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朋辈支持专家认证项目
Section § 14045.10
本节强调了同伴服务提供者在支持有心理健康问题和物质使用障碍的个人方面所公认的价值,但指出加州缺乏一个标准化的全州框架。它将此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大多数其他州已有的系统进行了对比,这些系统对同伴支持专家有标准化的培训和认证。
该文本强调了同伴支持为心理健康治疗带来的益处,例如改善客户治疗效果和满意度,减少抑郁症、无家可归和住院情况。本节还倡导通过认证来利用具有心理健康挑战亲身经历的个人,从而提高劳动力队伍的有效性和多样性。
Section § 14045.1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同伴支持专家认证计划,旨在实现多重目标。它旨在通过训练有素的专家,为需要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支持的人士提供持续服务。该计划还侧重于辅导个人及其家庭,促进对精神健康问题的理解,与其他护理人员协作,并帮助家庭和个人培养应对技能。此外,它鼓励在康复、自立和倡导方面发展技能。它强调同伴支持专家的就业需要反映他们所帮助人群的多样性。
Section § 14045.12
本节定义了医疗保健系统中与同伴支持专家相关的关键术语。“认证”是个人符合提供同伴支持服务所有标准的证明。“经认证的”意味着符合联邦和州的各项要求,包括完成培训并遵守道德准则。
“道德准则”包含行为标准。“核心能力”是同伴支持专家所需的基本技能。“文化能力”是指系统中的行为、态度和政策,确保有效的跨文化互动。“部门”指的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同伴支持专家”是指18岁或以上,在精神疾病或物质使用康复方面有亲身经历,并通过县级项目获得认证的人。“同伴支持专家服务”是具有文化能力的服务,旨在帮助康复和自我倡导。
“康复”是指个人提升健康和福祉,过上更自主生活的过程,同时承认康复途径中的多样性和文化差异。
Section § 14045.13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2年7月1日,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全州范围内的指导方针和要求,用于认证同伴支持专家。各县或代表各县的机构应根据这些指导方针建立认证项目。
他们需要明确这些专家应具备的资格、将承担的任务以及如何进行监督。法律还概述了核心培训主题,例如希望与康复、文化能力、创伤知情护理以及就业准备。
此外,还需要制定明确的道德准则、继续教育要求以及投诉处理指南。法律还涉及现有同伴专家如何获得认证,以及认证如何在不同县或州之间获得认可的问题。
Section § 14045.14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设立同伴支持专家认证项目。同伴支持专家是基于自身经验为他人提供支持的人。县或其机构必须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发这些认证项目。这些项目必须符合所有联邦和州的要求,接受定期审查,并提交年度报告。如果县不希望设立自己的项目,它仍然可以资助符合资金规定的同伴项目。尽管这通常是州的职责,但本法律将认证职责下放给县,同时州政府可能会为启动成本提供资金。
Section § 14045.15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为同伴支持专家的认证要求。要获得资格,你必须年满18岁,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GED(普通教育发展证书),并且有个人精神疾病或物质使用康复的经验,无论是亲身经历还是作为家庭成员。你需要乐于分享你的经验,对康复表现出坚定的承诺,同意遵守道德准则,完成培训,并通过认证考试。为了保持你的认证,你必须遵守道德准则,并满足持续教育和再认证的需求。
Section § 14045.17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从各种利益相关者那里收集意见,例如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组织、州健康规划协会以及县行为健康主任,以有效执行本条。这包括举行定期会议,并可能在利益相关者提出请求时组建技术工作组。
Section § 14045.18
Section § 14045.19
这项法律旨在设立一个示范或试点项目,在特定县提供同伴支持服务,但前提是这些县同意参与并承担非联邦部分的资金。其目标是将同伴支持专家认定为Medi-Cal服务提供者,并为其服务建立计费和报销流程。各县没有义务加入,但如果选择加入,则是自愿行为,并且必须通过特定的地方资金来支持非联邦部分。这些项目不会给各县带来超出现有法律要求的额外成本,也不能使用州普通基金来支付非联邦份额。项目的实施取决于能否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
Section § 14045.20
本法律允许加州某个部门通过招标或直接协商的方式签订合同,以获取专家建议或技术帮助。这些合同无需遵循某些常规的政府规定和程序,包括《政府法典》和《公共合同法典》中的某些部分。它们也无需获得某些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