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医疗补助服务及病例管理合同
Section § 14087.3
本条规定Medi-Cal局长有权与各类合格实体签订合同,以管理和提供对受益人的护理服务。局长可以决定这些合同是否具有排他性以及其地理范围。目标是通过个案管理、管理式医疗原则和替代支付策略等不同方法提供经济高效的护理。具体服务可能包括招募服务提供者、为服务提供者参与创造激励,以及将患者与高效护理联系起来。医生和服务提供者可能被要求签订特定合同,以防止计费问题。部门还负责确定服务支付费率,并且必须与管理式医疗计划协调,以保持费率稳定。可能需要联邦豁免以确保联邦财政支持。
Section § 14087.4
Section § 14087.31
这项法律在图莱里县和圣华金县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共援助医疗服务的提供,并提高护理质量和成本效益。各县可以通过地方法令设立这些委员会,赋予它们通常由县享有的权利和职责。这些委员会管理医疗保健服务合同,甚至涵盖传统医疗补助(Medicaid)之外的项目,如医疗保险(Medicare)或未参保人群。委员会作为独立于县的实体运作,对其财务义务负责,可以借款启动运营,但必须在终止前结清债务。详细的规则管理委员会的运作,例如成员资格要求、记录保密性、谈判偏好以及公开/非公开会议。它们还秘密管理同行评审,并维护医疗保健费率和敏感信息的隐私。如果终止,负债仍与县分开。重要的是,即使县将服务转移给这些委员会,县仍对贫困护理负有责任。
Section § 14087.32
Section § 14087.35
这项法律允许阿拉米达县成立一个独立的卫生机构,负责管理Medi-Cal服务(即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的地方卫生倡议。该卫生机构独立于阿拉米达县运作,可以根据县监事会的决定,管理Medi-Cal受益人群以及其他人群的医疗保健服务。该卫生机构有权谈判合同、拥有财产和雇用员工,同时在法律上独立于县政府的规定和责任。法律强调记录和同行评审活动的保密性,并对公共信息披露法律有某些豁免。该卫生机构还可以开展营销活动,并被允许向县借款或接受县的贷款以资助运营。最后,该机构可以举行闭门会议以保护商业秘密,并被视为用于资助和税务目的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14087.36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设立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称为卫生局,以管理和改善当地的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针对那些享受Medi-Cal等公共资助医疗保健的人群。该机构独立于县,可以管理自己的运营并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它必须确保提供优质且经济高效的护理,并遵守特定的州医疗保健法规。
卫生局的董事会将包括来自不同医疗保健领域的成员,他们被任命代表医院、诊所和患者等群体。这些代表在担任卫生局职务时,可免受某些利益冲突法律的约束。
卫生局在符合州法律后,可以与州卫生服务部进行谈判,并运营自己的医疗服务计划。它还有权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为无保险者和其他特定群体提供服务。
财务控制包括由县审计长进行的审计和监督。支付费率和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在特定时期内受到保护,免于公开披露,以维持竞争性运营。
Section § 14087.37
本节概述了接受Medi-Cal付款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卫生主管机构的要求。在获得这些付款之前,其系统必须经过测试,以确保能够处理财务数据。卫生主管机构必须定期提交其财务状况报告,包括未来负债,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如果出现任何财务不稳定,他们必须通知相关部门。三年后,某些财务要求不能被豁免。如果卫生主管机构面临财务困境,必须制定计划将Medi-Cal患者转至其他提供者或按服务收费系统,同时保持护理的连续性。
如果卫生主管机构宣布破产或关闭,其资产将与其他提供者类似地进行分配。始终,本节强调遵守现有医疗保健法规,以保障Medi-Cal受益人的服务。
Section § 14087.3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设立一个特别卫生管理局,以更高效、更高质量地处理公共资助的医疗服务。这些独立于县运作的卫生管理局旨在签订合同,并向包括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个人在内的各类群体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县监事会负责监督卫生管理局,并任命成员代表医疗保健利益。
卫生管理局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例如购置财产、雇用员工和签订合同。它们被视为具有特定法律保护的公共实体,但县本身不对卫生管理局的行为负责。卫生管理局可以举行闭门会议,讨论与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合同和商业秘密。
该法律还规定了财务管理要求,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特别是在卫生管理局运营任何健康计划之前。如果卫生管理局出现财务问题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能,州政府将介入,以确保医疗保健服务的持续性并评估资产和负债。最后,任何解散程序都涉及资产清算,且不将负债转移给县。
Section § 14087.39
本法律涉及将县雇员的职责转移给卫生主管机构。发生这种情况时,卫生主管机构必须继续承认代表这些雇员的雇员组织。卫生主管机构还必须遵守在转移发生时生效的任何协议,除非达成新协议。但是,与运营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相关的任何行政职能不必遵守这些协议,除非这些职能来自县雇员。
此外,为了支持全州范围的管理式医疗系统,鼓励各县确保公共卫生和医院设施财务稳定,以便有效参与。各县有权在其设施提供医疗服务,无论县章程中是否有任何冲突规定。
Section § 14087.41
Section § 14087.45
这部分法律直到1983年7月1日才生效,那时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才开始履行其根据第3480号议会法案所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4087.4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设立一个牙科管理式医疗计划,旨在为Medi-Cal受益人节省费用,同时确保他们能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和高质量的护理。该部门将征集提案,并向获得许可的牙科服务提供商授予合同。计划必须以有竞争力的价格与任何愿意提供服务的提供商合作,并优先考虑传统和安全网提供商。受益人可以自由选择或更换他们的合作牙医。
该计划的目标是争取在1995年10月1日前将受益人纳入此系统,尽管在必要时,某些地区仍可能提供按服务收费的选择。该计划必须提供全面的牙科福利,并且合同将快速处理,无需遵循通常的公共合同要求。受益人还可以从联邦认证的健康中心获得护理,并持续获得报销。
该计划的实施效果将在前三年每年进行评估。为资助该计划,将寻求必要的联邦豁免。现有合同可能会延长至2023年底,新的合同流程将于2024年启动,但需获得批准。
Section § 14087.4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索诺玛县、普莱瑟县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为符合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资格的居民运营按服务付费的医疗管理计划。部门有权将符合条件的居民分配到该计划,但同时符合Medi-Cal和Medicare资格的人员不包括在内。某些群体,例如因年龄或残疾而符合资格的人,可以选择他们偏好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重要规定包括:如果与现有规则冲突,则排除某些服务(例如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服务);以及只有在符合寄养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其参加。这些计划的合同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如果成功,可以续签。部门会评估这些计划,以确保它们在不增加额外财政风险的情况下提供优质护理。
此外,他们必须确保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广泛参与,以尽量减少护理中断。为了提高成本效益,有一个快速合同流程。符合Medi-Cal资格的居民将通过医疗选择流程了解该计划。
Section § 14087.4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开始在新地理区域运营之前,对其进行评估和准备的要求。部门进行的全面评估确保这些计划已准备好有效地为其成员提供服务。部门会检查它们提供详细财务和服务数据的能力,并确认它们拥有充足的提供者网络。他们还会审查计划的护理质量程序、服务可及性以及对州和联邦指南的遵守情况。评估内容包括审查会员服务、申诉系统,以及提供者地点和信息材料的合规性。
Section § 14087.301
Section § 14087.3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入由县相关组织运营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时,告知Medi-Cal和CalWORKs受益人其选择的要求。它强制要求受益人了解可用的医疗保健选择,并可以参加介绍会以获取更多信息。
每位受益人将收到一份个性化名录,列出其所在区域的初级保健提供者,并且他们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维持现有的患者-提供者关系。如果受益人未选择计划,他们将自动注册到预付医疗计划中。受益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他们偏好的医疗计划和提供者,但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延长时限。如果他们未选择初级保健提供者,计划将为其指定一个。
该法律确保受益人如果不满意,可以在其所在区域有替代选项的情况下更换提供者或计划。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符合特定的合同和服务标准,包括拥有足够的容量和提供充足的交通服务。提供者还应提供具有文化适应性的服务。受益人在各计划之间的分配应均衡,所有安排必须符合任何所需的联邦豁免。
Section § 14087.316
Section § 14087.325
这项法律要求寻求与加州卫生部签订合同的地方卫生倡议,必须向在其服务区域内运营的联邦合格医疗中心(FQHC)提供分包合同。这些中心必须获得与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分包商相同的合同条款。
该法律通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财政激励,鼓励医疗计划与FQHC合作。它规定,向这些中心支付的费用必须至少等于其他类似服务提供者所获得的费用。
它还概述了一个报销系统,确保FQHC和乡村医疗诊所通过州的医疗补助系统获得补充支付,以弥补任何支付差额。该法律包含一项年度核对条款,以根据成本调整支付。
此外,它限制了部门计算按人头付费费率的方式,排除了为FQHC提供的额外资金,并要求对从基于成本的支付系统转向预期支付系统的影响进行研究。
最后,该法律确保医疗中心与医疗计划之间的所有合同均符合规定,并允许设立试点项目。
Section § 14087.329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设立最多两个试点项目,尝试新的支付方式,用于向在双计划模式下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地方健康计划。目的是评估这些新的支付方法是否能在不增加州政府开支的情况下实施。部门可以非招标方式选择参与县,这些县必须包括一个拥有许多特定医疗实体的县。试点项目将每年审查,如果它们增加成本,部门可以提前90天通知终止。
参与的地方健康计划必须向部门提供详细的财务和运营信息以供审查。评估的关键因素包括受益人数量的增加、服务范围的扩大以及通货膨胀等成本。如果这些新的支付方法未给普通基金造成额外成本,并且参与的医疗实体同意对服务承担全部财务风险,则该试点项目将被视为成功。
Section § 14087.385
本节阐述了萨克拉门托县卫生主管机构(一个由县监事会设立的公共实体)在管理Medi-Cal医疗服务方面的职责。该卫生主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改善医疗服务提供、确保就医可及性、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并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合作。他们必须指定并与至少两个获得诺克斯-基恩(Knox-Keene)许可的健康计划合作,为萨克拉门托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服务。如果这些指定的计划符合特定标准并获得批准,它们就有资格作为Medi-Cal管理式医疗提供者签订合同。卫生主管机构不保证合同的授予,但会促进其参与选择过程。如有必要,州政府将介入,以确保该县有足够的经批准的健康计划选择。