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
Section § 1409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那些符合政府资助的医疗福利(非Medi-Cal)资格的人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护理。它的目标是高效且以更低的成本改善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Section § 14093.05
本法律要求局长与管理式医疗计划签订合同,为符合公共项目(如Medi-Cal)资格的人员提供医疗福利。如果资金不足以完全覆盖福利,管理式医疗合同必须保障受益人免受损失。对于加州儿童服务(CCS)项目中的儿童,承包商必须遵循CCS护理标准,使用经批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并单独报告CCS服务的财务情况。合同不得减少CCS项目下的福利,任何未涵盖的必要服务仍由州政府负责。州政府的监督确保CCS标准的维持,并且影响CCS护理的合同在生效前需要获得州政府批准。
Section § 14093.06
本法律概述了医疗管理承包商将其加州儿童服务 (CCS) 覆盖范围扩展到其他县时的职责。他们必须遵守CCS标准,确保为新生儿和需要专业护理的儿童提供适当的转诊。承包商需要遵循CCS计划关于医疗资格的规定,任何争议将由地方CCS计划与州CCS计划协商解决。
此外,承包商必须将有特殊健康需求的儿童转诊给委员会认证的专科医生,单独报告与CCS服务相关的财务情况,并就上诉和公正听证情况提交年度报告。该法律还规定,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儿科护理的具体绩效标准。
Section § 14093.07
本节定义了加州寄养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背景下使用的关键术语。“寄养儿童”是指由少年法庭监护或安置的儿童。“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是指根据加州法律提供医疗服务的签约组织。“跨县安置”是指寄养儿童被安置在与其照护责任所在县不同的县。
Section § 14093.08
本节规定,《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某些规定,特别是条款 1371 和 1371.35,也适用于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这些合同属于本章或根据始于条款 14200 的第 8 章启动。
Section § 14093.09
加州的寄养儿童不需要强制加入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他们只有在县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养照护者认为对儿童有利且有可用名额的情况下才能加入。如果寄养儿童搬到不同的县,关于他们是应该留在当前的医疗补助计划还是转到新县的计划,将由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养照护者根据可用性来决定。
州卫生服务部必须提供一个快速流程,以便在需要时,特别是当寄养儿童在县之间迁移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他们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中退出。此外,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处理并支付由计划外医生为新县的寄养儿童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索赔,但他们可能对某些服务要求事先批准。
Section § 14093.10
本法律规定了当寄养儿童(已加入县级医疗系统)被安置到其所在县以外的地方时,如何管理其医疗保健覆盖的程序。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必须在安置开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迅速决定儿童是否应留在当前的医疗系统。如果决定儿童应退出系统,他们必须立即请求办理退出手续。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确保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退出,并就此过程提供指导。
该法律要求,所有实施这些规则所需的程序,包括紧急指示,必须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制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