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州政府部门打算扣留拨给各县用于管理Medi-Cal资格认定的任何资金,它必须在州预算通过后的60天内通知特定的立法领导人和县代表。

Section § 14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提交1970-71财政年度期间提供的服务账单,但这些服务不能是针对加州医疗援助计划受益人的。这些账单应在1971-72财政年度开始后的60天内提交。但是,如果县遇到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提交延迟,州局长可以将截止日期延长至1971-72财政年度结束。州政府已从1971-72年度预算中拨出27,661,452美元来支付这些账单。如果账单总额少于此数,剩余资金可用于其他福利计划。

1970-71财政年度期间,由已选择适用《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50.1条规定的任何县提交给州政府的、针对加州医疗援助计划受益人以外人员所提供服务的账单,应从提交账单的财政年度拨款中支付,且应在1971-72财政年度开始后不迟于60天内提交。局长在发现账单提交延迟系由县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时,可以延长账单提交期限,但不得超过1971-72财政年度结束。州普通基金27,661,452美元已从1971-72年度拨款中拨出,用于支付所收到此类账单的州成本。如果所收到的此类账单金额少于27,661,452美元,则剩余余额可用于基本或补充福利计划。

Section § 14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1970-71财年加州医疗援助计划下提供服务的账单提交流程。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服务发生后两个月内提交账单,除非患者最初没有表明自己是Medi-Cal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账单可以在确认患者为受益人后60天内提交,但最迟不得晚于服务发生后一年。如果延迟是服务提供者无法控制的,主任可以将账单提交截止日期延长一年。1971-72年度的106,269,000美元预算被分配用于支付这些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将用于额外的福利。

为加州医疗援助计划受益人提供1970-71财政年度服务的账单,应计入提交账单的财政年度拨款,且应不迟于服务提供月份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并应采用主任规定的格式。但如果患者未向服务提供者表明其为Medi-Cal受益人,则服务提供者有权在服务提供者证明该患者首次被确认为Medi-Cal受益人之日起60天内随时提交其账单,但服务提供者证明的患者首次被确认为受益人的日期,不得晚于服务提供月份后的一年。此外,如果主任发现账单提交延迟是由服务提供者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他可以延长账单提交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现从1971-72年度拨款中拨出106,269,000美元,用于支付在1971-72财政年度开具账单的1970-71年度服务的费用。如果此类账单少于106,269,000美元,则剩余款项可用于基本或补充福利计划。

Section § 14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Medi-Cal计划的管理资金和护理费用应如何管理。它规定加州的各县每月会收到这些费用的预付款。

州政府可以在需要时,从医疗保健存款基金中批准额外的护理费用。

县福利部门需要按照特定指南提交行政管理费用的索赔。

资金应每月预付给各县,用于Medi-Cal计划的管理费用,其方式应按照第9章(从第15000条开始)的规定执行。
经财政总监和州卫生服务总监命令,可每月预付资金给各县,用于本章规定下的护理费用,并利用通过医疗保健存款基金提供的资源。
县福利部门应按照第10604.5条所述的程序提交Medi-Cal计划的管理索赔。

Section § 14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管理与确定医疗补助(Medi-Cal)、加州儿童工作机会和责任(CalWORKs)和加州食品援助(CalFresh)等项目资格相关的县级行政成本。“县级行政成本控制计划”旨在通过设定工作量和生产力的绩效标准来控制这些成本。它还详细说明了县级政府将如何获得报销,重点是遵守绩效标准。县级政府必须提供详细的预算调查,以支持其资金申请并管理成本以避免超支。此外,将制定一种新的预算编制方法,以应对实施《平价医疗法案》(PPACA)带来的变化,并将在不早于2015-16财政年度开始分阶段实施。为资格认定和重新认定设定了绩效标准,对于未能达到这些基准的县级政府可能会有潜在的处罚。县级政府需要每年报告其绩效以确保合规。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1) 部门应制定并维护一项计划,以有效控制本章规定的福利资格认定县级行政管理成本,使其不超过每年为此项管理拨付的金额。该计划,称为县级行政成本控制计划,应制定县级政府必须遵守的标准和绩效标准,包括工作量、生产力和支持服务标准。该计划应包括控制在县级医院进行资格认定或因外派任何其他资格认定职能而产生的资格认定成本的标准。除第14154.15节另有规定外,对县级政府外派资格认定职能的报销应仅基于适用于该县福利部门办公室的生产力标准。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2)(A) 该计划应阐明以下两项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2)(A)(i) 确定县级行政基本成本的流程,包括工资和福利、支持成本以及人员发展。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2)(A)(ii) 确定案件量变化、生活成本调整以及项目及其他变化资金的流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2)(A)(B) 该计划下使用的年度县级预算调查文件应设计为使县级政府能够向部门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支持其预算申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3) 该计划应是单一州级计划的一部分,由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与各县合作共同制定,用于加州儿童工作机会和责任(CalWORKs)、加州食品援助(CalFresh)和医疗援助(Medi-Cal)项目的行政成本控制。拨款应分配给每个县,并应受限于县级行政成本控制计划并根据该计划确定。在管理该计划以控制县级行政成本时,部门不应拨付州政府资金来弥补因县级政府未能满足计划要求而导致的成本超支。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以统一和一致的方式预算、管理和分配用于县级行政管理的州政府资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4) 部门和县级福利部门应制定程序,以确保各县提交给部门的县级预算调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清晰度、一致性和可靠性。这些程序应包括县级预算调查文件的格式和流程、数据提交及其文件,以及使用县级预算调查文件来制定确定县级行政成本的方法。部门和县级福利部门之间应根据需要就县级预算调查的内容和任何潜在问题进行持续沟通,以确保相关方充分理解信息的完整性。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变更应最迟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纳入州的年度预算流程。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5) 部门应在每年1月和5月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医疗补助估算方案中,提供关于医疗补助项目县级行政管理资金每个组成部分的清晰叙述性说明以及财政细节。这应说明如何利用从县级预算调查文件中获取的信息,以及(如适用)如何修改以及修改的理由。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a)(6)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与县级项目和财政代表协商,制定并实施一种新的医疗补助县级行政成本预算编制方法,以反映《平价医疗法案》(PPACA)实施对县级行政工作的影响。新的预算编制方法应用于报销县级政府对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处理和案件维护。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i)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且除非(a)款第(6)项(G)分项另有规定,本部门应在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监管行动的情况下,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

Section § 14154.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如何向各县报销与医疗补助申请处理相关的行政成本。资金专门用于1987年7月1日之后处理的申请,并会考虑所有医疗补助申请。然而,如果某个县将医疗补助程序用于非医疗补助申请,州政府将不会支付超出特定限额的额外申请费用。该限额通过比较特定基准期内已批准和未批准申请的比例来确定。洛杉矶县医院的报销限制遵循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4154.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多年来,关于支付处理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申请费用的规定一直不明确。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新立法来澄清这些规定,明确其意图。

此外,还强调获得联邦政府对医疗补助(Medi-Cal)管理(特别是资格认定)的财政支持至关重要。立法机关无意阻止为这些管理费用可能获得的任何联邦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2(a) 立法机关认为,关于处理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申请所产生的某些费用在不同财政年度的支付规定方面出现了歧义,并认为应通过立法澄清立法机关对此类规定的意图来缓解这些歧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2(b) 立法机关认识到,联邦政府参与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的管理费用是资助此类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希望尽可能争取和获得联邦政府的财政参与。关于医疗补助(Medi-Cal)的管理费用,特别是资格认定方面,立法机关无意也从未打算排除否则可从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

Section § 141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某些预算案或法规不应被误解为限制加州各县在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管理方面可获得的联邦资金。联邦资金不应受这些法律的限制,相反,这些法律旨在限制用于此类活动的州资金。如果联邦资金出现争议(例如推迟或不予批准),如果县在问题解决前已收到这些资金,可能需要偿还。州和县都可以对这些联邦决定提出上诉。县执行的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任务,为获得联邦资金的目的,被视为州支出。然而,1987年9月27日之前的任何协议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a) 预算案或其他法规的规定,不得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根据联邦法律原本可获得的、可报销给县用于支持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管理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预算案或其他法规的规定,不得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根据联邦法律原本可获得的、可由部门申请的、并在从联邦政府收到后由部门转交给县的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管理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a)款中提及的预算案包括但不限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1) 1980年法规第510章,包括其中第2节的第288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2) 1981年法规第99章,包括其中第2.00节的第426-101-001项和第426-101-890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3) 1982年法规第326章,包括其中第2.00节的第4260-101-001项和第4260-101-890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4) 1983年法规第324章,包括其中第2.00节的第4260-101-001项和第4260-101-890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5) 1984年法规第258章,包括其中第2.00节的第4260-101-001项和第4260-101-890项。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6) 1985年法规第111章,包括其中第2.00节的第4260-101-001项和第4260-101-890项。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b)(7) 1986年法规第186章,包括其中第2.00节的第4260-101-001项和第4260-101-890项。
第(1)至(7)款所列预算案的规定,不得解释或适用为禁止县为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管理活动承担的费用金额。这些预算案的规定应解释和适用为限制用于支持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活动的州普通基金拨款的一种方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c) 为实现(a)款和(b)款的意图所必需的范围内,以下预算案规定应失效: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c)(1) 1981年法规第99章第2.00节第426-101-890项的第17.5条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c)(2) 将1982年法规第326章第2.00节第4260-101-001项的第16条规定,通过引用纳入该章第4260-101-890项的第1条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c)(3) 将1983年法规第324章第2.00节第4260-101-001项的第15条规定,通过引用纳入该章第2.00节第4260-101-890项的第1条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d) 第14154节和第14154.1节不得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未被联邦法律或法规推迟或不予批准的、可报销给任何县用于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管理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根据第14154节设立的县行政成本控制计划,不得解释或适用为禁止县为医疗补助计划县级管理费用承担的费用金额。该计划应仅解释和适用为限制用于支持这些县级费用的州普通基金拨款的一种方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e) 如果部门转给县用于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所产生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被推迟或不予批准,且该联邦财政参与与县级支出相匹配,则收到这些联邦资金的县应在联邦推迟或不予批准发出时偿还相关资金。如果在联邦资金从部门转给县之前,联邦推迟或不予批准已被通知或发出,则部门在这些资金的推迟或不予批准问题解决之前,不负责将联邦资金转给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f) 部门应及时对联邦推迟或不予批准提出上诉,受影响的县可以协助部门准备和提交关于联邦推迟或不予批准的待决上诉。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g) 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活动由县代表部门开展。县因资格认定活动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应被认定为州产生的费用,以便纳入医疗补助计划资格认定支出的非联邦份额,用于申请联邦财政参与。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h)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3(h)(e)款不适用于部门与县在1987年9月27日之前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141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医疗补助资格数据管理方面的职责,特别是如何处理州医疗补助资格数据系统(MEDS)发出的错误警报。

各县必须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处理收到的资格和收入警报,以确保变更在下个月生效。在此时间之后收到的警报应在下下个月生效。县记录与MEDS记录之间存在差异的对账文件必须每季度提交。

各县应及时纠正数据差异,如果未能达到绩效标准,则必须提交纠正行动计划。未能改进可能导致资金减少。部门可以绕过传统的规章制定程序来实施这些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a) 每个县应例行处理部门的医疗补助资格数据系统(MEDS)发出的任何错误警报。任何在当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收到的、影响资格或超额收入支出(spend down)的警报,应及时处理,以便变更在下个月初生效。任何在当月第10个工作日之后收到的、影响资格或超额收入支出(spend down)的警报,应及时处理,以便变更在下下个月初生效。部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以界定那些影响资格或超额收入支出(spend down)的警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b) 县应根据部门确定的时间表和规定的格式,每三个月向部门提交其医疗补助合格人口的对账文件,以识别县记录中的资格文件与MEDS中反映的资格之间的任何差异。县应提前收到提交对账文件标准格式的任何变更通知,以便为县自动化资格系统中任何所需变更的预算、计划、开发、测试和实施留出时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c) 对于县文件中有记录但MEDS中没有的记录,县应接收部门发出的识别这些案例的工作人员警报,并且县应修正任何数据差异。任何在当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收到的工作人员警报,应及时处理,以便变更在下个月初生效。任何在当月第10个工作日之后收到的工作人员警报,应及时处理,以便变更在下下个月初生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d) 对于MEDS中有记录但县文件中没有的记录,县应在(c)款规定的相同时间范围内,纠正县记录或MEDS,以适用者为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e) 如果MEDS记录在六个月内没有资格更新,且该人员在县文件中不符合资格,则部门应终止该MEDS合格记录。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f)(1) 如果部门发现某个县未能执行以下所有活动,该县应在60天内向部门提交一份纠正行动计划以供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f)(1)(A) 按照(b)款的要求进行对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f)(1)(B)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处理(c)款和(d)款中提及的95%的工作人员警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f)(1)(C)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处理(a)款中提及的、影响资格或超额收入支出(spend down)的90%的错误警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f)(2) 纠正行动计划应至少包括县为改进其不符合要求的表现而应采取的步骤。该计划应设定改进的临时基准,县应达到这些基准以避免制裁。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g)(1) 如果县未能达到改进标准的临时基准,部门可自行决定在下一年将拨付给该县的资金减少2%。如果部门认定该县在资金被削减的年份内,在达到绩效标准方面取得了足够的改进,部门可以恢复被削减的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g)(2) 在业务成本增加暂停的任何时期内,不得根据本款对县因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而削减资金拨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h) 部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调查可在MEDS中安装的功能,以减少警报数量并简化对账流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5(i)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此后,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制定规章。

Section § 1415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向部门申请额外资金,以便在不同地点安排资格审查员,帮助孕妇、婴儿和儿童申请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各县必须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并说明为何需要在替代地点安排这些工作人员,包括解释任何语言需求。

部门将通过考虑成功率、差旅和培训需求以及其他生产力因素来审查这些申请。如果该计划有望改善医疗补助服务的可及性,特别是对孕妇和儿童而言,则可能会获得批准,并每年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修改或继续。

部门还可以预支资金以支付初始成本。此外,还将有一项旨在告知县官员这些机会的教育倡议,以改善服务的可及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15(a) 任何县均可向部门申请增加其县行政成本控制计划的拨款,以实施一项计划,该计划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105条(42 U.S.C. Sec. 1305)的规定,用于在所有类型的驻外地点(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35.904(c)(3)条所定义)派驻一名或多名资格审查员,以便利接收和处理孕妇、婴儿和儿童的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申请,如《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and following)所规定。为根据本条参与,县福利部门应按照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根据本条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在替代地点派驻工作人员的必要性以及这些工作人员所需语言技能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15(b) 在审查县提出的关于增加其县行政成本控制计划以用于派驻目的的申请时,部门应考虑拟派驻的资格审查员处理申请的可能成功率、实施和持续派驻计划所需的差旅和培训时间,以及与派驻计划相关的其他生产力因素。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15(c) 部门可以批准那些经审查派驻计划后,有望增加资格认定以及孕妇获得医疗补助围产期服务和婴儿及儿童获得《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and following)规定的医疗补助服务的拟议拨款增加。部门应每年审查已批准的计划,以确定该计划是否应续期、修改、终止或纳入县行政拨款基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15(d) 除了本条授权的任何拨款增加外,部门可酌情向其批准增加县行政成本控制计划的县福利部门预支行政拨款,以支付根据本条派驻资格审查员的初始增量成本。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54.15(e) 部门应实施一次性外展计划,以教育县福利主管、县卫生官员和县民选官员关于派驻医疗补助资格审查员的机会和优势,以便利孕妇获得医疗补助围产期服务以及婴儿和儿童获得医疗补助资格。

Section § 14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管理加州医疗保健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资金。州主计长负责根据主任的证明,指令从该基金中支付款项。法律要求将《社会保障法》第XIX篇规定的联邦资金以及县级资金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资金专门用于本章及相关章节中列出的医疗保健相关用途。

特此设立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和第8章(自第14200条起)规定用于医疗保健和行政管理的州、县和联邦资金的开支,这些开支应根据主计长的指令并依照主任的证明进行。
主计长应将根据《社会保障法》第XIX篇规定收到的所有联邦资金以及根据本章收到的所有县级资金存入本基金。
医疗保健存款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拨付,用于本章和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中规定的用途。

Section § 14157.6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作为某些医疗保健服务报销款项的联邦和县级资金,在最初被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后,必须转回州普通基金。如果医疗援助计划出现资金短缺,这些资金将自动从普通基金重新拨付以支付医疗服务费用,但前提是需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重要的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14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医疗援助计划的资金每年通过《预算案》进行分配。所需的州资金由主计长根据需要从普通基金划拨至医疗保健存款基金。

Section § 141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新的医疗示范项目启动时,医疗补助计划下的联邦资金将支付给指定的公立医院或与其关联的政府实体。这笔资金是根据这些医院或其附属政府机构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而定的。

适用于根据第5.4条(自第14180节起)颁布的任何新示范项目之后发生的支出,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计划或任何相关豁免或示范项目可获得的任何联邦财政参与,应基于第14166.1节(d)款所定义的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

Section § 141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为特定医疗保健项目拨付的资金,必须足以支付但不超过州政府在医疗护理、县级行政管理和中介服务方面的费用份额。州政府为这些服务支付的具体金额,将根据财政总监批准的计划来确定。

Section § 14159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自2004-2005财政年度起,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管理医疗补助服务支出以及某些行政费用。实质上,资金将从账单支付所在财政年度的预算中列支,而不是从费用发生所在财政年度的预算中列支。此外,截至2002-2003财政年度的所有财政义务或可用资金将结转至2004-2005财政年度并进行处理。

自2004-05财政年度起,列入部门预算的医疗补助服务以及财政中介和县级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应从账单支付所在财政年度的拨款中列支。自2004年7月1日起,医疗保健存款基金截至2002-03财政年度及之前的所有应计债务,应成为2004-05财政年度的债务,且所有来自2002-03财政年度及之前拨款的可用资金,应重新拨付至2004-05财政年度用于该目的。

Section § 14159.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县或州在1971年7月1日之前,根据某些福利和机构法规产生的任何财政责任或债务,仍然有效。它还明确指出,县仍需向州支付1971年7月1日之前的所有未偿款项。

1971年法规第577章的规定,绝不免除任何县或州在1971年7月1日之前,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七章第5条(自第14150节起)的规定所产生的财政义务。1971年6月30日之后,根据上述第5条,县在先前时期应向州支付的所有未收取的县分摊款项,仍是县对州的义务。

Section § 14160

Explanation
如果钱被错误地存入了医疗保健存款基金,比如重复支付或多付的钱,那么这些钱必须退还给存款人。这个基金里已经预留了足够的钱来支付这些退款。

Section § 141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Medi-Cal福利的提供者或承运人,您需要使用由部门设定的特定会计和成本报告系统。如果已有针对医院的系统,部门也将采纳这些系统。您必须提供成本信息,例如医疗保险成本报告和审计,以帮助确定服务的支付款项。

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您被暂停提供本计划下的服务。部门还将进行研究,以决定所提供服务的支付款项。

Medi-Cal福利的承运人和提供者应被要求使用由部门制定和采纳的统一会计和成本报告系统。如果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了医院的统一会计和成本报告系统,部门应采纳这些系统。
Medi-Cal福利的承运人和提供者应向部门提供必要的成本信息,以便进行研究以确定本章项下所提供服务的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医疗保险成本报告和结算的副本,以及任何医疗保险审计报告。
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将成为暂停参与本章项下活动的理由。
部门应进行必要的研究,以确定本章项下所提供服务的支付款项。

Section § 14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1年开始,州卫生服务部必须在州长预算中列入Medi-Cal项目的节余估算。这些节余具体与1987-88立法会期的参议院第2174号法案有关。

然后,从1992年开始,财政部必须在每年2月1日前将这些节余存入一个名为“关键需求医疗保健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随后将根据立法机构的决定用于重要的医疗相关开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2(a) 自1991年起,州卫生服务部应在11月Medi-Cal支出估算和州长预算中,列入因实施1987-88立法会常会参议院第2174号法案而产生的上一年度节余估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2(b) 自1992年起,财政部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与11月Medi-Cal支出估算中确定的节余水平等额的款项存入特此设立的“关键需求医疗保健基金”。存入关键需求医疗保健基金的资金应由立法机构拨款用于高优先级的医疗支出。

Section § 14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Medi-Cal计划的资金调整建立了一个系统,特别是针对服务大量Medi-Cal患者的医院。它定义了“公共实体”、“医院”和“不均衡份额医院”等关键术语。它解释了Medi-Cal住院支付调整基金是如何设立和使用的,明确指出资金主要来自公共实体,并与联邦资金匹配,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

公共实体将资金划拨给州政府,这些资金随后作为支付给医院的非联邦份额。法规规定了划拨金额的计算程序以及每年如何将资金分配给医院。它还设定了每年可划拨总额的限制,并解释了如果未使用,多余资金应如何返还给划拨实体。此外,还为处理与Medi-Cal管理式医疗扩展相关的资金制定了具体要求和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1) “公共实体”指县、市、市县合一政府、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大学、地方医疗保健区、地方卫生主管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2) “医院”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自第1250条起)第二章获得许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包括该机构的所有组成部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3) “不均衡份额医院”指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急性住院服务,并符合第14105.98条规定的与急性住院服务相关的不均衡份额地位标准的医院。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4) “不均衡份额名单”指部门根据第14105.98条发布的年度急性住院服务不均衡份额医院名单。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5) “基金”指Medi-Cal住院支付调整基金。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6) “合格医院”指在特定州财政年度内,列入不均衡份额名单且有资格根据第14105.98条就该州财政年度获得支付调整款项的医院。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7) “划拨年度”指公共实体根据本节规定,向审计长进行政府间资金划拨的特定州财政年度,或与该年度相关的年度。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8) “划拨实体”指在特定划拨年度内,根据本节规定,须向审计长进行政府间资金划拨的公共实体。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9) “划拨金额”指本节规定特定划拨实体在特定划拨年度内须进行的政府间资金划拨金额。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10) “政府间划拨”指公共实体向州进行的资金划拨,该划拨是地方政府根据本节条款参与Medi-Cal的财政行为。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11) “被许可人”指已由部门颁发医院运营许可证的实体。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12) “年化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指在特定划拨年度开始前最近一个日历年内,由部门或代表部门向医院(无论当前或先前所有权)支付费用的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天数总和,无论服务日期如何,包括所有以非按日计费方式支付的医院的Medi-Cal急性住院承保护理天数。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13) “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日”指归属于在这些天内有资格根据加利福尼亚州计划获得医疗援助的患者的任何急性住院服务日,包括以非按日计费方式报销的任何服务日。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a)(14) “COBRA 1993支付限制”指根据Medi-Cal州计划实施的,依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g)条,在联邦财政参与下,支付调整计划对每家合格医院年度支付调整总额的医院特定限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b) Medi-Cal住院支付调整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应持续拨付给部门,并由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用于(d)款中规定的目的。该基金应由以下各项组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b)(1) 审计长根据本节收取的划拨金额,无论是划拨实体根据本节适用条款提交的,还是根据(j)款通过抵销获得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b)(2) 任何其他根据第14164条或第5.17条(自第14165.55条起)允许存入基金的政府间划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b)(3) 基金中款项产生的任何利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c) 基金中的款项(不应包含任何州一般基金)应作为根据第14105.98条向医院支付的非联邦份额的来源。款项应由部门从基金中拨付,并根据惯常的Medi-Cal会计程序与联邦资金匹配,用于根据第14105.98条进行支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 除非第14105.98条或任何法律规定向部门拨款特定金额用于管理本条和第14105.98条,否则基金中的款项仅用于以下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1) 根据第14105.98条向医院支付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 如下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A) 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的金额为2.3975769亿美元 ($239,757,69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B) 1996-97财政年度的金额为2.2975769亿美元 ($229,757,69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C) 1997-98财政年度的金额为1.5475769亿美元 ($154,757,69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D) 1998-99财政年度的金额为1.1475769亿美元 ($114,757,690)。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E)(i) 1999-2000财政年度的金额为8475.769万美元 ($84,757,690)。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E)(i)(i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1999-2000财政年度根据本款转入或将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金额与1998-99财政年度转入的金额相比,任何减少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在公共和非公共的超比例份额医院之间平均分配。为实施第(i)项中的减少,部门应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调整第14105.98条中的计算,以便根据本项分配资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F) 2000-01财政年度和2001-02财政年度的金额为2975.769万美元 ($29,757,690)。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G) 2002-0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的金额为8500万美元 ($85,000,000)。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2)(H) 从基金中进行的转账应分六期等额月度支付,转入Medi-Cal地方援助拨款项目(年度预算法第2.00节的第4260-101-0001项),以支持Medi-Cal支出。第一期款项应在每个转账年度的10月产生,所有其他期款项应在此后从11月到3月每月产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d)(3) 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第5.17条(从第14165.55条开始)中规定的目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e) 对于1991-92州财政年度,部门应在本条颁布后不迟于70天确定1991-92转账年度的转账实体。为作出此项决定,部门应使用根据第14105.98条(f)款(1)项由部门发布的1991-92财政年度超比例份额名单。部门应识别名单上截至1991年7月1日公共实体为被许可人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医院。每个被识别的符合条件的医院的被许可人公共实体应为1991-92转账年度的转账实体。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f) 部门应在本条颁布后不迟于70天确定1991-92转账年度的转账金额。
转账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1) 应识别1991-92年度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对于每家医院,应计算根据第14105.98条规定的1991-92转账年度适用的每日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乘以截至1991年4月1日所有Medi-Cal已支付索赔记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年度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的80%。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的这些计算结果应相加,以确定1991-92转账年度的总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2) 应识别1991-92年度涉及转账实体作为被许可人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对于每家医院,应计算根据第14105.98条规定的1991-92转账年度适用的每日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乘以截至1991年4月1日所有Medi-Cal已支付索赔记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年度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的80%。所有以转账实体为被许可人的符合条件的医院的这些计算结果应相加,以确定1991-92转账年度的总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3) 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总和应除以根据第 (2) 款确定的总和,得出一个用于第 (4) 款的系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4) 在第 (3) 款中确定的系数应乘以根据第 (2) 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根据第 (2) 款为每家医院计算的此乘积应除以 1.771,得出一个特定转让实体在转让年度的转让金额。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g) 针对 1991-92 转让年度,部门应书面通知每个转让实体其适用的转让金额。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 针对 1992-93 转让年度及后续转让年度,转让金额应按照 (f) 款规定的相同程序方式确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 部门应使用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A) 适用于特定转让年度的不成比例份额名单,以确定符合条件的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B) 根据第 14105.98 条为特定转让年度计算的支付调整金额。这些金额应考虑根据第 14105.98 条针对相关特定年度要求的支付调整计划规模的任何预计或实际增加或减少,包括因适用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 (OBRA 1993) 支付限制而导致的任何减少。部门可根据需要和适当情况发布临时、修订和补充的转让请求,以应对根据第 14105.98 条发生的支付调整水平变化。部门向转让实体发出的所有转让请求或其调整,均应符合 (i) 款中规定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C) 关于截至特定转让年度开始前最近一个日历年的年度化 Medi-Cal 住院付费天数的数据,该数据根据截至特定转让年度前 4 月 1 日可获得的所有 Medi-Cal 已支付索赔记录确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D) 截至特定转让年度 7 月 1 日,公共实体作为符合条件医院被许可方的身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E) 针对 1993-94 转让年度及后续转让年度,用于 (f) 款第 (4) 项所述计算目的的除数应由部门确定。除数应计算以确保从转让实体收到的适当金额的转让款项进入基金,以满足第 14105.98 条的要求(不包括本款第 (2) 项所述的金额),并满足 (d) 款第 (2) 项的要求,针对特定转让年度。针对 1993-94 转让年度,除数应为 1.742。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F) 以下规定应适用于根据第 14105.98 条与非补充支付相关的某些转让金额: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F)(i) 针对 1998-99 转让年度,转让金额应确定为仿佛根据第 14105.98 条 (ag) 款产生的支付调整金额增加了根据第 14105.98 条 (af) 款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F)(ii) 转让实体根据第 (2) 款 (C) 项支付的任何转让金额,应作为特定转让实体在 1998-99 转让年度抵消其等额转让义务的信用。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1)(F)(iii) 针对 1999-2000 转让年度,转让金额应确定为仿佛应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金额(如 (d) 款第 (2) 项所述)减少了 28%。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 除 (B)、(C) 和 (D) 项另有规定外,针对 1993-94 转让年度及后续转让年度,转让金额应增加至为根据第 14105.98 条产生的所有类型总补充支付调整金额的联邦非份额供资所需的金额。这些增加款项应仅由那些预计将收到部分或全部特定补充支付的医院的被许可方转让实体支付,并且这些增加款项应由转让实体按比例支付,与特定补充支付相关。就本款而言,补充支付调整金额应被视为在第 14105.98 条中指定的日期针对特定转让年度产生。为支付的联邦非份额供资的转让金额应在部门书面通知转让实体应支付的额外转让金额后 20 天内针对特定转让年度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B) 对于 1995-96 转账年度,第 14105.98 节 (y) 款第 (9) 项中描述的次级补充付款调整的非联邦份额应按以下方式供资: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B)(i) 非联邦份额的百分之九十九应由加州大学的转账供资。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B)(ii) 非联邦份额的百分之一应由第 14105.98 节 (y) 款第 (9) 项 (B) 分项的 (ii) 和 (iii) 子句中提及的“其他公立医院”组所包含医院的被许可方公共实体转账供资。这百分之一的转账责任应根据部门根据本节惯常用于分配转账金额的公式,按比例分配给特定的公共实体。该公式应通过适当重新分配转账金额,考虑因适用第 14105.98 节 (y) 款第 (9) 项 (B) 分项的 (v) 子句中规定的限制而导致其次级补充付款调整受限的医院情况。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B)(iii) 本分项下的所有转账金额应由特定的转账实体在部门书面通知转账实体应支付的转账金额后 30 天内支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C) 对于 1997-98 转账年度,用于供资第 14105.98 节 (af) 款中描述的补充付款调整的非联邦份额的转账金额应由洛杉矶县的转账供资。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D)(i) 对于 1998-99 转账年度,用于供资根据第 14105.98 节 (ah) 款产生的补充付款调整金额的非联邦份额的转账金额应按 (ii) 子句的规定增加。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2)(A)(D)(i)(ii) 否则计算用于供资 (i) 子句中提及的补充付款调整的转账金额,应按比例增加,增加额等于根据 (d) 款第 (2) 项,在 1999-2000 财政年度转移到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八。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3) 部门应准备关于潜在转账金额的初步分析和计算,并应在任何特定转账年度尽快合理可行地通知潜在转账实体估计的转账金额。部门应尽快就每个转账年度发布转账金额的书面通知。所有州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部门提供适用数据以完成这些任务。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每季度向部门提供所有符合 Medi-Cal 资格患者的经编辑和未经编辑的机密患者出院数据文件的访问权限。部门应在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要求相同的程度上维护该数据的机密性。此外,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不迟于每年 3 月 1 日向部门提供部门指定的数据,该数据应为截至每年 2 月 1 日在全州数据库文件中存在的数据,来源包括以下所有方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3)(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原第 443.31 节或第 128735 节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医院年度披露报告,适用于在适用 2 月 1 日前 13 个月结束的日历年内结束的医院财政年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3)(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原第 439.2 节或第 127285 节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医院年度报告,适用于在适用 2 月 1 日前 13 个月结束的日历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3)(C)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原第 443.31 节 (g) 款或第 128735 节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医院患者出院数据报告,适用于在适用 2 月 1 日前 13 个月结束的日历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3)(D) 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存档的任何其他材料。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4) 部门计算的转账金额可以按与 Medi-Cal 州计划一致的百分比金额增加或减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h)(5) 对于 1993-94 财政年度,否则将要求加州大学支付的转账金额应增加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o) 凡根据第14105.98节规定,在特定支付调整年度结束后分配的支付调整金额的非联邦份额需要额外划拨金额资助时,该额外划拨金额应由与该特定支付调整年度同时的特定划拨年度的划拨实体支付。额外划拨金额应根据该特定划拨年度有效的公式计算。对于1993-94划拨年度之前的划拨年度,根据(d)款可划拨至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额外划拨金额百分比应为该特定划拨年度有效的百分比。这些额外划拨金额应由划拨实体在部门书面通知划拨实体应支付的额外划拨金额后20天内支付。
(p)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p)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p)(1) 从Medi-Cal住院支付调整基金划拨至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金额中,归属于1993-94财政年度之前年份的金额,其中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特此不分财政年度地拨款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支持根据部门扩大Medi-Cal管理式医疗的计划开发管理式医疗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p)(2) 这些资金应由部门用于以下两个目的:(A) 分配给与部门签订合同以接收这些资金的县或其他地方实体,以抵消组建地方倡议实体的部分成本;以及 (B) 分配给与部门签订合同以接收这些资金的地方倡议实体,以抵消根据部门扩大Medi-Cal管理式医疗的计划开发地方倡议医疗服务系统的部分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p)(3) 与部门签订合同以获取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任何部分的实体,应达到部门扩大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中关于传统和安全网提供者的目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p)(4) 与部门签订合同以获取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任何部分的实体,可根据这些合同被授权使用其资金,用于报销地方组织和实体在参与地方倡议的开发和运营中所产生的成本。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p)(5) 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这些资金应由部门分配用于地方支出,其方式应符合医疗补助计划下联邦财政参与的资格。
(q)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1) 任何已执行意外额外工作的地方倡议实体,为(p)款第(2)项(B)分项中确定的目的,导致其地方倡议医疗服务系统开发产生额外成本的,可向部门提交报销申请,要求报销因启动日期延迟至1996-97财政年度而产生的额外成本。该申请应由地方倡议实体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后90天内提交,且不得就根据地方倡议实体各自的双计划模式合同的合同争议和上诉解决条款已提出或可能提出的任何金额寻求额外补偿。所有意外额外发生费用的索赔应附有充分的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1)(A) 发票、收据、职位描述、工资记录、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能识别意外额外索赔和发生费用的材料。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1)(B) 反映成本缓解的文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1)(C) 如果索赔中包含利润损失,则需提供识别这些利润及其计算方式的文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1)(D) 反映预期启动日期、实际启动日期以及日期之间延迟的原因(如有)的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2) 在确定任何应支付的金额时,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2)(A) 对地方倡议实体所声称的成本进行财政分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2)(B) 在考虑支持文件和任何审计结果之后,确定适当的支付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3(q)(2)(C) 为任何此类支付提供资金,经财政部通过赤字程序批准。

Section § 1416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的县和其他政府实体向州的Medi-Cal计划额外拨款。这些资金可以是现金或贷款形式。部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些转移支付以及将它们存放在何处。如果接受,部门会努力争取联邦配套资金。

此外,局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帮助医院获得通过某些支出方式无法报销的服务。转移机构必须确认资金符合联邦法律。一旦转移到医院,这些资金将保留在医院,除非因特定原因需要追回。参与这些转移支付对转移实体来说是完全自愿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4(a)  除了第14163条规定的政府间强制性转移支付外,州内任何县、其他政治分区或政府实体可选择根据第14163条(m)款的规定,向部门转移资金以支持Medi-Cal计划。这些转移支付可包括现金或对州的贷款。部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来自县、政治分区或其他政府实体的任何选择性转移支付,以及有权决定是否将该转移支付存入根据第14163条设立的Medi-Cal住院病人支付调整基金。如果部门根据本条接受转移支付,部门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获取联邦配套资金。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4(b)(1) 局长可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以提供医院提供的、未根据第5.2条(自第14166条起)通过认证公共支出报销的服务,通过授权使用政府间转移支付来资助补充支付的非联邦份额,此举符合《联邦法规》第42卷第433.51条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的规定。转移实体应向部门证明资金符合所有联邦规章制度。任何由政府间转移支付资助的款项应保留在医院,不得转回州内任何县、其他政治分区或政府实体,除非是部门为追回联邦不予报销或扣留的款项。就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而言,转移实体根据本款参与政府间转移支付是自愿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4(b)(2) 本款的实施应仅限于不危及联邦财政参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