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 加州社会服务部根据本章授予的补助金或合同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1) 可与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或501(c)(5)节规定,或《税收和税法典》第23701d节规定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实体)签订。一个实体可以与另一个实体合作以满足本款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2) 应要求对所提供的援助进行报告、监督或审计,具体由部门决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 应根据部门的认定,用于向移民提供以下关键援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A) 医疗筛查以及通过该筛查确定的治疗需求。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B)(i) 符合最低居住标准的临时住所,包括可使用浴室、淋浴和安全的睡眠空间。实体可以通过临时直接住房支持、租赁实体空间或酒店房间,或运营庇护所来提供此项援助。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B)(i)(ii) 就本款而言,庇护所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B)(i)(ii)(I) 确保实体空间并根据消防局长或其他法律机构的要求对该空间进行任何必要的改造。
(II) 监督庇护所的人员,包括安保人员。
(III) 清洁服务。
(IV) 洗衣服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B)(i)(ii)(V) 保险。
(VI) 运营庇护所的任何其他相关和必要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C) 食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D) 衣物及其他必需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E) 交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F) 通讯,包括电话和互联网接入,以及翻译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3)(G) 外展和个案管理,以支持提供本款所列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4) 获得提供医疗筛查的补助金或合同的实体,应至少有三年提供医疗筛查或其他同等医疗保健相关服务的经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5) 获得提供非医疗服务援助的补助金或合同的实体,应至少有三年提供其申请资助的援助的经验,或者应与另一个至少有三年提供此类服务经验的实体签订分包合同。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a)(6) 根据第 (5) 款获得提供医疗筛查的补助金或合同的实体,可以与另一个至少有三年提供医疗筛查或其他同等医疗保健相关服务经验的实体签订分包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b) 授予实体的每笔补助金或合同的预付款不得超过4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401(c) 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应与支持移民关键援助的任何其他可用资金协调,并应补充而非取代这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