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医疗救助寄养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援助计划
Section § 13750
这项法律确立了一个计划的官方名称,该计划通过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为寄养儿童提供援助。这个计划的名称是“寄养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援助计划”。
Section § 137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召集一个利益攸关方小组,制定指导方针,帮助县福利部门协助寄养儿童获得他们有资格获得的联邦福利,例如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 (SSI)。
这些指导方针旨在到2006年底前建立明确的程序,用于对儿童进行残疾筛查、协助福利申请、在必要时对被拒绝的申请提出上诉,并在儿童离开寄养时告知看护人潜在的资格。这些指导方针还侧重于最大化儿童获得的福利,并教育寄养青年关于他们SSI福利的权利。
Section § 13753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寄养青年正在领取社会保障福利时,县必须在该青年满18岁生日前六个月开始采取具体行动。首先,县必须告知青年,作为成年人需要确立残疾状态才能继续领取SSI福利。其次,县必须解释如何成为自己的收款人,或者如果福利在18岁后继续发放,如何选择他人管理其福利,并讨论任何累积的福利。县还应澄清寄养福利可能如何影响其SSI付款。此外,县应在这些过程中酌情协助青年。
如果青年决定在18岁后继续留在寄养机构,县必须遵循法律另一节中概述的额外步骤。此外,该部门负责向各县提供信息和材料,以帮助它们履行这些要求。
Section § 13754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归类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年轻人能够获得与其他受抚养人相同的福利和服务。它允许符合社会保障管理局标准的联邦社会保障福利领取者自行管理这些款项,并要求县政府协助他们直接收款。县政府还必须帮助这些年轻人保持其SSI福利资格,确保在12个月内至少收到一次SSI付款。县政府必须协助寻找合适的社会保障福利管理人,并告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成为独立收款人。任何SSI付款在必要时都应由州福利补充。
如果县政府担任代表收款人,它必须为受抚养人设立附息账户来管理这些资金。这些资金应严格用于年轻人的利益,包括教育、个人需求以及其他优先考虑其福祉的用途,并遵循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最后,本节概述了管理这些照护计划的财务责任和指导方针,其中包括通过合同提供法律支持。
Section § 13756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福利,特别是社会保障管理局的遗属福利,必须为寄养儿童和青少年保存起来,而不是用来抵消他们的照护费用。负责这些资金的机构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行事,并遵守联邦管理资金的指导方针。他们不应将这些资金用于日常照护费用,而应为儿童的未来储蓄,同时遵守联邦对资产和收入的限制。
机构还必须在收到请求时,向儿童及其律师提供资金的账目。在申请或管理这些福利之前,机构必须通知儿童、他们的律师以及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当儿童离开寄养时,任何保存的资金都必须转移给适当的当事人,确保儿童获得他们应得的。
Section § 1375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对 16-17 岁的寄养青少年进行筛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联邦社会保障福利。如果青少年可能符合资格,应在其年满 18 岁之前提交申请。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即 18 岁以上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必须接受筛查,例如医疗状况发生变化或法院命令。如果青少年的社会保障福利申请被拒绝,县必须协助上诉,除非县缺乏必要的信息。各县必须策略性地使用联邦和非联邦资金,以确保青少年符合社会保障福利的资格。如果 SSI 福利高于其他福利,各县必须每年调整资金分配,以最大化青少年的福利。最后,该法律概述了自 2011 年起这些行动的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