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长期护理整合试点项目
Section § 14139.1
这项法律旨在加州设立一个长期护理整合试点项目,该项目将在州内最多五个试点地点整合长期护理服务的资金和管理。根据州批准的计划,至少一个地点应设在农村或服务不足的地区。目标是在每个地点开发一个模式系统,高效且人道地服务所有受益人,无论他们是居家生活还是住在机构中。
Section § 14139.2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是负责一项特殊项目计划的主要机构。他们的任务包括选择项目地点、提供技术帮助、制定衡量项目成功的方法以及设定报告规则。他们需要获得该计划所需的联邦批准并设定支付费率。最后,他们可以批准或否决与该项目相关的行动计划。
Section § 14139.3
本节概述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试点项目地点的要求。一个地点可以是一个县、多个县或一个县的部分区域。
每个选定的地点都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用于长期护理的基金,并由地方实体(可以是政府或非营利机构)管理。
地方实体必须制定详细的行政行动计划,描述服务整合、系统改进以及与社区团体的合作。它还应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确保对现有护理接受者的干扰最小。该计划必须考虑文化敏感性,确保特殊人群服务提供者的连续性,并符合财务控制要求。
规划过程必须让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并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以表明所有相关机构的承诺。
Section § 14139.4
本节概述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在管理和实施消费者护理计划方面的职责。该机构必须全天候响应消费者需求,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护理资格,并安排在家庭或护理机构等各种环境中提供必要的服务。他们必须将消费者与医院联系起来,控制服务使用,监测护理质量,并处理消费者投诉。此外,他们的任务是确保试点项目的成本效益。如果社区中没有某些服务,该机构可以帮助开发这些服务,或者只要具有成本效益,就可以直接提供服务。
Section § 14139.05
本节强调了加州长期护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所需的改革。它指出这些服务目前缺乏协调,存在许多空白和重叠。
存在财政和监管障碍,阻碍建立一个更整合、更高效的系统。当前系统由于经济激励措施,倾向于将人们推向更高水平的不必要护理,并且相关服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法律建议重组该系统,使其更高效、更方便消费者。
这包括取消复杂的资格要求,并确保服务组织起来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健康状况和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推动建立居家和社区替代方案,以取代院外安置,旨在为使用者提供尊严和独立性。
Section § 14139.5
Section § 14139.6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地方实体应有足够时间规划和实施新项目中试点项目的意图。部门负责为此过程制定时间表和指导方针。此外,法律允许采用两阶段遴选程序,即首先选择初步地点,然后根据符合特定标准的详细行动计划进行最终遴选。
Section § 14139.11
该试点项目旨在提供全面的社会和健康服务,帮助个人保持独立,并融入其家庭和社区,同时确保任何必要的院外护理都是适当且高效的。该项目支持家庭照护者,并侧重于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护理。它鼓励消费者参与护理的规划和实施,并自主决定。该项目将根据消费者满意度和成本效益评估结果,并在不同地区试行不同的模式。将努力简化流程,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扩大可用资金,并允许项目点确定必要的额外服务。
Section § 14139.12
Section § 14139.13
本节概述了与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续签合同的规则。如果机构符合特定要求,合同可以续签。部门可以拒绝续签或终止合同,以保护受益人的健康或医疗补助(Medi-Cal)资金,并且此决定无需行政听证。为了提高成本效益,这些合同可以绕过通常的公共合同法程序,并且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可以迅速豁免它们遵守某些法规。
Section § 14139.21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从联邦、基金会或其他非政府来源获得资金,以支持一个示范项目。它可以聘请顾问协助提供技术援助和数据系统,但不能接受那些将从该项目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团体的资金。与顾问的协议必须包含具体的时间表,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Section § 14139.22
本节规定设立一个工作组,以协助设计、选择和监督加州的健康和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该工作组包括来自医疗保健服务部、社会服务部、老龄事务部以及可能包括康复部的主任或工作人员。选定的试点项目地点的代表也参与其中。
该工作组将就项目的开发、地点选择和持续运营提供建议,作为解决问题和加强部门间及地点间沟通的资源。
目标是优化居家和社区服务,并确保受益人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获得护理。
Section § 14139.23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试点项目启动时,相关项目的运行职责将由该部门接管。如果这些项目符合新的试点项目规则、该部门的指导方针、县的批准计划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豁免,那么它们所有先前的条件都将被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14139.24
Section § 14139.25
本法律条款确保加州普通基金的费用不会超过如果没有试点项目,原本会花费的金额。
Section § 14139.31
这项法律规定,要选择一个试点项目地点,它必须有一个活跃的咨询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应该包括各种人员,例如长期护理服务的使用者、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成员,以及提供护理服务的员工。重要的是,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半必须是这些服务的使用者或其代表。
Section § 14139.32
本节阐述了一项行政行动计划,旨在将资金收集并整合到一个特定的长期护理服务基金中。它解释了应包含哪些资金,例如来自医疗补助(Medi-Cal)长期机构护理和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资金。其他可能的资金可以来自各种老年人支持计划和护理服务。这些计划的资金应整合到一个单一基金中,特别是当这些服务在加入试点项目之前已经获得资助的情况下。
此外,在选择试点项目地点以整合这些资金时,将优先考虑那些包含最多现有计划资金并符合其他标准的地点。通常,鼓励项目地点涵盖广泛的服务,包括初级护理、辅助护理和急症护理,并对农村地区给予特殊考虑。
Section § 14139.33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合格受益人制定的行政行动计划中必须包含哪些服务。该计划应涵盖诸如护理管理等服务,即与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共同制定服务计划。它必须确保记录保存有序,并可供需要的人查阅,无论该受益人是居住在家中还是在机构中。
它还应提供对受益人及其家人的教育,以帮助他们独立生活;提供居家服务、成人日间照护、机构长期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以及与不属于主要计划的急性护理和初级护理服务的联系。
Section § 14139.34
本节概述了可作为行政行动计划一部分的服务。这些服务可包括交通运输、房屋改造、各种医疗服务(如初级护理或急症护理)、住房和居住服务。如果试点项目确定为满足合格受益人的需求所必需,其他服务也可能被涵盖。
Section § 14139.3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豁免试点项目的某些要求。首先,在项目申请时,该区域没有使用州资金提供这些服务。其次,项目必须展示在试点项目期间开发这些服务的计划和时间表。
Section § 14139.36
如果一个试点医疗项目目前不提供初级护理、辅助护理和急性护理服务,那么其行政计划必须说明如何跟踪计划受益人对这些服务的使用情况。该计划还应包括未来如何以及何时将这些服务纳入其中。
部门需要与试点项目地点一起,申请一项联邦豁免,以便在长期护理服务中使用医疗保险资金。一旦豁免获得批准,每个地点需要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这些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4139.38
Section § 14139.41
本法律将“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定义为符合Medi-Cal资格且有功能性或认知性障碍的成年人,其中认知性障碍是指由脑部疾病或病症引起的。这些个人要么需要两项或以上日常生活活动的帮助,要么若无试点项目提供的长期护理则无法独立生活。
如果这些个人也从区域中心获得服务,试点项目必须在行政行动计划中说明两个机构将如何协调服务。
Section § 14139.42
本节解释说,提供长期护理的试点项目点必须服务其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包括那些不享受Medi-Cal福利的人。这样做是为了减少行政成本并优化服务。法律允许将非Medi-Cal资金整合到整体护理基金中,但要求这些资金必须与用于符合Medi-Cal资格个人的Medi-Cal资金分开。这确保了用于Medi-Cal受益人的资金不会被用于不符合Medi-Cal资格的人。
Section § 14139.51
Section § 14139.5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与长期护理相关的试点项目地点保持财务健康。这些地点必须满足某些标准,例如拥有足够的财政储备、及时向服务提供者付款,以及拥有一个经批准的管理信息系统。如果出现任何可能导致该地点无法履行财务职责的问题,他们必须立即书面通知部门,说明问题、潜在后果和计划的解决方案。
Section § 14139.6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需要实施该条文时,快速制定紧急规定。这些规定是按照州政府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制定的,旨在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一旦通过,这些紧急规章的有效期最长为180天。
Section § 14139.62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有资金,相关部门就必须评估每个试点项目的有效性。评估时间将与联邦报告时间表一致,并且可以根据请求获取评估结果。评估将侧重于试点项目是否减少了长期护理的碎片化并改善了协调性,是否更有效地利用了资源,以及是否实现了另一节(第14139.11节)中概述的具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