

公共援助计划下发放的所有援助,均不得以任何转让、出售或其他方式予以转让,且具有绝对不可转让性。

Section § 1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机构裁定加州关于公共援助的任何法律部分不符合联邦要求,那么该法律的特定部分将在其与联邦标准冲突的范围内被视为无效。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公共社会服务得到公平管理,使符合条件的人能够及时获得援助,同时保护公共资金。申请人和受助人必须报告准确信息,以确定资格和补助金金额。多付款项可能会减少未来的补助金;如果是由机构错误造成的,减少额度会降到最低。有程序通知受助人补助金减少事宜,并允许举行听证会。如果多付款项金额超过特定门槛,将尝试追回;重大系统性错误可能导致多付款项被免除。除非涉及欺诈,否则个人离开系统三年后,通常不再追回多付款项。少付款项会得到纠正,并且这些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本节定于2022年7月或新自动化系统到位时失效。

本法典中关于州政府向县提供补助金的公共社会服务的规定,应公平管理,以使所有符合条件并申请这些公共社会服务的人,都能及时获得其应得的援助,并充分考虑申请人的需求和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a) 任何这些公共社会服务的申请人、受助人或收款人,应被告知资格规定以及报告对正确确定资格和补助金至关重要的事实的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b) 任何这些公共社会服务的申请人、受助人或收款人,应负责在其能力范围内准确、完整地报告根据 (a) 款要求的事实,并及时报告这些事实的任何变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c) 支付给援助单位的当前和未来补助金可能因先前的多付款项而减少。如果多付款项是由机构错误造成的,补助金支付额应减少援助单位最高援助支付额的5%。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先前多付款项而需调整的补助金支付额,应减少援助单位最高援助支付额的10%。如果受助人提出要求,其多付款项调整额可以超过本节允许的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d) 当申请人或受助人未能履行构成资格条件的行为时,如果该失败是由州机构或县福利部门的错误造成的,并且如果该行为已履行,申请人或受助人获得的补助金金额不会有所不同,则不得追溯性地认定不符合资格,从而导致多付款项的评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e) 在实施任何减少当前补助金以追回过去多付款项之前,受助人应被告知拟议的减少以及受助人有权就该减少的适当性举行听证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f) 如果部门在听证后确定发生了多付款项,提供公共社会服务的县应根据 (c) 款追回多付款项,包括听证程序进行期间支付的任何金额。该调整应与任何追偿诉讼同时进行,并且通过调整追回多付款项的金额应减少追偿责任的范围。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1) 如果对多付款项负责的个人不再根据第2章(自第11200条起)领取援助,当未偿多付款项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时,不应尝试追回根据该章收到的多付款项。当尝试追回多付款项时,应实施合理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追回措施。合理措施应包括告知多付款项的金额以及需要偿还。部门应界定合理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追回方法。在涉及欺诈的案件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尽一切努力追回多付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2) 如果部门认定更高的门槛更具成本效益,部门可以设定高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门槛,但部门不得设定低于该金额的门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3)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如果县认定多付款项是由重大系统性错误或疏忽造成的(这些术语由部门界定),县应免除该多付款项。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h) 如果对援助单位多付款项负责的个人成为另一个援助单位的成员,应向该个人或该个人当前的援助单位,或两者追回多付款项。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i)(1) 如果向不再接受公共社会服务的援助单位发生了多付款项,应根据州法律采取适当行动追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i)(2) 本款应在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SAWS) 能够自动化其规定时生效。除涉及因欺诈或涉嫌欺诈调查导致的多付款项的案件外,如果对多付款项负责的个人连续36个月或更长时间未根据第2章(自第11200条起)领取援助,县应认定该多付款项无法追回,并根据现有免除程序,免除根据该章收到的多付款项。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州政府资助的社会服务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援助。申请人和受益人必须了解资格规定,并准确报告任何相关变化。如果因错误导致多付款,未来的福利金可能会根据原因被扣减5%或10%。

受助人会被告知拟议的扣减,并有权要求听证。对于因欺诈造成的多付款会积极追回,但如果不是欺诈,对旧多付款的追回努力会受到限制。如果多付款金额低于250美元或由重大系统性问题引起,则无需追回。

本法典中关于州政府向县提供补助金的公共社会服务的规定,应公平管理,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并申请这些公共社会服务的人,都能及时获得其应得的援助,并充分考虑申请人的需求和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a) 任何这些公共社会服务的申请人、受助人或收款人,应被告知资格规定以及报告对正确确定资格和补助金至关重要的事实的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b) 任何这些公共社会服务的申请人、受助人或收款人,应负责在其能力范围内准确、完整地报告根据 (a) 款要求的事实,并及时报告这些事实的任何变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c) 应支付给援助单位的当前和未来补助金,可能因先前的多付款而被扣减。在多付款是由机构错误造成的情况下,补助金应按援助单位最高援助款的5%扣减。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先前多付款而需调整的补助金,应按援助单位最高援助款的10%扣减。如果受助人提出要求,其多付款调整额可以超过本节允许的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d) 当申请人或受助人未能履行构成资格条件的行为时,如果该失败是由州机构或县福利部门的错误造成的,并且如果该行为已履行,申请人或受助人获得的补助金金额不会有所不同,则不得追溯性地作出不符合资格的认定,以致评估为多付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e) 在实施任何扣减当前补助金以追回过去多付款之前,受助人应被告知拟议的扣减以及受助人有权就扣减的适当性举行听证。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f) 如果部门在听证后确定发生了多付款,提供公共社会服务的县应根据 (c) 款追回多付款,包括听证程序进行期间支付的任何金额。该调整应允许与任何追偿诉讼同时进行,并且通过调整追回多付款的金额应减少追偿责任的范围。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1) (A) 如果对多付款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再根据第2章(自第11200节起)获得援助,当未偿多付款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时,不应尝试追回根据该章收到的多付款。当尝试追回多付款时,应实施合理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追回措施。合理措施应包括告知多付款金额以及需要偿还。部门应界定合理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追回方法。在涉及欺诈的案件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尽一切努力追回多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1)(B) 如果部门认定更高的门槛更具成本效益,部门可以设定高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门槛,但部门不得设定低于该金额的门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2)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如果县认定多付款是由重大系统性错误或疏忽造成的(这些术语由部门界定),县应免除该多付款。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3)(A) 除因欺诈导致的多付款案件外,县仅在多付款发生在县发现多付款之日前24个月内时,才能认定多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g)(3)(A)(B) 县不得追回任何非欺诈性多付款中发生在县发现多付款之日前24个月以上的部分。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h) 如果对援助单位多付款负有责任的个人成为另一个援助单位的成员,应向该个人或该个人当前的援助单位,或两者追回多付款。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i)(1) 如果对不再接受公共社会服务的援助单位发生了多付款,应根据州法律采取适当行动追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i)(2) 本款在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SAWS)能够实现其规定自动化时生效。除涉及因欺诈或涉嫌欺诈调查而产生的多付款项外,如果对多付款项负有责任的个人在连续36个月或更长时间内未根据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获得援助,县应认定该多付款项无法追回,并根据现有免除程序,免除在该章下收到的多付款项。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j) 不得对任何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如果该诉讼是基于涉嫌非法申请或接受公共社会服务,且用于确定多付款项的案件记录,或在该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使用的任何消费者信用报告,未向该人提供,或已在根据第10851条规定的三年保留期届满后被销毁。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k)(1) 当发生公共社会服务少付或拒绝支付,导致申请人或受助人未收到其应得金额时,除非联邦法律禁止,县应提供相当于少付全额的公共社会服务。在同时存在少付和多付的情况下,少付款项应在纠正任何剩余少付款项之前,与多付款项相抵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k)(2) 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纠正性付款,在确定家庭收入时应不予考虑,并在纠正性付款发生的当月及次月,在确定家庭资源时应不予考虑。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l) 本款仅适用于第9部第3章(自第11200条起)下的申请人、受助人和收款人。追回(f)款所述多付款项的任何诉讼,应由县法律顾问代表县提起,除非监事会通过条例或决议将该职责委托给地方检察官。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m)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这些信函或指示在规章通过之前应具有与规章相同的效力。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n) 本部门应不迟于2023年1月1日通过实施本节的紧急规章。本部门可以重新通过本节授权的任何与先前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紧急规章相同或基本等同的紧急规章。根据本节首次通过规章以及一次重新通过紧急规章,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本节授权的首次紧急规章和一次重新通过的紧急规章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首次紧急规章和一次重新通过的紧急规章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且每项规章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届时应通过最终规章。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o) 本节应于2022年7月1日生效,或于本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节所需的自动化之日生效,以较晚者为准,但(i)款第(2)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1100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CalWORKs计划中处理多付款和少付款的规则,包括确定这些款项的具体条件。多付款发生在实际收到的补助金与本应收到的补助金之间存在差异时,但收入已正确报告的情况除外。少付款不基于收入估算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异来确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COVID-19紧急状态期间发生的任何多付款都被标记为行政错误,这意味着除非被认定为欺诈性,否则不会受到处罚。各县被要求在2013年10月1日前实施并证明半年度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a) 除第11004条外,本条适用于CalWORKs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b) 任何CalWORKs补助金多付款的金额应为援助单位实际收到的补助金金额与在没有发生县级错误且受助人已按照第11265.1条和第11265.3条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报告的情况下,援助单位在半年度报告、前瞻性预算系统下本应收到的补助金金额之间的差额。多付款不得基于县为受助人半年度报告期前瞻性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受助人在该期间实际收到的收入金额之间的任何差异而确定,前提是受助人的报告是完整和准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c) CalWORKs补助金少付款不得基于县为受助人半年度报告期前瞻性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受助人在该期间实际收到的收入金额之间的任何差异而确定。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d)(1) 本条应于2013年4月1日生效。县应根据增加本条的法案,不迟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半年度报告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d)(2) 在实施第 (1) 款所述内容后,每个县应向主任提供一份证明,证明该县已实施半年度报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d)(3) 在提交第 (2) 款所述证明后,县应遵守本条的半年度报告规定。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e)(1) 自2021年8月1日起,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确定的当前CalWORKs案件的CalWORKs多付款,如果任何多付福利月份发生在2020年4月至州长宣布与COVID-19大流行相关的紧急状态结束期间,或2022年6月30日(以较早者为准),则应归类为行政错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e)(2) 如果多付款根据第 (1) 款归类为行政错误,并且该多付款还包括第 (1) 款规定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多付月份,则整个多付款应归类为行政错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4.1(e)(3) 根据本分款归类为行政错误的多付款,在与COVID-19大流行相关的紧急状态结束后不得重新分类,但应保持为行政错误,除非该多付款被认定为欺诈性。

Section § 11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用于汽车里程或汽车运行和维护费用的额外经济援助,必须由相关部门设定,并且在全州范围内保持一致。

Section § 110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给予个人或群体的任何经济援助仅用于满足他们自身的需求,而非其他任何人的需求。他们获得的资金或资源不会影响其他个人或群体的援助资格或援助金额。

Section § 11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除非有特定的生命照护协议涵盖,否则州政府必须制定规则来评估公共援助受助人获得的资助。这些规则适用于居住在由某个组织提供基本需求或控制其生活安排的场所的人。目标是确保对这些人的津贴进行公平评估和管理。

Section § 110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第 5 章获得援助的人,其援助金将额外增加 2 美元。这笔额外的钱旨在防止因 1972 年财产税减免法案的变动而给福利受助人带来经济困难。重要的是,这 2 美元的增加是额外的,不会取代受助人目前获得或将来可能有资格获得的任何其他福利,例如生活费用调整或特殊需求援助金。

Section § 110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援助金在每月任何时候发放,并允许领取人授权将款项直接存入他们选择的银行账户或预付账户。直接存款必须存入“合格账户”,这些账户可以是标准银行账户,也可以是符合特定条件的预付账户,例如受保且不附带任何自动信用或透支费用(除非免费)。各县必须与银行签订协议来处理这些交易,但他们不负责核实账户是否合格。如果直接存款账户不符合规定要求,县财务主管和福利部门不承担责任。此外,不符合账户合格标准的个人或实体不得处理公共援助金的直接存款。部门可以发布这些款项的程序性指导,而无需制定新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a) 部门可在该月的任何时间安排发放公共援助金。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有权领取公共援助金的人,可以授权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根据本节设立的电子转账直接存款计划,将款项直接存入其选择的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的合格账户。直接存入合格账户即解除部门对该款项的义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2) 各县财务主管应根据当地规定,与一家或多家参与自动清算所的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并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设立一项计划,用于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将款项直接存入任何授权将其福利直接存入其选择的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的合格账户的公共援助福利领取人。各县财务主管没有义务确定其选择的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的账户是否为第 (3) 款所定义的合格账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3) 就本节而言,“合格账户”是指以下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3)(A) 在受保存款金融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储蓄账户,由该受保存款金融机构在其互联网网站或通过其分支机构直接提供,且以有权领取公共援助金的人的名义开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3)(B) 预付账户,或由非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的实体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活期存款账户或储蓄账户,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3)(B)(i) 该账户在受保存款金融机构持有。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3)(B)(ii) 该账户的设置应符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330部分,或国家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745部分,支付给有权领取公共援助金的人的直接或转存存款或股份保险的要求。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3)(B)(iii) 该账户不附带自动从账户中偿还的信用或透支功能,除非该信用或透支功能不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或成本,无论是直接的、强制的、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或该信用或透支功能符合根据联邦《贷款真相法》(15 U.S.C. Sec. 1601 et seq.)及其执行法规提供的与预付账户相关的信用要求。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3)(B)(iv) 该账户符合所有要求,并向账户持有人提供所有适用于根据《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15 U.S.C. Sec. 1693 et seq.)实施规则的账户的消费者保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4) 非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的个人或实体,如果提供、维护或管理不符合第 (3) 款规定的账户,则不得招揽、接受或协助将公共援助金直接存入该账户。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5) 就本节而言,各县财务主管和县福利部门不对授权将公共援助金直接存入由有权领取公共援助福利的人指定且不符合第 (3) 款规定的账户承担责任。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b)(6) 本款适用于向其部分或全部员工提供电子资金转账直接存款计划的每个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c)(1) “受保存款金融机构”指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的州银行或国家银行、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或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c)(2) “预付账户”具有《电子资金转账法》项下法规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d)(1)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部门发布的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来实施、管理、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这些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2(d)(2) 部门根据第 (1) 款选择发布的任何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应不迟于2022年10月1日发布。

Section § 110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援助款项通过邮件寄送时,信封上必须有两项具体的声明。首先,信封上应注明邮件不得转寄到新地址。其次,应有请求地址更正的声明,这意味着如果收件人已搬家,寄件人希望获得正确的地址。

Section § 11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以替代方式向因身体或精神困难而无法管理现金补助的受援人提供援助。如果一个人无法明智地管理金钱,县主任可以决定最好不要直接向他们支付现金。

相反,援助可以支付给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果没有,则可以支付给其他关心受援人福祉的人。除非有冲突的联邦法律,否则部门将为这些支付制定规则。

本节仅适用于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和第4章(自第12500条起)项下的受援人。
对于被发现无法以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管理现金补助的受援人,可采用提供援助的替代方法。此类支付仅可在县主任确定受援人因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存在无法管理资金的情况,以至于向其支付现金将不利于其福祉时使用。
本节项下的援助可代表受援人支付给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援助应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关心或关注受援人福祉的其他个人。在没有取代性联邦法律的情况下,部门应制定关于本节项下援助支付以及此类替代收款人选择的规定。

Section § 11006.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相关部门设立一个中央系统,通过主计长直接向受助人发放福利,例如补助金和CalFresh现金支付。如果某个县正在使用此系统,则其他与福利相关的特定法规在该县不适用。

在需要快速获取资金的紧急情况下,各县仍可授权从指定账户即时支付,从而绕过常规程序以避免延误。这些紧急支付的支票,如果在180天内未兑现,则作废,资金将退回原账户。相关通知会印在支票上。

部门必须确保使用此系统不会延迟或减少受助人获取福利和服务的机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6(a) 部门可以设立并运营一个或多个县的中央福利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根据本部分或部门管理的其他任何计划支付的援助金以及CalFresh下的现金支付可以直接由主计长发放给受助人。代表该系统下支付的支付令应从中央福利发放基金中提取。在中央福利发放系统运行的县,第15150、15150.5、15151和15153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条款不适用于福利。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6(b)(1) 在受助人出现紧急或即时需求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法律规定的及时发放主计长支付令无法及时解决,则这些县作为部门的代理人,应授权中央福利发放系统直接从为此目的指定的部门账户向受助人支付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6(b)(2) 任何根据第 (1) 款签发且在到期日后180天内仍未兑付的支票应作废,并应由部门取消并重新存入其签发账户。部门应在根据第 (1) 款签发的任何支票正面醒目地印上本款要求的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6.6(c) 部门应确保通过中央福利发放系统发放的援助及时送达,并且该系统不会降低受助人获取福利和服务的可及性。

Section § 110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营或管理护理机构或某些护理机构的人员,将本应给住户的个人援助金据为己有,无论是作为额外费用收取,还是未能将其交付给受助人,他们的执照或许可证都可能被吊销。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将启动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的程序。

对于任何维护、经营或以经理、高级职员或任何其他行政职务协助维护或经营护理机构、任何类别的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或非医疗寄宿和护理机构的个人、协会或公司,若其作为额外护理费用获取分配给受助人用于其个人或附带需求的援助,或获取但未能将该援助分配交付给受助人,则构成该部门或州卫生服务部吊销其许可证或执照的理由。该部门或州卫生服务部应启动执照或许可证吊销程序。

Section § 11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获得公共援助,您获得的援助不会被视为对您任何财产的债务。具体来说,如果县支付了您的住院费用,他们不能要求您的物品或您的墓地来抵偿这些费用。此外,如果您获得了住院支持,并且您不属于“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即使县赢得了针对您的法律判决,县也不能对您的房地产提出索赔。

授予公共援助受助人的援助,不得构成对受助人任何财产的留置权。
县向受助人提供的住院费用,不得构成对受助人个人财产或个人物品的留置权,也不得构成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022条所定义的墓地的留置权。
县向受助人(家庭有受抚养子女援助的受助人除外)在1963年5月21日或之后提供的住院费用,以及县为追回此类费用而对受助人获得的任何判决,不得构成对受助人不动产的留置权,且不得因此设定任何留置权。

Section § 1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领取公共援助的人通过允许他们赚钱而不失去福利来获得经济独立。州政府希望这些受助人能为社区做出贡献,因此只要联邦法律允许,他们的收入就不会减少他们的援助金。但是,他们会考虑受助人目前使用的资产价值,但有一些例外情况。请注意,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一类受助人不受此规则约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a) 为使公共援助受助人能够自给自足并成为其社区的生产性成员,允许他们在赚取收入时,其援助金不按比例扣减至关重要。立法机关旨在促进这一目标,并指示部门在实施公共援助法律时,应根据此目标行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b) 在联邦法律要求范围内,任何有联邦资金可用的公共援助计划项下受助人的劳动所得,不应被视为受助人的收入或资源,也不应从受助人原本有权获得的援助金额中扣除。在计算确定可用于支持受助人的收入金额时,应计入当前使用的资源价值,除非第11018条另有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c) 本条不适用于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项下的受助人。

Section § 110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定州援助计划的受益人所获得的某些收入,包括来自任何收入来源的7.50美元,在确定其援助金额时不会被计算在内。实际上,它确保了这笔收入不会减少他们所获得的援助。这是“社会保障转嫁条款”的一部分。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助人根据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第4章(自第12500条起)或第6章(自第13500条起)获得的援助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中的七美元五十美分 ($7.50),不应被视为受助人的收入或资源,且不应从受助人原本有权获得的援助金额中扣除。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社会保障转嫁条款”。

Section § 11008.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收到一笔社会保障金的一次性补发款,只要联邦法律允许,这笔款项就不会影响您获得某些州援助计划的资格,例如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盲人和老年人援助、残疾福利、医疗补助(Medi-Cal)或县级援助。这项规定确保这些追溯性付款不会减少您的援助福利。

然而,本条款不改变《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008.1) 节的任何内容。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法92-5》的规定收到的一次性追溯性社会保障金,在确定根据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盲人援助、老年人援助、潜在自立盲人援助、贫困残疾人援助、医疗补助(Medi-Cal)或县级对贫困者的援助和救济而应支付给任何人的金额时,不应被考虑。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第 (11008.1) 节的规定。

Section § 110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个人可以从各种公共援助计划中获得多少援助时,某些1974年的退税和一笔特定的50美元付款不应计入其收入或资源。这些计划包括为有孩子的家庭、加州老年人或残疾人以及其他人群提供的帮助。此外,它还明确指出,这项规定不会改变相关条款11008或11008.1的含义。

根据公法94-12的规定收到的1974年所得税退税和五十美元($50)一次性付款,在确定根据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伯顿-莫斯科内-巴格利加州老年人、盲人和残疾人公民收入保障法案、潜在自立盲人援助计划、医疗补助法案(Medi-Cal Act)应支付给任何人的金额时,在计算第14005.7节或第14005.12节项下的净收入或财务责任时,或在县级对贫困者的援助和救济中,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源。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第11008节或第11008.1节的规定。

Section § 110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在特定条件下被推迟缴纳或获得援助的财产税,以及租房者抵免,在计算个人根据加州福利和机构计划可获得的财政援助金额时,不应被计入收入或资源。

这确保了获得此类延期或抵免不会降低个人获得福利的资格。

它还澄清,这项规定不改变第11008条或第11008.1条中的其他相关法律。

财产税,(1) 依照《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0584条的定义,个人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部第10.5部分第2章(自第20581条起)或第3章(自第20641条起)推迟缴纳的,以及 (2) 依照《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0511条和第20512条的定义,个人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部第10.5部分第1章(自第20501条起)获得援助的,以及依照《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7053.5条定义的租房者抵免,在确定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自第10000条起)应支付给任何人的金额时,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源。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第11008条或第11008.1条的规定。

Section § 110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公共援助受助人的收入时,某些福利不应被计入。具体来说,根据 1964 年《住房法》获得的搬迁援助,以及根据《人力开发和培训法》或《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获得的福利,不被视为收入或资源,也不会减少受助人获得的援助金额。但是,如果受助人并非出于医疗原因,在两年内主动更改其培训计划超过一次,则这些不计入某些福利的规定将不适用。

除第 11008 节所载要求外,在确定受助人收入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共援助受助人根据 1964 年《住房法》(公法 88-560)获得的搬迁援助福利,以及根据经修订的 1962 年《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公法 87-415)和 1965 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公法 89-10)获得的福利,不应被视为受助人的收入或资源,且不应从受助人原本有权获得的援助金额中扣除。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 1962 年《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公法 87-415)或 1965 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公法 89-10)获得福利的受助人,如果受助人并非出于医疗原因,在两年内主动更改其培训计划超过一次。

Section § 11008.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某项美国特定法律(公法 90-507)获得的任何资金或财产,在决定某人是否符合福利资格或应获得多少援助时,不予计算在内。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共援助,例如对有子女家庭的援助、对盲人的援助、对老年人的援助、对残疾人的援助,或对需要医疗帮助的人的援助。

根据美国公法 90-507 (82 Stat. 860) 分发的资金及其衍生的财产,在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计划、规则或法规确定任何人的资格或应支付金额时,均不应予以考虑。这些法律、计划、规则或法规涉及福利服务或向贫困人员支付任何类型的公共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盲人援助、老年人援助、潜在自给自足盲人援助、贫困残疾人援助或医疗援助受助人。

Section § 110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由于社会保障福利增加导致州和县的公共援助成本减少,节省下来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增加受助人的每月援助金。自1972年10月1日起,援助金必须增加12美元,这笔增加是现有其他福利(如生活费用调整)的额外补充。支付这笔增加的资金将来自每个县的普通基金,以确保非联邦成本得到覆盖。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分第5章(自第13000条起)项下援助受助人获得的公共援助金中,因国会投票通过的社会保障福利增加而导致的州和县成本的任何减少,应全部用于增加该章项下所有援助受助人的每月补助金。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72年10月1日起,第13100条和第13101条所载的最高或平均补助金,以及1972年7月1日部门规章中包含的、根据此类条款设立的受助人需求标准,应增加十二美元 ($12)。此类增加应反映在1972年10月1日应支付的补助金中。此类增加不应取代,而是附加于任何其他补助金,包括任何生活费用调整或本条所影响的受助人有资格或可能获得资格的任何特殊需求补助金。
特此从每个县的普通基金中拨款,金额足以支付本条规定的援助补助金增加的总非联邦成本。

Section § 11008.9

Explanation

来自《教育法典》第69650条的教育相关贷款或补助金,只要联邦法律允许此例外,就不会影响你申请公共援助福利的资格或需求计算。

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3章(自第12000条起)获得福利的人。

《教育法典》第69650条规定的贷款或补助金应被视为用于教育目的,并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用于或考虑在确定任何申请人或接受者的需求时,或作为用于确定任何申请人或接受者公共援助计划资格的金额的一部分。
本条不适用于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下的接受者。

Section § 1100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学生是否符合某些助学金的资格时,不应计算他们从州奖学金和贷款委员会或西部院校协会认证的学院所管理的项目中获得的任何学生贷款或助学金的价值。这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11008.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老年伴侣,通过特定项目获得津贴、膳食或交通补助,这项法律规定,只要联邦法律允许,这些额外支持在您申请公共援助时不会被计入收入。因此,您的公共援助不会因为这些福利而减少。

Section § 1100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一名寄养祖父母,并且作为项目的一部分获得了津贴、餐食、交通或其他收入,那么在确定你获得公共援助或补助的资格时,这些收入不会被算作你的收入。本质上,这些福利不会减少你原本有权获得的帮助金额。

Section § 1100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决定1997年12月19日之前有人为其签署了支持宣誓书的美国非公民的资格和财政援助金额时,必须将签署宣誓书的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计入他们自己的收入和资源中。这符合联邦法律和《社会保障法》的某些规定。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符合本章其他规定,在确定本部门项下对于非美国公民或国民且其支持宣誓书在1997年12月19日之前签署的人的援助资格和金额时,该人的收入和资源应被视为包括代表该人签署支持宣誓书的任何人的收入和资源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依照《社会保障法》第408条(42 U.S.C. Sec. 608)及其任何后续修正案的规定。

Section § 1100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确定 CalWORKs 计划的资格和补助金额时,收入是如何被处理的。它规定,与子女居住在同一住所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收入,将被视为可用于家庭的援助计算。但是,对于未被纳入援助计算的子女的子女抚养费不予计算。对于寄养福利申请人,监护人的收入不予考虑。这些规定即使在没有联邦资金参与的情况下也适用,并且这项政策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4(a) 自然父母或养父母的收入、自然父母或养父母的配偶的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兄弟姐妹的收入(除非该兄弟姐妹未被计入根据第 11450.17 条计算最高援助金所需救济人数中),如果他们与符合条件的子女居住在同一住所,则应被视为可用,此外还包括根据第 2 章(自第 11200 条起)申请或接受援助者的收入,用于资格认定和补助金计算。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对于同时是符合条件的子女的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该父母或监护人的收入应被视为可供该未成年父母和符合条件的子女使用,其程度与继父母的收入被视为可供援助单位使用相同。对于未被计入根据第 11450.17 条计算最高援助金所需救济人数中的子女的子女抚养费收入,不应被视为可供援助单位的任何成员使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4(b) 本节适用于根据第 2 章(自第 11200 条起)通过 CalWORKs 计划提供的援助的所有申请人及受助人,但根据第 2 章第 5 条(自第 11400 条起)提供的寄养福利的申请人或受助人的监护人的收入,不应被视为可供受监护人或受监护人的子女使用,用于根据第 2 章第 5 条(自第 11400 条起)进行资格认定和补助金计算。无论家庭是否获得联邦财政参与,本节均应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4(c) 本节应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00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受抚养子女或少年法庭被监护人所赚取的收入将不被计入。这包括根据《就业培训伙伴关系法案》工作的儿童、根据《赤字削减法案》规定的全日制学生、参与独立生活计划的青少年,以及2012年以后参与过渡性计划的非未成年人。主要目的是帮助这些年轻人培养必要的工作技能和责任感,同时不影响他们的经济援助或福利。

尽管有第11008.14条和第11267条的规定,部门应选择不计入以下人员所赚取的收入:参与1982年《就业培训伙伴关系法案》(Public Law 97-300)的受抚养子女或少年法庭被监护人;根据1984年《赤字削减法案》(Public Law 97-369)规定,作为全日制学生的受抚养子女或少年法庭被监护人;根据1985年《综合预算和解法案》(Public Law 99-272)规定,参与独立生活计划的16岁或以上受抚养子女或少年法庭被监护人;以及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第11400条(v)款定义的、参与根据2008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Public Law 110-351)制定的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但前提是该儿童的独立生活计划个案计划中明确指出,就业的目的是使该儿童获得所需的工作技能、工作习惯以及维持就业的责任知识。

Section § 11008.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美国1988年联邦法律支付给二战期间被拘禁的日裔美国人的赔偿金,以及加拿大政府支付的类似款项,在确定Medi-Cal或公共援助福利资格时,不计入收入或资产。只要联邦法规要求,此规定就适用。

如果这些赔偿金被转换为其他资产,只要有联邦支持,它们仍不计入Medi-Cal资格的资产,也不用于受益人去世后的遗产追偿。加州卫生服务部不能从已故受益人的遗产中追讨这些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7(a) 在联邦法律要求范围内,根据1988年颁布的任何联邦法律支付的、旨在纠正二战期间被拘禁的日裔美国公民和居民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赔偿金,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产,以确定获得Medi-Cal福利或公共援助福利的资格或这些福利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7(b) 在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加拿大政府支付的、旨在纠正二战期间在加拿大被拘禁的日裔人士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赔偿金,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产,以确定获得Medi-Cal福利或公共援助福利的资格或这些福利的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7(c) 在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如果(a)和(b)款所述的赔偿金已转换为其他形式,则个人收到或由个人的配偶继承的、或两者兼有的、金额等于这些赔偿金的其他超额非豁免资产,不应被视为确定Medi-Cal资格的资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7(d) 在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a)和(b)款所述的赔偿金,或如果(a)和(b)款所述的赔偿金已转换为其他形式,则金额等于这些赔偿金的资产,由已故Medi-Cal受益人收到或由该受益人的已故配偶继承,或两者兼有,应根据第14009.5节免于州卫生服务部的遗产追偿。

Section § 1100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遵循一项联邦规定,该规定允许向家庭提供的某些形式的援助,例如实物形式的扶助或维持,不计入收入。这意味着当家庭获得基于需求的非现金帮助时,在计算其福利收入时,这项帮助将不被考虑在内。

部门应实施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402(a)(36) 条 (42 U.S.C. Sec. 602(a)(36)) 中规定的州选项,以及该法规此后可能修订的规定,该选项规定,由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402(a)(36) 条 (42 U.S.C. Sec. 602(a)(36)) 中描述的所有实体,以及该法规此后可能修订的规定,以任何实物收入形式,基于需求提供给家庭或代表家庭提供的扶助援助或维持援助(或两者)的价值,应不计为收入。

Section § 11008.19

Explanation

第11008.19条规定了加州如何与联邦计划协调,为领取公共援助的家庭提供托儿服务资金。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合作,准确记录并申领《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项下的联邦托儿资金,确保不会给州预算带来额外开支。

这些资金用于扩大对领取AFDC(援助受抚养子女家庭)福利的家庭的托儿服务,优先考虑那些参加教育或培训计划的家庭。这些资金不得取代现有的州资金,因为这可能违反联邦要求。

该法律还允许在特定财政年度内,在适当通知立法机关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结转资金,用于这些计划的行政费用,重点是获得托儿服务的联邦报销。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a)(1) 在州教育局根据《教育法》第6部分第2章(自第8200条起)管理的托儿和发展服务用于为符合AFDC计划下托儿资格的领取“援助受抚养子女家庭”福利的家庭提供服务的范围内,本部门和州教育局应与县福利部门协商,建立一个系统,记录该人群的托儿服务使用情况,以便州政府可以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载于《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4分章A部分(自第601条起))申领其有权获得的最高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a)(2)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部门和州教育局应协调其工作,并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申领联邦财政参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a)(3) 经州公共教育总监批准,本部门和州教育局应签订一份机构间协议,将第四篇A部分资金从本部门转拨给州教育局,并确保在执行因收到第四篇A部分资金而得以实施的计划时,所有联邦要求均得到满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a)(4) 根据第 (1) 款建立的系统仅在其实施不会导致普通基金支出总体增加的范围内实施。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1) 根据 (a) 款第 (1) 项收到的第四篇A部分资金应依照 (a) 款第 (3) 项要求的机构间协议,用于扩大托儿和发展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2) 根据本条收到的第四篇A部分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取代现有州资金,并导致州政府违反联邦托儿和发展整笔拨款以及第四篇A部分“高风险”计划的努力维持要求。根据 (a) 款提供的资金应由各部门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2)(A) 由本部门、州教育局、县福利办公室以及托儿和发展服务承包商承担的,与记录和申领联邦报销相关的任何额外行政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2)(B) 向领取AFDC福利的家庭提供扩大的托儿和发展服务,优先顺序如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2)(B)(i) 参加经批准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的AFDC家庭,但不包括根据第2章第3.2条(自第11320条起)接受服务的家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2)(B)(ii) 根据第11280条选择替代援助计划的AFDC申请人或受助人。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b)(2)(B)(iii) 所有其他符合本条规定的联邦资助第四篇A部分托儿资格标准的AFDC受助人。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c)(1) 尽管有《教育法》第8278条和1991年预算案(1991年法规第118章)第6110-196-001项的规定,州公共教育总监可授权州教育局和州社会服务局通过机构间协议,支出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托儿结转资金,用于在1991-92和1992-93财政年度实施本条规定的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c)(2) 在根据第 (1) 款作出授权之前,州公共教育总监应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关于根据本款将支出的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c)(3) 根据本款可支出的资金应专门用于支持与为根据《教育法》第6部分第2章(自第8200条起)接受服务的受抚养子女家庭申领联邦报销相关的行政费用。在1993-94财政年度及随后的财政年度,两个部门的州行政资金应根据 (b) 款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9(d) 就本条而言,“第四篇A部分资金”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4分章A部分(自第601条起)收到的联邦资金。

Section § 1100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屠杀受害者收到的金钱或财产,无论是来自德国的赔偿计划还是与实体的和解,在确定其Medi-Cal或其他公共援助福利的资格时,不计入收入或资产。此外,根据联邦法律符合条件的任何赔偿金,对于合法声称此项排除的个人,也不计入其收入或资源。然而,这项法律不允许基于这些排除而提供Medi-Cal或公共援助的追溯性福利或付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2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大屠杀受害者(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7155条(b)款第(2)项(A)分项的定义)收到的任何款项,包括任何利息或财产,无论是根据经修订的《德国未决财产索赔管理法》(Gesetz zur Regelung offener Vermogensfragen)获得的赔偿,还是因针对任何实体或个人就任何追回资产提出的索赔和解而获得的款项,均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源,用于确定获得Medi-Cal福利或公共援助福利的资格或这些福利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20(b)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7131.1条定义的应排除的赔偿金,不应计入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7131.1条有资格获得排除的任何个人的收入或资源中,用于确定根据本分部获得任何援助、补助金或福利的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20(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允许向Medi-Cal或公共援助福利的接受者提供任何追溯性服务或付款。

Section § 11008.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加州确定非公民的福利援助资格和金额时,他们的担保人(即为他们签署了支持宣誓书的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将被计入该非公民的收入。存在例外情况,例如针对贫困者(极度贫困)或家庭暴力受害者。此外,非公民申请人必须在援助申请过程中提供其担保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根据本分部确定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援助资格和金额时,该人的收入和资源应被视为包括代表该人签署了支持宣誓书的任何人的收入和资源,以及该人的配偶的收入和资源,依照经《公法》104-208修订的《公法》104-193第四篇C分篇(自第421条起)以及其后的任何修订所规定,但须遵守这些规定所要求的任何例外情况,包括对贫困者和受虐配偶的例外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08.135(b) 作为资格条件,受担保的申请人或受助人应提供关于代表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签署了支持宣誓书的任何人的收入和资源以及该人配偶的收入和资源的信息。

Section § 11009.1

Explanation

如果领取福利的人暂时离家不超过一个月,并且在此期间获得免费食宿,这不会影响他们的福利。

如果离家时间超过一个月,免费食宿的价值将被计入收入,但仅限于其价值超出该人仍需支付的维持住所费用部分。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另一章(自第12000条起)中详细说明的某些领取者。

受益人在暂时离家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间内获得的免费食宿的价值,应被视为一项微不足道的资源,且不应从受益人原本有权获得的援助金额中扣除。
离家一个月后,免费食宿应被视为收入,其价值超出受益人维持其预期返回的住所的持续费用部分。
本节不适用于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项下的受益人。

Section § 110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计算某人可以从公共援助计划中获得多少经济援助时,如果来自朋友、家人、私人团体或公共来源的经济赠予或补助符合两个条件,则不应将其计入。首先,这些赠予必须用于支付援助计划本身不涵盖的服务。其次,捐赠者必须为受助人如何使用这些赠予设定具体规则,否则这些赠予将无法使用。

Section § 11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捐给慈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的捐款,不应减少为提供特定分部下的服务而计算的金额。

给予慈善或非营利组织的一般性无限制或未指定用途的私人慈善捐赠和捐款,不得从根据本分部或第5分部(自第5000条起)提供服务的成本中扣除。

Section § 11011

Explanation

安全网储备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个专门账户,旨在支持医疗补助(Medi-Cal)和加州工作福利(CalWORKs)等项目。以前为这些项目设立的独立账户现已合并到该基金中。

根据现有规定,审计长可以在需要时将该基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贷款。2018年预算法案颁布时,有2亿美元从普通基金拨出,直接用于支持加州工作福利项目。

在经济困难时期,安全网储备基金可用于帮助维持医疗补助和加州工作福利项目的福利,以确保其顺利运行,具体取决于立法机关如何拨款。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1(a)(1) (A) 安全网储备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医疗补助子账户和加州工作福利子账户特此在安全网储备基金内设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1(a)(1)(B) 自增设本分段的法案生效之日起,根据分段(A)设立的医疗补助子账户和加州工作福利子账户特此废止,这些子账户中的剩余余额应转移至安全网储备基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1(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将安全网储备基金中的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1(b) 2018年预算法案颁布后,经财政局局长命令,审计长应将两亿美元 ($200,000,000) 从普通基金转移至加州工作福利子账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1(c)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安全网储备基金除其他州收入外,应予使用,旨在经济衰退期(当项目成本可能因经济状况而增加时)维持医疗补助和加州工作福利项目的现有福利和服务。

Section § 11011.1

Explanation
在2018-2019财政年度,财政部部长可以指示审计长将7亿美元从普通基金划拨到安全网储备基金。

Section § 11011.2

Explanation

在2021-22财政年度,加州财政部长可以指示主计长将4.5亿美元从普通基金转移到安全网储备基金。这是一项旨在支持州预算和安全网计划的财政措施。

对于2021-22财政年度,根据财政部长的命令,主计长应将四亿五千万美元($450,000,000)从普通基金划拨至安全网储备基金。

Section § 1101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部门向接受援助的人发放身份证件。这些身份证件必须包含受助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彩色照片和识别特征。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应在卡上添加任何额外细节或说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3(a) 部门可以要求向援助受助人发放身份证明卡。
身份证明卡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3(1) 受助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3(2) 社会安全号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3(3) 彩色照片和识别特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13(b) 部门应当决定是否需要在身份证明卡上包含额外信息和说明。

Section § 11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规定禁止向因结核病或精神疾病而被收容在公共机构的人提供援助,但联邦法律允许提供此类援助的,则该禁止规定不适用。实质上,当联邦法律允许在这些情况下提供援助时,州层面的限制就失效了。

Section § 11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等待联邦或公共机构福利金增加的确定期间,不得扣发援助金。然而,一旦任何增加得到确认,必须根据另一项规定对受助人可能已收到的任何多领款项进行调整。

Section § 1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即使个人被关押在监狱或少年拘留中心,只要他们符合条件,就不会被剥夺其应得的联邦福利。

Section § 11017

Explanation

在计算和提供援助时,任何与需求或收入相关的非整数美元金额,都应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

在计算和支付本部分项下的援助时,当确定需求标准或支付金额的结果包含非整数美元的金额时,所使用的需求和收入金额应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

Section § 110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加州州社会服务部,从 (1969) 年 (8) 月 (28) 日之后的下一次生活费用调整开始,将公共援助金支付调整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50) 美分。此后,任何未来的生活费用调整都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元,以简化补助金的计算和支付。

尽管有第 (11017) 条的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在 (1969) 年 (8) 月 (28) 日或之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自第 (11000) 条开始)对公共援助金支付进行下一次年度生活费用调整计算时,应将所有此类调整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50) 美分,以便所有未来的补助金计算和支付可以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美元。此后,后续的生活费用调整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美元。

Section § 110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拥有过多财产的情况下,从CalWORKs等项目获得了援助,他们实际上不符合获得该援助的资格。他们必须偿还在此期间获得的所有福利,因为他们的额外财产本可以用来供养他们自己。对于某些项目,联邦政府负责追回这笔钱。

对于CalWORKs,多付款项是额外财产的价值或因未计入超额财产而导致报告不准确期间所获得的援助中较小者。

本条于2013年4月1日生效,各县必须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实施新的报告规定。确认这些变更的证明必须提交给州官员,以确保合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0(a) 除CalWORKs之外的分类援助计划的受助人,如果善意地获得了援助,但事实上拥有超额财产,则应被视为在其超额财产本可以按照其所获援助标准供养其本人的期间不符合援助资格。在此情况下,受助人或其遗产应偿还其在此不符合资格的期间所获得的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0(b) 对于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项下的受助人,多付款项应由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收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0(c) 如果CalWORKs受助人善意地获得了援助,但事实上拥有超额财产,则受助人应有一笔多付款项,金额为超额财产的金额或受助人拥有超额财产且由于超额财产导致在半年度报告、前瞻性预算系统下补助金未准确确定的期间所获得的援助中较小者。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0(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0(d)(1) 本条应于2013年4月1日生效。县应根据增加本条的法案,不迟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半年度报告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0(d)(2) 在第 (1) 款所述实施后,每个县应向主管提供一份证明,证明该县已实施半年度报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0(d)(3) 在提交第 (2) 款所述证明后,县应遵守本条的半年度报告规定。

Section § 1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正在申请或接受联邦《社会保障法》下某些项目的援助,他们不能被强制选择人寿保险单的某些赔付方式,例如《保险法》第10113.1条规定的资金或加速死亡赔付金,作为获得或保留其福利的条件。

此外,他们也不会因为没有选择这些赔付方式而受到惩罚或福利被削减,除非这样做会导致他们因超出联邦限制而失去资格。“加速死亡赔付金”是指被保险人在世时,根据对其预期寿命的新评估,从人寿保险单中获得的一笔款项。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第十、第十四、第十六或第十九篇批准的国家计划下的援助或协助的申请人或接受者;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五或第二十篇项下付款资助的协助的申请人或接受者;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设立的补充保障收入计划下的福利的申请人或接受者,均不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1(a) 被要求作为获得或继续获得该援助、协助或福利的资格条件,选择根据《保险法》第10113.1条收取资金,或根据人寿保险单项下的加速死亡赔付金收取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1(b) 因未能做出此类选择而被拒绝或其援助、协助或福利金额被削减,除非该个人因此会超出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第十、第十四、第十六或第十九篇项下的联邦资格限制,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五或第二十篇项下付款资助的协助的联邦资格限制,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设立的补充保障收入计划下的福利的联邦资格限制。
就本节而言,“加速死亡赔付金”指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人寿保险单条款,在被保险人仍然在世时,因人寿保险公司重新计算被保险人的预期寿命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1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制作宣传材料。这些材料解释了收到某些保险资金如何影响个人获得各种援助计划的援助或福利的资格。这些信息必须提供给福利顾问和生前受益结算公司,由这些公司在接触客户时进行分发。

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准备关于根据《保险法》第 (10113.1) 和 (10113.2) 条收到的资金对接受或继续接受所有联邦、州或其他相关援助计划的援助、协助或福利资格的影响的信息。所有信息应准备好分发给福利顾问和生前受益结算公司,由生前受益结算公司在招揽时分发。

Section § 1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人类服务机构在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来确定CalFresh或CalWORKs项目的资格或福利水平时的规则。如果使用信用报告,县级机构必须首先获得申请人或接受者的书面许可。当县级机构基于信用报告做出不利决定(例如拒绝福利或减少福利)时,他们必须通知当事人并遵守联邦通知标准。机构还必须向要求获取信用报告信息或对决定提出上诉的个人提供这些信息。授权和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如果县级机构使用信用报告来核实福利水平,除非信息存在疑问并有书面记录,否则他们不能要求提供重复的文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a) 如果县级人类服务机构选择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确定CalFresh或CalWORKs的资格或福利水平,县级机构应在获取信用报告之前获得申请人或接受者的书面授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b) 如果县级机构对申请人或接受者采取不利行动,且该决定全部或部分基于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则县级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b)(1) 向申请人或接受者提供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5条(15 U.S.C. Sec. 1681m)所要求的通知,说明核实或资格认定全部或部分基于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b)(2) 以书面形式发出第 (1) 款所要求的通知,并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充分通知标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b)(3) 向要求获取其案件档案副本或对全部或部分基于县级机构从消费者信用报告中获取的信息而采取的不利行动提出上诉的申请人或接受者提供该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c) 就本节而言,“不利行动”指认定不符合CalFresh或CalWORKs资格,或减少福利或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d) 本节所要求的书面授权和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e) 如果县级人类服务机构选择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确定福利水平,县级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或接受者提交与其将通过信用报告核实的信息重复的纸质文件。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使用其他形式的核实,也不禁止县级机构在书面证明其已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时要求提供额外文件。

Section § 1102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或领取加州食品援助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等福利,您有权在向县福利部门递交文件时获得书面收据。这份收据表明他们已收到您的文件。县政府必须在您递交文件的地点张贴有关此权利的信息。但是,如果某个县已经有文件登记系统或自动提供收据,则无需张贴此通知。

收据仅适用于亲自递交给福利办公室非您常规个案工作者的文件。如果您邮寄文件,此规定不适用。县政府将与福利团体协商,以确保通知和收据符合指导原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5(a) 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加州食品援助计划和医疗补助计划下的任何福利申请人或受领人,在递交县福利部门要求的文件后,经申请人或受领人请求,应获得一份书面收据,表明县福利部门已收到该文件。县福利部门应在文件递交地点显著张贴一份通知,解释申请人和受领人有权在请求时获得收据。收据应在文件递交时签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5(a)(1) 维护手动递交文件登记系统的县,免于遵守本款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5(a)(2) 无需申请人或受领人请求即为所有手动递交的文件提供收据的县福利部门,免于遵守通知张贴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5(b) 县福利部门仅应为亲自递交给县福利部门员工(而非申请人或受领人常规指定的个案工作者)的文件,以及递交给个案工作者开展业务的地点或通过其开展业务的地点提供收据。对于手动递交的月收入报告及其支持文件,仅需一份收据。邮寄的月收入报告和其他请求的文件不适用本节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5(c) 经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福利权利组织联盟协商,部门应制定通知,告知申请人和受领人有权获得手动递交文件的收据,并应制定县收据表格的最低指导原则。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5(d) 在本节中,“申请人或受领人”指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加州食品援助计划和医疗补助计划下的福利申请人或受领人。

Section § 11023.7

Explanation

如果县具备能力,它可以使用短信与申请或正在领取CalWORKs、CalFresh或现金援助计划福利的人沟通。短信必须遵守联邦通信法律,并省略敏感的案件信息。任何行动通知都必须通过安全的在线门户访问。短信中只能显示申请人的名字或姓氏,但不能两者都显示。所有使用的技术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与残疾人的沟通同样有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7(a) 如果县具备能力,县可以通过计算机生成的短信与CalWORKs(第2章(从第11200节开始))、CalFresh(第6部分第10章(从第18900节开始))或老年、盲人及残疾合法移民现金援助计划(第6部分第10.3章(从第18937节开始))的福利申请人或受益人进行沟通。所有通过计算机生成的短信发送的通信和行动通知均应遵守《美国法典》第47篇第227节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7(b) 通过计算机生成的短信发送的通信不得包含案件识别信息,该术语由州社会服务部定义。行动通知只能根据本节通过计算机生成的短信发送,并使用指向安全在线门户的链接,申请人或受益人可以在安全登录后访问该行动通知。除非联邦法律或指南另有要求,否则所有其他通过计算机生成的短信发送给申请人或受益人的通信无需使用指向安全在线门户的链接发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7(c) 根据本节生成的短信中,只能显示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名字或姓氏,但不能两者都显示。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7(d)(1) 根据本节使用的所有电子技术均应符合州信息技术政策以及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7405节和第11135节、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第508节(29 U.S.C. Sec. 794d)以及该法案的实施条例(如《联邦法规法典》第36篇第XI章第1194部分(从第1194.1节开始)以及该部分的附录A、C和D所规定),以及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以及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以与非残疾人沟通同样有效的方式与残疾人沟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023.7(d)(2) 本款声明了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