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公共援助的受助人离州60天或更长时间,则推定他们打算搬到另一个州。在30天后,官员会询问这些人是否仍打算住在加州。如果调查发现他们不再是本州居民,他们的援助将立即停止。但是,如果有人因疾病、灾害或正当理由无法返回,并且他们没有在其他地方建立新住所,他们仍可能被视为加州居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0(a) 就本法典中有关公共援助的规定而言,公共援助受助人持续离州60天或更长时间,应作为该受助人有意将其住所迁至州外的初步证据。发放公共援助的县应在下次援助款发放时,向所有持续离州30天的受助人进行询问,以确定他们是打算继续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还是打算成为其他州的居民,并应重新确定这些人的住所。当根据本节进行的询问确定受助人不再是本州居民时,其援助应立即终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0(b) 如果受助人因疾病、因州长或美国总统宣布的灾害而流离失所,或因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在60天期满时返回本州,并且未通过行为或意图在其他地方建立住所,则不应视为已丧失在本州的住所。

Section § 11100.1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本节提供了在居家支持服务计划下,哪些情况可被视为“正当理由”的例子。“正当理由”包括受助人所需的医疗服务在加州无法获得的情况;在加州无法获得旨在帮助受助人自给自足的短期教育或培训时;以及受助人必须回应法院传票或传唤的情况。此外,局长负责制定法规,以指导本节的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0.1(a) 就根据第3章第7条(从第12300节开始)设立的居家支持服务计划而言,第11100节所定义的“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0.1(a)(1) 维持受助人健康所必需的门诊医疗,且该医疗在加利福尼亚州无法获得。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0.1(a)(2) 受助人获得自给自足所必需的短期教育或培训,且旨在实现该目标的培训在加利福尼亚州无法获得或无法接触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0.1(a)(3) 法院发出的传票或传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0.1(b) 局长应颁布用于本节实施的法规。

Section § 1110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接受居家支持服务,并且离开加州超过六个月,您的服务将停止。要重新开始服务,您必须返回加州,向您所在县的福利部门申请重新评估,并完成该评估。

Section § 111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领取公共援助,并且离开美国超过30天,那么如果在他离开期间无法确定他是否仍有需求,他的援助可能会被暂停。但是,如果他们居住在美国各州、领地或其他接受联邦援助的区域,根据本规定,他们不被视为离开了美国。

Section § 11102

Explanation

在加州,您不需要居住在某个特定的县才能获得公共援助。您目前居住的县负责接受您的申请并支付援助金。如果您搬到不同的县,您的援助责任将尽快转移到新县。就公共援助而言,如果您在医院或机构中,您的居住县被定义为您被收治的县;如果您纯粹为了医疗护理而搬家,则定义为您最后居住的县。这项规定于2017年6月1日开始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a) 县级居住地并非任何公共援助计划下获得援助的资格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b) 县级支付援助款项的责任确定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b)(1) 申请人居住的县应当接受申请并负责支付援助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b)(2) 对符合资格并从某县获得援助,后迁往本州另一县定居的人,支付援助金的责任应当根据第10003条(a)款规定的要求,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转移至第二个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c) 就公共援助而言,申请人或受助人居住的县确定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c)(1) 对于州立医院或机构、自愿性、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机构,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的病人,为其被收治的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c)(2) 对于仅为获得其在医疗机构中无法获得的护理而不得不离开其通常居住县的人,为其最后在医疗机构外维持居住安排的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2(d) 本条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援助。要符合资格,非公民必须持有绿卡,或以某种法律认可的身份居住在美国。他们还必须提供移民身份证明才能获得援助。

Section § 11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联邦部门尚未就某项错误对州采取行动,加州州政府部门就不能处罚县,如果县在根据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确定某人获得某些福利的资格时出现错误。

具体来说,如果县遵循了联邦程序,它们将受到保护,例如通过移民和归化局核实移民身份、给予申请人提交文件的时间、等待官方移民身份核实,或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进行公正听证。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不得对县采取任何合规、不予承认、处罚或其他监管行动,只要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尚未就县在根据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确定个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加州食品援助”和“医疗补助”计划下的福利时出现的任何错误,对州采取任何合规、不予承认、处罚或其他行动,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4.1(a) 县已根据移民和归化局对令人满意的移民身份的核实确定了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4.1(b) 县被联邦法律要求向申请人或受助人提供合理的机会提交文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4.1(c) 县被联邦法律要求等待移民和归化局对其请求个人移民身份官方核实的回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4.1(d) 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进行公正听证程序。

Section § 11105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获得援助,您必须居住在加州。如果您连续两个月在加州以外收到援助款,您可能会失去资格,除非您能证明您没有因为疾病或灾害等原因搬离。如果您的援助被中断并重新申请,只要您能证明您的永久住所仍在加州且未在其他地方建立新的永久住所,您就可以再次获得援助。这不改变加州机构安置在州外的寄养儿童的援助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5(a) 任何人除非是本州居民,否则不得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5(b) 如果根据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获得援助的受助人连续两个月在州外地址收到援助款,且县已根据第11100条向受助人进行询问,而受助人未通过明确表明其 (1) 未在其他地方建立住所,以及 (2) 因疾病、州长或美国总统宣布的灾害造成的流离失所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返回本州,来回应此询问,则该受助人的资格应予终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5(c) 如果根据 (b) 款终止援助的受助人重新申请援助,则在符合所有其他资格标准且受助人能证明以下两点的情况下,援助款应予恢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5(c)(1) 其永久住所位于本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5(c)(2) 其未在任何其他州建立可被视为永久性质的住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10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加州儿童安置机构安置在州外的儿童的贫困家庭儿童援助-寄养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