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住所
Section § 11100
如果加州公共援助的受助人离州60天或更长时间,则推定他们打算搬到另一个州。在30天后,官员会询问这些人是否仍打算住在加州。如果调查发现他们不再是本州居民,他们的援助将立即停止。但是,如果有人因疾病、灾害或正当理由无法返回,并且他们没有在其他地方建立新住所,他们仍可能被视为加州居民。
Section § 11100.1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本节提供了在居家支持服务计划下,哪些情况可被视为“正当理由”的例子。“正当理由”包括受助人所需的医疗服务在加州无法获得的情况;在加州无法获得旨在帮助受助人自给自足的短期教育或培训时;以及受助人必须回应法院传票或传唤的情况。此外,局长负责制定法规,以指导本节的实施。
Section § 11100.5
Section § 11101
Section § 11102
在加州,您不需要居住在某个特定的县才能获得公共援助。您目前居住的县负责接受您的申请并支付援助金。如果您搬到不同的县,您的援助责任将尽快转移到新县。就公共援助而言,如果您在医院或机构中,您的居住县被定义为您被收治的县;如果您纯粹为了医疗护理而搬家,则定义为您最后居住的县。这项规定于2017年6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1104
Section § 11104.1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联邦部门尚未就某项错误对州采取行动,加州州政府部门就不能处罚县,如果县在根据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确定某人获得某些福利的资格时出现错误。
具体来说,如果县遵循了联邦程序,它们将受到保护,例如通过移民和归化局核实移民身份、给予申请人提交文件的时间、等待官方移民身份核实,或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进行公正听证。
Section § 11105
根据本法律获得援助,您必须居住在加州。如果您连续两个月在加州以外收到援助款,您可能会失去资格,除非您能证明您没有因为疾病或灾害等原因搬离。如果您的援助被中断并重新申请,只要您能证明您的永久住所仍在加州且未在其他地方建立新的永久住所,您就可以再次获得援助。这不改变加州机构安置在州外的寄养儿童的援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